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分析,信息不对称就是参与者之间对不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和概率分布。事前信息不对称也称之为逆向选择,是指高风险单位更倾向于以均衡的保费来投保。由于保险公司事前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程度,只能根据某种类别的风险可能导致的平均损失,对该组所有的风险收取相同的保险费。一些潜在的低风险投保者可能会觉得基于平均损失的保险费对于他们来说太高,而不购买保险,这样将会增加所承保风险的平均损失,导致保险公司提高保费,这样又会使更多的人放弃购买保险,很明显这是一个恶性循环,最终使得风险变为不可保。事后信息不对称主要是道德风险问题,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保险公司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心理、行为准确了解和控制,使得他们在加入保险后用于避免和减少意外损失所付出的努力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意外事件发生概率上升或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增加。无论是道德风险还是逆向选择,都将影响保险机制的运行,削弱保险的供求能力。
1.保险市场中的逆向选择。在保险市场中,逆向选择来自保险公司事前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程度(与是否参加保险无关),从而保险水平不能达到对称信息情况下的最优水平(即高风险的消费者把低风险的消费者赶出保险市场)。具体来说,对每一项风险都精确分级分类的成本太大,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某种类别的风险所可能导致的平均损失,对该组所有的风险收取相同的保险费。一些潜在的低风险投保者可能会觉得基于平均损失的保险费对于他们来说太高,而不购买保险,这样将会增加所承保风险的平均损失,导致保险公司将提高保费,这样又会使更多的人放弃购买保险,很明显这是一个恶性循环,最终使得风险变为不可保。
由于逆向选择发生在保险合约签订之前,因此在实际的保险实务中,帮助保险人减轻由逆向选择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保险人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与手段收集有关保险标的的信息,以对投保人做出准确的分类,但是,这样的措施只能降低或减缓保险人的逆向选择程度,风险并没有得到有效分担;另一种是设计出尽量避免逆向选择出现的保险合约,即设计不同的保险合约以鼓励风险类别不同的投保人选择与自己风险类别相对应的保险合约,这种保险合约也称为差别保险合约,又称为分离保险合约。由于这类保险合约根据投保人的不同风险类别收取不同的保险费用,并以此给予不同的补偿,因此,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就被这类保险合约所吸引。在合并保险合约市场,即保险人对于不同风险类型的投保人都按同样方式收取相同数额的保费,意外事故发生时将得到相同数额保险金的保险合约市场,也就只剩下高风险类型的投保者,从而也就提高了提供这类保险的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因此,保险人不再提供这样的总体保险合约,转而提供差别保险合约,使两种风险类型的投保者共存于这类保险市场中。然而实际上,由于保险人通常难以有效地识别出投保人的风险类型,上述形式的保险合约的设计也就变得困难,逆向选择对保险市场的影响也就只能部分地消除。
2.保险市场中的道德风险。在微观信息经济学中,“道德风险”这个概念并不是伦理意义上的,它与道德本身并无多大关系,而是来自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是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假设的一种补充。事实上,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因素会从两个方面对风险的可保性产生影响:一个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故意制造事故导致保险标的受损,或者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不采取施救措施而故意扩大损失程度的情况,它只是道德风险因素中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一种不道德或违法的极端情形;另一种情况就是在保险合同签订以后,被保险人由于有了保险保障而对风险疏于防范,致使风险加大。例如对森林投保以后,林主对风险的防范不力,使得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等,这才是道德风险的一般性情形。所以对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准确定义应该是:由于保险公司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心理、行为准确了解和控制,使得他们在加入保险后用于避免和减少意外损失所付出的努力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意外事件发生概率上升或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增加。道德风险可以分为两种:(1)保险可能会对被保险人的防损动机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称为事前道德风险。事前道德风险涉及投保人对所投保的保险标的的关心程度,假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关心程度具有私人信息,而增强这方面的关心程度对投保人来说是有成本的,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是缺乏对保险标的进一步关心的积极性的。假如投保人的行为能够影响保险标的的风险分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产生事前道德风险。(2)损失发生后,保险可能会对被保险人的减损动机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称为事后道德风险。对于保险标的损失的严重程度等情况投保人可能具有私人信息,假如投保人不得不向保险人报告他所面临的风险状态,而他最后的利益又同所报告的风险状态有很大关系,那么,此时投保人就面临着所谓的事后道德风险问题。
关于道德风险的预防有三类:即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挽救。事前预防是规避道德风险的一个最主要的手段,其具体的策略很多,具体到保险人而言,最主要和最有效的策略就是设计具有针对性的保险合约,即保险人所设计的保险合约应尽量使谨慎行事的边际收益或不谨慎行事的边际成本为正值。在具体的保险实务中,要使谨慎行事的边际收益为正,主要方法是通过免赔额条款或共保条款使保单持有人承担至少是某种损失程度的费用。免赔额条款(deductible clause)规定保险人从损失赔偿金中扣减预定的金额或比例。共保条款(coinsurance clause)规定从损失赔偿金中扣减预定的百分比。显然,这两种措施都是一种共同分担风险的机制,也是保险人在保险实务中为减轻道德风险的不利影响经常采用的主要手段。实践中,另外一种规避道德风险的方法是使谨慎行事者的边际收益为正,基本做法是奖励那些采取防损措施的投保人。
