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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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1.1 关于国际货运代理

本章学习目标

了解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和作用;

掌握货运代理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等重要概念;

掌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范。

1.1.1 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和作用

1.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当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界对“货运代理”一词,并没有一个确切的、为世界各国所接受的定义,但一些工具书和相关的国际机构对此都有自己的解释。

例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s,FIATA)对货运代理的定义是:“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也可以依据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也含寄存)、报关、验收、收款。

我国有关资料将国际货运代理定义为:“接受货主或承运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国际货运代理业被定义为:“接受进出口业务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的是《管理规定》的定义。根据这个定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的行为。

2.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

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货运代理有从代理人的角色逐步向货物运输的经营人和承运人的角色方向发展的趋势,但其本质还是货物运输的代理人。其主要的工作内容不外乎两个方面:①代表货主的利益,选择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安排订舱、仓储、短途运输,缮制各种运输单据,办理报关、报检、保险等相关手续;②代表承运人的利益,揽货、签发运输单据等。货运代理本身并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和运输工具,只是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中间人,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属于第三产业。

国际货运代理不仅可以简化国际贸易程序,降低运输成本,还可以改善外汇收支平衡状况。

国际货运代理在与有关机构如港口、船代、卡车经营人、铁路经营人、保险人、银行等的贸易活动中发挥协调作用。其不仅对客户,而且对海关和其他与进出口贸易运输有关的当事人,都是十分有益的。

(1)组织协调作用。国际货运代理使用现代化通信设备(包括资料处理),推动国际贸易程序的简化。国际货运代理是“运输设计师”,是门到门运输的组织者和协调者。

(2)开拓控制作用。国际货运代理不仅组织和协调运输,而且影响新运输方式的创造、新运输路线的开发、新运输费率的制定及新产品的市场开拓。多年来,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已在世界贸易中心建立了客户网,有的还建立了分支机构,因此能够控制货物的全程运输。

(3)中间人作用。国际货运代理作为货物中间人,即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可以代理的名义及时订舱,洽谈费率,于适当的时候办理货物递交;还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与承运人结清运费,并向承运人提供有效的服务。

(4)顾问作用。国际货运代理是企业的顾问,可以为企业提供运费、包装,以及进出口业务所需的单证、金融、海关、领事要求等方面的咨询,还能对国外市场销售的可能性提出建议。

(5)提供专业服务。国际货运代理的各种服务都是专业化的,其对复杂的进出口业务,海、陆、空运输,结算、集运、仓储、集装箱运输、危险品运输、保险等,都具有专业的知识,特别是对海关手续、运费与运费回扣、港口与机场的业务做法、海空集装箱运输的组织及出口货物的包装和装卸等有足够的了解。国际货运代理有时还负责申请检验和代向国外客户收取款项等业务。

(6)提供特殊服务。国际货物代理可以提供各种特殊项目的服务。例如,将小批量的货物集中成整组货物,这对从事出口贸易的人很有价值。

(7)费用及服务具有竞争力。国际货运代理可向客户建议采用最新、费用最低的运输方式,从而协助客户控制运费在货物售价中所占的比例。国际货运代理可在几种运输方式和众多的承运人中间,就关键的运价问题进行选择,挑选最有竞争能力者负责承运。

1.1.2 国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1.申请人资格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是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有稳定货源的单位,并且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是申请项目的第一大股东。

承运人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2.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条件

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体来讲,至少要有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商务部颁发的国际货运代理资格证书。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自有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供产权证明;以租赁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供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的租赁契约。

(3)有必要的营业设施。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机、计算机、装卸设备、包装设备和短途运输工具。

(4)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5)有与经营的业务项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海上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经营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上述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上述最低限额,则超过部分可以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申请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32条规定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范围有关的业务3年以上。

2)具有相应的国内、国外代理网络。

3)拥有在商务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3.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提交的文件

申请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向相应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3)各方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4)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5)企业章程(或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

(7)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方投资者的验资报告)。

(8)投资者出资协议。

(9)法定代表人简历。

(10)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

(1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

(13)交易条款。

(14)营业设施情况说明。

(15)经营场所证明。

以上文件除第(3)、第(11)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4.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文件。

上述地方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有关文件后,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审核。

(1)项目设立的必要性。

(2)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申请人资格。

(4)申请人信誉。

(5)业务人员资格。

地方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货运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内提出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包括建议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及全部申请文件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国务院各部门在北京市的直属企业申请在北京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可以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进行初审。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内提出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文件报商务部进行终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将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文件不齐。

