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19111200000035

第35章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的作用(二)(8)

我国由于现实需要对1991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2002年1月1日,修订后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开始生效。在新条例之下,计算机软件享受的保护不仅不再低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而且在某些方面又显示出高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的趋势。具体地说,修订的软件保护条例包括以下一些制度:(1)着作权自动产生;(2)取消了指定许可;(3)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4)增加了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保护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5)为计算机程序规定了出租权;(6)非作品的汇编构成创作的(数据库),同样受到保护;(7)软件的合理使用受到进一步的限制;(8)相似侵权例外的范围明显缩小;(9)在着作权法引入“法定赔偿”制度的基础上,软件条例又规定了不低于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制度。在这些制度中,计算机程序的出租权及软件合理使用情形的减少、行政处罚制度的引入等,都是使计算机软件受保护水平高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的体现。

(二)计算机软件版权制度在地区经济中的作用

人类进入知识经济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知识产权又是一种维护产业竞争公平秩序、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法宝。简言之,知识产权与社会经济共同发展、息息相关。实际上,知识产权制度从其诞生时起,就朝着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方向发展。计算机软件设计版权制度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制度其主要作用在于促进人类智力创造活动,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1.从新制度经济学方面分析说明

由于制度具有人格化的特点,即制度虽然由一系列规范人们行为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规、政策与条例组成,而其本质则是人的认识及其所蕴涵的利益关系。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认为:“一种包括鼓励创新和能够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的产权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有效的产权制度通过对技术进步、劳动力发挥、资本数量和效率作用,进而促进经济增长。一个功能良好的市场经济是以有效的制度框架为前提条件的。着名经济学家乔治·A·阿克劳夫(1970年)把制度安排的缺乏看作是经济发展的主要约束。由以上论述可以得出:计算机软件版权制度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和能够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计算机软件版权制度能够促进经济增长。

2.计算机软件设计版权制度对经济的重要促进作用

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是一种区别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的、以知识和技术作为经济增长的主推动力的经济形态。它以知识和信息为经济增殖主体,知识经济的繁荣不是直接取决于资源、资本的规模和结构,而是直接依赖于知识或信息的积累和利用,因而它的产业大多是知识密集性产业。知识经济强调学习、强调创新。知识经济是以高科技产业为支撑,以知识信息为增殖主体的一种经济形态。知识经济以高技术产业为依托,但它主要是信息化的经济和信息经济。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产业将成为未来经济的主流。而软件业作为信息产业的中枢,广泛渗透到其他传统产业,带动其他产业的提升与优化,起到倍增的效应;软件业是高知识密集、高附加值、高效益的绿色产业;软件业是关系一个国家的信息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特殊产业;软件业是信息产业的龙头,是信息时代衡量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软件产业是知识经济时代最具代表性的行业,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软件产业的发展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主导产业之一,在新世纪,谁拥有强大的软件产业,谁就占领了世界经济的发展的制高点。创新是软件业发展的动力,而软件创新所带来的利益是软件业持续创新的原动力,所以建立激励软件企业持续创新的机制是软件业发展的保证。计算机软件设计版权制度就是这种激励软件企业持续创新的机制,极大地促进了软件产业的发展,同时带来了经济的飞速发展。计算机软件设计版权制度对软件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软件企业技术创新。创新是软件产业发展的“灵魂”,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长盛不衰的动力。该制度是一种推动和保障软件企业技术创新的基本制度,建立和健全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制度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机制。建立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保证软件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不流失,并获得生产经营的独占权,及时收回投资。另一方面,计算机软件的这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又推动了软件企业技术创新向更高层次发展。由于这种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了软件企业技术创新成果,使其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样就可以激励这些企业继续进行技术创新,吸引研究开发投资,形成良性循环,达到持续进行技术创新的目的。可以说,技术创新是软件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软件企业创新优势进入市场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证。

(2)提高软件企业竞争力。软件企业的竞争体现在市场上,市场的竞争体现在其产品上,产品的竞争体现在技术上,技术的竞争体现在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上。就软件企业而言,技术是其生存的前提,技术保护是维持其生存的保证。只有不断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软件,依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占领市场,才能取得竞争优势。

(3)保护软件企业对其劳动和智力成果的正当权益。知识产权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智力成果关系,软件是一种富有活力的智力成果,更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的调整。知识产权法律通过调整软件开发者、投资者、应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能对软件产业发展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优化软件产业结构,又能切实地保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业主的正当权益,维护软件市场流通秩序和软件产业竞争秩序。

(4)知识产品的市场化需要维护知识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计算机软件版权制度是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知识产品产生后要进入市场流通,否则难以产生社会价值。这就必须解决知识产品市场有序化的问题。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品市场化必须出现无序化。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品所有人不仅将得不到市场回报,反而连开发知识产品的成本都难以收回。

(5)促进软件产业国际化以及软件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就是实现软件产业国际化的重要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软件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也是十分重要的。这方面的合作与交流除涉及到技术上的可行性外,还必须考虑诸如技术成果分享、所有权等知识产权问题,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就能够为这些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提供保障。

