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理学
19426200000003

第3章 法学的历史

法学的产生,经历了一个艰难而漫长的历史过程。法学的研究对象既然是法律现象及其历史规律,那么,法学的产生就必须以法律现象在历史上的出现为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学和法律是同时产生的。法学的产生与法律的起源并不同步,法律起源在前,法学产生在后。应当说,在人类历史出现了法律现象,随之就有了关于法律的思想、观点,继而出现以研究法为职业的人,即法学家,才可能产生法学。因此,法学的产生,一般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立法已经发展到相当复杂而广泛的程度,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资料有了一定的积累;二是社会上已经出现了一个职业法学家集团,他们对法律现象进行专门的研究,从而形成了一个系统的关于法的知识体系。

第一节 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古希腊、古罗马与中世纪时期

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根据史书记载,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在当时成文法并不多,也没有职业法学家集团。但在发达的哲学和丰富多彩的政治学、经济学、文学著作中,蕴涵了一系列深刻的法学思想。例如,法与人、自然和神的关系;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民主、平等、正义、自由的关系;法与国家、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关系等;特别是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应当优先于一人之治”的著名命题,成为西方法学史上第一个阐述法治学说的人物,此外,苏格拉底、柏拉图也在法与道德关系等方面有精彩的论述,对后世一直有着深刻的影响。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与此相适应,法学研究也极为发达。古罗马帝国前期,就已经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学派,并已有了较为系统的调整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体系和相关的法学专著,较好地调整了复杂的财产关系,特别是思想家西塞罗系统阐述了古代自然法思想,法学家乌尔比安阐述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原理,对其他西方国家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制度都存在着直接的、重大的影响。

西方历史到中世纪,神学统治着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所以这时法学的一个特点就是同神学结合在一起。这种法学集中反映在中世纪最大的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的著作中,他从神学世界观出发,将以往的法律思想巧妙地整合在神学中,保存和发展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在欧洲中世纪中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的出现和成长,相继出现了以恢复和研究罗马法为核心的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和法国的人文主义法学派,他们在欧洲大陆广泛传播罗马法,为后来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特别是为后来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法律的形成创造了有利条件,成为连接古代法学和近代法学的纽带。

二、17世纪—19世纪初

17—18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出现了以荷兰的格老秀斯,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他们著书立说,对法的问题进行了多种多样的研究和探索,特别是提出了一整套自然法理论,如“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和“三权分立”等学说,为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以及资产阶级民主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并倡导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则,创立了宪法、国际法等新的法律学科,将西方的法学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统治的建立,古典自然法学派日趋衰落,代之而起的是以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启蒙思想的哲理学派、以强调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历史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分析实在法律为方法的分析法学派。与此同时,欧洲大陆国家开始了广泛的法典编纂工作,进而促进了法学独立学科的建立,各部门法也应运而生,特别是随着英国和欧洲大陆一些国家从事殖民扩张,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的影响扩展到世界其他地区,西方两大法系也确立了其在世界范围中的地位。

三、19世纪末至21世纪初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西方社会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适应垄断集团的需要,强调法不仅要保护个人权利,更应看重保护社会利益的“法的社会化”问题随即被提出,与此理论相适应,强调法律社会作用的社会法学派问世,他们将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与社会学的概念、理论和方法结合起来探究法律现象,进一步推动了法学的深入研究和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资产阶级国家对战争给民主、法治造成严重破坏的反思,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强调道德法则的新自然法学派或与此类似的价值主义法学派迅速兴起,对原先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作了重大修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再现,与20世纪初兴起的社会法学派共同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60年代以后,以行为主义心理学和行为主义政治学为理论基础和原型的行为主义法学,以折中调和各派,试图实现法的概念、法的价值、法学方法三统一的综合法学派也纷纷登场。70年代以来,针对资本主义发展的弊端,以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为理论基础,将法学与经济学研究方法结合,以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的经济分析法学派应运而生;同时以批判法学,宣布对马克思主义实行扬弃的“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也异军突起。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要求法律全球化发展,以跨学科、多视角的研究方法为特征的后现代主义法学派也崭露头角,形成了当代西方法学研究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并为改革和完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及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

