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中职学生就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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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就业制度及相关法律(1)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的。它是劳动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坚固盾牌。

近几年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的事件逐年增多,毕业生就业中劳动权益的保障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了解劳动法及相关的劳动法规(尤其是新的劳动合同法),合理地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每个中职毕业生必须学习的内容。

第一节 就业制度

就业制度是指国家关于人们合法获取就业机会、维护社会就业行为的根本规定。在本节内容里,我们将分别简单介绍以下几种就业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市场就业制度、工资福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职业培训制度、职业介绍制度、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等九种制度。

1.国家公务员制度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1)竞争原则:竞争在国家公务员制度中是公开、平等的。所有考试、考核、录用等程序都是公开进行的,并且所有参加报考的人员不受性别、家庭出身、民族、宗教等限制,并逐步打破地域、身份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竞争进入到公务员队伍中来。

(2)功绩原则:功绩是国家公务员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职务升降、考核、任免、奖励等,都以其在工作中的功绩为主要依据。

(3)法制原则:法制原则就是制定法律规范依照法规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行政,并受法律保护。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任免、升降等都必须遵从国家公务员法律规定。

(4)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人事制度坚持的根本原则,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不是削弱党对干部的领导,而是加强和完善党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通过把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按一定程序转化为行政机关人事管理的法规,依此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2.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制度,称为劳动合同制度。

中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试点,在90年代得到大力推行,至今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中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应该书面订立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近日发布的《2007年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就业质量报告》显示,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中职生就业率连续3年一直保持在95%左右,但劳动合同签订率却不到15%。

有专家认为,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的原因很复杂,企业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为了降低法律风险、压缩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方面则有些是出于职业流动的考虑自己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依笔者的观察,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中职毕业生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工资和福利太低。中职毕业生一般会进入传统制造业、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在资源、能源价格不断上升的当下,这些行业的利润出现大幅上涨的态势,大都以职工的低收入为代价。这从近期公布的《2007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中可以得到印证。如果任由中职生就业率高、合同签订率低的现象发展,最终受害的还是企业自己。即使是“校企合作、订单生产”已成为中职学校办学共识的今天,从一个中职学校的毕业生到生产岗位的熟练工人,仍需要一个过程,行业企业仍然应该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主要参与者。从目前的状况看,一方面不少企业不愿意与中职毕业生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宁肯高薪从其他企业“挖人”,也不愿与职业院校联手加大对员工的职业培训;另一方面,中职毕业生普遍不满自己的待遇状况,多数人希望通过频繁的跳槽来提升自己。这种尴尬局面其实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从近几年出现的“高薪难求高级技工”现象中也不难看出,原因更多在于企业本身。

这种状况也影响了企业乃至整个国家的创新能力。从整个国家层面来看,尽管我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制造业的中心,但出口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不到10%,对外技术依存度高达54%,全国出口量中57%来自外资企业,离发达国家尚有很大的差距。并且,仅靠这种劳动力成本低廉的优势,也很难长久在国际贸易中占重要位置。这或许也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个重要原因。单从一个企业来看,如果不遏制“利润侵蚀工资现象”的蔓延,也很难激发其主动创新的动力。

在国家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大背景下,中职生就业率高、合同签订率低的负面影响自不待言。随着近3年的扩大招生,2007年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人数突破800万人,在校生人数预计达到2100万人。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把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如果经过3年职业教育的中职生……,得到的仍是临时工的社会福利待遇,中职扩招的影响力也会大打折扣。

可以预见的是,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使中职生合同签订率低的状况有所改变。但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工资待遇状况,其负面影响还会继续。

(来源:储召生.中职生就业的合同之痛.西北职教,2008(4))

3.市场就业制度

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我国的就业制度和就业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逐步过渡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就业。实行国家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就业新机制。

4.工资福利制度

包括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工资制度,包括工资形式和工资保障制度。工资形式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奖金、年薪等。工资保障制度是指保障劳动者依法得到工资并自由支配工资的制度。福利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为保证劳动者一定的生活水平、提高生活质量而向劳动者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5.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患病、伤残、生育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6.职业培训制度

职业培训制度要求有劳动能力的青年,在就业之前,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本人的志愿,按照行业与工种的不同,进行必要的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训,使之获得从事某种工作的能力与资格,并成为具有一定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组织和参加职业培训的职责。

(1)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费,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的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工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3)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进入职业学校,进行专业理论与专业技能学习是获得职业能力与职业资格的主要途径。

7.职业介绍制度

职业介绍是指职业中介机构为求职者介绍职业,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服务制度。职业中介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中心”,也包括学校的就业推荐部门及行业部门、社会团体、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所、服务部、咨询公司。它们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劳动力供需见面活动,为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牵线搭桥。

《教育部关于做好中职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近几年来,随着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教育部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02〕12号)下发后,各地、各职业学校对职业指导与毕业生就业工作给予了充分重视,普遍开展了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服务工作,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明显提高。但从整体上看,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加强职业指导,尤其是加强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十分必要。现就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就业服务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把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放在与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学校职业指导部门组织实施,全体教职工共同关心支持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校职业指导机构的作用,充实得力人员从事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二、加强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平台建设,为毕业生提供准确、快捷的就业信息服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与用人单位、劳动人事和其他相关部门及社会就业中介服务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广泛收集人才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为学生就业提供个性化的咨询服务。各地可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就业信息网,及时发布人才供求信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宣传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动态,发布毕业生信息和社会人才需求信息,为毕业生就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帮助学生了解就业政策法规,依法就业;帮助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并依据自身条件选择就业目标;帮助学生了解本地、异地、国(境)外的就业信息,提供择业咨询;为有升学愿望的学生提供信息和选择志愿的咨询服务。

三、加强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合作,开拓、疏通毕业生就业渠道,做好组织服务。学校可采取与企业联合办学、成立办学协作体、定期召开协作会、协议输送毕业生等方式,确保毕业生就业渠道畅通;可通过介绍推荐和组织供需见面会等形式,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实现双向选择创造条件;可结合学校专业特点,利用学校优势,为学生创业提供专业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供需见面会要讲求实效,可针对职业学校毕业生特点,由劳动力市场或人才市场组织企业到学校进行专业性、行业性的供需见面会。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通过社会中介组织实现就业的管理和指导,引导学生选择正规的和社会信誉好的职业中介机构,帮助学生联系工作岗位,并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假中介”、“黑中介”蒙骗坑害学生的行为。

四、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跟踪服务。学校将毕业生输送到社会就业岗位后,应及时了解学生的工作情况,建立毕业生就业档案。在一定时期内,还应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如为维护其合法劳动权益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为岗位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的弥补性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可在毕业生就业较集中的地区设立就业服务站或办事处,及时了解行业、企业等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素质要求,帮助走上工作岗位的毕业生排忧解难。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

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来,少数地方连续发生以“暑期实践”、“勤工俭学”、“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名义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事件,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和有关实习单位在组织学生开展工学结合、半工半读试点等形式的实习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更不得在新生报到前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劳动。

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培训学校和其他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组织或介绍初中及以下阶段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要坚决抵制社会上各类针对未成年学生的招工行为,尤其要警惕和抵制企业、中介机构在寒、暑假期,以“实践”、“实习”为名组织农民工子女打工的行为。一经发现涉嫌面向未成年学生的招工信息,应立即核查,情况属实的应迅速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