人权是法治教育的核心内容。“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人权进则法治兴,人权滞则法治衰。”
人权是法治的基本标志和最终目的,是法治的核心概念。法治教育的实施不可能脱离自由与人权的理念,人权教育是法治教育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只有社会成员学习到完整的人权理念、相互尊重的自由精神,并内化为其社会生活态度与价值观,法治国的理念才有可能在本土落实。相反,法治教育若只是灌输守法的义务观念,却不见赋予权利、扞卫权利的人权理念,将最终形成奴隶观念。
因此,现代法治教育不能仅限于守法义务观念的培养和法律制裁功能的宣传,还要突出法律在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中的作用,强化社会主体对法律保障机能的认识,提高人权在法治教育中的比重。实际上,人权包括道德人权和法律人权,而法律人权本就是法治教育的目标之一。近年来,我国人权立法激增,有关人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出现在各类立法中。其中,宪法是人权法的主要渊源,规定了平等权、自由权、劳动权、受教育权、政治权利和文化权利等众多人权。一些法律、法规也包含了人权保护的内容。此外,我国还加入了一些综合性和专门性的国际人权公约。这些不同形式的人权立法都应当成为法治教育的重点。当然,知晓人权法律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公民能够形成尊重人权的价值观和生活态度,并能够依据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将抽象的人权概念适用于现实生活。
三、人权与道德教育
道德教育是“指为了培养良好的人格特质和道德行为的目的,而进行的行为道德规则教育”。
在道德教育中,道德价值观教育是一项核心内容,因为正确的道德价值观是良好的道德行为的基础。价值观是“人们对价值问题的根本看法,是人们在处理价值关系时所持的立场、观点和态度的总和”。
从价值观与个人行为的关系来看,每个个体的价值观都“渗透于个人的自我意识之中,不断审查过滤自己的动机、欲望、需要、意图,形成个人自己做人做事的价值标准和价值目标,是左右个人思想行为的主导因素”。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逐渐形成了以集体主义为主导的价值体系,集体主义价值观也因此成为我国价值观教育的核心内容。集体主义价值观强调以国家和集体为本位,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其合理性在于集体利益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的个人利益在根本上具有高度一致性。但是由于受到计划经济和“左倾”思想的影响,我们在价值观的宣传和教育中片面强调集体利益,忽视甚至否定个人权利和个体价值,将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与集体主义完全对立起来,极大地压抑了个体的积极性和整个社会的活力。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法治的完善,人们的独立自主意识、竞争意识、平等意识逐步增强,个体价值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但是,个体意识的极度膨胀也容易导致极端的个人主义。如何在坚持集体主义价值观主导地位的同时,彰显个体的价值,在彰显个体价值的同时,防止极端个人主义,是我国新时期构建价值观体系和开展价值观教育面临的新课题。在这个新课题中,人权观念的引入及其对价值观的冲击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人权观念的引入对个体价值观的影响是双向的,它既可以引导人们对个体价值的尊重,也有导致极端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可能。
但是,如果把这个问题放在我国长期片面强调集体利益至上的背景下来考虑,我们就不得不承认人权观念在我国价值观构建中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人权是一个综合的价值体系,它强调对个体价值的尊重,强调人的主体性和独立性,承认个人具有独立的、不依赖于他人而存在的主体地位。同时,人权也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人权源于人的固有尊严,对人的尊严的理解构成了人权观念的基础,这种理解认为每个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不可替代的,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都应当得到他人的尊重。人权所内含的这些价值正是我国传统价值观体系所缺少的,将它们纳入集体主义价值观中,可以使我国的价值观体系更加合理和丰富。同时,价值观教育也应对这种变化做出积极的回应:对人权价值进行正面宣传,鼓励人们树立独立自主、平等尊重的价值观;对可能引发的极端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价值取向进行纠正和引导,实现权利与责任、集体利益与个体价值的协调发展。
综上所述,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各个领域,人权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主题,将人权纳入思想政治教育之中是思想政治教育时代性的体现。但是,只在政治教育、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中提到人权还不是真正的人权教育。真正的人权教育是用人权知识、人权观念和人权视角,分析政治、法律和道德问题。人权之于思想政治教育,不应是游离于其外,而应是内化于其中,将人权的理念渗透到思想政治教育的各个环节。至于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开展人权教育的具体形式,则是灵活多样的,既可以单独开展以人权,或某项人权为主题的人权教育,以人权为主线将政治教育、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融入其中,也可以将人权主题融入相关的政治、法律和道德教育之中。
