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入世与战略应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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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由于许多国家的政策缺乏透明度而又多变,容易形成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也给外国公司及个人的贸易活动增加了障碍甚至恐惧感。因此,世贸组织成员国很早就要求实现各成员国贸易政策的透明化和公开、公正。世贸组织采取两种办法来达到各成员国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一是要求各成员国政府对其政策公布和通知,使世贸组织和成员了解其政策、法规和具体措施;另一种办法是世贸组织直接对个别成员国的政策进行定期审议。对成员国贸易政策的审议在世贸组织成立前就已开始。贸易政策审议协议是“乌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在1988年12月部长级大会上,参加方一致同意审议,1989年对个别国家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就政策审议机制而言,起初,在关贸总协定下只审议货物贸易,1995年世贸组织正式创建后,审议的范围由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

一、贸易政策审议的目标

贸易政策审议的目标是,通过经常性和系统的审议与监督,增强世贸组织成员国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使各成员国的商务人员对各国贸易政策、措施有所了解和理解,提高对某些问题公开的和政府间的辩论质量,更好地评估各国贸易政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或消极影响,借此审议鼓励各成员国政府更加严格地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和纪律,履行其义务并享受其权利。

在实践贸易政策审议目标时,应当明确,这种审议机制不作为各成员履行各协议具体义务、争端解决程序或对成员强加新的政策性承诺的依据,各国的具体措施与世贸组织协议、条款的可比性不受审议,由各成员自行检查。贸易政策审议不是对一国贸易政策、法规的审查,更不是干预一国的主权,它仅仅是世贸组织规则下按其成员国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及在实施中的具体做法与世贸组织规则进行比较。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指出,审议机制中进行的评估,在相关限度内,既以有关成员的外部环境为背景,也以其广泛的经济和发展需要、政策和目标为背景。然而,审议机制的作用是审查一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

二、贸易政策审议程序

1.设立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称TPRB),实施贸易政策审议。总理事会承担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工作。在审议结束后公布国别报告和秘书处准备的报告以及讨论记录。

2.所有世贸组织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都要受到定期审议,对成员的审议频率由其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体现的影响来决定。贸易额最大的四方2年审议1次,目前是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紧接着是按次排列的其他16个成员国,每4年审议一次,其余成员国每6年审议一次,最不发达国家审议的间隔时间更长。

对于贸易同盟和经济同盟的审议,应包括影响贸易的所有政策因素,也包括其单个成员的有关政策和实践。作为例外,在其中某一成员的贸易政策或实践发生变化,并对其贸易伙伴产生重大影响时,TPRB在磋商后可要求该成员提前进行下一次审议。

3.TPRB会议上的讨论应以世贸组织的各种多边贸易体制和诸边贸易协议所确定的规则、原则和制度为标准来加以规范,这些讨论的重点应是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这些也是审议机制项下评估的主题。

4.TPRB对审议的操作应建立一个基本计划,也可以就各成员的最新报告进行讨论并记录在案。TPRB应与直接有关的成员磋商并确定每年的审议方案。主席在与接受审议的某一个或几个成员协商后,可以选择主发言人,这些主发言人将以个人身份引导TPRB的讨论。

5.TPRB的工作应据以下文件进行:由接受审议的成员提供的全面报告,由秘书处根据现有的信息或有关成员提供的信息写出的报告。

6.由接受审议的成员和秘书处所提供的报告,以及与TPRB有关的会议记录,在审议后应立即予以出版。

7.将这些文件提交部长会议,部长会议应将这些文件记录在案。

三、对成员国国内政策透明度的规定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要求,各成员国承认在贸易政策问题上政府决策的国内透明度对各成员国的经济和多边贸易体制都具有内在价值,并同意在自己的体制内鼓励和促进更大的透明度,承认国内透明度的执行必须以自愿为基础,并考虑到每个成员国的法律和政府体制。

为取得最大程度的透明度,要求每个成员定期向TPRB提交报告,这一报告要求按TPRB的统一格式,描述一个或几个成员所遵循的贸易政策和实践,报告的范围应扩展到世贸组织所辖的各种多边贸易协议和诸边贸易协议,包括贸易政策的所有方面。在两次审议期间,各成员国要就其在贸易政策上的重大变动提交简要报告,并按照统一格式提供最新年度统计数据。世贸组织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汇编报告时的困难要予以特别考虑,世贸组织秘书处要提供必要的援助。

四、对TPRB机制的评估

为了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世贸组织要在WTO协议生效后5年内对世贸政策审议机制进行评估。贸易审议机构还有责任就正在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影响的国际贸易环境的发展进行年度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