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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货运代理从业人员应掌握的外贸知识(1)

3.1 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与分类

本章学习目标

了解进出口贸易程序;

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与分类;

掌握相关国际贸易术语。

3.1.1 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

国际贸易是指国家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服务的买卖或交换。如以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主体,其对另一些国家或地区所进行的商品、服务的买卖或交换即为该国或该地区的对外贸易。对于出口方来说,其所输出的商品和服务称为出口贸易;对于进口方来说,其所输入的商品和服务称为进口贸易。因此,对外贸易又称为进出口贸易或输出入贸易,也可统称为国际贸易。

3.1.2 国际贸易的分类

国际贸易的分类方法很多,常见的有以下7种。

1.按商品的形式不同划分

(1)有形商品的贸易(Visible Trade)。它是指有形的、可以看见的各种具体的商品贸易。

(2)无形商品贸易(Invisible Trade)。它是指运输、保险、金融、旅游、技术等无形的商品贸易。

(3)服务贸易(Service Trade)。它是从无形商品贸易发展演变而来的,是指一方为满足另一方的需要而提供的某种劳务。它除了无形商品贸易外,还包括电信、信息处理、咨询服务、建筑和工程承包等。

2.按货物移动的不同方向划分

(1)出口贸易(Export Trade)。将本国生产和加工的商品运往他国市场销售,叫做出口贸易或输出贸易。

(2)进口贸易(Import Trade)。将外国商品输入本国国内市场销售,叫做进口贸易或输入贸易。

输入本国的货物再出口时,称为复出口;反之,输出国外的货物再输入本国时,称为复进口。一国往往对同类产品既进口又出口,如果出口量大于进口量,叫做净出口;反之,如果进口量大于出口量,叫做净进口。

(3)过境贸易(Transit Trade)。甲国的货物经过丙国过境输往乙国,这对丙国来说,就叫过境贸易。例如,我国与尼泊尔的贸易,我国出口货物须通过印度转运,这对印度来说就是过境贸易。过境贸易又分为:①直接过境贸易,指商品运到过境国后不存入该国的海关仓库而直接向另一国运去;②间接过境贸易,指商品运到过境国后先存入该国的海关仓库,经过一个时期再运往另一个国家。过境贸易的过境国可获得许多收入,如运费、保费、装卸费、存仓保管费、佣金等。

3.按进出国境与进出关境的不同划分

(1)总贸易(General Trade)。这是以进出国境(Border)为标准划分进口贸易额和出口贸易额的一种统计方法,二者之和称为总贸易额。凡进入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进口,凡离开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出口。前者之和为总进口,后者之和为总出口。

(2)专门贸易(Special Trade)。这是以关境(Customs Line)为标准划分进口贸易额和出口贸易额的一种统计方法,二者之和称为专门贸易总额。许多国家都在国境内建有保税仓库(区),当外国商品进入国境后,暂存在保税仓库(区)不进入关境,则一律不列为进口。只有进入关境的商品才列为专门进口;离开关境的商品才列为专门出口。

一般来说,一国的总贸易额大于专门贸易额。联合国所公布的各国贸易额一般都要注明是总贸易额还是专门贸易额。

4.按贸易是否有第三者参加划分

(1)直接贸易(Direct Trade)。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不通过第三者而进行的贸易,叫做直接贸易。

(2)间接贸易(Indirect Trade)。间接贸易是相对于直接贸易而言的,即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或地区所进行的贸易。

(3)转口贸易(Entrepot Trade)。商品生产国将商品销往商品消费国的过程中,由第三国转口商分别同生产国与消费国发生贸易关系,这对第三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又称为中转贸易(Intermediary Trade)。

5.按清偿工具不同划分

(1)自由结汇方式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以货币或票据作为清偿工具,叫做自由结汇方式贸易。

(2)易货方式贸易(Barter Trade)。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以货物(经过计价)作为清偿工具,叫做易货方式贸易。记账贸易属于易货方式贸易的一种形式。

