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试验与应用已有20多年历史。随着国民经济和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森林保险也有了较大发展,森林保险的重要性日渐获得了人们的认同。但同保险业以及农业保险的整体快速发展相比,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仍严重滞后,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对其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一、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总体状况
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森林保险试点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集中在1984-1991年,森林保险业务在我国开始进行试点。1981年,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和减少森林灾害损失,林业部门与保险部门相互配合,开始共同研发开办森林保险业务。于1982-1983年,由保险公司拟定了我国首个森林保险条款,对森林保险业务的承保范围、费率精算、损失赔偿初步进行了规定。森林保险条款的制定使我国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展具备了初步的理论基础和实施依据。1984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广西灵川县开始进行我国首次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1985年在吉林省汪清林业局进行了国有林区森林保险的试点。1986年中国人保福建省保险公司会同福建省林业厅在邵武市进行了林业与保险公司共保形式的森林保险试点。后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又在辽宁省本溪市开展了林业部门自办保险的新形式试点。在各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我国先后用5年的时间进行了保险公司自营、林业部门与保险公司共保、林业部门自保及林业保险合作组织互保等多种承保形式的试点。据5个试点地区的不完全统计,1984-1987年,全国森林保险承保的森林面积达33万公顷以上,保费收入42万元,承保保额3~4亿元,森林保险的赔付总额为34万元,赔付率为81%。尽管赔付较高,但因积极推进也取得了初步的效果。
(二)森林保险缓慢发展阶段
第二阶段为1992-2003年,森林保险工作进展缓慢。我国森林保险业务自开展试点以来,虽然取得一些成果,但一直处于原始起步状态。主要表现为承保范围窄、参保率低、赔付率高、技术能力缺乏、亏损严重、经济效益差等。1989-1994年,全国森林保险的总保费收入为11860万元,总赔款支出8340万元,平均赔付率为70.3%,累计承保面积仅占我国森林总面积的4%。且森林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用开支远高于其他财产保险。森林保险基础较好的福建省南平地区,2000-2003年,森林保险保费收入年均减少21%;4年的年均承保面积为33449.35hm2,不到南平市有林地总面积的5%,缴纳保费平均每年仅为4.55万元。而赔款金额高达32.7万元,平均赔付率也达72%,其中2000年的赔付率更是高达147.17%。高赔付、低回报的现实严重影响了我国森林保险业的发展,使森林保险业务一直停滞不前甚至出现大量萎缩的现象。
(三)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的新阶段
第三阶段从2003年起,福建、江西等南方集体林区开展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给南方集体林区林业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为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促进林业稳定发展,新一轮的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又在浙江、福建等地展开。2005年,福建省下发了《关于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7年10月,江西省制定并出台了《江西省林木火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在全省26个县的范围内开展了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原则为:“三个兼顾”即森林保险的实施需要兼顾林农的缴费能力、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财政的补贴能力,以及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的“两低一保”原则,采取“市场运作、林农自愿、政府引导”的模式,以参保者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保险公司可持续经营为目标,尝试逐步建立健全的森林灾害风险保障机制。但受林业产权制度不明晰,加上森林保险经营的复杂性、林农缺乏投保积极性以及森林保险的配套扶持政策缺乏等因素的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总体进程仍然处于试点推广阶段。2008年初发生的特大雨雪冰冻灾害给林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但由于森林保险的参保范围窄、险种单一、保障水平低,受损林业生产经营者从保险中获得的灾后补偿十分有限。
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确提出了要“积极推进林木采伐管理、公益林补偿、林权抵押、政策性森林保险等配套改革”。2008年6月颁布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一文中,又再次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2009年5月,中央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被列为其中六条指导意见的重要一条,要求“要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各方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要求保险公司要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逐步提升森林保险的服务质量。”随后,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再补贴30%的保费,保险责任可从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凇、虫灾等灾害中选择几种。2009年10月保监会、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关于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强调要充分认识森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基本原则、工作思路及实施步骤,要求试点地区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森林保险方案。在中央政策文件的催生下,在各级政府的主导下,所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森林保险的惠农措施带动了林农的投保积极性。
