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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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构建中国知识产权的创新制度(5)

(四)技术转移机制:政府在知识产权创新与转移中的作用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并不意味着就形成了民族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的转移机制应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我国目前的情况是,高技术项目均由国家组织实施,有关部委(例如原国家科委)对高技术项目(例如863项目)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在此情形下,项目承担人只对项目实施主管机关负责(例如提供够数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技术蓝图、软件),而不会考虑技术转化的问题。而企业因为不是出资人,既无法接触这些成果,又无权接触这些成果。项目承担人关心的是是否得到鉴定通过,是否可以获奖,而不是成果能否转化。在此情形下,很多成果达不到实用的程度。高新技术要转化为生产力,不应该只有一个可行性,而需兼备三个可行性——科学上的可行性,工艺、装备、技术和工程研究开发的可行性,经济效益的可行性。因为只对项目实施部门(或专家组)负责,许多项目技术成果只具有“科学上的可行性”,而无工业开发和经济效益的可行性。科研成果束之高阁。企业无法接近科技成果,得不到实用的技术,导致科研与企业创新成为两条平行直线。因此,应由政府组织建立项目实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中介联系机制。

建立这个机制的可供选择方案如:(1)任何应用性的科技项目的实施人中至少应包括一个企业。企业参与项目研究可以以技术人员参加或按比例追加研究经费,然后由企业、项目承担人、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知识产权的行使方法;(2)任何应用性项目,必须以在企业中实施或至少由一家企业提出工艺应用性或经济效益报告作为结题的条件;(3)项目评审、实施、鉴定等各环节与企业保持良好的合作;(4)鼓励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建立联系。目前,教育部正在提倡与地方政府共建着名大学。这一思路对于改善办学条件,促进高校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无疑是十分重要的,方针完全正确。但是,我们还应鼓励企业与大学共建,或企业与教育部共建大学。企业与大学共建高校,更有利于大学实验室的成果直接流向企业。

投资人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有决定性的控制权,但这种控制取决于资助的性质。美国就是利用政策资金引导知识产权流向产业界比较成功的国家。例如斯坦福大学的集成电路系统中心,所需的资金中有1200万元来自19家公司,800万元来自国防部。哈佛大学遗传学系正是杜邦公司投资600万美元建立的。而在日本有三分之二的大学与企业有联系,10亿美元以上资金的企业中有90%的与大学有合作关系。日本企业不仅投资本国大学,甚至大量投资美国大学,从中获得技术回报。在我国,企业与高校共建进行知识产权创新的可供选择方案如:(1)大型企业投资大学,共享知识产权成果;(2)企业投资大学的实验室,共享知识产权成果;(3)大学实验室与企业共同开发高技术项目,创办高技术产业,大学以技术入股;(4)提倡企业与教育部或地方政府共建大学。

1.帮助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新的主体

为提高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使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必须加强对企业的创新投入,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1994年,美国对研究与发展的投入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7%,达1720亿美元。这些经费中对企业的资助份额高达70%。政府对企业的资助主要通过三种基金方式来实现。一是建立小企业创新基金,一般资助500人以下的小公司。因为许多发明创造均由小公司完成,再者,在小公司工作的技术人员多,就业机会多。二是技术再投资基金,一般由政府与企业各出一半,支持技术转移。三是设立先进技术基金,每年提供约5亿美元资助大公司的高技术高风险项目。政府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资助并不要求回报,只要研究开发获得成效,企业得到发展,政府的目的就达到了。由于我国对企业技术创新投入不够,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缺乏创新能力,追求短平快项目,代理外国高技术产品成为一些企业的主要业务。导致高新技术产业上不了台阶,形成有利润无技术,有市场无产品的局面。

2.政府采购

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政府应通过采购计划,促进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因为新产品的市场化接受和市场形成需要一个过程,政府通过与环保、能源、信息、农业等政策相结合,制定高新技术产品采购计划,将有效地扶植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与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转移。政府的采购计划,也将大大加速高技术产品市场的形成,刺激高新技术产品消费。

3.国有大中型企业与公立大学组建研究开发财团

国有大中型企业资金雄厚,技术实验设备先进,中试与规模生产能力强,也有一定数量的研究人员。而大学与科研院所则具有专门的人才、设备与科研攻关的经验。在高新技术时代,即使是一项科技计划也不是一个公司能承担的,例如集成电路中的关键产品DRAM(随机存储器),其存储容量增长非常之快。这是带动计算机工业的关键技术,其研发与设备费用急剧增长。有人估计,建一个16MB的DRAM全工序工厂约需投资7亿美元,建一个64MB的DRAM工厂则需投资10亿美元,而开发与制造1GB的DRAM芯片工厂的总投资将达到150亿美元。集成电路技术不仅需高强度投资,而且若要参与竞争,则必须进行持续投资。这种研发成本与风险不是一个公司能承担的。因此,必须由政府出面联合工业界,进行集团化协作,形成技术与资金相结合的财团。在这方面,外国一些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例如美国政府组织的半导体制造技术财团、韩国的集成电路亚微米计划、新加坡国家亚微米计划都是政府、企业与大学合作开发技术的成功例子。

(1)企业与大学的合作集团公司

在企业与大学合作方面,还有一种模式是企业出资,大学出技术与人才,组建高新技术产业集团公司。如在高温超导领域,微电子和计算机公司与休斯敦大学共同组建的高温超导材料研究公司。杜邦公司、惠普公司与阿拉斯实验室共建的超导研究公司。在美国,近几年已有200所大学、研究机构与1000多个工业企业合作形成高新产业集团。

(2)企业、大学、政府组建研究中心

政府、企业与大学三方合作,组建国家合作研究中心。在这个中心里,企业以会员身份参加,缴纳会费。在中心,政府体现的是服务职能。根据美国的做法,这种中心60%~70%的费用由工业界提供,这是大学科研成果向企业转移的一种有效形式。

4.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

政府不仅向企业提供服务,而且要组建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我国技术转让缺少组织,而组建的技术市场又难以真正起到高技术市场的作用。一些技术市场不交易技术,而主要由他人承包进行商品零售。更有甚者,一些不法之徒打着技术市场的牌子,坑害消费者。鉴于我国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计划性,以及资金来源的复杂性,我们建议,由国家科技部门组建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并由此中心领导,在各地建立相应的地区中心。由中心组成网络,吸收全国各地企业、大学、研究院所,以会员形式参加。国家新技术转移中心是国家技术转移的权威机构。其职能包括:(1)向全国企业界免费提供国家技术成果信息;(2)接受国家技术成果登记(包括商业秘密的登记)、评估工作;(3)技术服务咨询;(4)代表国家审批有关技术合同,行使着作权集体管理职能;(5)制定有关技术转让政策,向立法部门提供有关立法或修改有关技术转移法律的建议。

关于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国际上也有些模式可供选择,如日本的技术交易所模式、英国国家技术集团模式、法国的科技成果推广局模式、美国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模式。其中英国技术集团(BTG),由英国国家研究开发公司与国家企业委员会合并而成,是一个专门以新技术为对象,以高额风险投资支持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机构,有国家授权的保护专利和颁发技术许可证的权利,在国际上颇负盛名。美国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是美国国会建立的联结美国公司与联邦实验室,将政府研究成果实用化的枢纽,是专门为促进联邦实验室和工业界之间技术转移而设的专门机构。英、美、法、日等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模式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