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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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构建中国知识产权的创新制度(2)

知识产权交易中,这样的例子也很多,比如向专利权人付费取得专利使用许可而不是进行仿冒。这实际上在向我们提醒意识形态的作用。一方面,行为者在行为时要计算他自己行为的成本和产出;另一方面,因为每一个人的个人行为都会受到一定的习惯、准则和行为规范的调节,他也会考虑规则,而对规则的考虑正是因为人们受到了自己内心的道德观和价值观的支配,可见灌输道德观和价值观等属于意识形态范畴的内容是有作用的。良好的知识产权的意识形态不仅会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潜在效率成为现实,而且还能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供超常规效率——如果人们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遵从是发自内心的,而不是强加的、被迫的。

成功的意识形态将促使一些群体不再按照成本与收益的简单的、享乐主义的和个人的计算行事,因此成功的意识形态能起到软化搭便车,从而降低交易费用的功能。由于知识资产存在显着的外部性,人们如果纯粹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就会倾向于采取机会主义的做法——搭便车,所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形态,使得自觉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成为意识形态的主流,将会有效地克服搭便车问题,从而降低知识产权的交易费用(主要是履行费用)。当然,这种主流意识形态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政府推行的手段建立,但更关键的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合理性。那么,更进一步地说,对该制度合理性的分析和评价对于建立主流意识形态也很重要。

二、构建中国知识产权创新制度的实践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

20世纪70年代资产证券化在美国诞生,给传统的金融理论和实践带来深刻革命。基于其深刻的创新内涵,资产证券化从范围到交易金额都获得长足发展,是20世纪后30多年发展最快、影响最大的金融创新。作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深化,并在知识经济发展的有效推动下,知识产权证券化(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ization)应运而生,为挖掘知识产权价值,促进知识产权转化,推动科技进步,提供了有效的金融支持手段。

美国Pullman Group于1997年以David Bowie所出版唱片特许使用权为支持发行证券,成功地从资本市场融资5500万美元,成为第一笔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之后的几年时间里,知识产权证券化在美国得到较快发展。日本经济产业省从2002年开始对信息技术和生物领域等企业的专利实行证券化经营。菲律宾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关理论工作者提出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思路。在我国,刘燕华于2003年指出,要创新金融手段,对重大科技专项实行证券化融资。

从已有的理论与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主要是指以知识产权及其衍生的特许使用权为支持,面向资本市场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金融交易,并在证券化过程中充分运用结构金融原理,对知识产权的收益和风险进行结构性重构,构造资产池(Pooling),进行必要的信用增级,提高证券信用级别。一般而论,知识产权必须能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可控的现金流,才可通过证券化融资,具体地如专利权、版权和商标等,以及由这些基础资产衍生的特许使用权。

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市场动力

在短短几年时间里,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够得到较快发展,除了外部力量推动外,关键是具有内在的市场动力,这些动力在国内也一定程度存在,构成国内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的客观基础。

(1)来自科学技术进步的动力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数量和价值呈几何级数增长,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丰富的基础资产。根据Pullman Group的估计,全球知识产权价值高达1万亿美元。国内知识产权也呈快速发展态势。以专利授权数为例,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1年专利授权数达到114252件,比1990年增长20%,比1991年增长36.4%。在知识产权迅速增长的同时,转化率低的矛盾也更加突出。尽管知识产权转化率低的原因有多方面,但融资渠道不畅是主要矛盾。知识产权转化一般涉足高技术产业,具有显着的高收益和高风险金融特征,与商业银行吸存放贷,替客户转移分散风险的基本经营特点存在矛盾冲突,因此商业银行一般不宜介入。科技进步迫切需要金融创新的积极跟进,创造出适合知识产权转化的金融工具,解决金融瓶颈约束。这正是知识产权证券化诞生和发展的宏观经济动力。

(2)来自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动力

从微观经济层面看,知识产权所有者是证券化的最大受益者。首先,知识产权所有者通过证券化能够及时将知识产权变现,实现知识价值,获得必需的融资。其次,经过精密结构化设计和信用增级的证券,一般具有较高信用级别,如经DCR评级的知识产权支持证券大多数为A级,能够有效地降低融资成本,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再次,在证券化交易结构中,经过真实出售实现破产隔离后,不仅减小投资者的风险,而且也有效减少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风险暴露。同时,知识产权证券化一般将融资设计为不可撤回,使风险进一步减小。最后,由于证券化的本质是以知识产权可产生预期现金流为支持,并不要求彻底出售产权本身,知识产权所有者仍可保留对产权的控制权。这一点是非常有意义的,即可让产权所有者充分挖掘知识产权的价值,也使产权所有者有机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发,引领技术进步。在多元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追逐微观利益,毫无疑问,知识产权所有者必将成为证券化发展的有力推动者。

(3)来自投资者的动力

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积累了大量金融资本,造就了一批潜在投资群。到2002年底居民储蓄已达到817万亿元,各类机构投资者也初具规模。追求增值是资本的天性,巨额的金融资本不断寻求合适投资对象。可以说,国内目前缺乏的并不是金融资本,而是对投资者有价值的投资工具。知识产权支持证券的优良品质,一定程度可以填补投资工具匮乏的空洞。

首先,以破产隔离、信用增级和资产组合为主要特征的证券化交易结构,使知识产权支持证券的信用基础直接基于知识产权本身,将知识产权原始权益人(Originator)的管理和各种经营风险隔离在外,并经过信用增级和资产组合的风险对冲后,证券风险较小。