在保险市场中,投保人处于拥有标的风险信息的相对强势地位,保险人则是处于拥有保险标的风险信息的相对弱势地位,存在着广泛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作为具有信息优势一方的投保人必然具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共享度越高,投保人实施隐瞒、欺诈、说谎等投机行为的超额报酬,即预期的风险收益越低,投保人的投机倾向就越能得到抑制。反之,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越不对称,投保人的预期风险收益越高,越有实施投机行为的可能性。保险公司付出的信息搜寻成本越高,相应能够获得的信息共享度就越高,越有利于降低投保人的投机倾向。
(二)森林保险中主体的互动分析
由于森林分布的地域分散性、森林生长过程的复杂性和长周期性、森林资源价值核算的不确定性,使森林保险市场上保险人的信息搜寻成本较高,森林保险的承保费率也要相应提高,高保费导致部分风险水平较低的优质客户退出森林保险市场,而剩余大量高风险投保人的集中必然会使保险人的赔付率上升。我国地域辽阔,林地和林木分布在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各不相同的区域,林业经营者所面临的风险各不相同。当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成为普遍现象时,森林保险的赔付率将远高于保险公司的预期,从而导致森林保险市场的有效供给不足。
在森林保险主体行为中,参与人有3个:林农F、商业保险公司I和政府G。假定三者都是“经济人”,林农、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各自都能够构成一个单独的实体,且内部矛盾已经被清除,每位参与人都希望在特定条件下,实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
政府是森林保险制度的供给者,其策略集合为:SG={提供森林保险补贴,不提供森林保险补贴},保险公司是森林保险的经营者,其策略集合为:SI={经营森林保险,不经营森林保险};林农是森林保险的投保参与人,其策略集合为:N{参与森林保险,不参与森林保险}。参与人的集合为:N={G,I,F}。
博弈的次序:政府先决定是否给森林保险补贴,然后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开办森林保险,最后林农决定是否购买森林保险,三方的效用函数为:U={UF,UI,UG}。首先,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策略选择及林农是否投保。假设政府支持森林保险时,要从财政中拨出一部分资金给保险公司,以弥补保险公司的亏损和营业费用支出。例如保险公司向每份保单收取200元的保费,由于保险公司提供森林保险保证森林的经营,可使全社会成员享受良好的生态环境,带来总的社会收益为800元,其中政府将获得600元的收益。
在这个博弈中没有优超策略,可能出现的结果是(补贴,经营)与(不补贴,不经营),对政府来说,最好的选择是不进行补贴而得到600元的收益,对保险公司来说,只有获得政府支持才能得到经营的最佳效益,如果政府不补贴,则不会经营。从社会的总收益来看,如果政府支持森林保险,则每份保单带来的总收益为450+50=500个单位,如果政府不支持森林保险,则社会总的收益为0,因此从全局角度考虑,政府应该支持森林保险。
优等客户投保,林农没有收益,没有投保积极性。如果优等客户和劣等客户各有50%的人来投保,那么保险公司的收益为:160×50%+(-40)×50%=60元。但优等客户投保积极性不高,进行成本收益比较后会发现风险小,不会购买保险。劣等客户投保积极性高,但保险公司不愿意参保或者调高保费,最终导致市场萎缩。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发现,政府处于支持和不支持的立场,如果政府不补贴森林保险,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森林保险便会产生亏损。如果在政府的支持下,保费费率的降低会吸引更多的林农投保,减少逆向选择的发生,无论哪种风险的林地,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获得收益。如果保险公司按林农可以接受的保费费率收取保费,则会选择购买保险以转移风险。
(三)基于模型的森林保险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理论分析
假设林地的蓄积量产出为,是由投入所决定的随机变量。包括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森林管护、防灾减损措施的采取等。为自然环境属性,表示气候、降雨、灾害、区域地理位置及其他生长条件,值越高表明生长条件越好,产出也越高。
在选择投保的情况下,投入的增加会导致产量均值增加,低于临界产量的概率下降,降低了保险赔付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险对于林农来说减少了投入的价值,有成本却没有收益,并由此产生道德风险。另外,越是不利于林业生产的环境状态,即值越低,林农获得保险赔偿的期望概率就越大。即自然环境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林农购买森林保险的决策。此外,林地生产效率越高,林地实际产出低于临界产出的概率就越低,从保险中获取的收益就越少。
基于保险公司拥有的生产者的投入水平和林地生产效率类型的信息,有三种情况:首先,假定保险公司能知道每块林地的生产率类型,并以此为基础决定保险的价格。因此拥有不同生产率类型林地的林农将以不同的价格购买保险,保险赔偿的概率也取决于林地的生产效率。这种情况下只存在道德风险;其次,假定保险公司知道每种林地生产类型的合理投入水平,但不能确定单个投保者的林地的具体生产类型时,此时只存在逆向选择;最后,保险人既不了解林农的生产投入决策,也不知道林地的生产效率。保额和价格是由无保险状态下不同生产类型的历史经验来决定的,此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并存。
当风险性各不相同的林农影响到了获得保险赔付的概率和数量,但这些影响特征又没有在保险费率真正得到充分反映时,就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面对林农,保险公司很难区别和判断单个林农的具体风险,而林农长期经营林地,对自身的风险水平相对有较好的分析和认识,那些保险赔付的可能性较大或可能获得较高保险赔付(相对于保费支出)的林农就乐于参加保险,而那些风险较小的林农则不投保,出现“劣等客户驱逐优等客户”的情况。结果是保险公司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或者受到经济损失,或者重新确定能反映林农个体风险高低的比较准确的结构。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率将导致保险产品需求,受到经济损失将导致保险供给的减少,均会导致森林保险的萎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