第三节人权教育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党在现阶段的根本任务。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奋斗目标,提出“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有效的人权教育可以提高人权意识、促进人权文化的普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社会和群众基础,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始终沿着健康、文明的方向发展。
一、人权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人权、民主、法治是现代政治法律思想赖以生成的三大基石性概念,从逻辑关系上看,人权是目的性主题,民主与法治是手段性主题。一个社会惟有具备了尊重基本人权、基本人格尊严和自由价值的品格,才有可能步入民主与法治的理想境地。”
人权教育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推动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一方面,人权教育通过塑造民主社会的公民而对民主政治建设起到间接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人权教育也可能对民主政治制度和政治运作过程产生直接的推动作用。本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阐释:
1.人权教育有助于社会主体对民主政治的认同
政治哲学认为,任何一种政治制度都离不开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支持,社会主体对政治统治合法性的认同是政治统治得以维护和持久的前提。“当政治信任度高的时候,当局能够在此基础上培养新的政治忠诚,进一步提高公众的支持率;当政治信任度低或正在衰落的时候,行政当局会发现,维持现有的政治忠诚以及有效的管理都很困难。”
民主政治亦是如此。无论一个向往民主的社会拥有多么有效的公共制度和责任程序,如果没有社会主体对它的心理认同和接受,其有效性和影响都会降低。可以说,社会主体的认同是民主政治存在和运作的基础和动力。人权教育通过对民主与人权之间关系的解释,使社会主体深刻认识人权是民主政治合法性的基础,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是体现人权价值和实现人权保障的实质民主,从而提高社会主体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认同程度。
在历史上,人权与民主是两个明显不同的概念,民主关注由谁统治,而人权直接指向如何统治。也就是说,民主并不必然保护人权,这种理解是建立在传统民主和人权概念基础上的。但是,人权和民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都是动态和多样的。对这两个概念的重新诠释为重新认识民主和人权的关系提供了契机。
首先,民主从纯粹的程序民主发展为包含了某种结果的实质民主。对民主的最初理解更多地强调构成民主的政治机构和程序,如选举、政党和政府。近年来,构成这些机制的核心原则和理念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如唐纳利认为“纯粹的程序民主容易导致非民主或反民主的形式主义”,而“民主的实质概念坚持我们不应忽略大众主权和控制政府等核心价值”。
据此,民主包含两个核心理念,一是大众主权,一是政治权力的平等。也就是说,民主是一种政体,在这种政体中,公民作为政治主体的一部分,他们对形成他们社会的法律和政策拥有尽可能多的控制,同时他们通过投票、担任公职和表达见解等实现参与政治生活的平等政治权力。德沃金也反对纯粹程序的民主概念,而且他对实质民主的理解比唐纳利更进一步,他宣称民主意味着政府既是为了人民的政府,也是人民的政府,一个能够被称为民主的政体必须能实现某种结果,即人们被平等地对待和尊重。在讨论民主的最佳形式的问题时,德沃金区分了两类不同的民主观:一是依赖观,一是分离观。分离观主张在判断政治过程的公平性或民主性时,只观察这一过程本身的特征,只问它是否以平等的方式分配政治权力,不问它所许诺的结果;而依赖观认为民主的最佳形式是最有可能产生对共同体所有成员给予平等关切的实质性决策和结果的形式。德沃金在对这两种观点进行比较后认为:分离的民主观尽管流行并且有着突出的优点,但它的纯粹形式不可能获得成功,相反,依赖观提供了最有吸引力的选择。
实际上,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是民主的两个侧面,它们相互补充。对于那些构成实质民主的原则,如果没有具体的机制将它们转化为现实,这些原则只能是停留在理论和观念层面;同样,如果没有反映民主价值的目标,纯粹程序上的民主是没有意义的。因此,民主既包括民主的制度、程序,也包括民主的原则和理念,它们共同构成民主的基础。“民主是人们有权对公共决策和决策者施加支配性影响,而且在决策中,他们应当得到平等的尊重,并作为平等的价值被对待。”
其次,人权的概念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扩大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尽管学界对两类权利还存在不同的认识,但是权利不可分割和彼此依存的观念在近年来被反复重申。尤其是在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后,经济社会权利的重要性更加突出。“经济社会权利作为人权的观念表达了一种道德直觉,即在一个资源丰富和人类知识不断积累的世界,每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应得到保障,那些权利被否定的人是基本的不公正的受害者。以人权的形式表达这种直觉既赋予了被剥夺者最强烈的要求权,也强调了责任主体支持和帮助他们实现这些利益的义务。”
在传统概念下,一种缺少实质民主的原则和理念的选举民主,在不保障人权的情况下一样可以发挥功能;同样,一些狭义的人权也可以在没有民主的情况下得到实现。但是,随着民主和人权概念的扩大,民主和人权的关系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一方面,一些人权与民主的原则和制度有着内在的联系,如果民主不体现这些人权价值,不保证这些人权的实现,这样的民主就不可能持久;另一方面,在一个非民主的政体下,人权只能停留在规则或标准状态,而无法获得充分实现。因为只有在一个运行良好的民主中,公民才有机会进入能保证他们权利实现的机制;“只有在一个人权标准优越的民主中,这些标准体现的价值才是真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