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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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实务(3)

5.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进口代理业务

5.3.1 整箱货运进口程序

海运代理进口业务是从承揽和接受货物,安排船舶到国外装港装货,运至国内安排卸货并将货物送交收货人的整个过程。在实际操作中,货运代理仅涉及国内段货物进口报关、内陆运输等业务。

1.建立委托

因进口货物运输业务的特性,货运代理与委托人在发生业务代理关系前,应签订进口货物代理委托协议。进口货运代理委托协议能规范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它既是双方处理进口业务的依据,也是双方权益的保障条件之一。进口货运代理委托协议的内容应明确如下事项。

(1)委托人法人单位的全称、住址、联系电话、具体联系人。

(2)委托人委托货代代理进口业务事项的授权范围。

(3)委托方提供进口单证、报关单证的时间范围。

(4)代垫费用、货运代理业务操作费用等进口业务费用的结算标准、结算方式。

(5)委托人和货运代理双方商定的其他特定条款。

(6)双方的违约责任条款。

(7)发生纠纷的法律管辖地条款。

(8)协议的有效期限。

(9)协议双方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和签字(公章或合同章)。

2.换单报关

货运代理在接受进口货运委托后,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提单、海运单副本或电放提单的装运证明等货物运输单证,及时与承运船公司或其在卸货港的船舶代理人取得联系。查询船舶靠港、卸货、换单的准确日期。在船舶代理发出或收到到货通知书的最短时间内,凭收货委托人背书的提单或证明收货委托人身份的文件等向船代换取相关进口货物的提货单,由委托人自行办理进口报关报检,或由货代代理进口报关报检等手续。

3.交货转运

在货物进口报关通关验放后,货代将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交委托人,由委托人自行安排提箱、运输、拆箱和还箱等事宜,或由货代根据委托要求,安排相关交货、拆箱、还箱等事宜。若涉及转关运输的,则在办理完进境地海关转关运输手续的前提下,安排持有经海关核准的转关运输准载证的运输企业负责转关运输。

5.3.2 海运进口代理业务主要环节

1.接受委托租船订舱

以FOB成交的进口贸易合同,租船订舱由买方负责。在合同规定交货前一定时期内卖方应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买方。买方接到通知后,委托货运代理人或直接委托船公司、船务代理租船订舱。

(1)填制进口订舱联系单。进口公司进口大宗货物应在交货期45天前,一般货物应在30~35天前向货运代理公司提出租船订舱的申请,附带贸易合同副本,并填制进口订舱联系单,提供组织运输的有关情况。由于进口订舱联系单是货运代理人安排运输的重要依据,所列项目必须完整、正确地填写。

(2)接受委托。货运代理人接到进口订舱联系单后,把各进口公司的货源资料集中、归纳、综合形成分航线、分港口的基本货源,可以得出一个货物种类、数量、分布和流向的大致情况,有助于联系船舶,根据航线安排舱位。

(3)租船订舱。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后,就承担了安排进口货物运输的责任,负责选择运输形式和承运人,代办订舱或代签租船合同,安排装船并进行货物交接等项业务。

2.代理保险

进口货物在国外装船后,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做好接货准备。

进口货物的运输保险一般有两种方式。

(1)预约保险。我国大部分外贸企业都和保险公司签订了海运进口货物的预约保险合同,简称预保合同(Open Policy)。这种保险方式手续简便,对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的投保险别、保险费率、适用的保险条款、保险费及赔偿的支付方法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预约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承担每艘船舶每一航次的最高保险责任,一般都做了具体规定。如承运货物超过此限额时,应于货物装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仍将原定限额作为最高赔付金额。

(2)逐笔投保。在没有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对进口货物就需要逐笔进行投保。进口公司在接到卖方的发货通知后,必须立即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在一般情况下,进口公司填制装货通知代投保单交保险公司。装货通知中必须注明合同号、起运口岸、运输工具、起运日期、目的口岸、估计到达日期、货物名称和数量、保险金额等内容。也可以填写运输险投保单,保险公司承保后,进口公司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然后保险公司给进口公司签发一份正式保险单。进口次数少的企业一般采用逐笔投保的方式。

3.掌握进口船舶动态

掌握进口船舶动态和船期,正确掌握到货时间,及时、合理地安排进口船舶卸货,尽快把货物交给收货人,对做好进口货物的港口业务来说,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货运代理人填写运输卡片、进口船舶动态表和班轮进口动态表,作为安排船、货的根据。运输卡片的内容包括船名、船期、各港所配货物的主要货类、数量、实装量、离港和抵港日期等运输过程中的主要情况。进口船舶动态表的主要内容有:船舶类型、卸港顺序、各港货类、货量、预计抵达国内第一卸货港的时间等。

