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法治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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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法治建设与区域可持续发展(5)

一、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作用

1.促进行政命令的控制制度的改进

行政命令的控制制度以其固有的制度优势,在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现实中,由于企业追求利润的目的性、动机强烈性、行为投机性,以及个人追求生活便利的天性,使得多数企业和个人在防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问题上,如果没有政府等外界力量的强制,则难以产生或持久产生保护环境的热情、防治污染的自觉性和经济投入的稳定性。“在需要强制推动的环境保护行动中,特别是在应对大规模的环境灾难和紧急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行动中,政府的强制作用最为有效,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也无论是实行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现在和将来,皆为如此。”在区域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政府通过运用经济杠杆、调整经济参数、评价环境影响、审核颁发许可证、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投资修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环境监督等一系列权力性和非权力性手段,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进行预先控制,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整体协调,为社会提供环境公共物品,促使人们在进行各种经济、社会活动中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逐步将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消化。通过立法对政府行政命令控制制度加以改进和调整,依法规制政府在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干预的程序和方法、领域和责任,以实现政府的有效干预,防止干预不足、干预过度和干预失效。例如,《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对政府干预责任的界定作了很好的尝试。《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的防范发生和治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方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办法》还分别对违法失职行为的具体内容和追究责任方式作了具体、详尽的规定。

2.建立经济约束和激励制度

在促进区域环境资源保护方面,政府的行政主导作用有着重要意义,但也存在其天然的局限性,因为行政主导强调的是行政隶属关系即行政区域,容易异化出部门分割和条块分割的痼疾。当跨区域性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升为区域性生态安全整体保障问题时,部门或分区域管理难以协调一致甚至造成彼此冲突,势必严重削弱行政主导的调控职能。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可持续发展所涉及的环境资源保护不纯粹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中,随着对社会个体利益的确认和规范以及生产社会化和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经济利益与生态效益之间的相互联系,使得以经济利益为内在驱动力来推动和促进环境的治理和养护成为可能,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环境的修复和治理为主要生产内容的环境产业。该产业的形成,是在环境保护领域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而且随着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化程度的逐步提高,它将成为在市场化条件下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最为基本的表现方式和实施途径。这就要求在地方立法中注意运用市场资源的配置和调节作用,把基于市场规律的经济手段融入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设计之中。对此,《21世纪议程》指出:“在过去几年中,许多政府,主要是工业化国家的政府,但也有中欧、东欧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愈来愈多地采用面向市场的经济手段。例如污染者付费原则和最近的自然资源使用者付费概念。”对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这样的发展变化趋势,有学者将其概括为环境资源法的经济化。生态环境作为一种具有共有性质的短缺要素,利用它所创造的利益必须得到公平的分配,而且必须保证它的可持续利用。使用这些要素获得利益的人必须使其他人的利益不受伤害,或者对受到伤害的人给予补偿。受益人在使用后应尽可能将其复原,以便其他人能够继续使用。这显然需要社会做出一种制度安排,把生态环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市场运行机制之中;纠正自然资源无价、资源产品低价的错误认识,在自然资源、生态资源的使用分配中引入市场机制,实行“使用者付费”等经济原则,建立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从根本上改变自然生态效益长期无偿使用的状况;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杠杆对自然资源、生态资源的配置作用。同时,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自然资源的资产属性,全面实行资源有偿使用与价值补偿制度;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和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明确水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健全水权转让法规;建立关于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森林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矿产资源补偿机制以及野生动物生态补偿机制等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结合税制改革,推进环境管理中的“责改税”,实行环境税制;运用财政信贷、价格等经济刺激手段,促进环保社会多元化投资,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与环境成本内在化。例如,福建省《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就是利用市场经济调节手段的一种新尝试。它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资金筹集、建设和运转费用等方面的规定有新突破,改变了由政府投资和经营的做法,充分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城市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建设方面的立法改革。在《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修订过程中,制定者也充分运用市场经济规律,使企业外部的经济成本内部化,企业交纳的排污费高于企业污染治理的费用,克服了过去“交排污费,买排污权”的弊端。广东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明确了由政府对生态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其中省财政对省核定的生态公益林按每年每公顷37.5元给予补偿,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给予补偿。该办法明确了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对象以及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资金来源,是林业管理体制的一大创新,对区域森林生态补偿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二、促进对资源的有效保护和节约利用