西方各个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和中国历史上的法学,都是剥削阶级的法学。通观剥削阶级法学,不论是属于神学的、哲学的或政治学的,还是从这些领域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各派法学,尽管其中都或多或少地包括了对法律现象的某些方面、某些过程的真理性认识,特别是有关法律的技术问题、形式问题和法律的运作问题的认识甚至达到了相当完善的程度,但是由于受到剥削阶级私利、唯心主义世界观和形而上学方法论的多重局限,它们没有揭示出甚至有意地掩盖了法的本质和法的发展规律,因而从总体上来说是不科学的。直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法学领域才发生了根本变化。

(一)马克思法学的产生,开创了法学新纪元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19世纪40年代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创立的。他们从早年接受启蒙思想家的思想开始,转向黑格尔哲学,逐步形成和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思想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成就在于:第一,它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指出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为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第二,它揭示了法的阶级性,认为法不是超阶级的,而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第三,它揭示了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指出法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出现,随着它们的消亡而消亡。此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还批判地继承了历史上一切优秀的法律思想,对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与权利、法与利益等法学基本问题作了理论上的分析。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产生是一个非常重大的事件,被誉为“在法学领域引起的一场伟大革命”。它的影响不仅仅是在理论层面和思想领域,而是包括理论、思想在内的一切领域。它对共产主义运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指导,对亿万劳动人民的启蒙、动员和鼓舞作用,对资本主义和一切剥削阶级的法律制度的深刻批判,以及对整个世界法学格局的变化和发展的影响,是其他任何一个法学派别都不可比拟的。因此,在无产阶级革命斗争实践中产生和发展,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中不断丰富和更新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人类历史上最进步、最科学、最有活力的法学。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

1.指导思想不同

剥削阶级法学的指导思想都是唯心史观,不可能对法律现象作出科学的回答。马克思主义法学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即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

2.阶级基础不同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和法律要求的体现,公开申明自己是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而一切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有意或无意的为剥削阶级、剥削阶级制度辩护的法学,是镇压和欺骗劳动人民的思想武器。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是辩证统一的;而一切剥削阶级法学,由于它们根本上是为少数人统治的剥削制度服务的,竭力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所谓“客观主义”,以表明他们是不站在任何阶级立场上的纯客观地研究问题的,这是不客观的,是其阶级性的表现。

4.在一系列根本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其次,与否认法的阶级性相联系,剥削阶级法学总是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再次,剥削阶级法学家大都把法视为永恒的现象,往往割裂法与国家的内在联系。

(二)列宁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列宁领导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后,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他作为共产党人的杰出代表,继承、捍卫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学理论,并且在创建和领导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过程中,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他在著作中深化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发展规律的基本观点,提出并解决了一些新的法学问题,特别是第一次具体提出了有关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社会主义法制的学说。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一些前苏联法学家从学科建设的角度探索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问题,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传播和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俄国的十月革命给中国人民送来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中国共产党人的杰出代表,把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实践相结合,在批判剥削阶级法律制度,论证和建立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了有关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些理论。比如两类矛盾学说,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学说,民主和社会主义的立法原则,纲领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思想,都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现实有机地联系起来,提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奠定了民主法制基础。比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思想;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用法律手段推进和平统一祖国大业等理论。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法学理论观点,进一步深化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比如: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国方略;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中国法学理论创新、法治建设创新的指导原则;科学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加强对立法、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完善诉讼程序,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等。

进入21世纪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顺应时代潮流,针对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继承发扬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为了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新一代领导人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进全民法律意识和健全法律监督机制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作了深刻阐述,为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奠定了法理基础。

