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卫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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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九字蛇足犯口舌,八级地震动环球(1)

滔滔黄河流过甘肃兰州后,进入与宁夏交界的峡谷地区——黑山峡。黄河从甘肃省大庙村入峡,在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湾村出峡,峡谷长71公里。黑山峡河水含沙少,落差大,蕴藏着丰富的水能资源,是黄河上游具有修建大型水库的重要峡谷。早在1952年,中国就开始研究黑山峡河段的开发,在1954年编制的《黄河技术经济报告》中,首次提出黑山峡的开发为两级开发,即在距峡谷进口21公里的甘肃景泰县境内的小观音建高坝,在其下游48公里处的大柳树建低坝。时隔4年后,即1958年7月和8月,原水电部西北勘测设计院和水电部水电总局、北京勘测设计院、西北勘测设计院两次对黑山峡河段进行了勘测,发现在宁夏大柳树建高坝大库的一级开发,更有利于发挥黄河水利枢纽的综合效能,于是两次提出在宁夏境内大柳树建高坝的一级开发方案。

其后,大柳树坝区的行政区划管理发生了变化,原水电部西北勘测设计院主张一级开发方案之时,宁夏回族自治区还没有成立,大柳树坝址还属于甘肃省管辖,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划归宁夏管理。这种区划管理的变化,导致了水电部西北勘测设计院以后主张的变化,成了大柳树水电站50多年纸上谈兵、无休止争论、搁浅的主要原因。内中曲折、是非迟至近年在报端披露了整个争论过程后,我们才得知其中的一些原委。

在黄河黑山峡建坝意义重大,可对黄河黑山峡上游水电站发电下泄的流量进行反调节,满足黄河中上游地区工农业用水127亿立方米,可改变西北地区干旱面貌和脆弱的生态环境;在黄河灌区用水高峰期及黄河下游断流多发季节增加供水量,使宁蒙河段的防洪标准由十年一遇提高到五十年一遇;发电装机容量可达200万千瓦,如果这个水库建在大柳树,还可以改变大柳树生态区1700余万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口的命运,并在不久的将来,使这里成为保障西北地区乃至全国的商品粮基地;在南水北调工程建成后这里还可以承担引江入黄水量的调节任务。

科技工作者一直对黑山峡河段的开发反复进行勘测、论证,并在大柳树河底打通了一条河底隧道,为研究大柳树河底的地质构造提供了重要依据。1980年7月,原水电部西北勘测设计院提出了大柳树坝址的正式地质报告,得出:“大柳树坝址无大的顺河断层通过”“未发现新构造断裂现象”“坝址不具备发生强烈地震的构造条件”等结论。这一报告表明,大柳树工程可以实施一级开发。1981年5月,曾主张过一级开发的原水电部西北勘测设计院却在《黄河黑山峡河段开发方式比较报告》中,以工程投资多、建设周期长、移民难度大等问题,否定了黑山峡河段一级开发方案。从此,黄河黑山峡河段的开发又回到了初始的一级与二级开发的争论之中。

国家对开发黑山峡水资源慎之又慎。从1980年开始,国家水利部、地震局、黄河管理委员会、铁道部等部门先后多次对大柳树坝址和小观音坝址进行勘查和论证比较。论证的结果渐渐倾向于在宁夏境内大柳树修建高坝,实行一级开发。1985年,中科协组织20多名水利、地质等方面的专家与黄河管理委员会、兰州地震研究所等10多位专家,通过实地考察后认为,黑山峡河段一级开发与二级开发方案投资相差不大,且一级开发效益较高,赞成一级开发方案。1988年10月,黄河管理委员会在《黄河黑山峡河段开发方案意见》中表示:“从全河治理开发总体布局和经济技术指标综合分析考虑,推荐大柳树一级开发为黑山峡河段开发方案。”

但是,甘肃方面仍持反对意见,并且进一步提出了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大柳树地质条件不宜修建混凝土高坝,其依据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清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中卫地震史料抄件,全文如下:“康熙四十八年九月十二日辰时,地大震。初,大声自西北来,轰轰如雷。官舍、民房、城垣、边墙皆倾覆,河南各堡平地水溢没踝,有鱼游,推出大石有合抱者,井水激射高出数尺,压死男妇二千余口,自是连震五十余日。势虽稍减,然犹日夜十余次或二三次。人率露栖,过年余始定,香山寺山崩,壁破垣颓。”这份史料中,涉及地质方面最要害的部分是“香山寺山崩,壁破垣颓”这九个字。唐以来,发生在中卫地区的较大地震有三次,其中康熙四十八年中卫地震危害最大,波及面甚广,西至河西走廊的武威、永昌,南至汉中,北至银川,东至山西、河北东部,而破坏区域达到武威、永登、静宁、庆阳、银川、民勤所包围的地区。大柳树与香岩寺处于同一个区域——之间相距仅27公里,若当时香岩寺在地震中出现山崩等严重破坏,那么对大柳树怎么不产生巨大影响?地震有其周期性,现在搞建设怎么能不考虑历史因素?大柳树地处宁夏引黄灌区上游,地势极高,如果水坝因地质基础一旦出现问题,那将会给下游带来多么严重的灾祸。大柳树地质到底怎么样?宁夏方面下了大力气,从北京、天津专门请了一批高级专家。1991年秋,由北京地质科研部门组成的大柳树坝址工程项目论证组一行到中卫,北京地质出版社编审、北京地质大学研究员李鄂荣老先生即为该批成员之一。