4.收集整理单证

各项进口单证是进口货物在卸船、报关、报验、接交和疏运各环节中必不可少的,因此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备用。这些单证包括商务单证和船务单证两大类。①商务单证有合同副本、发票、提单、装箱单、重量单、品质证明、产地证明、保险单等,是办理货物报关报验、港口接交、代运或自提、理赔索赔的根据资料,要妥善保管。②船务单证有舱单、货物积载图、租船合同或提单副本、重大件货物清单、危险货物清单、国外装船通知、装(转)船有关的电信资料等。这些单证是掌握船期、及时交接、港口卸货、理货的主要依据,要掌握清楚,便于做好卸货准备。

上述这些单证来源于银行、国外发货人、装货港代理、港口船务代理公司,也有随进口船舶带来的。

5.报关报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所有进出境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人员对其所报货物的查验,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的税款,然后才能由海关批准货物放行。这一请求和接受办理进境通关手续的整个过程,通常简称为报关。其主要过程有:①申报;②查验;③征税;④放行。

6.卸船接交

进口货物到港后,货运代理人受收货人委托,负责在港口卸船交接工作。这项工作包括卸船前的准备、理货与监卸、残损和溢短的处理、特殊货物的接交,以及交货方式等各主要环节。

(1)卸船前的准备。接到进口货物到货通知书以后,要与进口流向单的到站、收货人、品名、提单、标志等项目逐项核对,核对无误后登记入账,做好接货准备。与港务公司保持联系,准确掌握靠船时间、靠泊位置。船靠泊后及时将货物流向单送至船所靠的港务公司的货商(运)、调度部门和仓库,需要更改和补充说明时,须用联系单注明更改的事项送交有关部门。在船舶卸货前要及时登船勘察船货情况,由于船舶在装货港按卸货顺序和货物的特性配载。若分票、隔垫良好,没有混装,在航行中未发生影响装卸作业的海损及货物质量事故,可以按港务公司的安排卸船;如发现船货有异常现象,应及时申请船舶检验或商品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确定船舶或货物受损原因。

若接卸的货物有重大件、危险品等特殊货物,在接到进口货物到货通知书后,就应及时通知收货人,事先落实接运工具。

(2)理货与监卸。按我国港口规定,由船方申请外轮理货公司代理船方理货,港务公司代表货方,港口货运代理作为货主的代表,派员在现场监卸。货物从船上卸下,进入港务公司仓库的货物,由理货公司与港务公司的仓库办理交接,实行双边交接。双边交接以卸船船边为界,交接前的货物由交方负责,交接后的货物由接方负责。若由港务公司的驳船驳运货物时,应在货物装驳时,由理货公司与驳船交接。在驳运途中发生货物残损或短少,由驳船负责。

双边理货交接要做到关关清、班班清,责任分明。当双方数字不一致时,应当班、当船复查清楚,由责任方负责。如因故不能复查清楚时,以理货公司数字为准,由造成不能复查的责任方负责。

在卸货过程中,监卸人员要和理货人员、仓库人员密切配合,把好货物数量与质量关,要求港方按票卸货,一票一清,不能混票。严禁不正常的操作和混卸,并分清原残与工残。对危险货物和船边现提货物应与收货人配合做好衔接,并直接交接清楚;对进库待提货物,应按提单、标记分别堆放。

货物卸货后,应下船舱检查,防止漏卸。在卸船作业结束后两小时内,为整理货物单证、办理交接手续和签证的正常时间,由船方会同理货组长、货运代理派出的监卸人员与港方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残损和溢短的处理。进口货物在卸船过程中,如发现货物残损,应进行检验,并要查清残损的原因。如系原残,即发货人交货时或在启卸时就有残损者,应及时同理货人员填制货物残损单,由理货人员要求船方或其代理人签证,它是表明货物残损情况的证明,以便向责任方索赔。如系卸货过程中的工残,应向港方索取商务记录,作为向港方索赔的依据。

(4)特殊货物的接交。对于重大超限货物,应在货物到港前,提供尺码和重量、起吊点、图纸,准备接货车辆和驳船。船卸货时,要准确掌握卸船时间,并与港方联系研究作业方式,提供有关资料,以免过驳产生额外费用。卸货后,及时将货物的三向视图尺码和重量、件数等相关资料提供给铁路公司或运输公司、港方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装车方案,做好装车前的备车、加固材料、各种手续等准备工作。装车后及时组织验收、提票,使货物安全发运。

对危险货物应填写进口危险货物说明书,在船舶靠泊前送港务监督,并在船舶靠泊时将其与危险货物流向单一起送到卸货公司所辖属的货商(运)料和仓库,并了解港方的要求和准确的卸货时间,熟悉其性质、要求,并与港方研究作业方式后,通知货主按时提货。按港方规定,在船舶卸货后24小时内将货物安全转运出港,提货时要与港方、货主做好交接手续。

(5)接交方式。

1)按货运代理人与货主交接来分,有两种方式。①货主自提,即进口货物卸船报关后,经海关验放,并在提货单上加盖放行章,货运代理人将该提货单交给货主,即为交货完毕,称为象征性交货或单证交货。②实际性交货,即货运人除完成报关手续外,还负责向港口办理提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货主指定地点,交给货主,这种交货方式也称为代运。