6.按货物运送方式不同划分

(1)陆路贸易。这是指以陆路方式运送货物的贸易,其运输工具主要为火车、卡车等。

(2)海路贸易。这是指以海路方式运送货物的贸易,其运输工具主要为各种船舶。

(3)空运贸易。这是指采用航空方式运送货物的贸易。

(4)邮购贸易。这是指采用邮政包裹的方式寄送货物的贸易。

7.按照贸易方式不同划分

(1)一般贸易。这是指日常逐笔售定的单边进口贸易或单边出口贸易(Unilateral Import or Export)。

(2)包销(Exclusive)。这是指出口人与国外(或地区)的包销商商定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区内,就一种或几种商品给包销商以独家销售的权利。包销商要在一定期限内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商品,在指定的地区自行销售、自负盈亏。包销虽为售定,但与单边出口不同,双方当事人须事先签订包销协议。

(3)寄售(Consignment)。寄售是指寄售人(即卖方)先将货物运往国外,委托国外客户(即代售人)按照双方事先商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上代为销售。商品售出后所得货款由代售人扣除佣金和费用后汇付给寄售人。

(4)拍卖(Auction)。拍卖是由专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将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拍卖行向货主收取一定的费用或佣金作为报酬。拍卖已成为国际上颇具规模的一种贸易方式,每年通过拍卖交易成功的商品总额约占世界出口总额的5%~6%,个别商品所占比重更为突出,如水貂皮和澳大利亚的羊毛约占90%。

(5)加工贸易(Processing Trade or Improvement Trade)。加工贸易是以加工为特征的再出口业务,可分为3种。①进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Imported Materials),是指国内出口单位自筹资金购进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出口,以赚取增值外汇。例如,进口优质棉花制成纺织品出口。②来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Given Materials),是指由国外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料、辅料、包装物料,我方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色样)、数量,加工成成品,交付对方以赚取加工费用。③来件装配(Assembling with Provided Parts),是指由国外客户提供元件、零件及装配中必需的设备和技术,我方根据合同规定,按照图纸或样品组装成成品交付对方,以赚取组装费用。

(6)合作生产(Industrial Cooperation)。合作生产又称协作生产,是指由一方提供部分部件或主要部件,由另一方利用本国生产的其他配件组装成产品出口。配件价款可以从出口这种产品的货款中扣除。合作生产的产品一般都规定由部件提供方负责销售全部或一部分,也可协商由第三方销售。

(7)易货贸易(Barter Trade)。易货最早的做法就是以货换货。现代的易货贸易是在原先换货的基础上把等值的出口和进口结合起来,其范围和具体做法都较原先灵活方便。在交易对象上,既可双边,也可多边。在商品交换上,既可用一种商品交换对方等值的多种商品,也可用多种商品交换对方等值的一种商品;还可以等值的多种商品进行互换。在货款结算上,既可逐笔平衡,也可定期结算,综合平衡;既可现付,也可记账。在成交时间上,进口、出口可以同时成交,也可以有先有后。

(8)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补偿贸易是一种不使用现汇而是在商品信贷的基础上由输出方(即卖方或甲方)提供技术、设备,引进方(即买方或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用商品分期偿还,直到还清所引进技术、设备的价款和利息为止的一种贸易方式。

(9)租赁贸易(Leasing Trade)。租赁贸易是指出租人将价值昂贵的大型机器设备,如大型电子计算机、石油勘探设备、起重运输设备、飞机、轮船、集装箱等,租给国际上需要使用这些设备的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一种业务。租赁期限可长可短,一般都在2年以上,有的可长达10年、20年。在此期间,设备的所有权仍属出租人,租用人只享受占有权和使用权。

(10)技术贸易(Technology Trade)。技术贸易是指技术输出方把某项技术或权利以交易的方式转让给引进方。技术贸易是从20世纪60年代发展起来的,现已成为国际上一项重要的贸易活动。