第二节 中国法学的历史

中国历史悠久,拥有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学研究就很兴盛,并有专门的法学著作问世。但是,在20世纪之前,中国的法学始终与封建主义的哲学、伦理学、政治学交融在一起,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的独立学科。

从发展阶段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法学的历史大体上可以分夏商西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秦汉至清代末期、近现代时期四个历史阶段。在中国法学发展的每个阶段,都有着丰富的法律思想。

一、夏商西周时期

根据古籍记载,夏、商、西周时代已有不少关于法律的论述,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神权法思想。例如,在汉人整理的儒家经典之一《商书》中就记载有“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思想和政策,“明德慎刑”的思想和政策显然是后来儒家“德主刑辅”的文化渊源。它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支配封建法学和法律制度的主导思想。不过,由于当时的立法尚未发展成为复杂的、广泛的整体,法学产生的客观条件不成熟;又由于人们认识社会现象的能力有很大的局限性,法学产生的主观条件也不充分,所以,还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学研究和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不可能有法学理论形态。在这一时期,知识为贵族们所专有,法律处于秘密状态,私人要研究和学习法律是不可能的。

二、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时期,是中国古代文化史上较为辉煌的时期。当时各种学说、学派层出不穷,形成了百花竞放的繁荣景象。其中,儒、法、墨、道四家代表着这一时期思想的高峰,其中法家的贡献尤为突出。

儒家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个人的统治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儒家认为“礼”是维护等级差别的行为规范,并将其作为维护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工具;“德”是对统治者的要求,统治者应该依靠德行教化来实行统治。

墨家从天意乃法的根源的法律观出发,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他们还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信念,主张在经济上重视生产、节约、利民,在刑罚上“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这些都体现了小生产者的利益要求。

道家从“小国寡民”的理想国设想出发,主张“道法自然”,认为自然法则是办事的根本原则,反对制定各种礼法制度,主张一切顺乎自然,“无为而治”,甚至断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这也开了中国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先河。

法家着重于法理的探析,其思想要旨在于主张法律的公开公布,主张君主专制之下的法制平等,强调法的客观性、法的适时及统一。法家的代表人物大都是政治活动家。他们在政治活动中,总结了历史上的和现实的治国经验,把法治推崇为立国和治国之本,明确提出“援法而治”、“以法治国”等主张,并发动了一系列旨在实现法治的政治改革和变法。

三、秦汉至清末

随着秦朝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的出现,战国时期的法学那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终止了。到了汉代,由于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使得儒学在所有思想领域占据了统治地位,并垄断了中国两千多年的法学领域。法学开始成为儒学伦理学的附庸。从此时开始,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汉以后的儒家思想是以儒学为主的条件下实行儒法合流,在“德主刑辅”的原则下实行礼法合一。尽管儒学的具体内容不断有所更新,且有董仲舒、朱熹、王向明等人对儒学实行改造和深化,但“德主刑辅”这一中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并没有实质性改变。

从汉代起,在法学领域出现了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即为通常所说的“律学”,也称为“刑名律学”、“注释律学”。它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阐释,也阐述某些法理,如关于礼与法的关系,释法与尊经的界限,条文与法意的联系,律例之间的关系,还有定罪与量刑,刑法的宽与严,肉刑的存与废,刑名的变迁以及诉讼和狱理等。东汉经学大师马融、郑玄等都曾对汉律作章句注解。晋代张斐和杜预等也曾对晋律作注释,并对立法原理和法律适用问题有所说明。东晋以后,私人注释逐渐由官方注释所取代。

公元652年的《唐律疏义》是这种官方注释的范本。它集中唐代以前的法律思想,主要引述儒家经义对律文进行疏解,宣扬君权至上、等级制度和宗法伦理。它集中了唐代以前的法律思想,又是对《唐律》的最权威解释。它是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上最系统、保存最完整的注释法学著作,对中国后世以及亚洲一些国家的封建法律制度都有重大的影响,并以此形成了历史上许多著作中所说的“中华法系”。