2)按货主或其代理人与港方的交接方式来分也有两种方式。①船边提货,即货物卸船时,港口的作业方式是船—车直取或船—驳直取作业时,在船边进行交接。对危险货物或重大超限货物等特殊货物,一般较多采用这种方式,也常称为船前或船边交接。②从仓库提货,即货物卸船时,其作业方式是船—库作业。提货时要从仓库提货,货主或其代理人与港方仓库进行交接。

从港口提货时,必须持经海关放行的提货单,货物在港区因堆存收取保管费,根据港口拥挤的程序往往采取不同的收费规则或费率。

7.进口代运

对港口没有转运机构的进口商的进口到货,港口货运代理人接受其委托,代表收货人办理接交,并安排运力,将货物转运到收货人指定的地点,这就是进口代运。

货运代理人开展进口代运业务,解决了收货人在到港口无机构和人员的困难,并使进口货物得以及时提离港口,可以防止压货、压港、压船,加快了进口货物的疏运,对保证港口畅通起到积极作用。

(1)开展进口代运业务的代理人的主要经营范围如下。

1)联系船舶靠泊、卸货监卸和进口货物在国内港口的接交、报关、报验和转运。

2)受理进口货物经由铁路、公路、水路、空运、集装箱和各种联运方式的港到门运输服务。

3)受理进口的特殊货物,如成套设备、重大超限、危险货物、放射性物质、鲜活动植物、冷藏保温等的接交转运业务。

4)根据具体情况,接受临时委托,办理接交托运业务。

(2)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开展进口代运业务的代理人与港口的港务公司、安全监督局、海关、商检,以及铁路、公路、航空等机构和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和协作关系,可以为收货人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极大地方便货主。进口公司、订货部门或收货单位,可以直接向开展这项业务的货运代理人提出长期的或临时的委托,签订《海运进口国内接交、代运协议书》(代运委托代理合同)。长期合同委托期可以是一年或两年,也可以是临时的委托代理合同,合同项下货物转运完毕,合同即告终止。委托的项目也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订入合同中。

(3)货物的发运。

1)选择运输方式。进口货物代运的运输方式经常采用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陆联运等。具体采用哪一种运输方式,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进口代运业务的代理人有选择的权利。其基本原则是在安全、迅速的基础上,注意合理运输路线,尽量节省运杂费用,将货物运输到收货人指定的地点。

2)编制要车(船)计划。为了保证进口货物的疏运,代理人必须按船舶预报提前编制要车(船)计划。编制计划的依据是本月月末港口的存货量、已到船待卸量、本月和下月预计进口货物到货量和到货时间。提前一个月做下个月车辆、船舶计划,不能预计到达的货物及时做计划外车辆计划。做计划时要准确掌握货种、数量、重量、体积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准确申请车种、车型、车数。

3)货物发运的组织与实施。

货物发运的现场组织。现场发运要配备足够的业务人员,其工作时间应尽量和铁路、港务、公路等部门作业时间一致;现场人员要对所装货物逐项核对,并防止在港口货物装运过程中遭受损失;要车种类、数量要准确,要清楚掌握装运过程中货物溢短和残损情况;装车(船)完毕要核对,并填写运单;掌握对外索赔有效期,并保证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若干天前发运;建立复核制度,保证货物准确发运。

组织落实火车零担货物发运。首先要向铁路车站提交发运申请,批准后要按铁路要求准时将货物送至指定地方,同时做好费用结算。货物装车后,立即将货名、数量、重量、到站、收货人、地址、车号、篷布号、铅封号准确填写到运单上,复核后递交铁路部门。对火车、汽车直取作业,零担货物发运装车时,业务员要上岗定位,监装、监卸,核对提单号、标志、货种、数量、重量等,装车后与港方、外轮理货人员共同清点数量,做好交接。对于发运工作,一旦出现错发错运事故,及时联系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处理。

特殊货物的发运。特殊进口货物的代运要比一般货物复杂。如重大货件、超限货物、危险品货物、鲜活货物、冷冻保温货物等,它们在保管装卸、运输过程中都有各自的特殊要求。因此,在进口时大多都是提前与各有关部门联系,准备好接运工具,卸船时在船边进行船车(船)直取作业,直接发运。

对于品种单一、整批、大吨位和流向畅通而且批量大的散装货物,如散装粮食、煤炭等在港占用库场量大,大都进行船—车或船—船直取作业。进口货物发运后,代理人应以提货通知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4)收货人接货。货物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应与承运人办理交接手续。如发现货物不符或有残损、短少时,应取得承运部门的商务记录或普通记录,直接向承运部门或责任方索赔。

8.审核账单

货运代理人要替货主把好运费关,认真审核账单,包括:国外段的班轮运费清单、装货费用、加班费、垫料费、捆扎费、杂费;国内段的到货费用、代运费用、自提费用以及进口货物劳务费等,并及时支付运费给船方,支付港口费用给港方。如货物买卖合同订有滞期/速遣条款,应及时向买方提供装、卸货事实记录,或按协议代表货主与船东结算。货运代理人自己也应缮制船舶航次盈亏计算表,填写清楚各项费用的支付情况。

