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市场上A类林农拥有50%的深山林地,发生森林火灾的概率是10%,我们称他为优等客户,B类林农拥有50%的路边林地,发生森林火灾的概率是30%,我们称他为劣等客户。保险公司推出森林火灾险种前,观测到的以往森林火灾发生的总体风险概率是50%×10%+50%×30%=20%,于是,保险公司便依据20%的风险概率制定了F1的统一保费,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有一定的收益。但事实上,由于林农对自身经营的森林有较好的认识,不同风险的A类和B类林农服从不同的需求曲线,购买保险的A类林农远少于B类林农。
由于购买保险的A类林农和B类林农数量和比例发生了变化,总体风险概率不再是20%,而是24%,保险公司再按20%的风险概率下按F1费率出售保单,将导致亏损。于是保险公司提高费率到F2,由于A类和B类林农的需求曲线不同,这将导致A类林农更少去购买保险。
由于购买保险的A类林农和B类林农数量和比例又发生了变化,总体风险概率不再是24%,而是28%,保险公司再按24%的风险概率下按F2费率出售保单,仍然会赔钱,只有进一步提高保费,如此往复下去,将导致A类林农完全退出保险市场,保险公司按照30%的风险概率计算出F费率出售保单。根据斯蒂格里茨和罗斯柴尔德的论断,这种保险客户的自我筛选过程,即低风险客户的不断退出,高风险客户的不断涌入,将导致保险费率的不断上涨,最终高风险客户完全替代低风险客户,整个保险市场萎缩。
道德风险是森林保险面临的又一重要难题。它不仅包括传统保险理论中因投保人不诚实或故意欺诈促使保险事故发生的隐藏信息道德风险,还包括投保人因疏忽和过失行为而引起的隐藏行为的道德风险。隐藏信息道德风险的存在会产生内生交易费用,内生交易费用主要来自于承诺的不可信,其结果将反映在保险商品的价格中。森林保险合同的签订本身可能会改变投保者的动机和行为,投保之后,投保者会由于已经投保而放松对风险的警惕和控制,从而改变事故发生的概率和规模,影响保险公司的收益。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投保人总是选择谨慎防范,谨慎防范的效用大于疏于防范,而在投保的情况下,由于有保险合同的保障,很有可能疏于防范,产生隐藏行为的道德风险。
假设投保人的初始财产为M,保险公司的初始财产为S,投保人的损失为L,保险产品的价格(保险费率)为P,保险金额为F,U(x)为效用函数。林农投保人的行为会影响损失概率,假设损失概率是W(x),x为投保人的风险防范成本,设投保人在投保后有两种行为,一是谨慎防范,令x=E>;0;一是疏于防范,令x=0,有W(E)。
(四)基于特殊性的森林保险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实证分析
保险业的经营是典型的不对称信息条件的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但由于森林自身的特殊性,也决定了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在森林保险中产生与表现的特定性。
1.森林地域分布的辽阔性和保险监控的艰巨性为逆向选择创造了条件。现阶段的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了产权,林地的经营权及林木的所有权更为复杂和多样,加之林区交通不便,给森林保险的展业和承保控制带来高昂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不同树种、不同地域、不同立地条件林木生长速度、质量不一,价值不同,难以测算,保险理赔工作量大,容易产生纠纷和歧义,森林保险的条款设定和费率厘定只能化繁为简,根据风险单位集合的平均损失率来确定。这种“总体平均”费率有利于高风险单位,而不利于低风险单位,结果使得低风险者放弃购买保险或鼓励原来的低风险者从事高风险的项目,森林保险的赔付率必然增高,迫使保险公司提高所有潜在保户的费率,由此又创造了一个更大的逆向选择市场。结果是,市场上只剩下了高风险者与保险人进行交易。如因森林火灾多由人为原因引起,故林农只对位于村边、田边、路边、离居住地比较近的森林投保。在树种上,阔叶林和混交林起火概率很小,林农一般也不会投保。
2.森林保险的标的价值与投入不相关,实行固定保额易诱发逆向选择。一般的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的价值基本不变或随时间经过而折旧贬值,但是森林资源的价值却随生长周期的增加而不断增长。林业生产的劳动和资金投入在造林阶段占50%以上,其后是幼林抚育阶段,经营者投入逐渐减少,林价与生产者的阶段投入缺乏相关性。另外受区位、树种、交通等诸多因素制约,林木价值往往有很大差距,造成投保人对保额高低有不同要求,而目前的森林保险方案均采取“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每亩保额从300~800元,远远低于成林的实际市场价值,虽然森林保险的理赔条款中规定,赔付时要参考林龄、林种、残值、灾损程度来确定赔付额,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政策性森林保险均不分林龄、树种,统一确定固定的保额。这使得森林保险很容易违反保险最基本的损失补偿原则,从而导致林农选择将风险较大的幼林及成本投入较低的树种投保。
