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法治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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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法治建设与区域可持续发展(6)

1.加强循环经济方面的立法

循环经济是国际上近年来深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进展,是一种“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传统经济形态向循环经济形态的转型,将是以市场的驱动为主导的产品工业向以生态规律为准则的绿色工业转变的一次史无前例的里程碑式的产业革命。从物质流动的方向看,传统工业社会的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消费·排放”所构成的物质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线性经济的增长依靠的是高强度地开采和消耗资源,同时高强度地破坏生态环境;而循环经济则是一个“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过程,它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要求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进行,以最大限度利用进入系统的物质和能量,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循环经济为工业化以来的传统经济转向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提供了新的理论范式,从而从根本上消解了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达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近年来,循环经济在发达国家已经逐渐成为一股新经济的潮流和趋势,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已将循环经济作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胡锦涛总书记在我国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的良性循环,为子孙后代留下充足的发展条件和发展空间。”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各种新技术作为支持,更需要法律规章的保障。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系统出台循环经济法律,用法律形式约束政府、企业和国民必须履行循环经济所要求的义务,对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循环型社会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例如,美国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十分完善,1976年首次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1989年美国加州通过了《综合废弃物管理法令》,要求通过再循环减少50%废弃物;由七个州组成的州际联盟规定40%~50%的新闻纸必须采用再生纸;威斯康星州规定塑料容器必须使用10%~25%的再生原料;其他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再生循环法规。1990年美国国会还通过了《净化空气法》,禁止在制冷设备的制造、使用、维修和处理过程中排放含有氟氯化碳的制冷剂,并对氟氯化碳等有害气体进行回收,循环利用。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走在世界前列,1996年颁布实施了《循环经济与垃圾处理法》,把垃圾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高度。随后几年内,德国又制定了《包装条例》、《限制废车条例》和《循环经济法》等法律。这些立法措施极大地推动了德国循环经济的发展,采取双元系统模式和双轨制回收系统,成立专门组织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有效地保护了原材料资源,将整个消费和生产改造成为统一的循环经济系统。日本是发达国家中循环经济立法最全面的国家,其立法的目标是建立一个资源“循环型社会”。日本在2000年6月出台了建设循环型社会最重要的法律《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其目的就是要脱离“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型经济社会模式,建设循环型社会,促进在生产、流通、消费、废弃整个过程中对物资的有效利用和循环利用,限制资源的浪费、降低环境的负担。此后,日本又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法律,如《有效利用资源促进法》、《家用电器再利用法》、《食品再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建设再利用法》、《容器再利用法》、《汽车循环利用法》等法律。在此基础上,日本政府又于2003年制定了建设循环型社会的长期指导方针《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计划》。纵观发达国家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做法,首先是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立法,让政府关于循环经济的各项政令和措施有法可依,生产者和消费者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目前,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还在探索阶段,从法律上予以规范,运用循环经济理论实现废物资源化,可能是最理想的办法。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如《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依法促进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等。二是加强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的研究,抓紧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循环经济激励政策体系,鼓励消费者实行绿色消费,鼓励企业循环利用资源,鼓励民间投资向生态环境领域流入,兴办循环利用资源和资源再生产业;有效运用经济手段强制或者激励人们保护环境和资源,增强其主动性和控制能力;尽快研究制定关系资源循环经济企业投融资和可持续消费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实现资源、环境的有效配置。三是加快循环经济方面的地方立法。国内开展生态省建设比较早的辽宁、浙江等省,都已着手循环经济方面的立法。贵阳市作为我国首个循环经济生态城市试点,已完成我国第一个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总体规划,颁布了全国第一部循环经济地方性法规——《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城市条例》,并在许多方面都有新的创新与突破,为确保其总体规划实施的权威性和连续性提供了法律保障。各区域在地方立法中,应根据区域发展实际需要,抓紧制定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通过地方立法明确消费者、企业、各级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把生态环境作为资源纳入政府的公共管理范畴之内,建立良性循环的经济、社会和自然复合系统,推进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在制定关于循环经济方面的地方立法中,制定者可针对一些重点方面开展专项立法,如资源开采加工环节、资源消耗环节、废弃物产生环节、再生资源产生环节、社会消费环节等,构建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支撑体系。

2.以地方立法促进区域经济行为生态化

地方立法应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充分应用财政手段(财政投资、财政补贴、减免税、加速折旧)、金融手段(准许贷款、优先贷款、优惠利率等)、外贸外汇手段(给予进出口配额、外汇贷款、减免进出口税、出口退税等),大力发展质量效益型、科技先导型、资源节约型产业,加强高新技术向环境产品、设备、材料和服务的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各地应充分考虑资源生态效益,切实把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生态的保护纳入到技术创新的目标中,实现生态化的技术创新;促进绿色科技和绿色技术的应用,提供更多的清洁生产技术、信息技术、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回收与再循环技术、资源重复利用与替代技术以及环境监测技术等新技术,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技术支撑;在生产中广泛地使用知识性资源,从根本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技术进步为龙头,推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区域产业法规必须体现把尊重生态规律作为指导产业发展的一项基本原则,产业发展和产业活动必须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及环境的承受能力,产业发展规划、重大产业政策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进一步完善地方产业立法制度中的强制淘汰制度,严格限制和禁止耗能高、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企业;鼓励企业用高新技术改造,坚决淘汰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工业,加快低耗能、低排放产业的发展;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农民合理施用农药、化肥,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建立新兴的生态农业的产业结构体系,从源头上根本解决工业点源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