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森林保险的费率难厘定。森林漫山遍野地分布于广阔的林地上,既不能仓储,又难以封闭,在管理上十分艰难,森林火灾、虫灾、盗伐等人为或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森林经营面临巨大的风险。此外,我国地域辽阔,森林分布不均,各类森林灾害事故的发生也极不规则,各地之间和同一地区不同年度之间的森林灾害损失程度也不一样,对有关森林灾害事故发生情况的统计数据收集和积累的重视程度不够。目前权威的数据只有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业统计年鉴上有关于森林火灾、森林病虫鼠害的损失记载,其他的风灾、旱灾、冰冻、台风等气象灾害所致损失并没有详细的统计资料。所有这些因素导致测定森林灾害发生频率的难度加大,使森林保险费率的科学合理厘定困难加大,最终影响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展。
4.森林灾害损失难测定。森林内部结构复杂,植被丰富,品种繁多,形态各异,各种林分类型多,功能多样,使森林的价值本身就难以确定,受各种环境因素综合影响导致森林灾害损失多少难以测度。受灾时间和受灾程度不一,所造成的损失程度也不一样。很多情况下,森林风险事故最终不一定会造成损失,比如,森林灾害可能影响森林的生长、收获,但林农可能会因价格的上涨获得收益;再如,一种森林灾害的发生可能遏制另一种森林灾害的出现,如雪灾能缓解病虫害等。
5.森林保险承保、理赔难度大。首先,森林分布点多面广,加之林区多为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加大了森林保险展业和承保控制的难度,相比其他业务也增添了许多额外的费用支出;其次,森林保险的标的是有生命的植物,生长阶段不同,保险标的的价值也不同,由于生长周期长,其未来的市场价值都难以预测,标的一旦受损,现场查勘、定损、赔付等工作费时费力,求证不易,也不太容易做到及时准确。经济上加重了保险人负担;再者,森林保险灾后的观察期长。森林生长具有季节性,使得当年灾害发生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需等到来年春暖花开时,才能观测受损树木的实际损失程度,因此其灾后观察期需要几个月左右。各种因素造成森林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用远比一般商业保险要高得多。
6.森林保险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由于森林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上森林又是属于其所有者的资产,这种资产的价值会随着生命周期不同呈现动态的变化,而且这种资产的价值又与人的行为和自然因素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使得森林保险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较难控制。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只能按照过去的历史资料所计算的平均出险概率确定森林保险费率,其结果必然有利于高风险投保者而不利于低风险者,逆向选择导致保险公司承保大量的高风险对象,赔付率上升,财务状况恶化,最终将被迫提高森林保险的费率或减少森林保险的市场供给。与逆向选择相比,森林保险的道德风险更难控制,购买保险以后,林农可能会减少投入或放松对于灾害发生的管理,导致灾害的损失范围和损失程度加重,从而增加保险公司经营森林保险的成本,最终造成森林保险市场的萎缩。
7.森林保险的可续保期长、连续性强。森林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处于不断生长状态的植物,一般的速生用材林生长周期都在十年以上,某些风景林或珍贵树种其生长周期甚至达百年以上。生长的长周期性,决定了森林保险的可续保期也相当长。因此,森林保险的业务经营应当连续开展,采取各种措施加大续保率,以此在时间上分散森林保险承保的高风险。另一方面这种长续保性也决定了必须要加强对森林保险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才能保障业务的持续开展。
8.森林保险的地域性强。林业生产具有地域辽阔、地形复杂、分布不均及种类繁多等特点。北方和南方,干旱和润湿,山地和海岛,各有不同类型的森林分布,从而显示出不同的地域性。各区域间的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各有差异,森林灾害的发生类型、风险概率、损失程度也具有较大的差异性,这就决定了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必须要根据区域森林资源的特点及环境因素的不同,具体确定差异化的承保条件和承保方式。
四、森林保险的属性
