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入世与战略应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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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充分利用WTO规章条款的战略(1)

世界贸易组织在运作过程中,总体上看是以经济实力为条件,是以发达国家的利益,尤其是以美国的利益为出发点。但是由于在几次多边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进行了有效的斗争,从而使世界贸易组织的各类协议和协定也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无论是在关贸总协定实施的数十年中,还是在世贸组织正式成立的七年中,各缔约方都利用NM的规章条款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对中国来说,使政府官员和商务工作者熟悉WTO的规章和条款,学会运用这些规章和条款应当有一个战略的设计。

一、运用WTO普遍原则推动贸易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在运作过程中是以多边贸易谈判中形成的若干协议与原则为指导的,这些协议与原则是各成员方在开展国际贸易过程中共同运用和遵守的。这些普遍原则一般来说是中性原则,对进出口双方的利益均有约束和保护作用。中国加入WTO后,首当其冲的是要在世贸组织的规则和原则下开展国际贸易。能够熟悉和精通这些原则,并能灵活运用这些原则,就有利于推动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如果对这些原则陌生或一知半解,或缺乏利用世贸组织原则的成功经验,那么一些缔约方就有可能曲解这些原则,对我方贸易利益形成侵犯。因此要从战略上着眼,为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普遍原则作出周密安排。

1.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竞争原则

WTO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都按照市场机制,遵循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从事经济活动。缔约国的各方都要对其他方提供平等竞争的机遇,创造自由竞争的环境。一般说来,进出口贸易是一种企业行为,政府不宜直接干预对外贸易活动,政府的角色是参与WTO的谈判,按世界贸易规则修订本国的外贸规章和政策,而国际贸易则主要在企业之间进行。目前,我国应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尽快形成比较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革我国的国有企业,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让我国的企业能够站稳国内市场,并走向国际市场,在自由竞争中成长壮大。在参与国际竞争方面,政府要制定总体的战略规划,而各个企业也都要有长远的发展目标和竞争措施。

2.非歧视待遇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贯穿于世贸组织的各种条款中。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世贸组织非歧视原则的重要标志。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WTO的成员给某一国的特殊优惠必须给所有WTO成员国同样的待遇。目前,由于我国不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国,我国对国外产品和服务还没有完全实行最惠国待遇原则,我国同一些国家双边协议的互惠条款还没有无条件地给WTO的所有成员国。同样,国外对我国也并没有完全给予最惠国待遇,特别是,发达国家对我国的产品和服务存在多方面的歧视,美国动不动就利用最惠国待遇这一手段要挟中国,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受到许多歧视性待遇。中国“入世”后,要积极地调整自己的双边和多边贸易的条款和政策,对WTO的成员国着手给予最惠国待遇,在这个问题上要克服各种保护主义的行为,敢于让国外的产品同我们进行平等竞争。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使WTO的成员国都对我国给予最惠国待遇,使其尽快取消对中国产品和劳务的歧视性行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对WTO的各成员方分别不同情况调查,分析各个贸易伙伴对我国产品和服务的待遇情况,通过双边谈判和具体协议使其完全按最惠国待遇原则对待我方。

非歧视的原则还体现在国民待遇方面。所谓国民待遇是指对进口产品和当地产品的平等待遇。在这方面,我国国内的一些规章制度还不符合世贸规则,无论是服务、商标、专利,还是产品销售、政府采购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别待遇,一般对本国产品和服务的待遇优于对国外产品和服务的待遇。因此,我们要逐步参照国际贸易的一些规则和原则修订我们的有关规章制度,尽量做到对国外产品和服务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同样,世贸组织的不少成员国至今对我国的产品和服务还未给予国民待遇,如美国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至今对我国的药物不给予国民待遇,甚至不承认它是药品,只承认它是保健品,美国等国对我国服务人员在律师、医务和高科技领域还存在各种歧视和限制规定。中国加入WTO后,要逐个地同一些国家进行双边谈判,要求各缔约方都要对我国在贸易领域的许多方面落实国民待遇。

3.以关税为唯一保护的原则

在对外贸易中,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缔约方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但世贸组织要求保护的方式主要是关税,要求不断减少非关税壁垒,包括数量限制、进口配额、禁止进口和其他一些行政性限制措施。目前,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市场准入的范围很广,尺度较宽,非关税壁垒大大减少,但是我们对一些国外产品和服务仍然存在着非关税壁垒,比方对木材、钢材和石油制品的数量限制,对某些文化产品的禁止进口,在投资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产业领域的限制。在“入世”前后,我国应当谨慎地审查我们的贸易保护政策,要尽可能地消除与WTO原则相背离的非关税壁垒,把经济利益的保护转入到关税这一主要方式上。至于关税,要按照“入世”的承诺,以发展中国家的标准逐步降低关税税率。与此同时,要按关税保护唯一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对我国的出口产品和服务取消非关税壁垒。特别是目前欧盟、美国仍然以卫生、安全和质量,以及检疫手段为借口,对我们的纺织品、服装、农产品、石油产品、机械产品、电器产品设置非关税壁垒。在“入世”后,我国要以WTO的成员国资格,要求各缔约方在同我国开展国际贸易的活动中取消非关税壁垒,用合理的关税税率对待我国的产品。

4.平等公平的贸易原则

世贸组织有许多规定,反对用不公正的贸易手段开展竞争,尤其反对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出售本国产品。过去,我国的出口产品也采取过补贴的方式,但近几年来,这种补贴逐步减少,外贸出口企业被完全推向国际自由竞争市场。但还有一些地区为了增加出口换汇,对农副产品和一些工业制成品变相补贴的现象依然存在,“入世”前后,我们要尽可能对外贸出口减少补贴或取消不符合WTO协议的补贴。但我们同时要利用WTO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款,争取我国的合法利益,对一些国家动不动用反倾销方式对我国产品实行惩罚性关税的做法,我们要提起诉讼,保护我国的合法权益。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出口的产品有些也含有补贴和变相补贴的成分,对这类产品我们也应依据WTO的有关协议和国际贸易的一些规定进行调查,必要时提出反补贴投诉。另外,在“入世”前后,要注意国内外不法商相互勾结,利用我国规章制度的漏洞,大量倾销不良产品,冲击我国国内市场的行为。对这类行为要及时提出反倾销投诉。

二、利用“过渡期”做好贸易政策的战略调整

世贸组织坚持互惠互利原则,要求缔约方都要在权利与义务方面达到平衡,也就是说任何成员既要享有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对新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不是立即要求承担世贸组织规定的各项义务,而是要给予他们一定的“过渡期”。尤其对发展中国家履行义务给予了较长的过渡期。例如在农产品关税减让上,发达国家6年内使关税降到36%,而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使关税降到24%,最不发达国家免除降低关税的义务。再如,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规定,对外资企业不可采用“当地成分”、“外汇平衡”措施,要求发达国家在2年内取消,发展中国家7年内取消该项要求。在《农产品协议》中,原则上要求取消数量限制,但对发展中国家可在10年之内逐步取消。特别是在“过渡期”,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幼稚工业都给予了保护期限,一般是允许在5~10年内对列为幼稚工业领域的对进口产品实行高关税和进口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