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按营林成本确定保险金额。即按造林、育林过程中实际投入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价值(成本),并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等因素,来计算保险金额。一般包括:树种费、整地、移栽费,材料、运输费、设备费、防护费、管理费等。营林生产需要多次投入资金,成本逐年增加,并较长时间处于生产过程,应分档次计算保险金额。按营林过程各作业(如育苗、整地、栽植、抚育等)面积,分别核算出作业成本,计算出单位面积费用总和,作为投保时所确定的单位面积保险金额(简称亩保额)。营林成本保险适用于幼龄林或中龄林,提供林木再植成本的基本保障。
我国森林保险金额的确定应遵循“基本保障、广覆盖”的原则,以避免增加林农的经济负担,防范农户的道德风险。考虑到林产品品种和地域的差异,应对不同林产品的单位保险金额设定合理区间,由承保单位选择执行。在当前阶段,考虑到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和控制道德风险的需要,保险金额不宜订得过高。应参照目前各地试点的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为200~800元/亩的实情,按照投保树种的50%~60%再植成本确定保险金额为妥。
5.保险费率。由于森林保险易发生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在设计保险合同时应注意针对不同林业生产者的风险偏好,设计多档次的费率条款,供投保者选择,激励投保人努力耕作,精心管理,以期改善自己的费率档次,达到少交保费的目的,从而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逆选择。
以森林火灾险为例,一方面可以森林火灾平均受害率为基准,也可以商业性森林火灾保险的历史数据为准。后者的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费率可以商业性森林火灾保险的平均执行费率和赔付率再加一定的经营费率(一般为20%)确定。如果分别不同林种确定,则公益林、经济林火灾发生率相对较低,一般比其他林区降低50%以上,火灾基本险费率确定为基准费率的一半;用材林、竹林火灾发生率相对较高,火灾基本险费率确定为比基准费率稍高点。森林综合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较广,同时应考虑到森林综合保险损失率年度间波动较大,且一旦发生巨灾,赔偿金额巨大,费率测算要包含巨灾因素,因此综合险费率原则上应以火灾基本险的3~5倍确定。同时按用材林和竹林、公益林、经济林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6.保费补贴。由于森林经营的产出效益相对较低,保险费率也较低,因此须加强财政的支持力度,承担较大的保费补贴比例。
对各地区风险较高、灾害发生较频繁、造成损失较大的险种,可作为基本险,在政府的引导下实行“统保”,这种统保带有一定的经济利益诱导性和操作上的强制性。而对另外一些风险较低的森林灾害和经济效益较高的林种可作为附加险,采取自愿保险的方式。基本险的保额较低,费率低,保障的风险范围较窄,应得到更多的政府财政的支持。对森林保险损失补偿有较高要求的林农可自愿购买补充险。这种参保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政府向所有林农补贴基本险的保费,既减轻了财政负担,也体现了面向全体的公平原则,理顺了政府、保险公司、林农的关系以及相互的责任和利益;二是在政府全部投保基本险的前提下,可迅速提高森林保险的覆盖面和规模,并带动林农的参保积极性,从而实现规模效应,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更好地分散风险。
7.赔付处理。森林保险理赔工作很重要,在赔案处理中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理赔”原则,应注意如下问题。
(1)免赔额。免赔额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额度。这种额度可用具体金额数字表示,也可以规定赔偿限额或赔偿金额的一定比率(免赔率)。免赔额有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之分。相对免赔额是指保险财产的损失达到规定的免赔额时,扣除免赔额后予以赔偿;绝对免赔额是指保险财产的损失达到规定免赔额时,不作任何扣除,包括免赔额在内全额赔偿。考虑到林业生产长周期和高风险的特点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有限性,为了提高林业种植户、国有和集体等林业生产经营主体防灾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小额赔付增加理赔成本,体现保大灾的原则,宜对每次事故设定一定比例的免赔区间。这样也有利于调动起被保险人减损的积极性,以避免因投保而产生的惰性。
(2)赔偿额。森林保险的赔偿应遵循补偿原则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恰好弥补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限。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保险风险发生后,有权获得保险利益范围内的经济补偿;二是保险人的补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即恰好能够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因此,根据补偿原则,当投保的林分遭受火灾,凡林木周径或树冠被烧一半以上的为没有生机。每亩没有生机实际株数占70%以上的为全毁,按全额赔偿,不足70%按实际损失程度比例赔偿。
(3)残值处理。为了有利于残值的合理利用和火烧迹地的更新造林,建议规定灾后的残值归投保人处理。
(4)定损处理。森林保险的定损处理有三种方法:①目测法,这种方法适用于林木大面积受损和坡度较大的林地;②罗盘仪测量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受损林木面积在15hm2以下,坡度小于15度且地貌界限不明显的情况;③直线丈量法,主要用钢尺、皮尺、测绳等工具来测量,该方法适用于小面积的测量。确定森林损失程度的方法,主要采取抽样调查法,以单位面积抽样的加权平均数来计算损失程度。
(5)其他注意事项。首先,确定共保条款。共保条款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损失超过免赔额的部分,保险人只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其余则由投保人自己承担。在森林保险合同中有了免赔额和共保条款,就提高了投保林农疏于管理和实施道德危险行为的成本。此外,也会减少森林保险经营机构的理赔费用。其次,被保险森林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可请有关专家鉴定,并设一定的死亡观察期,最低1个月,最高6个月。保险人承担专家的鉴定费用。再次,对续保费率实行浮动制,设计无赔款优待条款。无赔款优待条款即投保农业生产者在一定保险期间无索赔的经历,即可获得优惠的费率优待。例如,规定一年无索赔,即可减少保费10%,三年无索赔,减少保费15%,四年可减少保费25%等优待条款。这些条款可提高风险较小、诚实的农业生产者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降低逆选择,也可激励投保农业生产者精心管理,减少道德风险。