2)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3)商务部已经通知暂停受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经过调查核实后,将做出不批准批复。

1)申请人不具备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

2)申请人在申报之日前5年内非法从事代理经营活动,受到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3)申请人故意隐瞒、谎报申报情况。

4)存在其他不符合《管理规定》第5条有关规定的情况。

1.1.3 与国际货运代理相关的行业组织

1.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FIATA于1926年5月31日在奥地利的维也纳成立,是一个非政府和非营利性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目前总部设在瑞士的苏黎世。FIATA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下设代表大会主席团,对外代表FIATA,对内负责FIATA的日常管理。FIATA的会员分为一般会员、团体会员、联合会员和名誉会员4类。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是一般会员,并拥有13个联系会员。

FIATA的宗旨是保障和提高国际货运代理在全球的利益。FIATA的主要贡献有:各国立法提供参考的《国际货运代理示范法》;推荐各国国际代理企业采用的《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制定了FIATA运送指示、FIATA货运代理运输凭证、FIATA货运代理收货凭证、FIATA托运人危险品运输证明、FIATA仓库收据、FIATA可转让联运提单和FIATA收发货人联运重量证明等单证格式范本。

2.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IATA)的前身是由6家航空公司组成的国际航空交通协会,1945年改名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该协会在纽约、巴黎、伦敦和新加坡设有分支机构。该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每年召开的全体会议,大会的执行委员主持日常工作。该协会在瑞士的日内瓦设有结算中心,统一办理会员公司的财务结算。协会会员必须是持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成员国政府颁发定期航班许可证的航空公司。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宗旨是:为了世界人民的利益,促进安全、正常而经济的航空运输;为直接或间接从事国际航空运输工作的各空运企业提供合作的途径;与国际民航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通力合作。该协会的主要任务是:①协商议定运段;②协商制定国际航空客货运价;③协议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④统一结算各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联运业务账目;⑤开展业务代理等。

目前,中国共有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等13家航空公司成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会员。

3.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hina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CIFA)成立于2000年9月6日。该协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质的行业协会。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宗旨是:维护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利益;保证会员企业的正当权利;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服务。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规范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行为,整顿行业秩序;开展行业市场调研,编制行业统计;组织行业培训及行业发展研究;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部分职能;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代表全行业加入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开展同业国际交流。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提供建议;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经营秩序;保护行业利益,维护行业信誉;组织行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等11项。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2005年3月23日下发的《关于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实施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负责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1.1.4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现状

1.世界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概况

世界范围内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极不平衡。发达国家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代表了当今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水平,主要体现为制度比较完备,业务涉及世界范围,企业的规模比较大,网络比较健全,从业人员的素质较高,并设立跨国的分支机构。它们主要集中在西欧的发达国家和美国、日本、新加坡、韩国,法国有2 000多家,美国有6 000多家,日本有400多家,新加坡有300多家,韩国有200多家。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展比较缓慢,制度不够完备,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多数规模较小,服务网点较少,人员缺乏培训,通常以本国业务为主,市场竞争能力较差。

2.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概况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步的,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而迅速发展。1983年,中国只有1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至2004年7月1日,全国经审批的货运代理企业就有5 012家。还有一大批没有取得一级代理资格,但实际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公司和组织,据业内人士估计,全国大约有3万家。这些企业遍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布在30多个部门和领域,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制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运输事业的重要力量。目前,我国80%的进出口贸易货物运输和中转业务及90%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业务都是通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来完成的。

尽管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数量不少,但其整体实力和管理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从整体上来讲,货运代理行业的现状可以用“小、少、弱、散”4个字来概括。所谓小,就是经营规模小,资产规模小;所谓少,就是服务功能少,专业人才少,有效的营销手段少;所谓弱,就是竞争力弱,融资能力弱;所谓散,就是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经营秩序不规范,缺乏有力的网络支持和网络分散。

1.1.5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趋势

1.公司间的并购成为企业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从世界范围来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大规模并购日趋普遍。例如,美国国内最大的重件货空运货运代理——EAGLE公司收购了已有102年历史的美国老牌货运代理CIRCIE公司,新公司在全世界将拥有400多个办事处和8 000名员工,年营业额将超过15亿美元。通过此次并购,EAGLE公司由国内承运人一跃成为世界领先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另外,美国联邦快递公司拟耗资12亿美元,收购American Freightways卡车货运公司,预估两公司合并后的每年营业额将达16亿美元。