(11)边境贸易(Frontier Trade)。边境贸易是指相邻两国之间在接壤地区进行的小额贸易。近几年来,我国已开放了97个边境贸易口岸,批准经营边境贸易的公司已有835家,还有边民“一日游”等购物行为,每年约有120亿元人民币的贸易额。出口商品主要是纺织品、日用轻工业品、食品及家用电器等生活资料,进口商品主要是木材、化肥、钢材、运输工具等生产资料。

3.2 进出口交易程序

3.2.1 出口交易程序

1.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编制出口计划,根据计划与生产供货部门进行衔接,落实货源,做好收购、进货、调运、储存和加工整理等项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对国外市场及客户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择优选择目标市场和物色交易对象;制定商品出口经营方案,分析国外市场特点、供求情况、价格趋势,从而确定销售意图、价格幅度、收汇方式和推销策略;建立客户关系和推销网,印刷样本,开展广告宣传;办理商标注册等。

2.出口交易磋商

在做好交易前的准备工作后,便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对外磋商具体的出口业务。书面的形式就是通过函电往来进行谈判。口头的形式就是派人到国外去洽谈交易,或者邀请客商参加我国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交易会等,由买卖双方当面洽谈。无论是当面谈判还是函电磋商,一般都要经过询盘、发盘、还盘、接受等几个基本环节。其中发盘与接受环节缺一不可的。

3.签订出口合约

通过磋商达成交易后,应签订销售合同(Contract)或售货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将交易洽商达成一致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作为约束双方的法律性文件。正本一式两份,经买卖双方签章后各执一份,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在函电成交情况下,则由卖方将缮妥的售货确认书寄给买方,要求买方签退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商品的品名、品质、规格、重量、数量、包装、价格、金额、交货期、保险、支付、检验、索赔、仲裁等条款,以及其他一些权利和义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是双方交易磋商的内容,但有时合同的内容也可简略。

4.履行出口合同

合同签订后,在法律上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目前,我国的出口交易大多按CIF条件或CFR条件和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对外成交。履行这类合同涉及的环节较多,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发货、报验、保险(FOB条件和CFR条件除外)、报关、装运。装运之后,我方应发装船通知并按信用证要求缮制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交银行议付和结汇。如果在履约中出现问题,产生争议,可能还要索赔或理赔。

3.2.2 进口交易程序

进口贸易交易磋商的方式、程序和基本理论与出口交易磋商基本相同,只是由于在进口交易中,我方处于买方地位,其具体工作以及要求争取的条件和出口业务不太一致。我国进口业务大多数采用海洋运输方式,按FOB价格条件成交,支付条件大多数使用信用证方式。我国的进口交易程序大致如下。

1.进口交易前的准备

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市场调查、进口成本估算、申请进口许可证、安排订购市场、订购时间和选择交易对象、制定具体的进口方案。

2.进口交易洽商

在做好交易前的准备工作后,可根据进口物资的不同种类,采用不同的洽商方式。如果进口一般的物资,可采用函电洽商方式;如果进口机器设备包括技术转让内容,则可采用口头谈判方式洽商。

进口交易洽商的过程一般包括询盘、比价、还盘和接受等几个环节,其中询盘环节甚为重要。经过双方洽商,达成交易,即可签订合约。

3.签订进口合约

通过磋商达成交易后,应签订进口合约。进口合约的格式一般由我方备制。合约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购货合同(Purchase Contract),另一种是购货确认书(Purchase Confirmation)。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一般进口交易多使用购货确认书,数量较大或交易条件复杂的或机器设备包括技术内容的,则使用正式购货合同。进口合同与出口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4.履行进口合同

进口合同签订之后,企业要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及时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以便圆满地完成进口任务。同时,也要督促对方按合同规定履约,并防止其拖延履约和毁约情况发生。

进口合同的履行一般应切实做好下列各项工作,即办理对外付款保证手续(一般为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催装、办理保险(在按FOB条件或CFR条件成交的情况下)、审单、付款和报关、接货及验收、拨交等,还须与国内订货单位结算货款和其他费用。如果货物到达后,经商检机构检验发现质量、数量、包装或其他方面有问题,须依据商检证书和其他单据对外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