资源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资源,决定着一个国家或区域经济发展的速度、规模、效益。资源也是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支撑,区域可持续发展要求区域经济的发展不能超越环境资源的承载力,否则,资源的缺乏不仅会导致区域经济无法持续进行,而且还将破坏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我们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针对土地、淡水、能源、矿产资源消耗情况和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加强立法、严格执法,降低水资源和能矿资源消耗,严格控制耕地减少,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1.加强对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

通过法律的手段加强对自然资源的有力保护,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将自然资源的管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为区域经济长期稳定发展提供资源和制度保障。总结长期以来的自然资源立法经验,我国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应明确几个基本原则:实行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完善自然资源使用权市场化的法律机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对自然资源的管理权限,实现有效的政府监管;注意生态保护,加大环保投入,完善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对参与自然资源开发的权利主体实行平等保护;在开发利用方式上,实现从外延粗放型向内涵集约型的根本转变。在具体实施中,国土资源保护方面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作用和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制度,研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体系,层层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严格控制耕地减少;及时总结土地改革、土地市场建设中的实践经验,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国土资源行政程序建设,强化执法监察工作,完善相关执法工作制度,保证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暗箱操作”,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土地市场规范运行。矿产资源方面,要从区域经济学的角度,对区域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进行时间上和空间上的总体布局和规划,赋予矿产资源规划以法律效力,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地方矿产资源利用行为的有效约束机制;开展以资源持续利用为目标的地方性法规清理活动,纠正个别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以片面牺牲资源和环境追求地区经济增长的落后发展模式;建立地方政府和企业矿业环境保护、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税收立法,通过宏观调控手段,使经济主体的行为自觉地与矿业法的目标趋向一致,降低制度实施成本。在水资源方面,要完善水权制度,明确水资源的所有权、调配权、使用权等权属分配;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行政执法制度等,在法律法规中体现江河防洪标准、水资源投入制度、水环境评价制度、水环境恶化的防治制度、流域管理制度、各级政府的责任等。总之,通过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进行法律制度的安排,实现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

2.促进对资源的节约利用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脆弱的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型付出的资源环境的代价过大,加剧了能源、资源短缺的压力,也带来了煤、电、石油的全面紧张。自然资源环境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我们必须致力于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区域,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切实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以尽可能少的资源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立涉及技术性问题,也对制度建设和制度安排提出了要求。世界各国的经验都表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绝不可能是一个自发的过程,需要政府发挥强势主导作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推进。例如,德国先后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促进方案》、《家庭使用可再生能源补贴计划》等多项法律法规,尤其是2002年出台的《能源节约法》,进一步促进该国朝着节约型社会方向进一步发展。美国制定了《国家节能政策法令》,规定国家采取一系列经济激励措施促进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普及。立法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根本保障。必须通过立法与各项相关制度的设计来保障、激励、促进节约型社会的建立,促进资源的有序高效的开发和利用,反对浪费资源的行为;通过立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建立与发展循环经济模式;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和奖惩功能,推动容器包装、废旧家电、食品和建筑废物的回收与再利用;通过税收、计划、投资、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来加大强化企业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社会责任;通过激励和惩罚机制促使消费者抛弃奢侈、浪费的消费习惯,选择与节约资源相适应的、不危害生态环境、不妨碍后代利益的消费方式,倡导合理、适度、科学、文明的绿色消费。总之,要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与发展模式,建立新型的生产、生活与发展模式,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缓解能源约束矛盾,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目前,辽宁省已制定《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节能的地方性法规,其内容涵盖了从节能管理制度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技术进步、社会节能等诸多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的内容,加大了节能管理力度,规范了用能单位和个人的用能行为,力求促进节能技术进步,形成合理利用能源的社会节能机制。该法规对于区域加强节约型社会建设方面的法治建设无疑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三、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

当生态环境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制约因素时,保护我们的生态资源,也就是在保护我们经济发展的因素。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双赢,必须坚持生态的问题要用经济的办法来解决,由此双方协调发展才能够产生先进生产力;必须看到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不仅涉及资源、环境问题,也涉及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经济生态化,必然要求实行根本性的经济变革,从工业化以来的传统经济转向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方式,从主要依靠资源和劳动力投入的粗放型增长转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集约型增长。从对自然资源的竭泽而渔转向以再生资源为基础、重复式循环利用资源,从线性经济模式转变为循环经济增长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