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法治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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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法治建设与区域可持续发展(4)

再次,扩大新闻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优势和力量,并将新闻舆论监督、公众和社会团体的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结合起来,整合各种力量,建立起综合监督机制,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例如,在全国开展的“中华环保世纪行”活动就是充分运用了人大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使其在全国各地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4.充分发挥非正式制度在区域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增强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法治意识

制度在区域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其中的非正式制度,即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等在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发挥着辅助或制约正式制度行使功能的作用,并且在正式制度无法实施或实施成本太高的领域起着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在区域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培养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增强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治意识是区域可持续发展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指出:“注重人口资源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尽快提高社会大众的可持续发展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通过加强可持续发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所有法律关系主体可持续发展意识和守法观念,使其从被动遵守法律转向自愿参与实施法律,承担起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和义务,从可持续发展法治理念出发,依法管理可持续发展事务,依法开展经济、社会、环境等可持续发展活动,依法维护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权利。有了坚实的可持续发展的法治意识,区域可持续发展法治建设就有了力量源泉,可持续发展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也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二、区域可持续发展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

1.系统协调原则

可持续发展不仅仅表现为人类社会各要素系统之间的可持续,而且还表现为各个区域空间系统之间的可持续。区域可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范围和边界,是在一个区域范围内,以人为中心的主系统和区域自然系统、资源环境系统、经济系统、社会系统之间相互作用、协调发展而形成的系统,具有高度复杂性、不确定性、多层次性、开放性等特点。区域可持续发展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若将各子系统拆开,它就失去了原有的性质。各子系统之间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系统之间的关系极为复杂,子系统的性能可能影响整个系统的性能,或者子系统通过影响其他子系统,进而影响整个系统。区域经济系统整体的良性循环,取决于其各子系统的状态变量的序列性,也就是说要以区域资源、环境、社会和人口系统的协调发展为根本依据。某些或某种资源的短缺必然会约束整个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区域可持续发展要求实现区域整体系统的可持续,要求各个子系统之间相互协调、动态平衡,要求在区域发展过程中实现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之间、农村与城市之间、生产与生活之间、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追求区域系统整体功能的完善。

为了实现区域人口·经济·资源·生态环境系统的动态匹配和良性循环,区域法治建设必须按照《中国21世纪议程》中“全面评价、制定体系、突出联系、协调发展”的要求,立足于区域可持续发展系统,既作用整个系统的发展,又使各子系统具有协调性;既要促进区域当前发展,又要协调永续发展;既要经济发展,又要相应的社会、科技、文化的发展;既要人和社会的发展,又要自然、环境的相应发展,实现区域各发展要素的相互联系与整体协调,寻求整个系统的最佳选择和结果,从而实现区域社会整体的全面进步。我国一些地方立法中体现了这一思想。例如,《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原则相协调。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现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环境保护必须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创新原则