截至2010年6月,在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的带动下,全国已有15个省(区、市)与当地保险部门共同推开了森林保险工作,承保森林面积2.7亿亩,保额1141.7亿元,保费1.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了13倍、15倍和5.5倍。其中,政策性财政补贴1.2亿元,同比增长了16倍,全国平均每亩保额421元,保险费率1.6%。在2009年江西、湖南、福建3省试点的基础上,2010年又增加了浙江、辽宁、云南3省。中央财政对公益林投保的保费补贴比例由30%提高到50%,并要求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其中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
二、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森林保险的普及率低,覆盖面小
长期以来我国的森林灾害风险管理体制和管理手段非常滞后,严重影响了森林保险的发展,致使森林保险的发展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普及率偏低,覆盖面也很小。1984-2007年的24年,中国人保公司平均每年的森林保险保费收入规模只有4000万元左右,平均每年承保的林木只有1300万亩,仅占中国森林面积(1.75亿公顷)的0.5%,人工林面积(5325.7万公顷)的1.6%。2010年全国只有15个省市开展了森林保险业务。承保面积2.7亿亩,只占我国森林面积1.95亿公顷(第七次森林资源清查数据)的9%。保费收入1.8亿元,占2009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33.79亿元)的1%,而2009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的比例为4.66%,农业保险业务仅占财产险公司总业务的4.47%。相对农业保险的低覆盖而言,我国林业生产、森林管护更处于严重缺少保险保障的状态,暴露在各种风险之下。
(二)我国森林保险的赔付率过高、亏损严重,可持续发展能力弱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森林火灾、风灾、雪冻、洪水等灾害频繁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更是十分严重。无论是森林火灾,还是生物灾害每年给我国森林带来巨大的危害,造成的森林受灾面积年均在数万公顷以上。严重的自然灾害也直接造成了我国森林保险的赔付率过高,亏损严重。此外,由于信息不对称,森林保险中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现象。林农基于以往的经验,相对保险公司来说,对自有林地上各类森林灾害的类型、发生概率、受灾率及损失程度更为了解。如此,受灾概率大、损失程度严重的林农就选择积极投保,而受灾概率小、损失程度较轻的林农就选择风险自留。
(三)林农的投保意识不强,缺乏对森林保险的有效需求
1.森林保险的费率高,保障水平低,林农的参保积极性不高。首先,由于林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林农的收入水平有限,尚处于解决温饱的阶段,支付能力较弱,对森林保险的需求不强烈,投保缺少积极性。其次,林农承担商品林的保费比例偏高。目前中央财政补贴的6个试点省份中,对于公益林的保费,湖南、福建两省林农承担10%,辽宁省林农承担5%,其余3省都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承担,林农零负担。但对于商品林,林农承担比例在25%~45%,承担保费比例偏高,林农从思想上、能力上都难以接受。再者,目前进行的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以“保成本”为基本原则,每亩保额只有几百元,相对于日渐增值的林木的市场价值,调动不了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投保积极,这也是森林保险展业难、收费难的重要原因。
2.森林分布分散,保险手续烦琐,理赔难。森林分布点多面广,加大了森林保险核保理赔的难度。由于保险企业缺乏专业的森林保险技术人员,可能会造成森林灾害损失发生后无法及时进行损失勘测、核实,加之保险赔付的手续繁杂,赔付不及时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赔付处理的歧义增多,影响林农下一年度的投保积极性。林业生产经营的长周期性也使经营者普遍感到林业生产的预期收益低,多年投保费用大,受灾后索赔困难。
3.森林保险险种单一,不能满足林农的需求。森林保险的险种少、范围窄。虽然现行政策性森林保险已将易发的森林火灾、水灾、旱灾、冻灾和病虫鼠害等5种主要风险灾害全部纳入了保险责任范畴,但还有涉及盗伐滥伐林木、自然灾害造成的林农和护林人员的人身及其他财产的损失情况,以及更高层次的价格保险、收益保证保险等尚未纳入保险责任,保险保障能力较差,还不能满足林农的需求。
4.林农保险意识缺乏,需求有限。影响林农对森林保险需求的因素包括费率考虑、自保力度和保险意识等几个因素之间相互联系、共同作用。由于我国林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林农的收入偏低、保险意识较薄弱。调查发现林业大户对费率不敏感,保险意识相对较强,比较愿意缴费投保,而普通小规模林户需求偏低。另外,林权制度改革之后,广大林农以及村镇集体对森林灾害的自保力度比以前大大增强,这使得森林保险的需求进一步下降。与此同时,林区多为经济欠发达地区,林农收入水平低,保费支出意愿低。此外,林业多被作为家庭副业经营,林农对风险存在侥幸心理,投保森林保险积极性不高。受其综合影响,我国森林保险的参保比例低,覆盖面窄、规模小,而这又进一步制约了森林保险效应的发挥。
(四)保险公司经营森林保险业务的能力不足
1.森林保险承保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由于森林保险的标的分散,情况千差万别,森林灾害类型繁多,突发性强,灾后损失的测定专业技术性强,要求保险公司在森林保险的险种开发、市场孕育、产品推出、承保理赔、风险管控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保险技术水平。具体表现为:首先,森林保险的保险金额难以确定。保险金额通常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森林资源价值(涉及林龄、林种、森林面积、蓄积量、投入成本、当地市场价格等因素)随着森林生长阶段的变化,其价值也会随之波动,这就给保险金额的合理确定带来很大难度。其次,森林保险费率难于厘定。保险费率厘定的主要依据是损失率,而森林灾害除发生极不规则外,还往往具有伴发性,且灾害资料少又不完整、危险难以测定,加大了合理制定保险费率的难度。再者,森林灾害损失难以判定。对损失大小、程度的评估是做出补偿的前提和关键所在,由于区域间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的差异,森林的分布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再加上投保人森林经营管理措施的不同,使区域间森林生产水平差异很大,而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森林灾害损失评估标准,不同部门评估灾害损失结果差异较大,这些都给灾害损失的结果计算带来麻烦,也给森林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增添了许多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