2.货运代理企业正在向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

国际货运代理业从报关行业发展而来,距今已有上百年,属于传统服务业中运输业的子业。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跨国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的物质交换活动日益频繁,运输的需求由原来的“港到港”运输发展到“门到门”;由原来的海、空、陆等运输方式发展到多种运输方式综合应用的物流服务。由此,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服务范围也延伸到服务对象的整条供应链的各个环节。例如,马士基物流在全球范围内为宜家家居公司负责仓储、运输、进口分拨、上货架、库存管理,通过专业的物流服务减少宜家家居公司的物流成本。实际上,诸如DANZASAEI、PANALPINA、MSAS、K&N等业界领先货运代理公司正处在或已经完成了向物流公司的转变,还有越来越多的公司也在着手公司业务的转型,以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多层次需求。

3.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在业务的各个领域

如果说几年前,通过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因特网网址查询自己的货运单动态还是十分时髦的,那么今天,几乎所有规模较大的货运代理公司都提供了网上追踪的功能,有的甚至提供了网上打印提单、网上订舱、网上支付运费、网上库存管理、网上供应链管理等增值服务,这些实际上是靠数据库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来支撑的。由此,更多的货运代理公司意识到,未来运输服务的竞争实质上已成为信息服务的竞争,能否率先掌握和运用新技术已成为决定成败的关键。

4.“知识型货运代理”概念已经被业内人士提出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业务已经深入到企业的供应链中,除了提供一般的海、陆、空运输服务外,还要根据客户的行业特点、成本目标、生产流程、供应链网络等信息提供一体化的物流解决方案。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业涉及的业务内容已发展到精益化生产、供应链管理、业务流程再造、企业资源计划等,对员工的知识层次、知识广度、信息技术应用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优秀的国际货运代理的核心业务将逐渐转变为高附加值的咨询服务,而低附加值的物理操作将转包给其他企业。从这个角度来看,“知识型货运代理”将是国际货运代理业未来发展的趋势。

5.国际货运代理的作用

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一般有着广泛的客户资源,熟悉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通晓运输业务,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资源丰富,与相关部门的交往密切,所以它可以为货主和承运企业带来时间上和经济上的利益。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发货人服务。货运代理具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能争取以最迅速、最安全、最经济的方式实现货物的合理运输。货运代理代替发货人承担货物运输不同阶段的任何委托手续,为客户安排货物、包装,选择航线、船舶、航次,提供仓储、运输、集装箱的拼箱、分拨、货物交接、到港提货、报关、三检、订舱托运,代收代付各种费用等,并与运输有关方保持联系,跟踪货物运输全过程。

(2)为承运人服务。货运代理人以合理的价格向承运人及其代理订舱,并将货物安全交接,代收海运费及其他附加费。国际货运代理可提高专业承运人的规模经济效益,因为国际货运代理常常将小批量货物集中到发运地,便于整合运输,并且缩短了专业承运人发出货物的时间,减少货物在专业承运人处的储存时间,提高了作业效率。

(3)为港口服务。港口是货物运输链中的重要节点。货运代理为运输的正常进行适时提供离港货源,按时提取到港物资,完成货物及单证的正常交接,协助港船方做好集装箱管理工作,大大地加快了港口的工作效率,加大了港口的吞吐量。

(4)为海关服务。当货运代理作为货主代理,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手续时,他不仅代表他的客户,而且必须与海关当局通力合作,负责在法定的单证中申报货物确切的金额、数量和品名,以使政府的税收不受损失。

1.2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类型与业务范围

1.2.1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类型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事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业务。从目前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的趋势出发,可以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进行如下划分。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企业,简称货运代理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本身不是货物的承运人,而是货主与承运人的中间人。货运代理企业通过为货主提供安排运输、仓储、安排接货、货物的集装和分拨、办理相关手续、代为保险、代为报关报检等服务项目获得运费的差价、佣金和服务费等利益和报酬。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在商务部或地方外贸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经营。目前我国货运代理企业主要从事海上运输代理业务、航空运输代理业务、国际陆路(铁路、公路)运输代理业务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主要是通过海运和空运来完成的,海运代理业务和空运代理业务占了货运代理业务的绝大多数。货运代理企业通过自己的特长和优势获得优惠的运价,既为货主提供服务,也为自己获取利益。