5.3.3 海上货物运输进口代理业务程序

1.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根据进口订舱联系单的要求,货运代理人落实船舶后,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租船订舱

根据进口货物的数量和性质、装货港、装期、班轮航班和航运市场租船行情,选择班轮订舱还是租船运输,确定后货运代理人通知卖方和装港代理人,准备装船。

3.代办保险

货物在装港装船后,装船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货运代理人除准备接卸外,对买方保险的条件(FOB,CFR),首先要尽快对货物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4.集整理单证

货运代理人通过多种渠道掌握船舶动态,关心运输中的货物,重点掌握转船二程船的到港时间。同时,从国外发货人、装货港代理人、银行、到港船务代理人处收集各种商务和船务单证,准备进口货物的接交。

5.报关报验

货运代理人接到进口通知单后,属法定商检货物、需动植物检疫的或药检的货物,先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或商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盖放行章后,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发票、提单等有关单据申请报关。海关查验、征税后,放行货物。

6.卸船接交

货运代理人在卸船过程中,派人现场监卸,组织好衔接运输工具。对特殊货物的运输尽量组织船边接运,对入库货物做好交接,对卸船过程中的残损和溢短货物做好记录,作为索赔的依据。

7.代运交货

货物到港经海关验放,并在提货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将该提货单交给货主,即为交货完毕。货主可以在卸货船船边提货,对入库货物可从港口库场提货。

对港口没有转运机构的进口商,可委托货运代理人办理接交,并安排运力,将货物转运到收货人指定地点,就是进口代运。代理人将货物发放后,以提货通知的形式通知委托人提货。

8.费用结算

货运代理人将货物发运后,审核账单,对委托人租船订舱的海运费账单进行审核,对港口费用进行计算,按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结算。航次结束后,及时记入台账,按船名、航次将委托代理合同副本和有关单证副本进行整理,归档备查。

5.3.4 进口索赔

进口商品到达国内后,常因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会因此使买方的利益受损而引起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进口货物贸易合同一般都规定:如货物到达后,发现质量、数量、残损等问题,以中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作为索赔依据。所以货物到港口发现残损和短卸,货运代理人应立即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验,出具联系检验报告,明确损失原因,准备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1.索赔对象

根据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联合检验报告,判明责任归属。按其不同的责任范围可分为发货人(卖方)、承运人(船公司)和保险人三个索赔对象。

(1)向发货人索赔。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发货人索赔:货物原装数量不足;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的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等。要凭商检证书由外贸经营单位对外索赔。

(2)向承运人索赔。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凭船方签发的货物残损单和溢短单,以及有关商检证书向船公司索赔:货物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提单是清洁的,但货物却有残损、短缺情况,并且是船方过失所致;货物所受的损失,根据租船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应由船方负责的。这些均可由货运代理人对其索赔。

(3)向保险人索赔。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过程中其他事故的发生致使货物受损,并且属于承保险别以内的。

除上述3种情况外,属于国内运输部门责任的,如因运输不慎或装卸不当造成的残损,应由国内有关运输部门做出商务记录或残损报告,直接交国内有关运输部门的商务机构办理索赔。

2.索赔单据

(1)向承运人索赔的主要依据是租船合同和海运提单。它们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合同证明,前者决定了租船人与船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后者决定了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了举证,索赔时还必须提出能够证明货运事故的原因、种类、损失规模及能区分责任的货运单据。其主要索赔单据如下。

1)索赔函(书)。这是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文件,在函件中提出确切的根据和理由。

2)索赔清单。这是索赔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书面文件。根据损失的程度和造成损失的原因,确定索赔金额。其内容包括索赔人的名称和地址、船名和航次、货名、装货港名、抵港日期、提单号、接货地点、残损或短卸数量、索赔日期、索赔金额及索赔理由等。

3)提单或租船合同正本或影印件。

4)过驳清单或卸货报告。

5)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

6)重理单。当卸货完毕后,船方对所卸货物件数或数量有可能要求复查或重理,并在证明货物溢短的单证上做出批注。如果船方在这种证明货物溢短的单证批注了“复查”或“重理”等字样,则索赔时必须同时提供复查结果的证明文件或理货人签发的重理单。

7)货物残损检验证书或商检证书。

8)商业发票。发票金额是计算赔偿金额的主要依据,赔偿金额一般按CIF价索赔。如果发票上是FOB价,则按CIF价索赔时,索赔人还应提供运费及保险费收据。

9)装箱单、重量单。用以证明保险货物原来状况,索赔时据此可以确定损失程度。

10)修理单。对于仪器设备、机械等成套货物发生货损提出索赔时,须附有这类货物的修理单,以表明修理所花费用。如果修理后的货物有所贬值,还须附有检验部门出具的贬值证明。

11)施救、残损检验费清单。

12)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等。

此外,还有来往函电、船舶检验证书、卫生检疫或动植物检疫证书等。

总之,在提出索赔时提供必要的索赔单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事项。凡是能够充分确定发生货运事故的原因、损失程度、索赔金额,并有说服力地明确责任的单据都应尽可能提供,并且要单证相符,否则就属无效举证。