李鄂荣和其助手来到当年的中卫县县志办公室,查找《中卫县志》关于对康熙四十八年中卫地震情况的记载。自古以来,中卫县留下了两部县志,一部是清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由中卫知县黄恩锡纂修的《乾隆中卫县志》,一部是清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由中卫知县郑元吉纂修的《道光续修中卫县志》。两部县志对1709年在中卫发生的地震情况记载完全相同,与争论方的资料比较,前部分记载与原文一字不差,只是多了最后的九个字:“香山寺山崩,壁破垣颓。”

有关1709年地震的史料,最早见于清《乾隆中卫县志》,这部县志是中卫县历史上第一部县志,出自中卫有名的知县黄恩锡首创,其原始资料大部分由编纂者“搜考访录”或者耳闻目睹,用作者黄恩锡的话说是“事事详核,不敢以易心处之”。同时,这次修志距地震时间较近(地震1709年,修志1760年,相距51年),地近则易核,时近则迹真,应该说这部县志关于地震的记载是比较可靠的。道光《续修中卫县志》全录此条,《甘肃新通志》《清史稿》对这次地震也有记载,虽记述文字不尽相同,但各本均无“香山寺山崩,壁破垣颓”的话。另外,县志“山川”条目中寺名曰“香岩寺”,也并非“香山寺”,香山寺是老百姓通俗叫法,或者说是“讹传”。由此可以断定,这句话是被人妄加的。

李鄂荣先生在搞清各志稿的记载后,又不辞辛劳,亲赴香岩寺考察,对香岩寺中的《重修香烟寺碑记》又做了一番研究。这块碑石表面脱落厉害,碑文字迹不清,拓文后回县志办公室反复辨认、推敲,除个别地方留有“”外,标点一加,文义跃然纸上。该碑文是清雍正十二年(1734年)宁夏候补知府李景春撰写的,有关地震前后部分的文字如下:“虽不知建自何代,造自何人,而趋陬避壤景仰而瞻礼者诚不知几何年月矣。迨其后,地震山崩,壁破垣颓,其萧条冷落之风又不知几历年所。虽间有一二仁人善士,欲倡率而为之,其如饥馑频仍,人民离散,以故因循而废驰者又不知几何年,此亦胜衰相因,可胜惜哉!然幸雍正戊申岁……以故重兴危构者迄今七年矣。迟至是岁桂月,工甫告竣,无异新开。”

这段文字没有“香山寺山崩”,但“地震山崩,壁破垣颓”与原九个字词意相近,不过所说地震绝非康熙四十八年之事。从雍正六年(1728年)开始修建香烟寺,到雍正十二年(1734年)工甫告竣,共用了7年时间。与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相距不过是18年到25年的事,假如碑文所说地震系康熙四十八年之事,那么怎么会把短期内发生的事说不清楚?碑文中“地震山崩,壁破垣颓”到“重兴危构”,中间连用了“又不知几历年所”“又不知几何年”这种表示时间久远的用语,这几处时间久远用语的相加也绝不是十几、二十几年的事。另外,这篇碑文系文艺性散文,这种辞藻华丽的句子不能看作史料。中宁《鸣沙州重修安庆寺碑记》中的一段记载更甚:“至于嘉靖四十年,坤道弗宁,震动千里,山移谷变,寺宇倾颓”,这是描述明嘉靖年间(1561年7月25日)发生在鸣沙州的地震。碑记不同于志书,志书是资料性着述,语言必须准确、朴实,因此考证历史,信志而不信散文。《重修香烟寺碑记》中的“地震山崩,壁破垣颓”或者是对发生在1561年的鸣沙州地震的描述。

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地震史料抄件,把黄恩锡文后加上了李景春文,又将“香岩寺”改为“香山寺”,不难看出摘抄者的随意性,而这个抄件一经形成,便授人以柄,成为在宁夏中卫县大柳树不能建高坝的重要理论根据,成了这段原始地震文字的蛇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