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入世与战略应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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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2)

专家组应由资深的政府或非政府人员组成,包括曾经在专家组工作过或处理过案例的人员,或某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代表,或关贸总协定某个缔约方的代表,或在秘书处任过职的人,或讲授、出版过国际贸易法或政策的专家,或任过某个成员国的高级贸易政策官员的人。世贸组织秘书处有一份表明具有资格人员的一览表,可从该表中选出合适的专家组成人员。专家组规定一般由3名专家组成,特殊情况下,各争端当事方同意有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以个人身份而不以政府的代表或某个组织的代表提供服务。

(2)专家组的职能

《谅解》第11条规定了专家组职能:专家组的职能是帮助DSB履行本谅解书及各有关协议所赋予它的责任。因此,专家组应就其所面对的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客观的评价,以有助于争端解决机构制定各项建议和作出各项裁决。各专家组应经常同争端各当事方进行磋商,给他们以足够机会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3.常设上诉机构

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建立了常设上诉机构。常设上诉机构由7人组成,每一任期为4年,可连任一次。7名成员应在世贸组织中有广泛代表性,其遴选程序是:各成员方代表团提名,在提名的基础上,由世贸组织总干事、争端解决机构主席、总理事会主席及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主席联合提出名单,争端解决机构正式任命。常设上诉机构的成员必须是在法律和国际贸易领域中公认的权威,并对各有关协议具有专业知识。这些成员不隶属于任何国家和政府。

上诉机构的办事规则是:

(1)上诉机构应临时接到通知、任何时间的立即提供服务;

(2)任何案件的上诉应由该机构7名成员中的3名同时受理;

(3)上诉机构成员不参与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利益冲突的争端;

(4)只受理争端的当事方对专家组的决定提出的上诉;在案件中有重大利益的第三方可以向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该机构将给予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5)上诉应限于专家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该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

(6)上诉机构应在总干事和争端解决机构主席磋商的基础上制定其工作程序;

(7)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应当保密;

(8)上诉机构报告中,由各成员发表的意见不署名;

(9)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和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认定和结论。

四、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原则

世贸组织在关贸总协定解决争端的实践中,形成了重要原则,世贸组织的《谅解》中重申了这些原则。大体有:

1.磋商、调解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在建立协议中要求,各成员方对于发生在他们之间的争端采取友好协商的态度,在争端解决的《谅解》中,要求每个成员保证,对另一个成员提出的在其境内所采取的影响有关措施实施的问题,给予同情的考虑,并就此提供充分磋商的机会。世贸组织总干事作为该组织最高行政长官,经常为贸易争端而斡旋,协助各争端双方及时解决争端。争端解决的各个阶段,都为磋商、调解、平息贸易争端给予充足机会。事实上许多国际贸易的投诉案件均为磋商、调解所解决,不完全由上诉机构以裁定形式解决。

2.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

世贸组织的成员都享受相同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在贸易利益上是权利和义务平衡,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平衡,因为有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和特殊情况的例外安排,但其基本精神和准则是保障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各成员国之间的双边贸易效应是“双赢”而不是“单赢”。当一方成员认为受到另一力一措施的损害时,世贸组织则及时调解,使其权利和义务达到平衡。在处理争端中,无论是撤除某些措施的建议,还是提出有关补救措施或中止有关减让及其他义务,都力求各方达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谅解》明确规定,各项建议和裁决不得增和减少各有关协议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它不会惩罚或偏袒某一当事方。

3.程序上的协商一致原则

世贸组织秉承关贸总协定,在作出决定时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对此原则的运用比关贸总协定的旧机制更有效、更完善。它引入“无疑义协商一致”和“反向一致”的概念,在争端解决机构作决定的会议上,没有那个成员就拟议的决定正式提反对意见,就认为对争端事项作出的决定,意见是一致的,这就是所谓的“无疑义协商一致”原则。如果所有参加争端解决的成员对某一决定和程序持反对意见,这就是“反向一致”,其中有一成员不反对也就不是“反向一致”,对提议、决定、程序则不能否决。由于“反向一致”的情况几乎不会发生,就保证了争端处理的效力和速度。

4.多边原则

世贸组织成员承诺,不针对其认为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采取单边行动,而应诉诸多边争端解决制度,并遵守其规则和裁决。鼓励各成员国遇到争端时,尽量采用多边机制来加以解决。