3.森林生产经营周期长、风险大,引发道德风险突出。长期的不断投入,几乎一次性的产出,森林生产经营过程孕育了大量的不确定风险因素。实证研究表明,林农在购买保险后,会减少或放弃采用许多原来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此增加保险索赔的预期。首先,投保人在防损方面的行为会产生背离。森林保险的标的是正处于生长阶段中的林木。林木生长的好坏、易灾性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经营者管理照料是否周到,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其次,投保人在减损方面的行为会产生背离。森林在其生长期具有自身的调节和再生能力,森林病虫害和其他一些风险灾害如果能给予适当的照料即可消除或减轻损失程度,保险事故的发生并不意味着最终损失的形成。但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投保人怠于灾后管理、不及时采取灾后补救措施,造成最终损失的扩大。再者,投保人故意导致损失扩大或制造保险事故,如林农将有用之材间伐之后,准备更新树林时,故意将余存部分烧山,编造失火原因,以此索要保险赔款。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森林保险供给前后的损失概率、损失程度发生偏差,影响保险公司的收益。
4.森林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加剧了逆向选择的发生。森林保险标的是多年生植物,生长期长,森林资源若没有受到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通过科学、合理的经营,在自然生产力的作用下,其总量是增长或保持不变的,没有折旧及减值的问题,这种永续性特征,使得林农产生严重的不投保的侥幸心理。另外,现阶段我国小规模的林业经营弱化了森林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一方面即使发生灾害损失也对其家庭总体收入水平影响不大,林农对少许的赔偿金不在乎;另一方面,通常经济林的收益要大于其他林种,因此拥有经济林的林农面临更大的风险,森林保险的需求更强烈。而由于受采伐指标等的限制,拥有用材林的林农收益的实现相对较困难,投保积极性不高。此外,很多林农嫌参保麻烦,不愿投保,有效森林保险需求严重不足,也加剧了逆向选择的发生。
5.森林保险标的的价值评估难,易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各地区的气候、土壤、地形等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生产技术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森林分布和林业生产也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差别,这就决定了森林保险应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承保的条件和方式。而森林保险涉及的森林资源的价值评估在我国至今没有专门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人员,也缺乏评估标准,这一方面阻碍了森林保险险种的拓展以及实际保险业务的运作,另一方面也诱发了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产生。
与其他险种相比,森林保险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更严重,市场经营容易出现亏损和停滞状态。因此为了避免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保险公司应尽可能地精确划分风险区域,进行费率分区,细分费率档次。但这对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成本相当高,需要政府提供森林保险补贴,以此促进森林保险正外部效应的更好发挥。
五、政府灾后救助与林农森林保险参保
近年来,全球频发的自然灾害给人类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自然灾害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相比之下我国的自然灾害具有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等特点。1990-2008年19年间,平均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约3亿人次受灾,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亿元人民币。与此同时,我国对自然灾害救助的投入也在逐年加大。一方面,即使加大了救灾支出的投入总量,但对于直接的经济损失的弥补而言,只能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近年来救灾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保持了比较高的增长速度,但是与我国灾害损失需求和国外相关国家相比,比重仍然较低。
2008年也是我国林业行业损失最为惨重的一年。在年初的特大雨雪冻灾中,全国19个省份森林受灾面积达到0.23亿hm2,占全国森林总面积的1/10,受灾人口2959万,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14亿元。5月的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全国林业系统因灾死亡230人,受灾人口达10.9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0亿元。中央财政安排了专项资金支持灾后林业生态恢复重建,制定了受灾木竹最低收购保护价,提供贴息贷款,对难以偿还的造林债务,根据灾情给予优惠或适当豁免。随着灾害的频繁发生,灾害损失程度越来越严重,政府开始重视对灾害保险的政策研究和试点工作。借助保险对灾害损失的经济补偿和转移分担功能的发挥,逐步探索建立森林灾害保险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新林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