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随之而来的几个问题却让我们不得不对政府救助与森林保险的关系做更深入的探讨分析。首先,林农的森林保险投保选择是否会受政府灾害救助的影响?其次,政府灾后救助是否附带条件又会对林农的投保决策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再者,政府的灾害救助能否取代森林保险的保障功能,或森林保险能否取代政府的灾后救助?
(一)政府灾后救助与林农最优保险决策
通过建立森林保险的理论模型,首先分析在没有政府救灾的情况下林农的投保决策,其后重点分析有政府援助时林农的投保选择。
1.无政府救助时的林农最优投保决策。林农购买一份保险,当发生灾害损失时,能获得赔偿,其中为林农所选择的保险保障水平。无论是否发生损失,林农都须支付保费。保费为,其中,为预期赔付成本,为附加费率。
如果森林保险时能获得,则足额投保是最优的;如果保费中包括附加费率,则比例投保是最优的。现假定林农的风险偏好类型为一般承认的渐弱的绝对风险厌恶,可得知,当保险价格上涨或他们的风险厌恶增加时,林农的保险需求将会增加。相反,随着林木价值的增加,林主可能会减少或增加他们的保险支出。林农用以抵御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的保险决策,与保险费率,立木的价值水平、风险偏好类型紧密相关。这些因素也可以解释我们所看到的投保行为的多样性。
2.有政府救助时的林农最优保险决策。政府灾后救助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救助在灾害中受损并且没有投保任何保险的林农,以中国为例;另一种是政府灾后救助补偿额是根据林农所投保险的保障水平来决定的,以丹麦为例。因此,我们分别来分析这两种情况。
由于是凹型的,很容易得出。这个不等式意味着。政府灾后救助的存在降低了林农的最优保险保障水平的选择。
(二)结论
1.如果只在发生异常灾害时才进行政府救助计划,那么林农将通过增加他们的最佳投保需求来应对损失程度的较大不确定性。在自然灾害严重程度比临界值大时,灾后政府补偿计划的存在将起到分散遭受经济损失的林农的风险的作用。这种情况可立即推断出最适的保险保障范围将会增加。如果发生小规模灾害时就实施政府救助计划,使补偿的临界值高于自然灾害的临界值水平时,林农们将降低他们的最优保险保障水平。
当灾后救助补偿的临界值较高时,林农会主动地增加他们的保险需求,更倾向于通过购买保险来抵御风险。政府援助计划的存在降低了林农的投保动机。由于预期灾后救助的存在,林农不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去抵御自然灾害,因为他们有政府救助做后盾,使潜在的损失风险得到了部分保障,从而导致森林保险保障功能的低效性。一般来说,政府通常只针对异常灾害而实施灾后救济。在这种情况下,增加政府的救济支出与林农减少保险的购买相关联。这一结论可以解释为什么如此少的私营森林所有者用投保来免受自然灾害的影响。
2.现在来分析由林农自身的保险决策所决定的政府灾后救助水平。在此前提下,如果对投保和救助的预期效用大于没有保险时的预期效用,林农将会选择投保。
3.政府灾后救助与已投保的森林保险的保障水平相联系,将使林农们有较强的投保动机。尽管灾害救助减少了林农个人的损失,导致森林保险的低效率,但如果政府灾害补偿的存在以林农已投保森林保险为前提,并根据森林保险的保障范围而确定灾后补偿的额度时,林农的保险需求将会增加。
在自然灾害发生后,政府提供一些灾后援助,使遭受损失的林农尽快恢复生产、生活。但这种灾后救济却使得林农们不愿意在灾前为林木投保或采取一些预防措施。究其原因在于在确定救助计划时没有考虑到补偿对森林保险效率的负面影响。对灾后救助补偿的预期已经降低了林农们在灾前自愿购买保险的需求。随着政府承担救灾支出的增加,林农的森林保险支出减少,同时伴随着森林价值、保护措施成本及风险厌恶的增加,这种矛盾愈加明显。
六、森林保险的自愿投保与强制投保
保险经营的理论基础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只有足够多的投保人参与,森林保险才可能达到大数法则的要求。根据国内外森林保险的开展经验来看,森林保险的参与方式包括三种:自愿参保、强制投保和有条件的强制投保。实施方式的选择对参保率的提高在初始阶段是至关重要的。森林保险的实施方式作为一种约束机制是由森林保险自身的特殊性和森林保险市场发育的阶段性所决定的。国外森林保险的经验表明,采取适当的,并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森林保险实施方式,提高森林保险的参与度,是开展森林保险的基础。
(一)自愿投保
由于自愿原则是市场机制的决策方法,对森林保险来说不完全适用。其主要原因在于:
1.自愿投保易引发逆向选择。森林保险若采取完全自愿参与的原则,信息严重不对称所引起的逆向选择将导致高风险的投保人积极参与,而低风险的投保人将放弃投保,此时森林保险风险不是被分散而是被集中,森林保险将无法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摊机制。也使得森林保险的经营成本上升,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将大大降低。
2.森林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导致自愿投保的参保率过低。前面分析过森林保险虽然在直接消费上具有排他性,但在消费过程中却带有非排他性,加之森林所带来的巨大的生态效益使全体社会成员享受林业稳定、林产品价格低廉、丰富森林资源、良好生态环境的好处。但对森林保险的投保人而言,购买森林保险所获得的个人福利小于为整个社会所提供的福利,存在正的外部性,这将降低林农的投保意愿,造成森林保险的参保率偏低。
