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入世与战略应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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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中国参加世贸组织有关协议的状况(1)

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实施和管理的协议包括多边贸易协议和诸边贸易协议。多边贸易协议是指适用于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的有关协议,具体包括:《农产品协议》、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实施协议、《纺织品服装协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诸边贸易协议包括:《民航设备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

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签署了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不过,“乌拉圭回合”以后,在“东京回合”谈成的四个诸边协议的签字者为数不多。其他东京回合协议在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建立时成了多边义务,即:所有WTO成员的义务,所有缔约方都必须参加,不允许保留和自行选择,只有四个诸边协议允许选择。

由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正式生效后,诸边贸易协议只剩下两个:《政府采购协议》和《关于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因此,除了这两个协议外,“东京回合”达成并在“乌拉圭回合”修改的另外7个守则,中国也得接受。据收集到的有关资料,中国已参加的WTO协议主要有:《农产品协议》、《纺织品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关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中国参加《农产品协议》的状况

1.协议概述:《农产品协议》数十年来,尽管GATT对实施农产品贸易数量限制和出口补贴有一些规定,但农产品贸易实际上已完全脱离了关贸总协定的轨道。60年代的“肯尼迪回合”曾试图把农产品逐步纳入关贸总协定原则和规则的框架,但谈判没有获得实质性结果。70年代的“东京回合”再次把农产品确定为重要议题,但最后只有牛肉和奶制品达成了两项协议。1993年的“乌拉圭回合”中,达成了《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发达国家实施该协议的时间为6年(1995/1/1~2000/12/31),发展中国家实施该协议的时间为10年(1995/1/1~2004/12/31)。各谈判方同意在实施期结束前一年开始进行谈判继续这一改革进程。

《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的目标是改革农业部门贸易,并使政策更加符合市场方向,为进出口国家提供可预见性和安全性。《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3个部分、21项条款及5个附件。内容主要涉及:关于市场准入、关于国内支持、关于出口竞争、关于特殊保障条款、关于应有的克制、关于改革过程的继续、关于照顾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的措施。该协议准许各国政府支持他们的乡村经济,但要优先通过对贸易扰乱较小的政策。它还准许这些承诺的履行方式有某些灵活性。发展中国家不必像发达国家那样多地削减补贴或降低关税,而且可以用更长时间完成他们的义务。特殊规定解决那些粮食供应依赖进口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该协议内的“和平”规定旨在减少很可能的争端,或在9年里挑战农产品补贴。

2.中国参加该协议状况:1994年7月份的中国工作组日内瓦第18次会议上,中国在包括农业在内的10多个方面作出了重大承诺,并表示准备在8月底向关贸总协定提交关税、农产品和服务贸易3个市场准入减让表。

1999年4月,中美双方就中国“入世”一揽子协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美农业合作协议》达成一致。中国承诺关税削减,同意到2004年将农产品关税降低到17%;对80多项美国的重点产品将做大幅度削减,到2004年平均关税降低至14.5%;约束关税减让,取消进口配额,采用科学的装运前检验标准,减少国有贸易的作用,取消出口补贴。

二、中国参加《纺织品服装协议》的状况

1.协议概述:《纺织品服装协议》是“乌拉圭回合”于1991年12月达成的关于取消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配额以取代《多边纤维协议》(MFA)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其目的在于给予工业不受他国进口激增而造成损失,从而制定最终与总协定一体化的有关协议,以实现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自由化,确立新的秩序取代MFA。

纺织品和服装协议包含前言、9项条款和1个附件。基本内容包括:第一部分:前言。同意在加强关贸规则的基础上允许纺织品和服装部门最终回到关贸(一体化)管理范畴。一体化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后逐步进行,并给最不发达国家以特殊待遇。第二部分:9项条款。①规定纺织品和服装一体化过渡期内适用本协议;②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纳入1994年GATT产品的10年过渡期,纳入的产品包括毛涤和纱、机制的、纺织品和服装中的每一组产品;③实行MFA以外的单边数量、双边安排和其他类似作用措施的协议方应在协议生效后60天内将这些措施通知TSB;④规定了一体化进程中的数量限制和保障措施;⑤反舞弊条款,对运转、改变路线、假报原产国和伪造官方文件等舞弊行为,协议方应充分合作加以解决;⑥保障条款,如一协议方确定某产品进口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即可采取保障措施;⑦加强关贸规定和纪律条款,包括削减和约束关税、减少或取消非关税壁垒、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以增加纺织品市场准入,确保执行纺织品公平贸易条件的政策,避免在采取一般贸易政策措施时歧视纺织品进口;⑧规定由关贸理事会成立监督本协议的机构(TSB),并规定了该机构的工作程序;⑨规定了本协议的终止日为世贸组织协定生效后的第121个月的第1天,因自该日起整个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纳入1994GATT产品,届时协议不得延长。第三部分:附件。附件中规定下列产品不得实行本协议第6条中的保障措施:①发展中国家家庭手工业的手工梭子织物或用其做成的家庭手工业产品或传统的民间手工艺品;②1982年以前在国际贸易中已具有很大数量的传统贸易纺织品,如黄麻、椰子壳纤维、剑麻、蕉麻、龙舌兰纤维、黑纳金纤维制造的包袋、麻袋、地毯底、绳索、行李打包用的席包、草席和地毯;③纯丝产品。

2.中国参加该协议状况:1984年中国以多种纤维协议观察员的身份参加了多种纤维协议第二个延长议定书,即第三个多种纤维协议的谈判,在声明不损害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法律地位的立场情况下,于1月18日获准加入多种纤维协议并签署了关于纺织品国际贸易最后文件。本协议的参加使1985年~1988年的中国纺织品出口连年增长。据中国海关统计,1985年中国纺织品出口64.38亿美元,1986年为82.93亿美元,比上年增加28.81%,1987年为11.47亿美元,比上年增加33.20%,1988年为130.02亿美元,比上年增加1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