(2)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主要依据保险合同及其所属的保险条款。索赔时也需提供有关单据,如索赔清单、运输单据、发票、装箱单、重量单、磅码单、保险公司与买方的联合检验报告、货损货差证明等。如属港方或仓储公司等第三方的责任,则除上述单据外,还须提供第三人出具的货运记录、理货报告或商务记录等。

3.索赔程序

(1)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一般程序如下。

1)进口货物发现遭受损失后,货方或其代理人应尽可能保留现场,保持受损货物的原来状态,并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发出损失通知,即说明索赔行为已经开始,从而可以不受索赔时效的限制。

但是发出通知的期限,最迟不得超过保险责任终止日起10天。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发出损失通知进行检验的,则需向保险公司申请延期,否则被保险人可能丧失索赔权。

2)在通知保险公司时,还应通知有关方面,并收集有关证据,准备联合检验。与此同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还应迅速对受损货物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抢救、阻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可由保险公司负担。

3)保险公司与收货人或货运代理人等进行联合检验。联合检验之后,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根据对保险货物的检验结果签署进口货物残损联合检验报告。

4)如果货物损失的责任既属于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又属于保险人承担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上述的必要索赔证件。

5)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然后从被保险人处取得权益转让证书(Letter of Subrogation)。

6)保险公司以货方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向责任方提出追偿。

(2)向承运人索赔的一般程序。

1)收货人提货时,如发现货物有问题,应在收货当时或规定的时间内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声明保留索赔的权利,否则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书面通知一般是在收货当时或下一个工作日,如货物损坏不明显,应自货物交付之日起3日内(按《海牙规则》规定为3天;《汉堡规则》规定在交付货物后15天)发出通知。我国《海商法》第81条第2款则规定:“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15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目前在实际业务中,收货人不使用索赔通知。在卸货现场一旦发现货损货差,理货人员就在货物残损单和货物溢短单上做必要的记录。有了这些单证,一般就不再需要有另外的通知了。

2)要及时向港区理货人员索取货损货差证明,一般为货物残损单、货物溢短单和商务记录等,这是明确船方或港方责任的重要依据。

3)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做现场鉴定并取得证明文件,作为向船方提出索赔的必不可少的进一步证据。

4)在备齐上述单据和证件之后应正式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收货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运人发出货损的书面通知,并不意味着已经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只有索赔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申请书面或索赔清单后,才表明索赔人正式提出索赔要求。

5)及时交涉,抓紧催赔,甚至在必要时提出诉讼。为了易于保全证据和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尽早结束每份合同的法律关系,法律上对涉及索赔的诉讼案件都规定有诉讼时效。也就是说,索赔时效最多也不会超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再提出索赔或诉讼都是没有意义的。因此,索赔人提出索赔要求后,若承运人没有及时赔偿,就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及时向法院起诉。

进口货物发生了损失,除属于承运人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外,如属卖方必须承担的责任,应直接向卖方要求赔偿。目前,我国进口货物的索赔,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一般由货运代理人代办,属于卖方责任的则由进口公司直接办理。

4.索赔时效

(1)向卖方索赔的索赔期。

索赔期是索赔的重要问题,逾期提出索赔,卖方有权不接受。对于卖方交货的品质与合同不符或原装数量短少需向卖方索赔的,应在合同所规定的商品检验期限内提出。我国外贸企业进口合同规定的向外商的索赔期一般为货卸离目的港后90天。如因商检工作有困难,可能需要较长时间的,可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但也不宜过长;或在合同的索赔有效期限内向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如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索赔期,而到货检验中又不易发现货物缺陷的,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行使索赔权最长期限是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2年;而我国《合同法》则规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4年为限。

(2)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效。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效,在我国根据外贸进出口公司与中国保险公司签订的《海运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规定为货抵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船不超过2年。但按合同所属“国内转运扩展条款”的转运期限,于卸货后60天运抵国内目的地的承运入仓库时的责任期限为到达后60天,运到收货入仓库时保险责任立即终止。还有检验期限,是在各方的保险责任终止后10天。所以,虽然索赔时效定为卸货后2年,但若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期限中有一项超期,就将丧失这2年的索赔时效。

(3)向承运人索赔的时效。

处理向承运人索赔案件时,索赔的时效应根据承运货物船舶营运方式和提单条款来决定。我国《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之日起计算。”

根据规定,在海运货物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时,货物索赔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承运人交付货物之日,是指承运人向收货人实际交付货物之日;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是指在由于货物灭失等原因没有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假定未发生这种意外情况,货物正常运抵目的港,承运人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合理日期。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不管货物索赔人的索赔根据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还是侵权行为;也不管货物索赔人是否向实际承运人、承运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提起诉讼,其时效期间也是1年。当承运人赔付提单持有人后,再向第三人追偿时很可能1年的时效期间已过。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承运人与责任人之间、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货物赔偿责任的权利,在《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后半部分,明确规定了90日的追偿时效期间,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计算,或自追偿请求人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不管1年的海运货物索赔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