三国魏明帝时曾设律博士,专门传授律学,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法学昌明的景象。律博士官制一直延续到宋代。宋代王安石从“立法善于天下则天下治”的认识出发,刻意进行改革变法,曾设学校,立法明科,提倡律学,但遭到保守势力的反对,未能实行,从此律学不振,法学萧落。1740年编成的《大清律例》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法律。

在长期的封建社会,律学是正统的法学,是法学的代表。但不是唯一的法学,除律学之外,还有各种风格不同的法学研究方法和价值取向不同的法律思想。特别是明末以后进步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研究对律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学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特征为:①中国古代法学是建立在以小农经济为特点的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的,突出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强调义务,重刑轻民;②皇权至上,法自君出;③强调等级特权;④强调德主刑辅,礼法合一;⑤人治传统,权力支配法律。

四、近现代中国法学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西方的法律思想逐步传入中国。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当时的爱国人士都有变法图强的要求,提出了融中西政治法律经验为一体的改革方案和结合中国发展的法律思想。当权的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主、西学为用,以此为指导思想进行改革。康有为、梁启超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制,并发动了戊戌变法。孙中山、章太炎等主张废除君主制,实行民主共和制。他们都曾对中西两种法律思想进行过比较系统的研究,提出融中西政治法律经验为一体的改革方案。这些思想对中国人民产生了巨大的启蒙作用。与此同时,清政府迫于人民革命的压力,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也不得不研究外国的法律,修订本国的法律。为此,他们派出官员和学生出国考察和学习法律。这些人回国后纷纷介绍和论述西方的法律和法学,传播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开创了中国现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1901年京师大学堂设立法科,1906年成立法律学堂,从此法学在中国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一度获得较快的发展。法科师生在传播西方法学理论,宣传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批判封建法律制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的输入,冲破了原有的封建法学体系,促进了清末以至民国初期的法律改革和法律思想的变革。

在国民党政权的统治下,官方的法学承袭封建的法律观点,移植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是封建地主阶级法律思想和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大杂烩。与此同时,进步法学不顾反动势力的压制和禁止,高举科学、民主、人权和法治的旗帜,揭露和批判封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参与推翻国民党反动政权的伟大斗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结束了剥削阶级在中国的统治地位,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主义法学和国民党的反动法学,取而代之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法学也由此走上了人民的、科学的发展道路。现代的中国法学,较之以往的法学,具有以下特点。

1.传统法学思想的不断更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律关系也伴随着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而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出现的大量新问题新现象,使得我们原有法学研究的方法、对象、范围必须作相应的变化,与之适应。如果我们仍然采用固有的法学思想,采用固有的法学研究方法,将无法适应新的形势,将会阻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因此,传统法学思想的更新是非常必要的。

①必须恢复和确立法学的自主地位,把法学从其他学科中,特别是政治学甚至政治主张中解放出来,批判“左”倾错误。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有自己的研究方法、研究范围,有自己独立的个性。没有这个基本观念的确立,法学的研究对于法律就只能是一种误导,给法制带来不良的影响。而任何对法学的非本意牵强,都只能会使其变形、扭曲,成为某一门学科或某一种现象的附庸。结果只能最后导致法学的不存在。所以,对法学的基本定位是法学现代化的首要任务。

②现代化国家的标志之一是民主政治,而民主政治就必须要实行法治,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依法治国。同时,法治也是市场经济的根本保障。因此,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制度下,我们必须要面临两种制度的根本改变,即经济制度的改变和传统的法律制度的改变,以适应向现代化国家转型的要求。法律和经济是不可分的。如果经济没有良好的法律制度作保障的话,那么它将无法正常发展下去。相反,如果法律制度缺乏了经济基础,也是无法存在的。因此,这种思想观念的转变是意义深刻的。

