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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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的作用(一)(11)

第五,我国入世后,WTO保护知识产权协议中的其他内容也会使各地区版权贸易的范围得到广泛发展。例如:WTO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内容有七大项:(1)版权和邻接权;(2)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品商标);(3)地理标志;(4)工业品外观设计;(5)专利;(6)商业秘密;(7)半导体集成电路设计。上述七项中,除了版权和邻接权与版权贸易有直接联系外,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等都可能涉及到版权贸易的范围,有待我们去研究和开发。入世后,我国的涉外版权贸易将更加活跃,相关的版权保护工作也更加突出。在涉外图书版权贸易中,主要涉及着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关系,在有版权代理机构代理版权交易的情况下,还涉及版权代理机构。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又出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作品的传播领域还扩大到数字化制品和网络环境,因此使用者的概念还延伸至数字化制品制作者、网络公司、数字图书馆等。法律规范的是整个版权贸易市场,保护的是着作权人、使用者和新使用者这几个方面的利益,而不单单是着作权人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鼓励创作,促进传播,促进地区相关产业的发展。

在各地区以WTO为活动规则的版权贸易中,存在着一些过渡性的问题:

(1)洽谈版权中的有关问题

在涉外版权贸易中,着作权人和出版社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贸易活动。出版社应当尽到自己的义务,检验着作权人授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使自己的权利免遭侵害,保障社会公众享有更真实的文化权利。可以请对方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版权归属证明。

在出版社没有对外版权贸易经验、没有专业人员从事版权贸易业务时,委托权威的版权代理机构运作不失为开展版权贸易的一条捷径。在我国27家版权代理机构中,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上海、广西万达、北京等版权代理公司在涉外版权贸易中比较活跃,他们都有一批精通外语和版权业务、熟悉国际版权贸易操作规程的专业人员,可以为着作权人和出版社提供从洽谈、监督合同履行到图书出版的全程专业服务。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是目前全国代理公司中唯一一家从业人员数量最多、代理业务最多、最具权威性的国家级版权代理机构。该公司与俄罗斯及东欧等国家和地区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版权代理机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大出版公司、着名作家保持较好的合作关系,为国内各地区出版社代理引进了很多版权作品,是全世界代理俄文版权最多的代理公司,我国也因此成为世界上出版俄文图书最多的国家。代理机构可以更有效地维护着作权人和出版社的权益,而且,还可以使着作权人更安心创作,地区出版社更认真履行编辑出版发行的职责。

(2)签约中的有关问题

新着作权法规定了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但这并不是说当事人不得对内容根据具体情况有所调整。着作权法列举的合同内容只具有提示性和示范性,当事人完全可以自行约定,但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授权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作品载体)、权利种类、是否专有权、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办法、法律适用等条款协商一致,约定清楚,准确无误,避免约定不明,产生歧义。尽量使用国际通用的法律专业用语或约定俗成的词语。

(3)新出现权利的版权保护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引进图书后,地区上有些电子出版社想将其制作成数字化制品,而有些网络公司准备把它上网。由于各地区出版社是图书版权的引进者,为了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把着作权人享有的“数字化制品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落到实处,在事先未就这几项权利约定的情况下,出版社应与着作权人另签合同,取得着作权人就这些权利的授权后,再和新使用者签订合同。当然,各地区出版社最好在版权引进时就同时取得行使这几项权利的授权。目前,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代理的所有俄文版权引进合同中都明确附加了“数字化制品权”。

(4)履约中的有关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属于违约行为。各地区出版社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遵守支付预付版税的时间、出版时间、提交销售报告的时间、寄送样书时间,哪怕是很小的义务,只要是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就必须履行,否则不但造成违约,还影响各出版社的信誉和对外形象。这方面的问题在实践中很多。

地区出版社只能行使合同中着作权人明确授予的权利。未经着作权人同意,出版社不得行使合同中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这些权利归着作权人享有。否则就是侵犯了着作权人的使用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合同中约定地区出版社有打击侵权盗版的责任,该出版社就有当然义务采取措施,追究相应侵权行为人的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一家地区出版社因出版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而侵犯版权引进方面专有出版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实际上,译者对译作享有的着作权和原着作权人的权利都不得侵犯。在已经发生的几起引进外版图书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被侵犯案件中,由于原着作权人没有主张权利而使其权利没有得到保护。