区域法治建设的创新是区域可持续发展提出的重要命题。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方式引起了从生化经济到生态经济的转变,要求相应的生态化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其有效实施。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大部分是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制定的,有些规定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例如,自然资源产权虚置和自然资源流转体制的缺陷或空白,导致我国自然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自然资源利用短期行为严重,资源滥采浪费频发,生态环境破坏加剧;由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致使国家土地资源严重流失。又如,现行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价格制度与核算制度存在的严重缺陷,也造成了资源低价、原材料平价、产品高价的严重不合理的扭曲现象,影响了自然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和对生态环境的珍惜。再如,传统通行的资源配置和使用方法及效率核算办法有许多是不可回复或回复困难的,造成了这一代人作决策而下一代承担后果的隔代平衡问题。由于政企不分,政府、企业和个人环保责权关系不明,污染治理的责任过多地由政府承担,没有体现污染者付费和使用者付费原则,造成企业过分依赖政府,缺乏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为了适应区域可持续发展需要,必须对区域法治建设在指导思想、制度设计、运行机制等诸方面有根本创新。要树立生态文明的价值取向,植入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新理念,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作为区域法律制度创新的理论和实践指南。在制度安排方面,建立健全以追求生态文明或生态安全为主旨的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体系,全面协调区域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关系。区域生态有其特点,区域经济发展中又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环境问题,因而应根据本地区资源环境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制度上的创新。例如,以法律形式对循环经济加以肯定和规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建立征收环境税费制度、财政信贷鼓励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标志制度、佣金制度等,使经济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转入内部化同时,要探索建立产业补偿、区际补偿和国家补偿的相关机制,体现不同产业、企业、区域、国家在区域资源的使用上与生态环境的利用保护上的公平性,在“公平”与“效益”之间找到公正或平衡点。在法治运行机制方面,改变传统的倚重于行政命令管制型的环保体制,在实行市场经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法治轨道中,综合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手段,积极引入以公众参与为核心内容的社会机制,把法律的强制性与社会公众的自愿性有机结合。通过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实现环境保护的公益性与市场经济的竞争性有机结合。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引导和约束机制,着重抓住两个环节:一是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在区域发展中的角色定位和在区域环境资源保护中的职责;二是建立科学有效的干部考核、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改变以单纯的GDP增长为业绩衡量标准的政绩观,要将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放在一起综合考评。在国民经济核算考核机制中,应加重绿色GDP考核分量,促使领导干部在决策中考虑到自然资源的合理消耗和生态服务功能的变化,提高生态与经济的“双赢”程度。

3.效益原则

早期效益理论中的效益指的是经济效益,法的效益原则是指产生法的经济效益和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20世纪以来的社会贫富分化悬殊、环境质量日益恶化、某些资源枯竭等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引发要求保护弱者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运动,要求国家承担起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责任以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高涨。法的效益原则发展为实现法的社会整体效益和效率最大化,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个体效益和整体效益、个别效益和综合效益的统一,通过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适当干预,对个体利益进行必要的限制来实现个体效益和整体效益的协调。

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进一步丰富了法的效益的内涵。可持续发展强调人口、社会、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整体性,强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筹兼顾。可持续发展理论提出,环境资源是一切经济活动的物质基础,人类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会对环境产生影响,都有环境成本。由于环境的有限性和资源的稀缺性,使我们在一切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必须考虑环境资源的可供应量、环境的容纳能力和支撑能力,经济活动必须计算环境投入和环境成本。由此,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机制,使所投入的环境资源的价值正确反映在经济活动成本之中,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在收益中得到扣除。“实行资源核算制度是缓解和消除经济发展中的资源危机、寻求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平衡的重要途径,促进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可持续发展的法的效益原则要求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的经济增长,区域经济的发展都必须计算环境代价。如果经济增长的环境代价过大,这种增长即使在近期看来是正增长,但从长远来看也是一种负增长,因为它牺牲了本代人的长远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但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律法规、环境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制度、重大政策、决策中,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资源成本核算制度等都未展开。我们要把可持续发展的法的效益原则贯穿于区域法治建设的始终,建立环境和资源开发的利用、保护、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化和一体化的法律机制。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以最小的环境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区域可持续发展综合收益。具体而言,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刺激手段,以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和环境资源产权制度为核心,改革和创新区域可持续发展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体现可持续发展效益原则的关于环境规划、可持续影响评价、区域控制、环境综合整治、环境市场化和产业化、环境经济损害填补责任等的一系列重要法律制度,实现法律法规制度功能的最佳配置;以追求高效益、整体最优为准则,克服单纯“命令·控制”和末端治理的反应性调控制度缺陷,重新选择法律法规调控方法;建立起预防性、综合性、过程性、整体性保护的法律法规,如综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清洁生产制度、排污交易制度、环境资源补偿责任制度等;对环境资源法律成本和总体收益予以重视,强化在环境资源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实现可持续发展效益的法律保障;以效益为原则,减少区域可持续发展法律法规实施的体制性障碍,更加合理地配置可持续发展法律法规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适合社会的利益。

§§§第四节 加强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供给

区域可持续发展法治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长期的、渐进的过程,要求进一步完善区域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地方立法,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通过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为区域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