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成功创业的300个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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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企业维权与公关(1)

你的企业不是在一个孤岛上,周边的很多竞争对手会在不经意间侵犯你的正当权益,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因此你要大胆维权。还有,你要做好公关工作,让别人了解你的企业,做好公关工作有个前提就是:不能只要面子!

262.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也叫版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有自己的权利特征,简要归纳为以下几点:

(1)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

著作权是作者对其智力劳动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特殊权利,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这不同于有形的物权,也不同于同样以无形财产为客体的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就作为著作客体的作品本身而言,范围非常广泛,它包括口头作品、文字作品、电影作品、电视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各种各样的作品形式。

(2)著作权是一种受限制的专有权

著作权既然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那么,它具有无形产权的全部特征,最主要的就是它有独占性或垄断性。著作权的独占性表现为未经作者授权或法律许可,任何人不得占有、控制和使用其作品,否则,便是侵犯著作权,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要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此外,由于著作权的自身特点,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目的,因而它又要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使用"等限制。著作权的独占性是有所限制的。

(3)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由于著作权制度允许独立完成作品的多个著作权的存在,所以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采用创作保护主义的原则,只要作者独立完成了作品的创作,就自动取得了著作权。也就是说,著作权的取得,完全基于作者独立创作作品的行为或事实,而不需要其他任何法律事实的存在。著作权的主体也就因此具有普遍存在的特性,只要独立创作出了作品,就可以享有著作权,而且著作权是不可剥夺的。但是,虽然人人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但它不一定给每个拥有的人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因为并不是每个作品都具有社会价值。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自然人以外的生命体、非生命体以及社会组织都不可能成为事实上的作者。但在著作权法领域,法律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也将不具备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拟定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如有下列情形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这种情形即指主要利用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

北京作为首都,是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集聚了大量优秀的文化、艺术和科技人才。经过他们的创造性劳动,产生了无数智力劳动成果,为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公民、法人为保护著作权而主张其合法权益的著作权纠纷明显增多。特别是基于北京的独特地位和著作权本身的特殊性,著作权案件在北京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已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据统计,《著作权法》实施前5年,北京市法院共受理著作权案39件。而从《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实施以来9年时间里,北京市法院就受理了1000多件著作权案。其中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自1993年6月成立以来,就受理著作权案接近500件。经过各级法院审判人员的努力,已审结各类著作权案1000多件。其中许多案件的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中外知识产权界的好评。

著作权是无形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的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

263.什么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下15种行为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犯: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者许可,特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与创作,为牟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

(8)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

(9)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10)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11)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12)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

(1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14)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1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著作权本是作者的合法权利,他人行使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或许可,否则构成侵权,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264.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有了市场才会有激烈的竞争,有了激烈的竞争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有了不正当竞争才需要有法律对它进行规范和调整。

创业者一旦步入市场,就会发现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的竞争意识、市场意识也正在逐步地加强和提高。正因为如此,在导致激烈市场竞争的同时,市场秩序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混乱。因此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期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法律准则,是规划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之一。它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指我国境内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特点和原则:

(1)特点

第一,它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二,它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准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明确划清了不正当经营行为,为经营者指明了市场活动的准则和法律依据。

第三,它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经营者。

(2)原则

第一,自愿、平等、公平原则。在市场上不论经营者经济性质、业务规模、营销范围有什么差别,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其间所发生的商品交易行为不可违背商品所有者意志,强迫其进行交易。

第二,诚实、信用的原则。市场经营者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不可不讲诚实信用,否则必然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关系,阻碍经济发展的同时使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第三,遵守习惯和商业道德的原则。比如货真价实、老少无欺、买十赠一等交易规则、惯例和促销方式,这些习惯和道德,是商业在时间长河中积淀下来的人们共同认可、普遍接受、自觉遵循的买卖规则与经验,它们理所当然成为经营者的行为规则。

第四,政府、社会监督原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特点就是政府、社会的监督。政府通过强有力的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同时又发挥包括群众监督和新闻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更进一步加强监督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200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200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从2007年3月到200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50万瓶,销售了40多万瓶。销售额达1200多万元。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包装,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凰"就是"喜凤",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购。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200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要求其赔偿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

该案中乙厂违反了商标法关于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适时拿起《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把利剑保护自己,毫不畏惧,不管对方是谁。

265.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呢?以下是8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名冒牌行为

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二是未经他人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所特有的名称、包装以及装潢、企业、名称等。

(2)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这种行为主要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在宣传商品、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和提高市场占有率的过程中,违背了真实性、科学性和艺术性的原则,作一些虚假性的宣传。

(3)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经营者利用其独占地位,排挤其他经营者,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平、平等的市场经营原则。

(4)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其主要表现在:一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定经营者、消费者购进、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二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或本地商品流出。

(5)采用贿赂手段推销商品的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常有个别经营者不是通过技术改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方法进行竞争活动,而是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推销商品。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具有知识产权性质,受法律保护。侵犯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7)恶意降价、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

恶意降价、低价销售商品指的是降价、低价不是以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为目的,而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并且需降价、低价的价格水平低于商品的成本价格,这种行为的动机是非善意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一般以下情况行为的出现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销售鲜活商品时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②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积压商品。

③季节性降价销售。

④因清偿债务、转业、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违反有关规定的有奖销售商品的行为

有奖销售方式是一种促销手段,然而不加以限制,种类越来越多,奖额越来越大,就会误导消费倾向,引发消费者不健康的心理活动。

当你在从事市场经营时,如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到你的权益,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予以举报,并且在举报前掌握一定的证据。

266.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

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是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国法律中主要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种形式。并且针对具体的不正当行为有具体的明文规定:

(1)假名冒牌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形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政府部门妨碍公平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采用贿赂手段推销商品,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虚假宣传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情况下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7)恶意降价,低价或搭售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给予其他处罚。

(8)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9)故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责令其向受害的经营者赔偿或依法给予其他处罚。

(10)恶意串通投标的,其中标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市场竞争中追求自己最大的经济利益,无可非议。但是作为创业者来说,为了真正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使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一方面一定要远离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致利令智昏,走向违法的道路;另一方面要认识到究竟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