5.统一程序原则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规定了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凡是涉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多边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诸边协议》的争端,都适用于统一程序,如磋商、调解、调停的程序,专家小组调查与报告的程序,上诉的程序。统一的程序有利于对案件处理的公平和准确,并制约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把争端解决纳入国际惯例的轨道。

6,授权救济原则

为了增强执行力度,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中确立了授权救助原则。如果成员中的一方违反协议给一方造成损失,各方应优先考虑与协议相一致的解决办法,如无法达成满意的结果,申诉方可能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获得救济。获得救济的手段有:被诉方拆除与协议不相吻合的措施,主要是撤除与WTO的协议不相符的国内措施;在撤除违规措施不能实现时,则诉诸补偿;授权胜诉方中止关税减让和其他义务。

五、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

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反映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全过程和各个阶段。现分述如下:

1.磋商程序

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阶段,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鼓励争端双方通过磋商寻找各方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

磋商的程序是:

(1)争端的一方根据某个有关协定向争端对方提出磋商请求;

(2)接到磋商请求的争端方应自收到请求的10大内对该请求作出答复;

(3)在收到请求后不超过30天内,真诚地开始进行磋商。在紧急情况下,如易腐商品的争端在收到请求不超过10天内开始磋商。

2.调解的程序

在《谅解》第5条“斡旋、调解和调停”中规定了调解程序。斡旋是第三方以各种方式促使当事方谈判的行为,调解则是第三方以中立身份直接参与当事方的谈判,而调停的参与程度小于调解。

调解程序是在当事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自愿进行的。该程序的请求可由争端的任何一方提出,程序可以在任何时候开始,任何时候终止,一旦调解终止,申请方可提出成立专家组的要求。若争端各方同意,在专家组程序进行过程中仍可继续调解。世贸组织总干事能以世贸组织秘书处最高官员的身份进行斡旋和调解,协助当事双方解决争端。在进行争端调解的过程中,应对各当事方所持的立场保密,要无损于任何当事方依程序进行下一步诉讼程序的权益。

3.专家组程序

如果磋商未达成解决办法,申诉方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以审查该案件。程序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最迟不晚于该请求列入议程后的下一次会议上建立专家小组,除非大家一致同意改变这种决定。《谅解》规定了标准的职权范围,授权专家小组审议申诉,进行调查,以帮助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建议或做出符合协议规定的裁决。如果有关各方在专家小组成立20天内同意,专家小组可以规定不同的职权范围。

专家小组成员一般由3人组成,若各方同意,可增至5人。专家小组必须在它宣布建立之后30天内组成。

专家小组的最后报告应在6个月内提交给争端各方。如果案件紧急,时限可缩短到3个月内。具体的工作程序在《谅解》中有明确规定。

4.上诉程序

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了制度,设立常设上诉机构,由7人组成。首届上诉机构成员于1995年12月宣誓就职,成员来自美国、新西兰、德国、埃及、菲律宾、乌拉圭、日本。上诉机构成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一次。上诉机构成员必须具备法律、国际贸易及有关协议内容的专门知识,与任何政府没有关系。

只有申诉方与被申诉方具备上诉权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就有关问题提出书面意见。上诉机构审理意见只做书面审理,审理过程完全保密。其审理的范围只包括专家小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及专家小组所做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审案不涉及事实问题,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小组的法律认定和结果。

上诉机构的审案时限为60天,在特殊情况下可拖长,但不能超过90天。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议不通过上诉机构的报告,否则,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报告向各成员国发布30天内,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各有关当事方应无条件接受该报告。整体的时间约束是:从成立专家组到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报告,不应该超过9个月,如果有上诉阶段,不应该超过12个月。

5.执行程序

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建议或裁决应迅速得到执行。在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报告的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有关成员就其执行裁决和建议的意向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如果立即执行裁决和建议有困难,就应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来执行。“合理的期限”根据《谅解》第21条第3款规定有三种情况:(1)有关成员提出的期限,只要这一期限得到争端解决机构批准;(2)没有经过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述批准程序,而是在通过有关建议和裁定之后45天内由争端双方互相协商同意的期限;(3)没有上述相互达成的协议,而是在通过有关建议和裁决之后90天内由约束仲裁所确定的期限。一般来说执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期限不能超过1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