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人权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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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人权教育概述(4)

第二节人权:思想政治教育的时代主题

“思想政治教育是一定阶级或集团为实现或巩固统治,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有目的地向社会成员施加意识形态影响——由人的发展需要出发,采用思想教育的柔性手段,满足人的政治化需要,实现对人的精神引导与塑造——以形成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政治意识水平和政治觉悟程度,‘规约’并促进人的发展的社会教育活动。”

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和特定时代的要求确定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实现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党的思想政治教育的焦点也从保证武装斗争的胜利转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以政治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和心理教育为主体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同时,历史经验也不断地提醒我们: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不能一成不变,它必须回应新的政治生活的结构。只有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紧跟时代步伐,不断赋予新的内容,思想政治教育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

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冷战的结束,人权问题成为党和政府在对内对外政策中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人权话语也开始进入中国社会的主流话语体系。人权问题出现在思想政治教育的所有领域,无可争议地成为当代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议题。

一、人权与政治教育

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环节,是“有目的地形成人们一定的政治观点、信念和信仰的社会活动过程”。

我国的政治教育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国际政治教育、时事政治教育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在政治教育的各个层面,人权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要内容。首先,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在马克思那里首先是一个被批判的对象,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曾明确指出,“至于谈到权利,我们和其他许多人都曾强调指出了共产主义对政治权利、私人权利以及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人权所采取的反对立场。”(马克思,恩格斯着:《德意志意识形态》,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28-229页。)但是我们不应据此简单地认为马克思主义是一种无情否定人权及其人权要求的思想,实际上,马克思不是在批判人权本身,而是在揭露资产阶级用人权来证明资本主义的合理性。在马克思后期政治着作中,尽管还是站在批判的立场上,但他对政治权和经济权的潜在性表现了极大的兴趣。

马克思在批判资产阶级人权的同时,提出了自己的人权理论,阐明了人权的产生、内涵、发展及实现途径等问题。“马克思及其马克思主义对人权的批判和理论贡献已成为一种基本原则”,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其次,人权是当代国际关系的一个中心议题。“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利益诉求以及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往往在人权问题上使用不同的语言,并且在对外行动中以不同的态度来审视和对待人权。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当代国际事务的一个中心内容。”

这种趋势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体现得更加明显。众所周知,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人权保护的一个分水岭,“战时在被占领国发生的残暴行径,以及大屠杀最终被完全揭露,使得人权问题不可避免、不可逆转地被纳入到国际政治体系和国际法中。”

当代国际关系与人权之间都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人权也成为分析国际事务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以美国的人权外交为例,正确认识人权,是理解美国对外政策以及中美关系的前提。在美国的对外政策中,人权考虑一直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美国国会是人权外交强有力的支持者,“1974年以来,人权问题被抬得空前之高,以至外国政府不得不小心翼翼地与美国国会打交道,正如对付美国政府那样去对付美国国会,这是当代世界政治的一个特色。”冷战结束后,美国提出建立“世界新秩序”,并提出了“人权高于主权”论,人权仍然是美国外交的政策工具,是实现其全球利益的重要手段。而且这一时期美国人权外交的对象主要是中国,“与其对俄罗斯潜在威胁的政策不同,美国对在亚洲及以外地区兴起的中国经济势力,最初采取的政策是使用鲜为人知的‘人权’、‘民主’作为21世纪版的鸦片战争的战争武器,迫使中国敞开自己,接受美国的超级大国统治。”

美国政府除了在每年发表的《年度国别人权报告》(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中攻击中国的人权状况,还从1992年起联合其他西方国家企图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通过指责中国人权纪录的决议案。2009年美国对华发动新的人权攻势,把焦点放在缅甸问题、法轮功问题和中国西藏问题上。可以说,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人权问题一直是中美关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学习并理解人权,有助于正确认识美国人权外交的本质、正确评估中美关系,也有助于正确分析美国的年度国别人权报告,正确认识和分析中美两国的人权状况。

最后,人权问题与现阶段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密切相关,只有对人权基本内容有所了解,才能更好地理解党的执政理念和各项政策。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后,党提出并牢固树立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而“尊重和保障人权”则是“以人为本的题中应有之意”。

“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根本,以人为核心,尊重人的人格、价值和尊严,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在具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实践中尊重和保障每个人、每个群体的人权,提高人权意识,完善人权实施和保障机制是落实“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以人为本”的重要保证。侵犯或者漠视人权都是对“以人为本”的背离。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民生问题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专设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一章,将民生问题从经济问题中独立出来并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八章第一段。)民生问题的核心是人的全面发展。在现代社会中,民生和民主、民权相互倚重,民生问题不再只是一个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公正、民主法治的问题。民生问题实质上就是人权问题,“在当代中国主要指向人的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实现”,具体体现为受教育权、劳动权、住房权、健康权和社会保障权等社会和经济权利,党和政府的各项民生保障政策实质上都是为了实现这些权利。

二、人权与法律教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在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同时,开始重视公民的法制教育。邓小平同志提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要“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

法制教育成为继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后思想政治教育的第四要素。

除了在高校恢复并发展法学专业大力培养法学专业人才外,国家还从198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普法活动,五年一个周期的普法活动是全民法制教育的重要途径。早期的普法活动主要是以传播法律知识为重点,侧重于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这种教育虽然起到了法律启蒙的作用,但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1997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法治”的价值得到了普遍认可,用“法治”取代“法制”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与静态的法律制度不同,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强调法律的至上权威和自由、平等、人权等法的基本价值。“以‘法治’置换‘法制’并不完全是法理学词义的更替,它反映的是更为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的背景,表明学者已不满足于形式主义的法律制度的设计,而呼唤与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相协调发展的法律精神和新的法律体系,要求推行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使之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规则相接轨。”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原来以法条教育和守法教育为主的法制教育,已经无法满足培养现代公民的需要,从法制教育向法治教育转变是公民法律教育的必然趋势。法治教育以现代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培养具有现代法治意识的公民为目的。因此,法治教育必然包含并体现现代法治的众多基本原则和价值,人权就是其中之一。

人权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密切,法律是确保公正和保障人权的重要社会机制。人权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法律是使应有权利法律化、制度化并使其实现获得有效保障的工具。法律虽然不是人权保障的唯一机制,却是目前为止最有效的机制。因为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行为规范性、普遍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一旦人权成为法律权利,这种权利就会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就会运用强制力保障其实现,法律对人权的保障作用是其他方式无法比拟的。

在法律保障人权的同时,人权也最根本地表达了法律的道德性,并为评判法律的善恶提供了标准。“当法律意图中止社会的开放性并固定同一性时,人权就谴责了其非正义性。当法律以理性的一致性和形式的平等性忽略向法律求助的人之苦楚时,人权就谴责其非道德性。作为人权的正义不只是对极权主义或否定权利的独裁企图的批判;更重要的是,权利挑战并超越自我和法律的局限性。”

人权是现代法律的基石,人权对法律的批判和法律对人权的保障是人权与法律关系的两个侧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