8.超赔责任。森林综合保险具有正常年景损失率低,但一旦发生巨灾赔款金额巨大(如2008年初的雪灾),在正常年景若保费有盈利,则应单独积累,以备巨灾之年所用,而不能与其他农业保险一并核算,贴补其他农产品。为避免森林巨灾风险造成毁灭性打击,出现保险公司无法支付的情况,除了对森林保险实行单独核算,超赔责任限制(可考虑实行超额五倍封顶)和分摊办法外,还应针对森林保险设立单独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发达国家的做法,每年按保费的25%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一旦发生巨灾导致大的亏损,则启动森林综合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予以解决。
9.保险期限。在森林保险中,确定保险期限主要是根据保险标的未来的生长期确定,各地可依据当地的业务条件,按一年期承保,到期续保,或是采取长期储蓄性两全保险。这两种保险可由被保险人选择投保。
10.进一步设计适合市场需求的保险险种。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程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策性补贴的多少。因此要测算林农的缴费能力以及需求强度,同时根据林业保险对营林生产积极性的影响程度,来确定对林业保险的补贴额度,以达到既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户的需求,又能够充分地实现政策目标和林业扶持资金的高效利用。
在险种选择方面,一方面要选择体现政策性业务与当前各项农村政策相适应的险种,如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适合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有利于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等,有利于政府实行救灾补贴等;另一方面还要选择能够保证实现积累并壮大风险基金的险种,如有利于结余、积累的风险较小的效益性业务。在险种开办上,可以考虑逐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森林火灾保险承保火灾损失单一责任,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承保大面积损失限额以上的赔偿责任,森林综合保险承保火灾、气象灾和病虫害责任,森林附加险扩大承保啮齿动物兽害、真菌和洪水损失责任等。
五、加强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外部保障措施建设
(一)建立再保险机制,分散政策性森林保险的经营风险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分散和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风险分散机制。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建立的,在再保险关系中,直接接受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也叫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分出保险责任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接受人,也叫再保险人。简单地说,“再保险”就是“保险的保险”。再保险可以分散保险人的风险,有利于其控制损失,稳定经营。
建立森林保险的再保险制度对森林保险业的发展非常必要。由于森林保险的风险大,波及范围宽,灾损强度高,局域范围内具有传播性,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可能会在短时间内给承保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对象同时造成巨大损失,如森林病虫害的传播。这使得传统的保险风险分散法则对森林保险不适用。保险公司承保的森林范围越宽,风险就越集中,必须要在更大的范围内寻求空间上、地域上的风险分散。森林保险的理论和实践表明,森林保险的再保险是分散森林保险经营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森林保险的发展对再保险具有很强的依赖性。
1.森林保险再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1)开展森林保险的再保险有利于联合抵御和分散森林保险风险。通过森林保险的再保险业务,进一步加强了森林保险各原保险人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从而在更大范围内积聚更多数量的森林保险基金,提高了保险公司应对森林灾害风险的能力,吸引更多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到森林保险的经营中。而且构建了更大、更宽的风险分散渠道,实现更有效的风险分散和损失分摊的目标。它能更好地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能力,促进森林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如,森林保险的再保险人可针对新开办森林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从而保证新业务的稳步发展。加之,再保险被作为一种政府引导和调节森林保险市场供求的间接调控手段,日益得到国际再保险市场的重视。因此,发展森林再保险也能够促进国内与国际保险业的合作,更好地借鉴先进经验、得到更多的技术支持、共享更广的信息资源。
(2)开展森林保险的再保险可控制风险责任,保持原保险人业务经营的稳定。通过森林保险的再保险可以均衡森林保险原保险人的业务结构,分散风险。我国是一个森林灾害多发的国家,森林资源每年都会因火灾、洪涝、病虫鼠、干旱等灾害遭受巨大损失,而且森林灾害风险具有高度关联性,很容易促成巨灾风险损失的发生。一旦发生森林巨灾损失,往往会对森林保险的供给方造成沉重打击,影响森林保险市场的正常运作。依照再保险的基本理论,森林保险的原保险人可以利用不同的再保险合同,既可对已承保的森林保险的单个风险单位的责任加以控制,又可对累计的风险责任加以控制,利用再保险方式将森林灾害风险转移分散给其他保险人,保持森林保险金额和风险责任的相对均匀,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尽量消除影响经营稳定的风险因素。从另一角度来说,森林保险的再保险能够防止原保险人因遭遇巨灾造成大规模赔付,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从而确保原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充分履行,保证原保险的投保人灾后得到保险保障范围内的补偿,保持生产生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