根据《海商法》第257条第2款的规定,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不同于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虽然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里应注意:在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是收货人的场合,收货人对承运人(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要求货物赔偿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按此款规定应为2年,而不是1年。但是如果收货人不是承租人,收货人就不能根据租船合同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而应该根据本条第1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索赔,其货物索赔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1年,而不是2年。

1924年的《海牙规则》和1976年的《维斯比规则》有关时效期间的规定一致,海运货物索赔的时效时间为1年;而1978年的《汉堡规则》中的规定是2年时效期间;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为期2年的诉讼时效。

班轮运输中提单背面条款对时效问题根据不同的法规做出规定;租船合同的索赔时效也按租约而定,双方可以订为1年,亦可为2年,完全以双方的意愿为依据。根据英国的法律,所有合同的索赔时效最高是6年。当然这6年是指提出了一个索赔案件而言,原告方一旦提出诉讼或仲裁,索赔时效就顺延直至此案解决为止,这个过程可能超过6年。

5.索赔金额

索赔时对于索赔金额的确定牵涉到一系列的问题,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损失金额标准。关于确定损失金额标准,《海牙规则》并未做出规定。《维斯比规则》规定:“全部赔偿额应参照该项货物,根据合同从船上卸载或应卸载的当时当地的价值计算,货物价值应按照商品交换价格确定,或者如无此种价格时,则按现时市场价格,或者如无商品交换价格或现时市场价格时,则按该相同种类和质量货物的正常价值确定。”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和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提单条款中都规定:“当承运人对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时,该赔偿金额应按货方的净货价加运费及已付的保险费计算。”

在我国的实际业务中,是以CIF发票价格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若发票是FOB价格时,则以发票价格加上保险费、运费和装卸费的总额作为确定损失金额的标准。至于在以外币计价的情况下,则按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日的汇率换算成卸货地价格。

除受损商品的价值外,有关费用也可提出,如商品检验费、银行手续费、仓库租金、利息等都可包括在索赔金额内。至于索赔时到底提出哪几项,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有些国家,如美国,进口税按照进口商品的发票价格计征,并且规定在发生货损、货差的情况下,已征的进口税不予退还。在这种情况下,收货人的关税损失,当然也应加计在CIF价格中而构成索赔金额的一部分。

(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这里所指的责任限制是指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限额。各国海商法典、国际公约以及各船公司的提单条款对承运人所应负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数额下,其目的是为了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最高赔偿限额100英镑。《维斯比规则》规定最高金额是每件或每单位为10 000金法郎或按毛重每千克30金法郎,两者中取高者为限。同时还规定:一个法郎是指一个含有纯度为900‰的黄金65.5毫克的单位。《汉堡规则》规定,每件货物或每其他货运单位的赔偿额为835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SDR),或毛重每千克2.5特别提款权为限。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和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提单条款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计算单位不超过700元人民币。美国1936年的《海上运输规则》规定赔偿限额为每运输单位500美元。

我国《海商法》第56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千克2计算单位,以两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此条款中的666.7计算单位是根据《维斯比规则》1979年议定的数字,即每件或每单位10 000金法郎按1个特别提款权相当于15金法郎折算成的。必须特别注意本条最后引用的规定,它明确了托运人可以通过申报价值或与承运人协议不受赔偿限额规定的约束,或提高限额,以保护货方的利益。

同样在《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或提单条款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责任限额之后,又规定:“但托运人于货物装运前已将其性质或价值加以说明,并在提单上注明不在此限。”而《维斯比规则》则在条款的开始部分就明确规定了“除非托运人于装货前就已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载入提单”的例外情况。而《汉堡规则》在第6条第4款中直接规定:“承运人和托运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超过第1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这就是说,关于赔偿金额的支付有两种情况:①对于一般货物,当实际损失大于赔偿责任限额时,承运人只按规定限额给予赔偿;②对于贵重货物,在承运时,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通常都约定,托运人负有正确申报货名、性质和价值的义务,并在提单中载明,有的还要承担支付额外运费的义务,则承运人负担以提单上载明的该项货物价值为最高限额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对于该种货物是不适用有关法规或提单条款中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

此外,上述公约或法规都对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计算赔偿限额做出了相同的规定: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则这些货物的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为计算赔偿限额中所指的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如提单内未载明每箱内所含件数,则每一装运器具则作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如果集装箱这类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者非由承运人提供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来计算赔偿限额。

5.4 租船运输业务

5.4.1 租船的特点和方式

1.租船的特点

(1)没有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装卸港口和固定的船期。租船的航线和装卸港口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可以根据货主各种不同的需要,结合市场上的各种因素临时决定。

(2)没有固定的运价。租船运价是随租船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而变动的。在某一地区,如船舶供过于求,则运价下跌;反之,则运价上涨,经常处于变动之中。但与班轮运价相比,租船运价一般是较低的。

