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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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构建中国知识产权的交易制度(3)

1.知识产权交易的二元主体结构和二元市场结构

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着以买方为中心的买方市场和以卖方为中心的卖方市场的这样一个二元市场结构。知识产权的特征是交易双方通过协议或合同,由一方提供知识产品,另一方偿付知识产品的价格而进行的。知识产权交易的主体包括了知识产品的转让方和购买方两个主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主体,知识产权的交易便无法进行。这种二元的主体结构决定了二元的市场结构,并显示出不同的市场特点。从知识产权交易的过程看,主体之间是围绕知识的所有权而进行交易活动的,交易的客体是知识产品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是依附于知识的,知识产品是所有权的形式,所有权是知识产品的灵魂或内容。

(1)在以买方为中心的买方市场,知识产权的购买方处于主导地位。买方在功利性驱动下,追求高额的经济利益。买方在挑选技术商品时,除了要求新技术开发的产品能满足市场需要外,还要求新产品简单,价格低,易于开发市场等。因此,在知识产品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其实质只是知识产品的绝对数量上的供大于求。而在易进入市场、技术易吸收转化、价格合适等方面符合买方需要的知识产品不多。这使得买方市场中的买方虽然处于主导地位,但实际上并没有多大的选择余地。买方市场这种“两难”状况(知识产品总量的供大于求和符合用户需求的知识产品供不应求)说明必须加大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其方法是买方向卖方靠近。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它的核心资产是知识。知识含量越高,最终产品的价值就越大。融入到产品中的知识越多,产品就越难仿造。但企业光有这种认识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对知识产品的一定了解,同时具有将知识产品投入到商业应用中去的创新能力。这样,买方市场上供大于求的那部分知识产品会逐步减少,供不应求的那部分知识产品会逐步增加,知识产品的供给与需求才会趋于平衡。这时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属于科研推进型,重心在卖方一侧。加大买方市场科技成果有效供给的另一方法是卖方向买方靠近,即提高知识产品与市场的符合度,从企业的需要、市场的需要考虑研究与开发活动,这是对卖方的要求。由于买方市场上科技成果供给与需求状况比较复杂,需要同时对买方与卖方进行激励,从而改善知识产品的供求状况。一般来说,这时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属于市场拉动型,重心在买方一侧。

(2)在以卖方为中心的卖方市场,知识产品供不应求,知识产品的转让方处于主导地位。在卖方市场中,进入市场交换的知识产品符合买方的需要,但总量上是供不应求的,这同样不能满足买方对知识产品的需要。与普通商品的卖方市场不同的是,知识生产者除了关心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上获取利益以满足物质层次上的需求外,同时还希望更多的科技成果进入买方的生产过程,使科学技术转化为直接生产力。在卖方市场上,知识产品总量和符合用户要求的知识产品数量均供不应求。解决的办法是加大知识生产的投入,激励知识生产者生产出更多的知识产品。这种知识产品必须符合市场的需要,否则,又会导致向买方市场的复归。这种情况下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实际上属于市场拉动型,市场对科研成果供应一侧起主导作用。

以买方为主导地位的买方市场,在知识产品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实际并不能满足买方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以卖方为主导地位的卖方市场,同样不能满足买方对知识产品的需求。这种市场结构的分割是不利于科技成果商品化的,也不利于经济建设吸收科技成果。关键是改变对立的二元市场结构的互斥性为互吸性,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动态平衡结构,运用市场的供求机制来调节知识生产。

2.知识产权交易的客体

(1)科技成果商品化——技术商品

技术商品和实物商品在交易过程中有很多不同。实物商品的交易一般是所有权的交易,买方在购得实物的使用权的同时,也购得了实物的所有权。技术商品在绝大多数交易中,买方不是购买技术商品的所有权,而是购买技术商品的使用权。这种技术贸易的交易方式,是由技术商品的所有权特性所决定的。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和独占权,即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是唯一的、绝对的;所有者对其财产具有所有权,也就同时排除了其他人对该物的所有权利。技术商品作为一种财产,其所有权除了具有以上一般特性外,还具有它的特殊性。一是利润增值性强,一是财产独占性弱。买方购买技术最直接的动机,不是为了满足使用者的一般需要,而是为了追求能给使用者带来的超额利润。但这种财产是一种思想财富,不能控制,一旦传播出去,就无法收回。知识商品在传播过程中会出现所有权的流失,不但所有者失去了知识财产的独占性,也使得所有者失去了商业利润。由于技术商品对所有权的控制有困难,我国以往的技术贸易中,主要是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进行交易。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知识产权交易和使用还存在问题,假冒、仿制等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损坏了购买技术商品所有权一方的利益,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交易是缺少积极性的。而知识生产者一方对技术成果也缺乏保护意识,申请专利权的不多。还有的成果所有者为获取更大利益,未申请专利权,采用许可证贸易形式向一方或多方转让成果使用权,其后果是无法阻止第三方对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或实施、公开此项技术,最终仍然丧失独占权。随着经济体制制度的不断完善,经济法规的立法、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更由于市场本身的竞争性,越来越多的技术贸易会是围绕知识产权来进行交易。作为科技成果接受者的企业,由于确立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主体地位,从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看,都必须抢占市场的制高点,致力于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因而在科技成果应用方面,今后的趋势更多的是购买技术的所有权以换取对市场份额的独占和垄断。

(2)知识商品应具备的条件

一般来说,蕴含科技知识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使二元市场结构趋向供求平衡。

①技术的先进性。它标志着技术的水平或创新的程度。企业购买技术的所有权,是为了促进本企业技术进步,使生产力大幅度提高。并且该项技术在相对一段时间内仍保持在该领域的领先地位,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②技术的成熟性。指技术的原理及其所揭示的自然规律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用户在使用该项技术时不会出现失效和错误,勿需再作改进便能取得预期的满意效果。