(1)国际海上运输代理业务。由于海运的成本相对低廉,目前世界上80%的国际货物运输都是通过海运完成的。因此,海运代理业务占了货运代理业务的大部分,其主要从事国际集装箱货物和件杂货运输代理业务。从事海运代理业务,必须掌握国际海运的航线地理知识,熟悉与海上运输和进出口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熟悉船舶的航运知识、船舶和码头的货物装载知识、集装箱知识、运价和各种附加费用的有关规定等。

(2)国际航空运输代理业务。国际航空运输的速度快、安全及时、运输环节少,因而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一方面,客户为了运送那些价值昂贵的货物、鲜活商品、易腐和季节性强的商品,往往选用航空运输;另一方面,由于国际贸易竞争的激烈,货主为了把握商机,争取高利润,也普遍采用航空运输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从事空运代理业务,必须掌握国际航线和各国的航班情况,熟悉与航空运输和进出口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熟悉各类机型和装载知识,会计算各类航空运费,并懂得如何合理地组织运输,以利于节约运输成本。

(3)国际陆路(铁路、公路)运输代理业务。国际陆路(铁路、公路)运输代理业务虽然不是国际货运代理的主要业务,但因其运输便捷、运量大、成本低、受气候影响比较小等,有时也有相当的市场,特别是在与内陆地区连接的大陆桥运输和联合运输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事国际陆路(铁路、公路)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掌握国际陆路运输的相关业务,熟悉铁路、公路的主要干线,熟悉有关铁路、公路的运输和货物的装载知识,了解集装箱的相关知识等。

(4)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国际多式联运是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一种国际货运运输方式,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多程运输交由一个承运人来完成,把传统的海—海、空—空、陆—陆单一运输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客户提供经济、安全、合理、迅速、简便的运输服务。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有别于传统的代理业务。国际多式联运的经营人虽然可能没有运输工具,但其还是以承运人的角色为客户提供服务,不但要承担代理人的责任,而且要承担国际货物运输人的责任。国际多式联运企业不仅需要熟悉代理业务,还必须熟悉有关承运人的业务知识。

2.船舶代理企业

船舶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的委托,代办与船舶有关的一切业务的企业。船务代理业务范围很广,主要包括船舶进出港业务、货运业务、船舶供应和船舶服务方面的业务及其他服务性业务等。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船舶代理企业必须经交通部批准方可经营。船舶代理企业主要分为两类:船务代理企业和订舱代理企业。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船舶代理企业主要从事的是船舶的订舱业务。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有些企业背靠船公司,有船公司的优先订舱权,且可以代为承运人签发承运合同,实际上这些货运代理企业就扮演着船舶代理的角色。

3.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是指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契约承运人,而不是完成运输的实际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进入运输领域,开展单一方式运输或多式联运业务时,由于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FCT、FBL等),对运输负有责任,因而已经成为承运人。但是,由于他们一般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他们实际的角色是自己不完成运输任务,但要承担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4.第三方物流经营人

第三方物流的概念目前还不明确,但其本质就是通过运用各种信息技术,将传统的仓储、运输、装卸、包装等货物流动的活动系统化、专业化。第三方物流作为国际货运代理的一种发展方向,可以看做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延伸和拓展,实际上就是将传统的货运代理和新的增值服务结合起来,以降低货物的流通成本,为客户提供便捷、低廉的服务,经营人自己通过服务的延伸获取更多的利润。

第三方物流经营活动由于业务范围的扩大,涉及的服务领域和项目也在增加,经营人的责任和风险也随之增大。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我国属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其名称和业务的范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1.2.2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具体到某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应以其经营许可证上核准的业务范围为准。不管是哪一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它们都经营相似的业务。

1.国际货运代理的主要业务范围

(1)以代理人身份从事海、陆、空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报验代理及保险等业务。

(2)以中介人、代理人或经营人身份从事海、陆、空货物的租船、订舱及运输组织等业务。

(3)以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从事多式联运业务。

(4)以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身份从事物流服务业务。

2.国际货运代理的具体业务

作为不同的代理人,国际货运代理的具体业务也有所不同。

(1)作为出口货物发货人的代理人,其业务内容通常可以划分如下:①为出口商(发货人)选择运输路线、方式和适当的承运人并争取优惠运价;②为货主和选定的承运人之间安排揽货并办理订舱,如为集装箱运输办理订舱;③从货主存货地点提取货物送往指定的港站;④根据信用证条款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制各种相关单证;⑤办理包装、计量、存储及保险等有关事宜;⑥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责将货物交付承运人;⑦支付运费,收取正本提单并交发货人;⑧安排货物转运;⑨记录货物残缺、灭失情况;⑩协助发货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提供货运信息和咨询服务。