一般的商业保险产品从性质上来说存在严格的市场交易关系,投保人只有支付保费才能享受保险所带来的风险分散、损失保障功能。并根据所缴保费的多少决定保障范围和保险责任的大小。保险的成本和收益几乎不具有外部性,而与一般的商业保险产品相比较,森林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一)森林保险在效用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分割性
森林保险所承保的对象是森林的灾害损失风险,森林灾害会造成森林的大面积毁损和价值减少,包括森林使用价值的减少。森林的使用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森林的有形效用,即森林的景观存在、提供的木材和其他林产品能被主观感知,并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因此可通过森林使用价值的出售来实现森林的价值。二是森林的无形效用。森林除了具有有形效用,还能提供水土保持、环境美化、气候调节等无形的生态效用。而这些无形的生态效用在现有的市场机制下却被整个社会无偿享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森林保险作为森林的保障机制,其受益者不仅仅是投保的林农,而是全体社会成员。
(二)森林保险产品在消费上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
非排他性是指任何人即使他不愿意为某物品或为他提供的服务付费,也不可能把他排除在该物品和服务的消费之外。森林保险本身具有私人物品的属性,需要支付对价才能换取承保主体提供出险后补偿的功能,只有参保才能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但在投保人消费森林保险的过程中或承保人经营森林保险的某些环节上,森林保险不具有排他性。如投保森林保险带来的防灾防损效应,作为投保标的森林做好了灾前灾后管理,也会降低临近森林受灾受损的概率。森林保险所带来的森林种植面积的扩大以及随之而来的生态环境的改善,也使所有人能够享受良好环境带来的好处。从这些方面看,森林保险在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
(三)森林保险产品经营的规模性
因保险所承保的标的风险发生具有偶然性,就单个风险而言,很难预测其发生规律。但对大量同类的事物经过长期观察,可以接近准确地预测危险的发生频率和概率,这就是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运用大数法则,客观上必须要有大量的同类的危险单位存在,并且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危险数量也足够充分。森林保险的经营如果规模太小,没有承保大量的同类标的,就不可能制造出大数法则所需要的条件,也就不能进一步分散风险。森林保险的经营也会出现不稳定的情况。
(四)森林保险服务利益计算的模糊性
对于森林保险的投保者而言,林业生产经营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能依据其保额的高低、保障范围的大小迅速进行灾后理赔,从而使投保人能够获得恢复生产所需的资金成本,减少因灾害所带来的生产生活不能为续的情形。这种林业再生产的持续进行使森林资源总量上不致出现大的波动,森林所带来的生态效益也得到了保持,从而增加和提高了全社会的福利水平。但对森林保险所提供的服务收益,我们只能以经济手段对被保险对象进行衡量,而无法定量分析计算整个社会所获得的收益。
由上述分析可见,森林保险从属性上来说,是介于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之间的准公共物品。这种准公共物品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局部的排他性。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
五、森林保险的效应
森林保险作为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机制,不仅对于减少森林风险发生,分散林业经营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且在林业再生产过程中体现出更为突出的作用和效果。
(一)森林保险的生产效应
在无森林保险时,林产品的供给线为S0,其与需求曲线D的交点决定林产品产量为Q0,价格为P0。有森林保险保障后,森林风险导致的不确定性和损失就会转移至保险公司,林农在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况下,收入预期不至于下降,从而增加了林农从事林业生产的积极性。此时林产品供给曲线右移至S1的水平,林产品产量由原来的Q0增长到Q1的水平,尽管林产品的价格有所下降,但产量的增速会超过价格下降的速度。不仅生产者从中获利,消费者也获得了林产品价格低廉的好处。
(二)森林保险的投资效应
