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入世与战略应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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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WTO的职能与原则(2)

在理解国民待遇原则时必须明确,只有已经进入了某国国内市场的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才适用国民待遇,还没有入境的产品和服务不适用国民待遇;对某种进口产品征收关税不违反国民待遇即使对国内产品并不征收等值的税也是合法的。对于国民待遇原则,世界贸易组织对发展中国家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不同的过渡期,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的所有例外。

3.促进公平竞争

世界贸易组织有许多规定,反对用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反对用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出售本国的产品。《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和第16条对倾销和补贴的违规行为提出了制约和规则,指出如果缔约国一方以倾销和补贴方式对进口国工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受害的进口国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来对本国工业进行保护。这里说的倾销和补贴是有严格界限的,所谓“倾销”是指以低于正常价格向外出口本国商品,所谓“补贴”是指政府或同业协会对出口商品的生产、制造和买卖,直接或间接给予奖金或补助。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世界贸易组织反对各国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条款,只有在倾销和补贴事实上存在,并对进口国造成实际损害时,才能使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条款。

WTO的许多协议和规定都主张支持公平竞争,如《农业协议》,目的在于给农业贸易提供更高的公平程度;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将对智力成果和发明的竞争提供良好的条件;《服务贸易总协定》进一步规范了服务贸易的竞争环境,促进服务贸易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协议》是少数WTO成员方签署的诸边协议,也将竞争规则扩展到许多政府的采购上。

4.市场准入

世界贸易组织倡导贸易自由化,最终达到形成开放的贸易体制,世贸组织的一系列协议要求各成员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扩大市场准人水平,促进市场的活力和保护竞争。《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第2条减让表和第11条取消数量限制中,要求成员国降低关税,取消对进口的数量限制,允许外国商品进人本国市场,同国内产品进行竞争,要求各成员国不能把关税提高到约束水平。《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对农产品贸易的数量限制进行关税化,要逐步降低农产品的进口关税,要承诺不再使用非关税壁垒管理农产品贸易。《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发达国家成员用10年时间取消对纺织品、服装的进口配额限制,并要求关税保护不能过度,让投资者享有较为透明稳定的市场环境。《进口许可证协议》要求成员国尽量不要用许可证管理贸易。《海关估价协议》要求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时,要客观地确定商品价值,不能武断地确定商品的价值,以便使各国商品在合理的关税水平下在进口国之间进行竞争。《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国逐步开放服务市场,减少服务贸易及投资的扭曲,扩大服务贸易的领域。

5.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WTO从多方面限制和消除国际贸易中的黑箱作业,力求政策法规的透明度,主张贸易法规及其实施程序、方法的公开、公正和可预见性。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都含有透明度条款。根据透明度原则,世贸组织要求在国家层次上进行信息披露,要求各国对国内贸易的法律、法规、措施,通过官方报刊登载或通过咨询要点的方式,通过对世界贸易组织正式通知的方式进行披露,WTO要求其成员国公布的贸易政策法规有:(1)海关法规。即海关对产品的分类、估价方法的规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2)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3)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法规和规章;(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5)有关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6)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7)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8)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9)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和规章;(10)有关仲裁的裁决规定;(11)成员国政府及其机构所签订有关影响贸易政策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12)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

透明度原则规定各成员国应公正、合理、统一的实施贸易政策法规,要求各成员在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地方政府公布的法规要同中央政府颁布的法规相一致,世贸组织还规定鉴于对海关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的必要,各成员应建立司法和仲裁的机构和程序,这类司法机构应独立于行政实施机构之外,负责客观、公正的裁决进出口商所提出的上诉案件。世界贸易组织通过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对成员国的贸易政策进行日常监督,鼓励成员国在国内或者在多边层次上提高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6.减少贸易壁垒与增强约束性

世贸组织实施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方式是减少贸易壁垒,削减的贸易壁垒有关税和非关税,包括数量限制、进口配额、禁止进口等。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已进行了八轮贸易谈判,其主要任务是降低进口产品的关税,目前发达国家的关税已降到3%~4%左右,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也取消了许多非关税壁垒。

世界贸易组织特别对成员国增加贸易壁垒加强了约束,并形成了一整套约束机制WTO在主持多边谈判和双边谈判中,各谈判成员国要承诺不增加贸易壁垒并减少贸易壁垒,各谈判成员国的约束包括确定关税的上限、对市场开放的承诺,以及过渡期的时间跨度,有了约束机制就对国际贸易提供了有可预见性的商业机会,可以鼓励投资、创造就业,同时使消费者可以从更低价格的竞争中得到利益。

7.互惠互利

世贸组织在管理国际贸易方面都坚持互惠互利,所谓“互惠互利”主要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上。世贸组织的所有协议、条款和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都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任何成员国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互惠互利原则是通过多种形式加以实现的,其中包括通过多边谈判,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国开放本国市场,而同时获得本国产品和服务进人其他国家市场的机会;在新成员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国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国也同样要求新成员国对等地向其开放商品和服务市场。

世贸组织的互惠互利原则也不是绝对的,也存在例外的背离当某一成员国遇到国际收支严重逆差,需要政府采取干预政策时,可以对相关的义务进行必要的调整,如提高关税和进口限制等措施的临时实行。此外,当某一成员国在履行义务时,如果因从其他成员国进口的商品、服务过量增加而造成危害时,可向世贸组织申请暂停相关义务或修改义务,以维护自身利益。根据世贸组织的许多规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承诺市场开放方面,互惠互利可以不体现在数量的对等上,例如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可以很低,发展中国家并不给发达国家以同样的关税税率。

8.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

世贸组织特别重视世界经济的均衡和世界性的扶贫解困问题,对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在履行义务时给予特殊照顾。世贸组织继承了原GATT中有关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和贸易减让的条款,并且在世贸组织的相关协议、协定中加以完善。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发展中国家准备承担要求发达国家承担的大部分义务,然而协议却照顾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它们规定了过渡期,对最贫困、最不发达国家的过渡期则更长。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通过的一项部长决定中还规定,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方面更多的灵活性这项决定指出,富裕国家对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产品要加快实施市场准入承诺,还要寻求增加对这些国家的技术援助。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有许多优惠安排,包括这些国家遇到国际收支困难,实施进口限制时履行低水平义务;在实施保障措施时,对这些国家不得过分采取进口限制和提高关税;在涉及发展中国家产品反倾销时,如果倾销幅度低于2%或损害不大,则终止倾销调查。

世界贸易组织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安排有利于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目前世贸组织有3/4的成员是发展中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在近8年的“乌拉圭回合”期间,有60多个这样的国家自动实施贸易自由化计划,这一趋势消除了关于多边贸易体制只是“发达国家俱乐部”的看法,有利于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