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理财中国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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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森林保险的基本理论分析(2)

(二)公共物品和外部性理论

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人类社会生产的经济物品根据其消费特征,可以分为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三大类。公共物品是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社会全体成员可以同时享用该物品,每个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减少其他人的消费,它是私人产品的对立物,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明确产权特征。如:国防、道路、森林生态效益等。公共物品有以下5个典型特征。

1.效用的不可分割性

公共物品是向整个社会共同提供的物品,而不能将其分割成若干部分,分别由某些集团或个人消费使用,如国防、铁路、大型综合水利工程等。而私人物品一般不存在不可分割性的问题,即使是垄断性很高的产业,也会有激烈的竞争,其产品效用也是可分割的。

2.消费的非排他性

公共物品的基本属性之一就是非排他性。非排他性是指每一个人对一种公共物品消费使用的同时,不妨碍和减少其他成员对该公共物品消费的数量或质量,而且公共物品存在所谓“搭便车”现象。而私人物品则具有排他性,你购买了这一物品,其他人就不能享用,也就不存在“搭便车”问题。

3.取得方式的非竞争性

对于公共物品来说,尤其是基础设施,独立的生产者之间不可能展开充分的竞争,竞争会导致低效率和资源浪费。这一特点使得公共物品多由国家统一经营。因为公共物品如果由私人生产经营,必然出于产品的私人垄断而使消费者付出高昂的代价。

4.生产经营的规模性

公共物品的生产经营规模都比较大,只有当生产经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公共物品才能以较低的成本提供。如果不把这类物品和服务的生产全部集中起来,而是分散在众多单位分别进行,平均成本将会很高,这对社会来讲必然是资源的巨大浪费。而对私人物品来说,是充分竞争性市场,众多企业分别生产才能实现平均成本的降低和资源的节约。

5.成本或利益的外部性

所谓外部性是一种消费或生产活动对其他消费或生产活动产生的不反映在市场价格中的间接效应。通俗地讲,外部性就是私人成本或私人利益与社会成本或社会利益的不一致性。外部性有正、负之分,正外部性是将利益外溢给社会的活动,负外部性是指将成本附加给社会的活动。公共物品是具有外部性,而且是正外部性的一种物品,公共物品的投资所创造的收益不是直接回到投资者手里,而是以间接的渠道外溢到整个社会,受益者是广大的消费者,而受益的消费者却未支付任何费用或成本,导致外溢的利益未内部化为生产者的收益,其结果只能是导致这种物品或服务的有效供给不足。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出面组织生产经营将比私人的效率更高,才能保障这类物品或服务的有效供给。

纯公共物品,由于不存在价格信号,因而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还有些物品,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但其消费具有地域性或集团性,所以这类公共物品称为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可以在某些范围内按受益者负担的原则制定其价格。公共物品的特性意味着竞争性的市场不可能达到公共物品的帕累托最优。一方面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其供给是市场无法解决的。在市场竞争中,私人部门的行为准则是获取最大利润,政府的行为准则是公共效益的最大化。公共物品的社会总收益可能超过社会总成本,但公共物品提供者的收益却可能小于其总成本,因此,私人从其自身利益出发不愿意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另一方面由于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作为理性的每个人都认为它是否付税都可以享受到公共物品的好处,那么,他就不会有自愿付税的动机,而倾向于免税享受公共物品的好处,提供者最终因收税困难而减少公共物品的提供,甚至就不再提供公共物品,导致公共物品供应不足。这种“免费搭车”现象导致公共物品缺乏资金来源而无法正常供应。

森林具有明显的外部经济性,森林所发挥的生态效益,目前社会有关各方从中受益,而且是无偿受益,然而森林的经营者几乎没有收益,这就使森林经营者的私人收益大大小于社会收益。如果没有弥补这种差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能使森林达到最佳的供给水平。因此,森林属于公共物品。一般情况下,森林这种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或排他的费用很高,难以收费,而且森林这种公共物品不能贮藏和移动,经营者难以对其做出控制,于是森林的经营者无法要求哪一个部门去偿付其生态效益使用费,也无法迫使受益者偿付了使用费后才能利用其生态效用。因此,森林所发挥的生态效益,被社会各方无偿享用,从而导致森林所耗费的成本得不到补偿。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无法保本的经营自然吸引不了私人资金投入。可见,私人或企业无法保障森林的有效供给,所以,政府必须进行干预。

(三)分类经营理论

森林作为可再生自然资源,一方面作为物质生产资料提供部门,能通过产品木材的市场交换实现森林的经济价值,另一方面作为生态环境重要的组成部分,森林还具有净化大气,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价值。森林的经济、生态效益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同样重要的价值。但森林资源的经济、生态效益不能同时在一个时点上产生。通常在一个森林再生产周期中,其经济效益的实现就是生态效益的终结。而要长期保有森林的生态环境效益,就必须使森林长期保持活立木形式,而放弃经济成熟时砍伐可能得到的利润。而无论森林的经济效益还是生态环境效益对社会经济发展运行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进行林业分类经营是世界上大多数林业发达国家在解决森林经济、生态效益矛盾的现实选择。