其次,证券化可以让各类投资者有机会相对安全地投资于高科技,分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

再次,投资者(包括风险资本家)无需直接投资于各高新企业,通过构造知识产权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就可间接投资于各类高新技术产业,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最后,结构设计是证券化的长处,利用这一长处可设计出具有不同收益和风险结构的证券,满足具有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要,广泛调动各类投资者。知识产权支持证券良好品质与寻找出路的金融资本相结合,从投资需求方面,必将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产生较大拉动效应。

(4)来自各类市场中介的动力

国内市场中介,如资产评估机构、保险担保机构和信托管理机构等,已经初具规模,给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初步基础。而且,面对知识产权的巨大市场和快速发展的态势,各类市场中介为了拓展市场,赚取中介业务收入,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必然采取积极介入和推动的态度。更重要的是,对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新型业务,谁能先行一步,谁就可凭借先发优势,确立其在这一新型业务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因此,无论从占领现有市场考虑,还是从抢占未来市场主动权考虑,市场中介都具有积极性,是推动证券化发展的一股不小动力。

2.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

(1)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的选择

根据政府部门在证券化交易结构中的参与程度,可以将证券化模式划分为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和混合型三种。在我国选择政府主导型,或者更侧重于政府主导型模式比较恰当,原因主要有四点:

①相对而言,我国社会信用基础比较薄弱,资本市场还不很成熟,客观上需要政府部门在新型资本工具导入期深度介入,给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必要信用基础,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有效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

②从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看,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参与,给予必要的扶持,尽快让这一金融创新发挥实质作用,解决知识产权产业化的融资瓶颈,为科学技术发展创造高效的金融环境;

③相对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和复杂程度高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更需要政府给予支持和技术指导,不能完全交由市场运作;

④国外的经验也说明,起步阶段采取政府主导型模式是有益的。美国早期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成立了多家机构,专门为证券化提供信用支持,充当造市商的角色,属于非常典型的政府主导型模式。这种模式对推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解决住房金融问题,做出了非常突出的贡献。

(2)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结构设计

整个交易结构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各参与主体在交易结构中各司其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保证交易高效、安全运行。

①真实出售阶段。知识产权所有者,又称原始权益人,将知识产权通过合同,以契约的形式出售给专司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形成知识产权的真实出售。知识产权所有者通过产权出售获得融资,SPV通过真实购买获得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②证券设计与发行阶段。根据知识产权期限、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行业等特点,SPV对其风险和收益进行结构性重组,构造资产池,实现风险对冲,降低总体风险水平。综合考虑成本和信用等级因素,进行必要的信用增级,保证证券达到投资者要求的信用级别。结合信用增级并考虑证券销售的目标市场,对证券的档次、期限和利率等进行具体设计。根据具体情况,对证券发行有选择地进行私募或公募。如果采取公募的方式发行,需要聘请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在这一阶段,SPV一般还要聘请信用增级机构对证券提供有关担保,聘请有一定知名度的评估机构对证券进行评级。

③证券发行后的管理阶段。证券发行后的管理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对知识产权使用的管理,防止知识产权价值的外溢,维护原始权益人和SPV的利益,一般由知识产权所有者及SPV完成。另一方面是与证券有关的财务管理,保护证券化参与各方的权益,一般由SPV指定托管人(Trustee),如有实力的商业银行负责,主要是将从产权消费者那里收取的使用费作为本息偿付给投资者,将剩余收益返还给SPV,并提供其他资金和账户的专业管理。

(3)知识产权证券化中SPV的构造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构建SPV同样是整个交易结构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融资成败。SPV是专为知识产权证券化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其全部职能是完成证券化的各项工作,除此之外不能有任何其他经营业务。在美国,一般由有关私营公司成立SPV,履行相关的职能。根据我国情况,在政府主导型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下,SPV的构造不宜完全由市场运作,应将其设计为由政府出资组建或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机构,既可为投资者提供基本的信心支持,又能保证国家技术产业政策的贯彻。具体地,可以考虑由政府的科技主管部门与有关技术产权交易所联手组建独立的公司,主要由国家出资,同时吸收部分社会资金,专门履行SPV的职能。在地域上,可先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等技术密集地区组建,保证SPV汇集知识产权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能够实现风险充分对冲。日本、菲律宾等国提出的证券化思路,也主张由政府出资组建SPV,对知识产权实行政府采购,然后进行证券化。这个思路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

(4)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信用增级结构安排

考虑到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点,比较理想的信用增级结构安排应该是,内部信用增级与外部信用增级相结合,政府信用增级与商业化信用增级相结合,具体构想如下:

①通过设计证券的次级结构(Subordination Structure)实现证券的内部增级。一般可将证券设计为三级:第一级为高信用等级债务证券,面向普通的投资者发行,可优先获得本金和利息偿付;第二级为中级债务证券,面向追求高收益投资者发行,收益率高于第一级证券,但本金和利息偿付的次序位于第一级债券之后;第三级为吸纳风险的权益证券,一般由SPV留存,或出售给专为证券化提供信用升级的政府部门,其利息和本金只有待第一、二级证券的本金和利息全部支付完毕才能支付。按照此结构安排,下级证券为上级证券提供了事实上的信用担保,而且不需要额外的信用增级成本,比较经济。三级证券之间的比重,根据具体信用增级要求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