3.自愿投保不符合现阶段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实情。就我国森林保险开办的实际情况而言,一方面,法律规定:森林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森林保险。另一方面,林业收入水平低、收益低而且生产成本高、经营周期长、风险大,削弱了林农自愿购买森林保险的经济基础。若实施森林保险的自愿投保,则收入水平较低的林农受支付能力的限制无法参保,也享受不到国家的森林保险补贴所带来的净福利的增加。发生森林灾害后,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简单的生活、生产都将难以维持。而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林农通过参保森林保险,既能享受到保费补贴,又能在灾害发生时得到保险公司的补偿,生产、生活得以持续,这样反倒进一步拉大了林农的收入水平差距。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实质上变成了一种逆向转移支付。这显然违背了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的初衷。此外,在完全自愿投保的选择下,要扩大森林保险的覆盖率,让收入水平和投保意识都不高的林农,积极参与到森林保险中,政府必须提供足够的保费补贴,大力进行舆论宣传,保险公司要制定合理的费率,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等等,所有这些要求在当前的现实条件下,要完全实现还有一定的困难。
(二)强制投保
实施强制投保的必要条件是保险标的物涉及第三方利益,存在外部性,例如机动车辆保险。下面用博弈的方法来分析自愿投保与强制投保中政府与林农的选择及对策。
假设条件如下:
1.博弈主体:博弈双方为政府和林农。
2.策略集合:政府规定政策性森林保险所采取的参保方式,有两种选择:①自愿投保;②强制投保。林农在政府的森林保险政策下,也有两种利己的行动策略选择:①投保;②不投保。
3.假设:采取自愿原则时有50%的林农参保,而强制原则时参保率达到100%。
4.信息假设:林农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人,对于所做决策产生的损益状况拥有完全的信息;政府是以“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的”的理性主体,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具有完全的信息优势。
5.博弈的次序:政府先决定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参保方式是自愿还是强制,然后林农决定是否投保。
在这个博弈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四种情况:
(1)政府对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展采取自愿投保的实施方式,并为参保林农提供保费补贴,而林农则选择积极投保。当灾害发生后,林农和政府的损失为(保费)和(保费补贴),政府的政策预期和林农的森林保险需求都得到了满足,因此在该策略组合中双方的选择都是最佳的,实现了帕累托最优。
(2)政府对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展仍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而林农则选择不投保,此时森林保险只是政府形式上的政策目标,而得不到落实,林农也得不到森林灾害的风险保障。当灾害发生时,双方损失为和0。
(3)在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实施过程中,政府采取强制投保方式,而林农积极参与。这种情况下,灾害发生后林农和政府的损失分别为:和,较之第一种选择双方损失都有所增加。
(4)在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坚持选择强制投保方式,而这种强制保险对于那些不愿意投保森林保险的林农来说是一种额外的负担,一种福利的直接损失,而且那些不愿意参与投保的林农往往属低收入群体。这种情形下,博弈双方损失不仅没有得到补偿,反而都在增加,分别为和。该博弈的组合是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但却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
很显然,在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开办过程中,无论是基于政府政策实施的角度还是从增加整个社会福利的角度来考虑,选择林农自愿参与比强制参与损失相对较少。因此,从理论上来说,政策性森林保险在我国的开展应当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之前的森林保险试点实践中各地政府也确实坚持了自愿参与的原则。但从实施效果来看,我国森林保险的参与率及覆盖面始终较低。因此,森林保险的实施若采取完全自愿的参与原则与当前我国的现实国情不符。而强制投保也不是当前的最优选择。原因有二:一是近年来政府一直强调在“减轻农民负担”,更加关注农民的收入和福利,强调对农民的补贴,而且随着农村基层民主自治体制的完善,在目前的环境下,实施强制森林保险的可能性较低。二是实施强制性森林保险必须要有相应的高保费补贴与之相配套。高保费补贴可降低林农因被强制参保而带来的不满和抵制,减轻林农的保费支出负担。但这种高补贴要求又与我国政府财政实力不足的现状相矛盾。
(三)有选择的强制投保
有选择的强制投保可以很好地解决在自愿原则下森林保险发展所存在的问题。所谓的有选择的强制投保,是指对一些外部性较大,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的标的,采取强制投保的措施,对于一些风险较集中、灾害发生较频繁的地区的某些险种实行强制投保,而对其他的森林保险险种,仍采取自愿投保的原则,由林农自行决定是否参保。在实施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过程中,采取有选择的强制投保方式既可以在短期内大幅提高森林保险的参保率,进而降低某些风险较大险种的费率,实现森林灾害风险的转移和分散,又可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将补贴总额保持在相对合理的水平上。同时这种一定范围内的强制投保还可有效地解决森林保险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降低森林保险的赔付率和亏损率,增强森林保险经营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