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理财中国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研究
19111100000013

第13章 我国林业的发展趋势及林业发展对森林保险的需求(3)

四、林业发展对森林保险市场的需求

林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林业发展不仅肩负着满足国民的经济需求,同样还要满足维持生态平衡的需求,发展林业已经受到国家、社会、全民的高度重视。在注重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还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搞上去。这也意味着我国林业除了要在形式上大力作商业化模式发展外,在数量上还要不断地推进,还要栽植更多的树,加强更多的林区保护建设,让林业切实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

然而,林业却是一个高风险的产业,其对保险有着巨大的潜在需求。森林在漫长的生产周期里,既易受到火、风、雪、水、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袭击,又易遭到滥砍滥伐、毁林开荒等人为破坏。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林业自身具有巨大的风险性,且有增大的趋势。如此大的林业灾害给林业发展造成的巨大损失是林业经营无法承受的。在计划经济时期,对灾害造成的损失主要依靠国家补偿,林业扩大再生产的投入和各种灾害的预防、救灾、恢复等责任均由国家承担,也给国家造成了沉重的负担。林业生产市场化后,这些风险责任转移到林业经营者身上,而林业生产流通规模小、分散化的个体林农承担风险的能力很弱。要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降低林业投资的风险,使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到最小,并能在损失后给予必要的补偿,这就离不开森林保险的支持。加快森林保险的发展是发展林业不可或缺的举措之一。森林保险可增强林业的恢复能力,有利于林业获得金融的支持,还有利于林权明晰,促进林权流转。另外,森林保险还可作为政府对林业进行支持和保护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保险参与到林业建设中,对于保障林业再生产顺利进行,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森林保险在我国出现得较早,但发展很缓慢。我国从1978年开始恢复研究森林价格,1982年拟定了第一部《森林保险条款》,为森林保险的开办奠定了理论基础和初步的政策依据。并于1984年起在全国20个省市进行了四种类型的森林保险试点。从20世纪80年代森林保险工作试点开始到90年代中期,森林保险的投保面积和业务规模都呈现逐渐上升趋势。但是到了90年代后期,投保面积逐渐减小,森林保险的规模也逐渐萎缩。造成了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林地经营主体的多元化造成了风险意识的淡化。总的来说,森林保险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其现状远不能适应我国林业发展和维持生态平衡的需要。

从森林保险所涉及的方面来看,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我们说明森林保险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从商业性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森林保险的赔付率过高,而且缺乏专业的精算人员来评估森林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使保险公司无利可图甚至亏损,没有发展森林保险市场的积极性;从投保人(林户)的角度来看,林业产权制度的不清晰以及可选森林保险产品的缺乏使他们没有投保的动力,另外,林农保险意识的匮乏也是森林保险业务难以开展的原因之一;从政府或相关林业部门的角度来看,缺少相关的法律制度和配套的政策、措施,森林保险的开展无章可循,一些地方林业部门也缺少与保险公司之间必要的沟通和协调。

五、我国森林保险发展面临的机遇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森林保险的发展

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了总体要求,并在福建、江西、辽宁等地率先进行了试点。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五年内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所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指在“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使用权交给林农。改革后林农作为林地经营的主体,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这是中国继农地承包改革后“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目前,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地已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另有11个省份的改革正在全面推开,累计已将8000多万hm2的林地使用权明晰到位,占全国集体林地的50%。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由于赋予林农长达70年的林地使用权,可以调动林农从事林业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中国林业的长远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仅需要明晰产权,还需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及时调整和完善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科研推广等支持政策。要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这也为森林保险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二)林权抵押贷款加快森林保险的发展

长期以来,林业经营者一方面拥有森林资源,但这些森林资源经营周期长,资产变现及再融资困难;另一方面又由于林业缺乏生产资金,使林业经营受到很大制约。林权制度改革后,明晰了产权,通过林权抵押贷款,使森林资源不需砍伐就可以从银行贷到款,从而使森林资源变成了活的资本,实现了从资源管理到资本管理的转变。与之相配套的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展能够有效地分散信贷风险压力,为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支持,成为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措施。

(三)森林灾害及损失的形成提高了对森林保险的认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风险接踵而来,森林资源遭受各种灾害的危害程度也越来越严重。对灾害造成的损失,在以往主要依靠国家补偿,扩大林业再生产的投入和各种灾害的预防、救灾、恢复等责任均由国家承担。在林业市场化尤其是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这些风险责任就转移到林业经营者身上。2008年我国南方19个省区因特大雨雪冰冻灾害受损森林面积近0.19亿亩,相当于全国森林面积的1/10。且这些受灾的森林资源在全国来说是质量最高、森林效益最好的。雨雪冰冻灾害将在较长时间内造成对林农收入的直接影响。由于林业生产的周期长,不是一个季度或者是一年就能恢复。同时,这些地区由于资源的损失和林农收入的损失,乡、县的财政收入也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这些地区社会事业的发展。世行贷款造林、林权抵押贷款造林项目重灾区,林木损毁后无力偿还贷款。由于绝大部分没有保险,广大林农在林木损毁后得不到任何补偿,甚至连受灾木竹清理和再造林成本都无法支付。雨雪冰冻灾害影响林区的林农和林业经营者投资林业的信心,会使林农和林业经营者投资林业的积极性受到挫伤,也将影响当前正在进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配套制度还没有完善,还没有完全从政策上、制度上帮助林农解决切实的风险问题。风险的增加促进林业经营者参加森林保险的需求增加,为了防范森林风险,必然使林业经营者提高风险意识,增加风险投入,以确保经营顺利进行。

(四)农业保险的实践为森林保险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伴随着近几年来在全国全面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实践,各地均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技术和经验。建立了覆盖全国范围的市县乡三级服务网络。培养了一批既懂农业,又懂气象、懂病虫害等多种学科的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和大量的农村协保员。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以及农业保险工作的良好表现,赢得了各级政府、领导的理解、重视和支持,使得农业保险的社会影响力明显提高,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初步树立。这些都为我们发展森林保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五)森林保险立法条件基本成熟

森林保险从资金运作来看它属于金融行业,《保险法》是其运作的法律保障。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服务的保险事业,保险立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同时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表明了国家对农业保险的高度重视和深刻认识。但从它运作所需要的技术支持来看《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使森林保险发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完善。作为农业保险组成部分的森林保险,涉及的利益面相当广泛,国家对农业保险的高度重视和我国十几年开展森林保险的实践研究,为进一步制定森林保险法律和法规创造了条件。有了法律的保障和政府的支持,森林保险的目标、范围、组织机构、运行方式就有了一定的规范。此外,美国的Clarke-McNary法案、日本的《森林国营保险法》、瑞典的《森林法》、芬兰的《林业改良法》都对促进我国森林保险的立法起到了积极的借鉴作用。

当前,我国森林保险体系的建设仍处于很不成熟阶段,森林保险业务严重萎缩,政府林业部门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林农也缺乏风险意识。然而,林业的发展迫切的需要建设森林保险体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也为森林保险的开展创造了新的机会。因此,我们亟须借鉴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情,让森林保险切实起到支持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只有这样,我国的林业市场化才能得以顺利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才得以更有效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