(3)适于运输大宗货物。租船主要是用来装运大宗货物,如各种矿石、石油、煤炭、硫黄、磷灰石,各种谷物、饲料、化肥、食糖、水泥等大宗货类。这种货物一般数量较大,而班轮不能提供足够的舱容,用租船装运较为适宜和方便。世界海运干货中,租船运输的占总运量的80%以上,油轮运输用租赁方式的也占50%以上,由此可见租船在运输大宗货物中的重要作用。

2.租船的方式

租船的方式可分为程租和期租两种。

(1)程租(Voyage Charter),又称航次租船,是指船舶按照船、租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按时开到装货港口装货,再开到卸货港口卸货,完成整个航程的运输任务。租船期以一个或数个航程为限。在这种租船条件下,租方负担运费、货物装卸费(也可规定由船方负责全部或一部分)和船舶滞期费,船方则需负责船员工资、港口使用费、港口代理费、船用燃料费和物料费等。对租船人来说,程租方式简单易行,不必操心船舶的调度和支配,也很容易根据运费估算每吨货物的运输费用,有利于经济核算,适于装运货类单一、装卸港较少的大宗货运输。在租船市场上,大宗货运输占绝对大的比重,所以程租方式用得很普遍,成为租船的基本形式。不仅如此,租船市场行情的涨落也主要以程租运价来表示。

程租的基本形式是单程,但也可包括若干个航程。依航次的多少,程租船可分为下列几种形式。

1)单航次租船(Single Trip Charter)。只租一个航次,船东负责自一个港口装货到另一个港口卸货,货物卸完,租期即告终止。

2)来回程租船(Return Trip Charter)。在完成一个单航次后,随即在卸货港或附近港口装货,再运回原装港或附近港口卸货。卸货完毕,租期即告终止。

3)连续航次程租(Consecutive Voyages)。船租双方一次谈妥,用一条船连续完成若干个相同的程租航次。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完成若干航次是连续的,一程运货,另一程空放,因此航程一般较短。如由美国大西洋沿岸港口装运煤、粮到西欧大陆港口,由澳大利亚或加拿大太平洋沿岸港口装运粮食至我国港口。如经船租双方议定,船方也可揽装回程货物,但以不影响下一航次的装运时间为限。

4)包运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COA),又称包租船。实际上它是一种多航次的程租,与单航次程租的区别是:单航次程租是用一条船运一批货,而包运合同则是用若干条船来运一批货物,只确定承运货物的数量及承运期限,而不必规定具体的航次数。这种方式对租船人来说,可减轻租船的压力;对船方来说,在营运上也比较灵活,既可以用自有船舶来承运,也可租用其他船公司的船舶来完成规定的任务。

(2)期租(Time Charter),又叫定期租船,是指按一定的期限租船,在这个期限内,租船人支付租金,以取得船舶的使用权。租期少则3个月,多到若干年直至船舶报废为止均可。在租期以内,租船人可按照自己的需要来安排船舶的营运和调度,还负责在使用期内船舶的燃料费、港口费和拖轮费等。船东除保证船舶的适航性外,还负责船员的配备和供应船员的给养。

目前,在我国的租船业务中,还有一种航次期租(Time Char-ter Trip)的方式。这种方式租期不做具体规定,而是以完成一个航次货运任务为准。其他条件基本与期租船一样。

(3)程租和期租相比有下列不同之处。

1)期租使用船舶的全部舱位,而程租则使用船舶全部或一部分舱位都可以,只要船租双方事先约定。

2)在营运方式方面,在期租条件下,租船人负责船舶营运,有船舶的调度权,船方仅负责配备船员和管理船舶;在程租条件下,船方负责配备船员,并直接负责船舶的营运管理。

3)在使用船舶时间上,期租是以一定时间为租船条件,而程租是以航程为条件,另以装卸期限来控制租船人使用时间。

4)运费及其他费用负担。期租运费(租金)是按船舶夏季载重线吨位每月每吨为单位计算,租船人负担船舶的日常开支,如燃料、各项港口费用、捐税、货物搬运、装卸、理货、平舱等费用,船方则仅负担船员工资、给养、船舶维修保养费和船壳机器保险费等少数费用。程租运费则按货吨计算,也有用整航次包租总金额计算的。租方除支付运费外,仅负担货物装卸费(也可由船方负担全部或一部分,按照双方协议办理。如由船方负担,则相应地提高运费率)、隔票费和船舶滞期费,其余费用均由船方负担。

5)在装运货物和签发提单方面,期租合同一般不列出具体货名,但对不准装运的货名则加以注明,或注明需装运合法的货物;程租合同中则列明所装货物的名称;提单上均加注“所有其他条款、条件和例外事项按某年某月某日租船合同办理”字样。期租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如租船人又是货主,则提单仅起到收据的作用。如租船人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则双方责任以租船人签发的提单为准,至于租船人与船东的关系,则仍以期租合同为准。

6)在船舶管理的技术性工作方面,期租方式下的租船人需了解船舶的性能和质量、船舶规范,具备基本的航海知识和配载技术。在船舶运行过程中,租船人还要做好加油计划、掌握船舶的动态、审查船舶航行日志和机房日志等技术性工作,因此需配备适当的人员。程租船对租船人来说则简单得多,技术性工作一般均由船方来负责。