中国早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中就规定了我国森林划分成五大林种,即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从技术角度出发的这种划分,在实践中并未形成各具特点的经营模式。林业发展过程中片面强调森林的经济价值,以获取木材为根本出发点而忽视更新造林,造成我国森林面积呈现持续下降,生态环境恶化加剧。随着森林生态环境价值日益受到重视,林业被定位成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促进了对林业实施分类经营的要求。1995年,经国务院同意,原国家体改委、原林业部联合下发的《林业经济体制改革纲要》中,正式提出了林业分类经营的思路,即从社会对林业生态和经济两大需求出发,按照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不同,相应地把森林划分为森林和商品林,并分别按照各自的规律进行经营和发展。根据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把以发挥生态和环境效益为主的那部分划为森林业,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投入和组织社会力量来建设,实行事业化管理,科学化经营,以追求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的,把以直接经济利益为主的另一部分划为商品林业,实行企业化管理,集约经营,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这种划分是提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制度的基础,也是在构建森林保险制度时需要加以区别的原因之所在。

(四)公共财政理论

公共财政是我国现行财政体制改革中借鉴西方财政引入的财政模式。所谓公共财政是指为弥补市场失效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行为或其他形式的经济行为。所有的政府再分配活动,可以通过税收进行,也可以通过价格补贴的方式来达到。政府可以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方式来间接再分配收入,也可以直接通过转移支付将现金补贴给个人。因此,公共财政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为目的的财政。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支出,是公共财政框架的一个重要方面。

正是由于客观环境的巨大变化,使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业的要求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由以木材生产为中心向以生态建设为中心的转变就成为历史的必然。森林作为社会公益事业,承担着维护大自然生态平衡、保护物种资源、减轻自然灾害、美化人类生存环境的历史使命;肩负着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净化空气、防风固沙、保持生物多样性的重要责任。所以保护森林资源是保护人类家园的客观需要,重视林业是维护国家的生态安全的必然选择。无论是以生态效益为主导功能的生态森林,还是以经济效益为主导功能的商品林,两者都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都为社会提供了“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具有经济外部性的显着特点且存在市场失灵的缺陷;森林限额采伐的约束,造成了森林产权权益的缺损,从而强化了商品林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公共财政理所当然应资助林业生产经营活动,要补偿所有者因公共利益而实施的特定管制措施的成本,要补偿所有者由于特定地区强制限制收获而支付的成本和丧失的收益。所以我们必须从构筑国家生态安全体系、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寻求公共财政对保护森林、发展林业、重建生态的最大支持。

二、森林保险的基本内涵

保险起源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从对待风险的角度而言,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制度;而从其经济功能来看,保险还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一制度通过对有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性事件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将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到保险人,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的组织,其经营对象必须是纯粹风险中的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以下六个基本条件:1.潜在损失的严重性很大,但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不大,即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2.可以确定损失的概率分布;3.存在足够数量的同质的保险标的;4.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5.损失是可以确定的和计量的;6.特大灾难性事故不会发生。

森林保险是商业保险延伸到森林领域的一种尝试。森林保险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天然林、各类人工营造林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对它们在生长过程中,因约定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的一项保险业务。一般而言,从保险责任的角度来看,森林保险可分为单一责任险、混合责任险和一切险;建立森林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是降低森林自然风险的有效措施。纵观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林业经济的发展,无不得益于这一制度的保障。

三、森林保险的特征

(一)森林的特性

森林与其他财产不同,森林是一种具有生命力的有机生物体,随着时间的变化生长发育,属于动态流动资产。具有以下特性:

1.分布的辽阔性。森林是陆地上的最大生态系统,森林分布极为广泛,我国有林地占国土面积的29.8%。

2.功能多样性。森林内部结构复杂,形态各异,决定它的功能多样性,表现出各种林分类型多,受各种环境因素综合影响。

3.可再生性。森林具有再生能力,经过破坏后,在环境条件适宜下,可以自我恢复,借助人力恢复的速度更快。

4.生长长周期性。森林从幼龄林开始到成熟,短则十几年,多则几十年甚至上百年。

5.管理的艰巨性。森林漫山遍野地分布于广阔的林地上,既不能仓储,又难以封闭,在安全管理上十分艰难,火灾、虫灾、盗伐等人为或自然灾害很难控制,森林安全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二)森林保险的特征

正是由于森林的上述特点,使得森林保险成为财产保险中经营技术最复杂、发展最缓慢的一类险种。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经营此类风险大、利润低的业务,原因主要在于:

1.森林保险的风险大、成本高。首先,森林损失风险集中,风险难以分散。一次森林灾害事故往往涉及多个区域,涉及千千万万户林农、上亿公顷的林地。在一个风险单位内,承保的林户越多,承保的面积越大,风险反而越集中,风险损失会越大,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就越大。其次,森林灾害风险具有广泛的伴生性。一种森林保险事故的发生往往会引起另一种或多种风险事故的发生,损失是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很难将各种保险事故与相应的损失后果区分开来,这使得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展需要一套特殊的理赔程序和查勘定损方法。再者,各种森林灾害的发生较频繁,局部地区的损失规模往往较大,风险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难以实现分散,可保性差。森林风险的广泛性和低可保性决定了森林保险经营的高成本性和高风险性。

2.森林保险的保额难确定。保险金额应根据保险标的价值的多少来确定,有效的保险金额必须在保险价值限度内。普通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在投保前已经形成并可以事先予以确定,而森林保险保险标的的价值在投保前尚未形成,往往是根据经验和预期确定一个保险价值,但这个价值会随着森林生长周期的变化及劳动和耗费投入而产生变化。这就给合理确定森林保险保额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加上受森林资源市场价值变动的影响,使得森林保险保额的确定更是难上加难。现阶段我国所开展的森林保险业务多是以造林成本作为保险金额,从长远来看,这远远满足不了森林保险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