(6)经济发展需要资源的有效配置,知识产权成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从经济学角度看,产权安排属于制度结构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知识产权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权,在经济学上表现为一种经济资源,在企业中还表现为一种经营资源。资源优化配置是为最大限度减少宏观经济浪费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而对现有技术成果与各种投入要素的有机组织。资源优化配置是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这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亦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主要体现于知识产权制度最终促进了知识创造和创新,推动了技术进步,而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3.计算机软件版权制度在地区经济中的作用

(1)计算机软件版权制度在印度经济中的影响

印度自1991年实施改革以来,经济增长速度在加快。1992~2001年10年间,印度实际GDP的平均增长率为6.06%,成为世界上经济增速最快的国家之一。1997~2002年,印度连续5年经济增长率在5%左右,其中2001~2002财年为5.6%;2003年更是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第四季度GDP增长率达到10.4%,创历史最高记录。根据印度中央统计局(CSO)统计,于2004年3月21日结束的2003财年印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2%。从产业结构来看,印度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发展缓慢,第三产业发展迅速,经济发展主要依靠服务业的拉动,其中仅信息服务业的产值就约占印度国内生产总值的7%。据印度全国软件和服务公司协会统计,在2004年3月底结束的2003财年中,印度办公支持服务和软件的出口收入首次突破100亿美元大关,达到125亿美元,比上一财年增长31%。其中软件出口收入达89亿美元,比上一财年增加25%;办公支持服务的出口收入为36亿美元,同比增长46%。印度信息服务业特别是软件服务业的迅速发展为世人瞩目。

据世界银行对各国软件出口能力的调查结果显示:印度软件出口规模、质量和成本3项综合指数居世界第一。印度目前是世界五大软件供应国之一,是仅次于美国的软件大国,出口额占全球市场份额的20%,印度软件远销世界91个国家。全世界知名的32家电脑公司中,印度占15家。美国是印度软件产品最大的市场。美国客户购买的软件产品,60%是印度生产的。在全球软件开发市场中,印度占据16.7%的份额。而1990年印度软件的出口额几乎为零,但1999年达到46亿美元。其中印度软件公司在为世界各国解决千年虫的问题上赚取了30亿美元。

印度软件产业的发展及其经济的飞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印度的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制度。印度政府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打击盗版的需要,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于1994年对其1957年的着作权法做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于1995年5月生效,它明确规定着作权所有者的权利、对软件出租者的态度、用户备份软件的权利和对侵犯着作权的惩处和罚款,使印度成为国际上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最严厉的国家之一。它第一次清楚地阐明了着作权人和用户的权利,禁止未经许可出售、出租或供给他人出售、或出租任何计算机程序的拷贝。修正后的着作权法对软件着作权违法者将处以严厉的惩罚和罚款,他们将同时面临民事和刑事指控,包括最高可达20万卢比的惩罚,或7天到3年的监禁,或二者并罚。2001年印度IT法案生效,为保证印度信息技术的稳步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鼓励印度软件公司严格按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生产产品,印度政府还制定了世界上最严格的知识产权和反盗版法律法规,建立了权威的国际质量认证机构和软件试验基地。

由此可见印度有效的计算机软件版权制度对印度软件产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2)计算机软件版权制度对日本经济的重要影响

在国际市场,尽管日本在半导体、电信设备、计算机硬件产业方面具有很强的竞争力,甚至在游戏机软件以及生产应用型软件(如机器人软件)上也具有较大优势,但在计算机软件上却始终未能建立起相应的国际竞争力。日本政府在推动软件产业的发展上曾进行过一些较大规模的努力:①20世纪60年代,日本通产省设立了“超高性能计算机项目”(1966~1971年),并针对其软件发展需要建立了由NEC、富士、日立、日本产业银行共同投资的日本软件公司,但1972年宣布破产;②为推动中小独立软件开发商的发展,1970年日本通产省成立了信息处理促进协会(IPA),由IPA组织了软件模块项目和软件生产技术发展项目,但由于资金资助不足以及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缺乏使得计划未能达到预期效果。软件盗版也受害日本经济。据估计,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日本使用的商业软件中约有67%是盗版的(美国为35%),这造成了日本每年大约20亿美元的损失,与日本1997年计算机软件市场规模110.2亿美元相比,损失相当于18.2%。由上述可以看出,日本不合理的计算机软件版权制度对其软件产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制约和损害。

(3)计算机软件版权制度在我国经济中的作用

我国的软件产业是伴随着计算机的发展而不断壮大的。20世纪80年代,随着个人计算机的普及,以国外软件移植和汉化为主的民族软件业得到了发展,开始了产业化的历程。十几年来,我国的软件产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1999年的净产值达176亿元。为了对软件产业进行保护,我国国务院于1991年6月就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颁布实施了近10年。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又对原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做了适当的修改。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修改后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