(2)作为进口货物收货人的代理人,其业务内容通常可以分为以下项目:①向收货人通报货物动态;②接受和核查有关货运单据,支付运费并提货;③办理报关、纳税、结关等相关手续;④向收货人交付已清关的货物,并进行结算;⑤必要时协助收货人向有关责任方办理索赔事宜。

(3)作为出口货物承运人的代理人,其业务内容如下:①回复托运人关于陆运车辆班次、海运船舶船期、空运飞机航班、运价、运输条件等相关事宜的查询;②承揽货物,组织货载,接受托运人的包车、租船、包机、订车、订舱要求,与之洽谈并签订运输合同;③填写、缮制货物入仓、进站、进港、进场单据或集装箱、集装器放行单,安排货物入仓、进站、进港、进场或装箱;④协助承运人或车站、码头、机场进行车辆、船舶、飞机配载,装车、装船、装机;⑤审核车站、码头、场站汇总的货物清单,缮制货物出口运单、提单等单证,并向海关申报集装箱、集装器、货物情况;⑥向航次租船的船舶承租人签发滞期或速遣通知;⑦向托运人签发运单、提单,收取运费、杂费;⑧办理货物、集装箱的中转手续;⑨汇总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审核有关费用、费收,办理支付、结算手续;⑩向委托人转交货物运输文件、资料,报告出口货载、用箱、费用、收费情况;向货物的目的地车站、港口、机场承运人代理传送货物运输文件、资料,传递运输信息。

(4)作为进口货物承运人的代理人,其业务内容如下:①取得、整理、审核进口货物运输单据;②向收货人或通知人传达货物到站、到港、运抵信息,通知其提货;③填写、缮制进口货物运输单据,办理集装箱、集装器、货物进口申报手续;④通知、协助车站、港口、机场安排卸货作业;⑤安排集装箱的拆箱,货物的转运、查验、交接;⑥收取运费、杂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办理放货手续;⑦汇总进口货物运输单据,审核有关费用,办理支付结算手续;⑧承运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5)作为独立经营人,其业务内容通常划分如下:①在货物的起运地或其他地点与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的交接手续,签发收货凭证、提单、运单;②确定运输方式、运输路线,与实际承运人、分包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③安排货物运输,跟踪、监管货物运输过程;④必要时,对装载货物的集装箱进行保险,对货物的运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⑤通知在货物转运地的代理人,与分包承运人进行联系,申办货物的过境、换装运输手续,办理相关事宜;⑥定期向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布货物位置、状况信息;⑦在货主提出要求时,安排货物的中途停运;⑧通知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货物运抵目的地的时间,安排在货物目的地的代理人办理通知提货、交货手续;⑨向货主或其代理人收取、结算运费、杂费;⑩办理货物的索赔、理赔手续。

(6)作为专业顾问,其业务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项:①向客户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惯例和运输信息;②就货物的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运输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③就货物的包装、装载形式、方式、方法提出意见和建议;④就货物的进出口通关、清关、领事、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验要求提供咨询意见;⑤就货物的运输单证和银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⑥就货物的运输保险险种、保险范围等提供咨询意见;⑦就货物的理赔、索赔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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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与第三方物流

货运代理可以被称为第三方运输,是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的第三方;而第三方物流则是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第三方,所以基本上是一种中间人的概念。货运代理开展的是货物运输组织与管理业务,而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展的是物流系统或供应链的组织与管理活动,当然,运输是其主要业务之一。货运代理企业是我国物流业的先驱,可以通过组织变革,向物流业拓展,发展成为第三方物流企业。

1.3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规范

1.3.1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管理体制

1.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体制的形成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决定对对外贸易和外贸运输实行国家垄断经营,以维护国家的利益,独立自主地发展我国的外贸事业。从1950年起,国家组建了专营外贸运输代理业务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外运公司),隶属于外贸部。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适应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了对外贸运输实行船、货分开,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同时,为了解决长期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船、货管理部门管得过死,缺乏竞争与活力的问题,国家决定“放开货运代理、船代,允许多家经营,鼓励竞争,以提高服务质量”。货运代理行业已由过去的独家经营,变为现在国有、中外合资、中央、地方等各类货运代理企业多家竞争的局面。