③由于我国法学深受前苏联法学的影响,或者说是照搬前苏联法学的模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中,随着法制的不断发展,原有的照搬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已经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发展,具体就体现在现在的有些法学概念已经落后,现存的一些法学术语表述不科学、不规范,所以对这些概念的清理是非常必要的。

2.新兴法学思想的产生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法学界就对法学领域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刻的讨论。法学家们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思维方式、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思考讨论,为我国长期以来沉闷的法学研究注入了活力。这与传统的法学研究形成鲜明对比,新兴法学思想随之产生。比如,当时对人治与法治、民主与法制、人权与法制、法律与政策、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法的概念与本质等问题的研究,重新确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重要原则。为解决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理论命题,就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国家宏观调空经济的法律机制和原则,社会立法的体系和原则等重大问题进行了研究,形成了一些有开创性的理论。这些都体现了新兴法学思想的产生。

3.对外来法学思想的扬弃

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扩大与深入,我们在吸收国外先进制度、文化、思想的同时,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思想意识形态必将受到外来的冲击。因此,我们必须以扬弃的态度与方法来对待外来之物。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派出了一大批的法学学者出国学习考察,带回来大量全新的法学思想和法学知识,同时,大量的西方法学学术著作的翻译和介绍,使我们接触到了不同于我们本国的法学思想与知识,看到了中国法学与西方法学的差距。这种差距可能是我们在法学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观念上的差距,也许还有制度本身。由于国情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因此,我们不可能将西方的全部法学思想整体全部接收。以前对前苏联的法学思想乃至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照搬就是最深刻教训。我们学习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学思想,必须是有选择性的,必须是批判性的,必须是结合我国国情与实际的。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律才能真正得到实施,发挥其作用。

五、未来的中国法学

进入21世纪的人类文明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各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中国正进行着前所未有的经济建设,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也将逐步地过渡,与之相适应。这无疑为中国法学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因此,在这样的条件下,中国法学也需要一种更深刻的改革。如果没有这种转变,中国法学最终会因落后于时代的节拍而被淘汰。因此,未来的中国法学发展将会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趋势。

1.传统法学观念的进一步转变

未来的中国法学在研究的范围不断扩大的前提下,法学的研究对象、内容更加具体。法学研究的学术氛围更加浓厚。对法学的研究不再有什么“敏感”问题,法学的研究是为法律制度及其现实社会服务的,但这一服务是通过法学的本身研究来完成的。法学将对现实的社会给予更多的关心,但不是通过对社会的简单图解来完成的。法学也不再是对法律条文的简单注释,但对法律的概念解释却准确、科学。

2.法学本土知识和外来先进法学思想的融合

文化的不断交流,将促成文化的进一步发展。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又一文明的里程碑,是被世界先进的文明所公认的。法学是法律制度的理论升华,法学更需要世界的认同。所以,本土的法学知识与世界先进的法学思想的融通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在经济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的过程中,本土的法学知识与世界先进的法学思想的交融也是必然的。未来的中国法学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将会给予外来的法学思想更加科学、理性的对待。对外来法学思想不再是盲目的崇拜,对自己的传统法学知识也不再故步自封。相反,将来的中国法学会结合本国国情,吸收他人先进的、科学的方法和思想,为我所用,使之成为中国法学的一部分,同时也将把自己科学的、先进的法学知识与思想贡献给世界法学。

3.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真正衔接

就过去的和现在的中国法学而言,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脱节现象是非常严重的。理论法学更多的是研究与部门法学不着边际的问题,没能起到理论法学应该起的作用。由于研究方法的多元化,未来的中国法学将呈现出:理论法学将会直接深入到部门法学中,为其自身的发展和完善获取素材,进而升华到理性的高度,反过来指导部门法学。