除上述期租和程租方式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租船方式叫做光船租船(BareBoat Charter)。这也是一种期租船,但又与一般期租船不同,它的租期较长,船员需由租方自行配备。

在租期内,租船人对船舶有调度支配权,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等工作,并负担除船舶保险、折旧、利息等以外的一切船舶营运费用。这种方式在租船市场上使用较少。

5.4.2 船舶的洽租

洽租船舶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也是一项涉外工作,必须谨慎从事,不可掉以轻心。现将租船时应注意的事项列举如下。

要密切注意我国经贸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变化情况,不租与我国断绝贸易国家的船舶,也不停靠其港口。

租船前要先了解贸易合同中的有关运输条款,做到租船条款与贸易条件互相衔接。在选择船舶时,首先要考虑船东的资信情况和船舶的技术性能。要选船龄短,质量好,耗油少的船舶,不租船龄15年或以上的超龄船,要租适合所装货物种类的船舶。

报价前要了解市场行情,做到心中有数,争取以有利价格达成交易。对装卸港口的位置、吃水、装卸效率、港口习惯、港口使用费、税捐等情况也要事先了解清楚。

在洽租船舶的活动中,一般程序如下。

(1)询租(Inquiry)。询租就是租船人对外发出租船单(Order),使对方了解租方有什么货、需要什么船。询租可以向租船经纪人发出,也可直接发给船东。询租内容要求简单扼要,但不能缺少对方必须知道的项目,如运什么货、多少数量、装港和卸港或交船地点、受载期或交货期、对船舶或租船合同条款的特殊要求等。

(2)询租的答复。租船单发出后,船东如有兴趣,则提出大致的运价和船只,供租方考虑和比较。如果所报的船符合租方要求,运价也较合理,那就可以开始报价,谁先报价没有规定,但通常都是船东首先报价。

(3)报价(Offer)和还价(Counter Offer)。在租船过程中,报价和还价是交替进行的,也就是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通常租一条船要经过反复几个回合才能最后成交。

报价人对另一方提出船舶租赁的主要条件,并规定接受的期限,称为报实价(Firm Offers)。凡是部分地接受对方的报价就是还价。在还价时,先要仔细审查对方报价的全部内容,决定哪些可接受,哪些不能接受,哪些需要修改,哪些含义不明确,还有哪些需要补充,然后在还价中逐一列明。凡是还价中提到的条件都是不同意的,需修改或需补充的。如全部接受报价的条件,就算已经成交。

(4)接受(Acceptance)。接受分为有效的接受和有条件的接受。前者是真正的接受,而后者属于还价,特别是一笔交易经双方多次讨价还价后,最后达成交易时更要注意审核双方一致的条件。此外有效的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时限之内,如时限已过,一方欲接受,必须要求另一方再确认才能生效。

(5)签约(Conclusion of Charter Party)。船舶洽妥后,就要决定由谁来签约。如果是直接和船东成交,则由租船人自己签约;如通过租船代理人成交的,可授权代理人签约,也可由租船人自签。代理人签约要说明代理人的身份、根据谁的授权和代表哪个当事人(船东或租船人)签约。

租约通常缮制正本两份,签约后双方各持一份存查。租约副本则根据需要决定。

复习思考题

选择题

(1)在我国沿海、沿江各开放港口运营的班轮主要分为3类:自营班轮、()和外国班轮。

A.中外合资班轮

B.联合班轮

C.独资班轮

D.联运班轮

(2)装货清单是由()或其代理人,根据装货单的留底联制作,按到港先后顺序把性质接近的货物加以归类后制成一张装货单的汇总清单。

A.托运人

B.承运人

C.第三人

D.合同人

(3)()是指只租一个航次,船东负责在一个港口装货到另一个港口卸货,货物卸

完,租期即告终止。

A.来回程租船

B.连续航次程租

C.单航次租船

D.重复租船

(4)()是指按一定的期限租船,在这个期限内,租船人支付租金,以取得船舶的使用权。

A.程租

B.定租

C.非定租

D.期租

(5)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两部分。

A.附加费

B.通关费

C.检验费

D.仓储费

简答题

(1)什么叫班轮运输?

(2)班轮运输的特点有哪些?

(3)通关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4)什么叫清洁提单?什么叫不清洁提单?

(5)租船有哪些特点?

实训题

集装箱货运站经营人案例

上海一家公司(以下称发货人)出口价值30万美元的皮鞋,委托集装箱货运站装箱出运。发货人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皮鞋送至货运站,并由货运站在卸车记录上签收后出具仓库收据。该批货出口提单记载CY—CY运输条款、SLAC(由货主装载并计数)、FOB价、由国外收货人买保险。国外收货人在提箱时箱子外表状况良好,关封完整,但打开箱门后发现一双皮鞋也没有。

思考:此事应怎样处理?

分析点评:由发货人查明原因,负责处理。若损失是由集装箱货运站造成的,由集装箱货运站承担责任。

(资料来源:杜学森,律宝发.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