2.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体制的规范化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领域立法工作的步伐明显加快,特别是在货运代理行业的管理方面,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现行的货运代理管理体制符合我国国情,其科学合理性在于:第一,国际货运代理业服务于外贸,货运代理企业维护进出口商的利益,这一行业特性始终没有变化;第二,是由货运代理企业和承运企业这两个不同利益主体的代表者这一对立统一的关系所决定的。实践表明,这两个行业只有在独立存在与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下才能得到健康发展。我国始终坚持这两个行业的独立运行和政府的分别管理,既反映了经济发展与社会分工的客观要求,又符合国际惯例关于形成权力的制衡与市场竞争机制的原则。改革开放以来,这一体制对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事业的持续、高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1.3.2 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和义务

1.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主要业务是接受货主的委托,代理货主完成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运输任务,货主是委托方,货运代理是代理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主要有以下权利。

(1)为客户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获取报酬。

(2)接受委托人支付的因货物的运送、保管、投保、报关、办理汇票的承兑和其他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接受委托人支付的因货运代理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如果客户拒付,国际货运代理人对货物享有留置权,有权以某种适当的方式将货物出售,以此来补偿所应收取的费用)。

(4)接受承运人支付的订舱佣金。

(5)按照客户的授权,可以委托第三人完成相关代理事宜。

(6)接受委托事务时,由于货主或承运人的原因,致使货运代理受到损失,可以向货主或承运人要求赔偿损失。

2.国际货运代理的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的义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在接受委托后,对自己的代理事宜应当从事或不应当从事的行为,以及在从事货运代理业务中与第三人的行为或不应当从事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一旦与货主(委托人)签署合同或委托书,就必须根据合同或委托书的相关条款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宜,并对在办理相关事宜中的行为负责。归纳起来其义务分为两类:对委托人的义务和对委托事务相对人的义务。

(1)对委托人的义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过程中,对委托人的义务主要表现在:①按照客户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②亲自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③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委托事务进展情况和结果;④向委托人移交相关财物;⑤就委托办理的事宜为委托人保密;⑥由于自己的原因,致使委托业务不能按期完成或使委托人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时,进行赔偿。

(2)对委托事务相对人的义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办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必然与外贸管理部门、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国家管理部门和承运人、银行、保险等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办理相关业务中还必须对其办理事务的相关人负责。其义务主要体现在:①如实、按期向有关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申报;②如实向承运人报告货物情况;③缴纳税费,支付相关费用;④由于货主或货运代理本身的原因,致使相关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责赔偿。

1.3.3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1.作为代理人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纯粹的代理人,通常应对其本人及其雇员的过错承担责任,其错误和疏忽主要包括:①未按指示交付货物;②尽管得到指示,办理过程中仍然出现疏忽;③报关有误,运往错误的目的地;④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再出口(进口)货物退税;⑤未取得收货人的货款而交付货物;⑥对其经营过程中由于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造成第三人的财产灭失或损坏或人身伤亡承担责任。

2.作为当事人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是指在为客户提供货运代理服务中,以其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人。他应对因履行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而雇用的承运人、分货运代理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在这种代理中,国际货运代理与客户接洽的是服务的价格,而不是收取代理手续费。特别当国际货运代理以经营人的身份提供多式联运服务时,作为国际货运代理的标准交易条件中的纯粹代理性质的条款就不再适用了。其合同义务受其所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条款的制约,即使此时国际货运代理本人并不拥有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也将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承担如同承运人的全部责任。

1.3.4 国际货运代理的免除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的免除责任又称免责,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国际公约、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免予承担责任的事由。国际货运代理与承运人一样享有免除责任。

对于国际货运代理,其免除责任通常体现在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或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

(1)客户的疏忽或过失所致。

(2)客户或其代理人在搬运、装卸、仓储和其他处理中的疏忽或过失所致。

(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所致,如由于破损、泄漏、自燃、腐烂、生锈、发酵、蒸发或由于对冷、热、潮湿的特别敏感性所致。

(4)货物的包装不牢固、缺乏或不当包装所致。

(5)货物的标志或地址错误或不清楚、不完整所致。

(6)货物的内容申报不清楚或不完整所致。

(7)不可抗力所致,如战争、海啸、飓风等灾害造成的货物的灭失。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有上述免责条款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仍须对因其自己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或损坏负责。

另外,委托人在国际货运代理向其征询有关业务或处理意见时,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对要求国际货运代理所做的工作也应及时给予各种明确的指示。如因指示不及时或指示不当而造成损失,国际货运代理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分析

有关货物描述的责任

1.品名差错会引起不良后果吗?