引入森林保险机制后,林业生产和林业投资环境就会得到改善,进而促进林农的投资倾向发生变化。首先,森林保险将大幅度增加林地的投入和利用。在无森林保险的长期市场均衡中,质量较高的林地将全部投入到林业生产中,而质量较差的林地将被闲置。但森林保险的提供,使得质量较低的林地的预期赔偿高于所支付保费,提高了林地的经济价值,使用更多的边际林地进行生产将变得有利可图,从而导致林地利用的大幅增加。这意味着未被利用的低质量土地将投入到林业生产中,随之而来的是环境的改善。从这一角度来看,推进森林保险制度,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实现了对林农的支持和保障,更在于强化了森林资源的生态效能,对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当发生灾害损失时,森林保险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再生产,防范林业生产中断的风险,林农就会扩大原有的生产规模,追加投资,从而进一步提高林业生产效率。
(三)森林保险的收入效应
森林保险的收入效应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一是森林保险灾后的保险赔付和经济补偿功能可减少林农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收入下降,从而稳定林农的收入。二是在有政府财政补贴的政策性森林保险下,购买森林保险的林农实现了投入成本的相对减少。在预期收益稳定的情况下,当总保费被低估于总赔款时,森林保险实际上增加了林农的收入。实际上对林农来说,投保森林保险需要支付保费,会减少林农可获得的最大收入,这反过来也降低了林农获得最低收入的可能性,在一定情况下将损失转为收入。因此,森林保险影响着林业净收入的概率分布。
(四)森林保险的消费效应
森林保险有着巨大的消费效应。一是森林保险实施后,稳定了林农的收入预期,尤其是灾后补偿增多,林农收入的稳定性增强,相应的消费也会增长,刺激农村消费市场的发育和扩大,并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二是森林保险实施后,林业再生产规模扩大,林产品的产量和市场供给量增加,相应的,林产品的价格就会适当下降。这样,消费者就可得到更多价格低廉的农产品,消费者剩余增加,社会总福利得到增加和改进。假定林农投保了Q1数量的森林保险,此时,林农承担的边际私人成本(MPC)和所获得的边际私人收益(MRP)相等,消费福利为OAQ1。但投保后,林产品产量增加,森林保险的利益会外溢给广大的消费者,社会边际收益(MSR)大于边际私人收益(MPR),在森林保险的保费得不到补贴的情况下,森林保险的边际私人成本(MPC)会大于边际社会成本(MSC),区域OBQ2为社会获得的消费总福利。
(五)森林保险的融资效应
森林保险可以改善林业和林业经营主体的信用地位,便于其获得贷款,增强林业的融资能力,降低融资风险,对林业资金的融通起到配套保障作用。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生产规模进一步缩小,风险高、收益低的特点使森林的培育和种植缺乏稳定的资金支持,加之农村普遍缺乏有效的抵押和担保,导致林农不能进行信贷融资以扩大再生产。如果没有相应的风险保障机制,无法通过保险转嫁风险,就会影响金融资金流向林业,不利于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森林保险的发展改善了林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林业投资回报率,增强了投资主体的信心。同时,保险作为一种资产,自身也可以充当抵押物,也改善了林农的信用状况。更为重要的是,在缺乏有效地分摊机制情况下,林业经济的损失风险有相当一部分将转嫁到金融机构,加大农村金融风险,而森林保险制度使得本该由银行承担的贷款风险可通过保险机制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摊和化解。
(六)森林保险的防灾效应
森林保险作为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机制,既可提升林业风险的保障范围和水平,转移并分散风险,又能促进森林防灾防损能力的提高。森林保险以预防和减少损失发生为目标,因此在保险条款的制定、费率的确定、查勘定损、赔付处理、优惠措施等方面,坚持贯彻“防灾”的原则,把防灾减损工作实施到具体开办保险业务的各个环节中。如与林业部门、气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防灾防损的专业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各种森林自然灾害、病虫鼠害及人为因素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测报和防治,从而降低森林火灾的发生率、病虫害的发病率及其他自然灾害的损失率和死亡率等。这不仅有利于保险经营主体降低赔付率,增加经营利润,从而有进一步降低费率的空间,更重要的是减少了森林资源的损失,确保森林良好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