4.法学研究方法将多元

一方面是由于法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丰富性和系统性。法学研究方法作为一种认识工具,它始终受制于它的研究对象,借助它才使主观方面与客体保持相互联系和沟通。因此,依据法学研究的对象和学科特征,才能产生相应的研究方法。同时,法学研究对象的本身又与经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道德伦理乃至自然现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使法学知识成为一个多要素、多层次、多结构的复合系统。这样,对象的丰富性和系统性,就为建构综合与多元的研究方法体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这个角度看待法学研究,我们还可以对不同研究方法找出它在法学领域的诞生和存在理由。比如,以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系为对象,就需要法律社会学体系和方法;以法律文本为对象,就需要有语义、诠释的方法;以法律与人的心理感受为对象,就需要有心理学方法;以法律与人的主体需要为对象,就需要有价值分析的方法等。纯理性的研究,纯实证的研究,归纳的研究,演绎的研究,注释的研究,理论的研究等方法都将为人们所采用,并取得丰硕的成果。

5.边缘法学将不断兴起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科学的不断繁荣,法学所面对的领域更加广泛,法学所涉及的内容将会更加丰富。起初由于人们的认知能力比较低,人们笼统地将全部的科学视为一门。伴随着认识能力的加强,人们根据其研究的内容、范围的不同,有了学科的划分。而且,这种对学科的划分将会随着人们认识能力的不断提高而更加精细。因此,在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化的将来,法律规范调整范围也将不断扩大。加之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自然科学与法学的结合部、其他社会科学与法学的结合部都将会促使更多的边缘法学出现。

一、判断分析题

1.法学与法律同时产生。()

2.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3.孟德斯鸠是西方中世纪神学思想的代表人物。()

4.自然法学理论的产生被誉为“在法学领域引起的一场伟大革命”。()

5.《唐律疏义》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系统,保存最完整的注释法学著作。()

6.马克思主义法学没有揭示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7.马克思主义法学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

8.在夏商周时期,私人就开始研究和学习法律。()

9.“明德慎罚”是后来儒家“德主刑辅”的文化渊源。()

10.法家思想垄断了中国两千多年的法律领域。()

二、不定项选择题

1.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包括()。

A.以集体为本位

B.以个人为本位

C.以权利为本位

D.以义务为本位

E.法律支配权力

2.在中国古代,强调“德主刑辅”的学派是()。

A.法家

B.儒家

C.道家

D.墨家

3.法学的产生须具备()。

A.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而广泛的程度

B.习惯的形成

C.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

D.律师的出现

4.西方法学始于()。

A.古埃及

B.英国

C.法国

D.古希腊

5.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划分为()与()。

A.公法

B.私法

C.国内法

D.国际法

6.西方历史发展到中世纪,()思想统治着上层建筑的各方面。

A.神学

B.自然科学

C.法学

D.哲学

7.自然法理论的代表有()。

A.霍布斯

B.洛克

C.孟德斯鸠

D.卢梭

8.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是()。

A.指导思想不同

B.阶级基础不同

C.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D.在一系列根本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9.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的学派是()。

A.儒家

B.法家

C.墨家

D.道家

10.在封建社会,中国法学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特征为()。

A.突出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强调义务,重刑轻民

B.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C.强调等级特权

D.强调德主刑辅,礼法合一

E.人治传统,权力支配法律

三、案例分析题

由四人组成的探险小组正在一个山洞里考察,洞口突然崩塌。探险人员用手机和外面联系,救援队、地质专家和生理专家马上赶来。经过测量和研究,地质专家告诉被困在洞内的探险人员,打开洞口需要十天的时间。探险人员问外面的生理专家,说他们没有带任何食物,能够活多少天。生理专家告诉他们最多可以活七天。之后,洞里的人就再也没有和外面联系了。第十天,洞口被打开了,有三个人还活着。原来,这四个人在洞内进行了抓阄,三个幸运者将抽到死签的那个人杀死并将他的肉给吃了以维持生存。这三个人身体恢复后,被送到了法庭上,几个不同派别的法官展开激烈的争论。

试用三个以上法学派别的观点分析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