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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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构建中国知识产权的创新制度(4)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国家对科技发展的计划工作。政府确定“科教兴国”战略,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高科技发展的政策文件。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强调所有技术项目成果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既没有必要的,也无可能。例如药品甚至一般食品的包装都可以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这种知识产权对国家技术创新并无实质意义。我国1998年1~12月共受理专利申请达到121989件,授权67889件。这个数字使用中国成为专利大国之一。然而,为什么美国能保持高额的技术出口?为何能在高新技术领域遥遥领先无可争辩地成为高科技大国?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其掌握了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而这些自主知识产权中又以技术秘密最具有商业应用价值。有鉴于此,我们建议,我国政府在制定高新技术发展政策时,应以在关键技术领域创立自主知识产权为政策目标。

(二)建立政府部门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与协调机制

我国科技计划是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其中火炬计划系国家科委提出,由中央政治局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国家科委组织实施。参与执行该计划的单位包括大中企业、大专院校、各地方政府的科技园区。项目重点发展技术领域包括:新型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攀登计划”由国家科委会同国家教委、中科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和卫生部、农业部等有关部委共同遴选项目。863计划由科学家倡议,原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草拟纲要,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2月,863计划实施,实行专家负责制。国家科委是项目的实施单位。展望计划是一项旨在调动海外各种资源、推动留学人才为国服务的计划,1993年10月由中国青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会共同拟出。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自1982年,由计委、科委等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组织。高等教育211工程由国家教委提出,《211工程总体建设规划》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财政部发布实施。丰收计划于1986年由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富山计划由林业部组织实施(九五期间)。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由国家科委提出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分别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等部门实施。此外,国家教育部等各部委分别组织实施一大批纵向项目,例如,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博士点基金计划、青年基金计划。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等科技部门也组织实施一大批科技项目。

这些项目构成了我国科研项目的主体。国家的科技投入相当一部分都流入了这些项目。而国家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除国家版权局、国家专利局(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局外,有关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工作则由外经贸部负责,外交部协同。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广播电视局、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医药监督局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都在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例如国家医药监督局发布《药品行政管理条例》、原化工部发布《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等等。

各行政主管部门基本是平行(级)机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政策方面乃至根据各部门建议为基础的立法之间缺乏协调。例如知识产权中,专利、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均可以转让,而着作权却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转让。由于主管部门不同,同一承担人承担两个不同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其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等方面也相距甚远。目前除应继续强化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外,还应大力做好协调工作。

(三)协调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政策

研发自主知识产权,发展民族高新技术产业,依靠国家政策导向。在高新技术计划项目管理中,目前除863计划外,其他高新技术计划都没有发布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规定。知识产权政策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晰的产权界定

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界定产权。我国高新技术开发过程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产权界定不明。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形成知识产权的资金来源复杂,主管机构交叉重叠。国家是知识产权创新资金的主要投资人,而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是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实际也投入了资金,例如支付工资。项目又由具体自然人完成。这样在完成项目单位、实施单位与国家之间形成复杂的产权关系。包括实施单位与个人之间的职务工作关系,承担单位与主管部门之间的上下级关系,承担单位与项目主管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科技计划项目成果产权界定很不清晰。例如完成项目的学术论文版权到底归谁所有,没有明确规定。而承担单位又分别属于不同主管部门,例如教育部系统、科学院系统。根据有关大学及科学院的规定,职务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单位所有。实际上,国家出资,成果成为各具体部门的财富。然而,部门对成果的所有权关系并未得到法律确认。由于产权不清,外在性的存在,导致市场部分失灵,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的效率很低。只有产权的确立才能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界区明确化,从而形成知识产权转化的动力。产权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技术进步,提高了社会生产力。

2.资金引导机制

资金是引导知识产权创新的主要工具。国家必须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是涉及国家安全与长期的经济与政治目标、可持续发展、科教兴国与知识经济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问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不仅仅意味着拥有专利,而是意味着在独立自主的条件下能否实现某一技术。建立资金引导机制,首先要选择国家关键技术领域,以及我国具有长远发展前景,对环境、生态、人民健康等领域具有根本意义,或对国际、科技、教育有重要意义的领域,或是可以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领域。要引导国家宝贵的资金流向这些领域,而不是因人而异,因人设题。条件成熟时,应建立国家科学与教育银行。科教银行应是支持技术(尤其是高技术)研究、技术创新与教育事业的政策性商业银行。

3.激励机制与教育知识产权制度要有利于鼓励创新

既包括精神上的鼓励,又包括物质上的激励。一些企业可以采用年薪制,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入股,参与企业经营,允许知识产权人持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权,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意识培养,发展知识产权教育,造就一批既懂得企业经营又具有知识产权知识的高级管理人才。

4.知识产权政策中利益的平衡建立

平衡的利益机制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目标。在高新技术领域,这种平衡是极其脆弱的,因为投资数亿美元研究开发出的产品,可能被数美元的低成本予以复制。然而,严厉的保护政策也会使权利的天平倾斜。在数字时代,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扩张,公共利益的范围愈来愈小。这一问题在版权政策中显得更加突出。因此,在制定高技术知识产权政策时,尤其要注意利益的平衡。网络复制、版权技术保护措施、解密、反向工程等问题的行政保护尤其要注意公共利益。用户的信息获取权应当受到尊重。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在我国尚是一片空白。知识产权的反垄断与禁止权利滥用问题应提到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