(5)违约责任与纠纷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旦违约,就应该认真对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把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点。合同中订立违约责任,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及时全面地履行合同,而不是简单地惩罚违约一方。

当事人双方为防止纠纷发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的解决办法。由于仲裁具有审理程序简单、操作灵活等特点,越来越被人们用来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在涉外版权贸易中经常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双方的纠纷。但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当载明仲裁机构名称、适用的法律和仲裁规则等,约定不明的,也可以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不能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

(八)建议与思考

入世以后,与WTO、奥运有关的图书、体育保健类、家庭装修装饰类、汽车类、环保类、高新科技类、素质教育类、休闲类、实用心理学类、经营管理类图书等将是各大地区出版社引进版权时关注的重点。在版权输出方面,外国出版商会更加重视中医保健、中国旅游、饮食、传统文化、艺术、领先世界的高科技类图书的引进。

可以预测,未来几年内,版权贸易会呈现如下趋势:

第一,由于版权立法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以及执法环境的改善,公民版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版权贸易会逐步走向规范,文化市场会更加繁荣。

第二,内地与港澳台的版权贸易会更加活跃。面对内地庞大的市场资源,港澳台通过内地引进内地作品、海外作品的版权数量会更多。

第三,与俄罗斯等国的版权交流期待更大的发展。前苏联时期一批传世经典之作在华翻译出版,影响教育了中国几代人。随着俄罗斯经济形势逐渐好转,中俄两国关系也面临着质的飞跃,版权贸易将成为两国文化交流的一个“亮点”。

第四,随着版权贸易的加强,我国会出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出版集团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版权代理机构。

如果把握得当,这些另辟捷径的版权贸易必然会为地区经济发展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为此,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供各地区的出版商们参考:

(1)应善于“借势”、“造势”,壮大自己。东北某教育出版社在参加国际书展时不是做输出版权书目,而是展示引进版权书目,拿别人的品牌做自己的品牌,从而在国外老客户的介绍下,与多家出版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在与新客户洽谈业务时都先附上一份该公司的外文简介、已经引进的作者作品名单和与其合作的出版社名单。

(2)要注意企业形象策划和无形资产的积累。要通过严格履约、整体策划企业形象,扩大自己的知名度,树立自己的品牌,维护企业的商业信誉。

(3)版权代理机构要抓住机遇,调整角色,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不能仅仅扮演中介组织、经纪人的角色,光充当“二传手”,还应当介入选题的策划、出版、宣传和市场营销,与出版社、着作权人的合作应向深度、广度开发,共同把选题做好、做大,做成品牌。这就要求版权代理人员除了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熟练的外语和版权知识外,还要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市场营销能力和全面的组织协调能力。在这一点上,英美文学代理人的做法值得学习。

(4)要加强市场营销和推广宣传工作。在版权贸易过程中不仅追求直接的经济效益,还要有立体思维,把选题做大、做透,追求企业本身的地区效益和社会影响,以及国际影响力。

(5)要时刻牢记传承地区文化的历史使命。在版权贸易过程中,出版社不仅仅是地区先进文化的出版者,更重要的是,出版社还是地区先进文化的传播者,承担着传播、繁荣地区文化文明的历史重任。珍惜、爱护、弘扬我们的优秀文化不能仅仅停留在地区内外,还要走出去,让中国文化走向世界。只有具有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眼光,中国各地区文化与世界文化发生碰撞,才能丰富、发展、弘扬具有鲜明时代精神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中国文化,才能丰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对人类文明和世界文化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版权贸易将更加活跃。各地区出版社如何应对入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进一步搞好版权贸易,繁荣地区文化市场从而繁荣地区经济,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有效地保护版权贸易活动中各方面的利益,是值得大家认真考虑的。在市场经济制度日臻完善的今天,版权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社会服务机构的作用也将凸显出来。随着版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各地区的版权保护水平也将达到一个新高度,从而促进地区的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