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法治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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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法治建设与区域可持续发展(7)

四、加强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城市化进程中生态环境建设

1.加强针对“绿色壁垒”方面的地方立法

经济全球化导致环保全球化,其中引人注目的是日益加深的国际环境合作与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现象。“绿色壁垒”是以严格的环境标准和其他环境要求为主要内涵的一种贸易壁垒。虽然世界贸易组织为适应国际环保时代的要求,已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纳入其规则体系与运行机制中,力图在贸易与环境之间建立一种建设性的关系,即在不损害多边贸易体系公平、公开、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促进国际环保合作,促进可持续发展。但由于各国政治、经济、环境、技术因素的差异,导致环境与贸易冲突的矛盾在国际社会短时期难以根本协调解决,根由即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环境利益与发展权利方面认识悬殊、矛盾深刻。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环境大国和新兴贸易大国,既面临着国内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压力,亦面临着国际上来自发达国家的自由贸易挑战和要求承担国际环保义务、遵循国际贸易规则的压力。国际上环境与贸易的冲突问题,如污染转嫁或生态侵略、外资引进加剧国内资源耗竭与生态退化、出口产品遭遇外国“绿色壁垒”等,在我国均早有反映,入世后更为突出。若不及早采取有效的协调应对措施,这些问题不仅会严重制约我国对外开放的进程,也会严重损害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影响我国的生态安全。我们应通过地方立法,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鼓励发展绿色经济,鼓励或激励企业获取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加强企业环境意识,从产品设计到生产过程乃至废弃物回收再生产利用等过程引入“绿色观念”,尽快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技术水平,构建起有地方特色的绿色产品、绿色产业、绿色标准、绿色管理。充分利用《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和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保护区域内企业的公平贸易机会。区域在制定冲破“绿色壁垒”的对策的同时,还应制定适合于区域使用的环境标志、环境标准管理体系的法规,并对环境和生态标志、绿色包装、绿色检疫等环保市场准入制度作出规定;强化外贸与引资项目环境管理、制定和完善制止国外对我国可能进行的“生态侵略”、“污染转嫁”方面的法规,筑起我国的“绿色壁垒”,以保护区域生态环境。

2.加强城市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建设

区域经济空间结构的不断优化的基本方向是城市化。在这一过程中面临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城市化可能导致农村的衰落和农村的不可持续发展;二是城市化过度所产生的城市病可能导致城市的不可持续发展。在我国现阶段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地区盲目的城镇化使污染物排放增加,并导致耕地等生态资源稀缺,单向递减严重;小城镇规划布局混乱,使得一些小城镇在建设之初极易成为新污染源;有些大中城市在同乡镇企业进行经济横向联系时,把有毒有害的车间或工业过程“扩散”给乡镇企业,加之乡镇企业的分散布局,使得污染的空间扩大,而且难以共同整治;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导致城市人口稠密、交通拥挤、环境污染加重;粗放型、掠夺型的传统农业经营,滥捕、滥伐、滥垦、滥牧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和贫困性循环。要解决上述的种种问题,必须重视城乡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坚持依靠法治手段协调好城乡人口、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必须保护好城乡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城乡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城乡协调发展奠定基础。针对城乡生态环境的系统性与复杂性,通过法制调控机制在体系结构、填补空白、管理制度、管理体制及执法机制等方面进行系统创新,创设适应于调整城市化进程中环境管理的法律机制。尤其是在综合调整农村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及乡镇企业环保上的适应性及实施制度变革上下功夫。对涉及生态安全的一些问题,如农业植物基因资源及新品种的保护、土壤污染的防治、化肥农药的污染防治、防止禽畜的污染、乡镇企业的污染扩散及城市污染转移等,进行专门立法。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要贯彻“防重于治、统一规划”的方针,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的管理和立法工作,完善农村区域规划法、国土整治法、村镇规划法等,克服农村环境立法、执法、守法中的薄弱因素,推进生态城镇建设和城乡一体化环境管理的进程。

五、加强跨区域自然资源保护

我国的经济区域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行政区域为基础的,以大城市为中心的省、市、区,以区域城市为中心的市、地、州,以县城、建制镇为中心的市、县,既是行政区,也是经济区。这种行政区域经济有利于计划和政策的落实,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权益的协调。但由于各行政区域更多的是关注本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而对于本区域有可能对别的区域造成的污染或对于跨区域的自然资源的保护则关注不多。加之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未能按照自然生态规律来确立,助长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现象。如黄河、塔里木河、黑河等在下游地区断流,罗布泊、居延海的消失等均与未能科学合理地规范、调整中上游地区水资源的保护,过度开发和利用地表水有着直接的关系。许多自然资源,尤其是水资源有着供应的联合性、利用的多元性、地理的关联性等性质,以地理特征而不是行政区域特征的流域性特点极为突出。因此,对跨区域的自然、生态资源的管理必须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这是世界各国的共识,也是各国长期努力实现的目标和普遍选择并实际探索的管理方式。

水资源是以流域为基本单元的,按流域对水资源实施统一的管理,是现代国际水法的共同发展趋势。以美国对特拉华河的管理为例。特拉华河流域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特拉华州、纽约州和新泽西州,流域干流全长约300公里,流域总面积3.5万平方公里,流域内人口1800万。为了加强对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美国政府于1961年创建了特拉华河流域委员会,由流域4个州的州长和联邦内务部部长组成,其职责是制定和实施有关流域水资源的规划、政策和项目,以促进流域水资源的保护、控制、利用和管理。委员会在对水体进行调查研究和召开公众听证会后,对流域水体进行分类,划定水功能区,确定不同区域的水质标准,建立排污标准。各州都根据这些要求制定了必要的法规以保证在流域内的水体流经、流入或相邻于另一签约州时,能处于令人满意的状态和满足水体功能的需要。对于违反有关预防和减少污染的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委员会可以向任何人和公共或私有企业发布命令,责令其停止排放废水、废物进入流域水体。这一命令可由任何有司法权的法院复审,并由有关签约方的法院强制执行。经过这一系列的措施,特拉华河流域的水质管理取得了成功。我国的水管理是以地方水管理为基础的,从县、地到省一级均有水利部门,流域机构的管理只是在规划、干旱期及汛期的水量调度、防洪和控制性工程的管理等方面,未建立起对水源的综合保护机制。实践已经证明,以往主要靠淮河流域各地方政府来治污是低效甚至是失败的。为了实现对流域的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应建立以公众参与、部门充分协调为基础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按流域对水资源实施统一的管理。通过立法,对流域的区域的治理责任、事权范围、运行机制等作规定,并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对管理机构的权责也作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以促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国内有的地区如辽宁省制定了《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安徽制定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以《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为例,该《条例》在区域治理上,把以流域环境功能区划、流域规划、流域总量控制、流域统一监测为主要内容的流域管理作为基础和核心,以许可证管制为主要实施手段和法律形式,以工业污染源的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为基本要求,以区域总量控制和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为主要任务,以推行清洁生产为源头控制的政策趋向,以强化政府职责和鼓励公众参与为主要推动因素,以行政强制和经济刺激为实施机制,以强化法律责任为强制保障条件,以流域的水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为实施目的,构建了协调一致、机制配套、功能互补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我们在对跨区域自然、生态资源进行保护时,应借鉴其中的先进做法和经验,以避免跨域性的生态问题如沙尘暴、江河断流、洪涝灾害、水土流失等出现。要加紧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省际协调和联合监管机制及环保工作联系、通报制度,建立环保联合执法制度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协调、联合编制流域、边界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携手防治,相互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