我国某公司与日商签订了一份出口素色绒的合同,但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把品名误写为“考花”。我方为了使单证相符,将错就错,将所有单据上的品名都按“考花”制作。请问:我方的处理办法是否可行?

分析:我方的这种“将错就错”的做法,实现了“单证相符”,凭信用证及有关单证到银行议付时,银行不会提出异议,故可以顺利结汇。但该货在到达目的港后,进口商报关时,会遇到麻烦。因为海关在接受申报后,要对货物进行检验,届时会发现“货物与单证不符”,轻则罚款,重则将货物没收,甚至会对进口商以走私罪论处。因此,在本案中我方的正确做法是发现错误后及时通知对方修改信用证,并在接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再按正确的品名制作单据,向银行议付。

2.数量不一致怎么办(一)?

某外贸公司向国际商会寻求证实:《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9条是否适用措辞为“××吨鱼,每条鱼平均重量为200~250克”的信用证?这里的“平均”一词是否可视为第39条所说的“类似的词语”,从而可以有10%的增减幅度。

分析:“平均重量”不能被视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9条所说的“类似的词语”。在本案中已经给出了每条鱼“200~250克”的重量幅度,这个范围非常明确,是不能违反的。

3.数量不一致怎么办(二)?

某出口公司向菲律宾出口一批自行车,共计5万辆,合同规定规格为28英寸的自行车3万辆,规格为26英寸的自行车2万辆。后来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注明的却是规格为28英寸的自行车4万辆,规格为26英寸的自行车l万辆。但该出口公司仍按原合同规定,将3万辆规格为28英寸的自行车和2万辆规格为26英寸的自行车装运出口。

请问:该出口公司的做法是否可行?

分析:该出品公司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在信用证交易条件下,开证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而与原贸易合同完全无关,开证行只有在“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履行付款责任。该出口公司的做法必然导致在议付时,因单证不符而遭拒付。正确的做法是在收到信用证后,立即通知开证申请人改证,或者重新商定规格比例。

4.怎样理解“尽快装运”?

某银行2011年3月15日开出信用证,通知行于同年3月21日收到并传递给受益人。信用证中对装运期限的规定为“尽可能快地装运”。受益人按要求尽可能快地租了船期为4月中旬的船只,签发了4月5日的提单。

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可以?

分析:信用证不应使用表达模棱两可的装运期限制。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6条b款规定,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的词语。如果已经使用这类词语,银行可不予理会。因此,只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装运,都符合规定。

5.装船日期以哪个为妥?

某信用证上规定装船日期为2011年2月10日,而该信用证所附的货品明确表上又规定装船日期为同年2月20日(明细表未经开证银行签名),在此种情况下,究竟以哪个装船日期为准?如果于2月10日装船,银行是否会拒付?

分析:卖方收到开证行寄来的信用证后,应仔细审查,如果发现互有矛盾之处,应迅速向开证行提请澄清或修改。就本例来说,因为信用证所附货品明细表虽未经开证行签名,但已构成该信用证的一项确凿的内容,为避免以后的麻烦,卖方应以其中规定较早者作为装船期限。

6.议付日应为哪一天?

2011年7月1日,某外国银行开立一张信用证,中国有关银行于同日收到,并于同日通知受益人,信用证规定有效期在两个月内议付有效。

请问:最晚议付日期为哪一天?

分析:本案例中,最晚议付日期应理解为8月31日。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2条c款规定,议付日期应按开证行开证日为起算日,即7月1日起算,在两个月内交单议付。

7.信用证规定装运日期与合同规定的不一致怎么办?

我国某公司与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 200吨松香的合同。合同规定应1个月前通知装运期,但我方于某日突然收到外方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装船日期为即日起7天内。而外方和开证行均未预先通知我方。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备货、订舱及装运,对我方来说难度极大。然而,我方并未立即要求外方延长装运期。我方通过市场分析后发现,松香的价格正在暴跌。很显然,外方想通过开立以上的信用证将违约责任推到我方身上。认识到这一点后,我方全力以赴,按时将货物装运完毕并得以顺利结汇。

请问:我方的做法对不对?