③技术的适用性。只有具有适用性的技术,才会实现知识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

④技术的经济性。指技术的转让价格合理,适合买方的经济承受能力。经济承受能力包括购买该项技术的费用和应用该项技术时的配套投资能力,以及新产品开发市场的费用等。

具备以上四个技术特性只是技术商品化的必要条件,但作为技术所有人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一般采用专利保护和专有技术保护这两种形式。专利保护是在知识产权交易中,技术客体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同时转让,技术所有人在出让技术商品的使用权的同时,也丧失了技术商品的所有权。它主要靠专利法来保护交易。专有技术保护是在知识产权交易中,技术所有人在转让技术商品后,仍保留再次向第三方出卖该技术的权利。技术购买者在获得技术商品的使用权后,能否再向第三方转让该技术,要由双方协议来决定。它主要靠技术合同法来保护交易。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转让方为了保持先进技术的垄断,出于种种因素考虑,如该技术难以模仿,专利保护难以实施,该技术生命周期短,易被更先进的技术发明替代等原因,大多采用专有技术保护这种形式。如日本技术转让中,75%涉及专有技术,我国的技术引进合同中,含有专有技术的合同也占90%以上。因此,知识产权交易的客体与单纯的技术交易客体根本区别在于技术的独占性以及对技术秘密的保护,它对技术市场的完善程度以及法律环境要求更高。

3.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

知识产权的交易是伴随着知识商品的交易进行的,知识形态的商品与普通实物商品最大的区别在于它的信息特征。知识产权的交易依赖于信息市场,狭义的信息市场是指信息商品的交易场所;广义的信息市场是指信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它包括咨询市场和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的存在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化的前提。建立面向市场经济的科技新体制,一个很重要的任务便是建立和完善信息市场。通过信息市场来调节知识的生产并将知识(信息)生产与社会物质生产连接起来。在这里,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对知识产权的交易起着重要作用。

(1)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功能

①供求机制就是调节信息市场的知识产品的供给与需求矛盾,使之趋于相互平衡的市场机制。供求机制最主要的功能是及时地、灵敏地反映知识生产的内在矛盾,为知识生产者和知识消费者的活动提供信号,指示方向,并通过其他市场机制的交互作用来实现社会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前面所分析的二元市场结构之平衡,便是由供求机制来进行调节的。但信息市场这种调节机制较之实物商品市场的供求调节机制困难得多,其原因在于信息商品的需求状况要通过实物商品的供给与需求,或者说实物商品的生产与消费的状况的折射间接反映出来。因而欲使信息市场供求机制充分发挥其功能,便要使知识商品生产与实物商品生产紧密结合起来。

②价格机制就是通过价格的涨落来调节商品的需求量与供给量,指导知识商品生产与消费的运行机制。当知识商品的供给大于需求量,价格便下跌,知识商品供给量便减少,知识商品需求量便增加,由此反复运动达到需求与供给的平衡。在信息市场,以信息形式存在的知识商品的价格比较复杂,而且,知识商品的价格与价值之间背离性很大。由于在知识产权交易中的技术商品是以发明者的个别劳动量所决定的,知识商品的价格因素除了知识生产者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所消耗的体力、脑力和物质资料外,还与新技术应用可能带来的高额利润有关。而知识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实现情况往往与买方的技术吸收能力、市场开发能力和管理水平有关。另外,如果对专利技术的法律保护和对专有技术控制弱,使得先进技术易被复制,那么技术商品的价格也会大大低于它的价值量。

③竞争机制是指在科技成果商品化条件下,反映知识商品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为利益驱动而产生的行为特征和相互关系。它起着对刺激知识生产和实现知识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动力的功能。在知识商品交易的信息市场上,一般存在着三种竞争机制。第一种是知识商品生产者在买方市场上的相互竞争。由于知识商品的供过于求,促使知识生产者一方面生产出更适用于买方的知识商品,吸引买方更多地采用科技成果,另一方面降低知识商品的价格,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的转化。第二种是知识商品消费者在卖方市场上的相互竞争。由于卖方为主导地位的知识商品供不应求,买方之间为争夺有限资源展开竞争,竞争结果促使知识商品价格上扬,刺激知识生产,增加对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从而增加科技研究的产出。第三种是二元市场结构动态平衡时知识商品生产者与知识商品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知识商品生产者力图提高知识商品价格,知识商品消费者企图降低知识商品价格;同时,知识商品的买方与出低价的卖方相吸引,知识商品的卖方对出高价的买方相吸引。竞争的结果是进一步扩大了知识生产和知识商品市场。

(2)信息市场的培育和完善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一般是在信息市场进行的。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必须充分发挥信息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功能。同时,就信息市场培育和完善而言,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

①建立知识产权交易的中介组织

由于知识产权转让双方属于不同的利益群体,中介机构的任务便是以生产为中心的企业的具体组织者。一方面,中介机构为知识产权所有者寻找最需要某项科技成果的企业;另一方面,中介机构又为企业提供能产生最大市场经济利益的科技成果,这就是中介机构的咨询功能。同时,中介机构还应具有担保功能并能及时回收对科技研究的投入所消耗的成本。监督职能是监督转让双方履行转让协议或合同,特别是监督技术转让方对技术接受方所提供的技术服务能否及时实行,一旦出现违约现象和争议,中介机构能及时进行调解。在目前,我国经济技术比较落后和法制不完善、法制观念淡薄的情况下,特别需要这种中介机构。当前实际中的知识产权交易中介,往往只具有咨询与设计服务的功能,而不具备担保与监督的功能,这可能是影响科技成果转让的一个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