分析:如果信用证中某条款与合同中规定的不一致,但完全能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就可以接受信用证的这项条款,但应在合同中做相应的更改。不难设想,如果该公司要求改证,延长装运期,买方毫无疑问将予以拒绝,使信用证过期。买方还有可能控告出口人不履行合同而要求出口人赔偿其损失。

8.如果有效期延长,装运期也顺延吗?

某信用证规定交单议付有效期为2011年5月10日,最后装运期为4月30日,并规定提交单据的特定期限为运输单据签发日后10天内。后来信用证修改延展装运期至5月10日,交单议付有效期延展至5月20日。出口方实际于5月16日提交5月5日签发的提单向银行办理议付,这样是否可以?

分析:本案例中,原信用证明确规定单据提交日的特定期限为运输单据签发后10天内,这个期限并未改变,故5月16日交单已超过5月5日签发提单日后10天的期限,即使未超过信用证有效期(5月20日),银行也不能接受。

复习思考题

选择题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物()。

A.运输代理业务

B.贸易代理业务

C.出口代理业务

D.进口代理业务

(2)国际货运代理不仅可以简化国际贸易程序,降低(),还可以改善外汇收支平衡状况。

A.仓储成本

B.运输成本

C.出口成本

D.进口成本

(3)由于海运的成本相对低廉,目前世界上()的国际货物运输都是通过海运完成的。

A.60%

B.70%

C.80%

D.90%

(4)无船承运人是指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而不是完成运输的实际承运人。

A.契约代理人

B.合同人

C.名誉承运人

D.契约承运人

(5)国际货运代理的义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在接受委托后,对自己的代理事宜应当从事或不应当从事的行为,以及在从事货运代理业务中与()或不应当从事行为。

A.第三人的行为

B.运输的行为

C.服务的行为

D.合同人的行为

简答题

(1)我国对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是什么?

(2)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什么?

(3)国际货运代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4)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宗旨是什么?

(5)国际货运代理主要有哪些权利?

实训题

谁应承担货物的灭失责任

A是广州市的一家货运代理公司,B是深圳的一家进口公司,C是湖南省的一家工业供销公司。C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持B公司致A公司的信件,向A公司办理8吨化工原料进口的代理手续,并随函附有按CIF条件缮制的进口合同副本一份,在该合同的副本上有B公司的业务员手书注明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及用卡车运至某地某库的字样。

事隔3个月后,货物从国外运抵广州,于是A公司向C公司发出进口到货通知书,在通知书的注意事项第5条内注明“货运内地加批加保由货运代理统一办理”。

A公司办好进口报关、纳税等事项后,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广州市一家具有合法运营权的车队(以下简称承运人)将货物运往合同副本上指定的某地某库。不料在运输途中驾驶员违章操作,与另一辆卡车相撞后造成车货俱毁。

事后,C公司以A公司转交他人运输又未履行加保为由,向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以造成货损是承运人的责任而拒赔。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最后C公司向法院起诉。

原告C公司称:“我公司委托A公司办理货物到港后的一切手续,并将货物运至某地某库。双方既已确定委托运输关系,即受到法律保护。但被告方擅自转交第三者运输又未履行加保手续,结果导致货物灭失,理应负赔偿责任。”

被告A公司称:“该业务系根据B公司的信件而受理的,只与B公司建立了法律关系,原告只是这笔业务的收货人,两者之间没有法律关系。货物灭失的责任在承运人,原告在向B公司购买货物时,理应知道国内段的运输风险已转至自身,原告自己没有转移风险,又未委托他人代为转移,理应自行承担风险。进口到货通知书注意事项第5条规定,凡集装箱进口货物在港口拆箱转运内地的货物统一由我方公司代办加批加保手续。但该条不适用于本案。因广州人保的‘特别条款’的加批加保并不包括CIF条款,CIF条款系在国外投保。”

法院判决如下。

(1)原告C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购销关系,货到广州后货物所有权即归C公司所有。至于货物从广州究竟转运至何地,B公司无权过问。

(2)C公司持B公司的信件与被告联系有关事宜,被告填送进口到货通知书,办理委托运输,并将货物用卡车运往某市,应视为被告已接受原告的委托。

(3)被告接受委托后应负责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且不具备免责条件(即不是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事件),理应负责赔偿原告的损失。

(资料来源:杜学森,律宝发.国际货运代理实务[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问题

我们应从本案中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点评:一是在运输中要注意安全;二是在开展货运代理业务时要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