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法治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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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法治区域的构建(5)

4.严格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证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和经常性的管理活动,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最重要的职责,是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得以实施的关节点,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首先,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责。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和行使权力的方式、程序都要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既不能失职不作为,也不允许越权乱作为,行政执法要符合法定程序,防止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其次,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行政权力只能依法由政府行政机关行使,非行政机关不经法律、法规授权不能行使行政职权。要把本应当属于政府行政职能范围归入政府行政部门,把不属于行政管理的事项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去。除此之外,还要解决好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交叉问题。确定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责,严密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标准,切实改变过去那种执法岗位不清,职责不明,相互扯皮,揽功诿过的现象;架构执法考评体系,突出执法效能评估,完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将行政职权的行使与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紧密挂钩,实现行政权的规范运作。再次,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建立健全良好的机制,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最后,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政府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在现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许可规定与项目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坚决予以取消。在清理许可项目与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一律予以纠正。在贯彻《行政许可法》过程中,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增强企业和整个社会的活力与效率;不断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确保行政许可的设定于法有据,实施行政许可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总之,我们要全面规范政府行为,严格政府责任,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的法治政府。

§§§第四节 积极维护司法公正

区域经济对于社会法治环境的依赖程度较高,它既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来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也要求在参与市场竞争的理性经济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有公正的裁判者来提供权利救济。司法公正是区域经济发展的这一命题的必然要求。

一、司法公正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意义

1.司法公正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区域经济发展要求各市场主体按市场规律公平地参与竞争,公正的司法活动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条件,并以公正的“善后供给”为保证。区域经济的发展需要司法对社会关系以及利益冲突合理地调整,要求公正的司法制度严格地界定产权,对契约自由以及交易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标准,对违反规则的行为给予及时而适当的制裁。区域经济的发展需要统一的无壁垒的市场体系,必须克服形形色色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但“不断蔓延升级的民事经济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正日益严重地破坏法规的统一,亵渎法律的尊严,损害法院的形象……统一的全国性大市场的建立会因此而延宕。”当前,司法不公已成为影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障碍之一。如一些地方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使得人们对于交易安全缺乏信心;同一类型纠纷的判决结果往往只是因为受理法院跟自己的地理距离的差异而大相径庭,以至于人们在打官司时也会像踢足球一样发生主客场感受;对于类似的案件事实或者同样的法律条文,不同的法官甚至同一法官在不同的场景下会作出完全不同的判断或解释,从而严重地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基本准则。非法律以及非市场逻辑的因素经常对司法的过程和结果产生影响,加剧了司法决策的不确定性。在诸如此类的情况下,法律以及司法就完全无法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公正司法所建立的社会信用越来越稀薄,人们只能依赖朋友、亲属、熟人等因素来保证交易安全,从而加大了交易成本,使整个经济发展难以走上更高的层次。因此,必须实行司法公正,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2.司法公正是建设法治区域的必然需要

法治区域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法的实现,即将法律法规实施于社会现实。法的实现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多因素所形成的一个系统工程,司法工作是这一系统工程的重要内容。由于司法最终解决纠纷,决定了司法活动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也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破坏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集中体现,如果没有司法公正,法律至上将是一句空话;没有司法公正,法院的生效裁判将因为有履行条件的债务人拒绝履行而失去意义;没有司法公正,司法裁判将弱化其平停纷争的功效;如果司法不公正,不仅不能维护和建立健康的法律秩序,而且会加重对法律秩序的扭曲和破坏。在司法公正的情境下,人们可以从司法结果中判断和认识法律允准的行为范围,从而约束自身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对于具有违法动机的人来说,公正的裁决结果会使其感知到,如果实施违法行为,将会受到足够的惩罚。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当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司法公正的印象和现实会促使其诉诸法院,请求通过司法手段给予最有效和最彻底的保护。公正司法会在人们心目中树立起法院的良好形象和司法工作的尊严,这又会大大增加诉讼的感召力,消除社会主体在冲突发生时对诉讼的不良预期,减少被诉主体应诉的心理障碍,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区域的基础性保障

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当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被其他组织或者人侵害时,区域和谐关系受到威胁或者破坏,这就要求运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与各类实体法一起,通过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来维护社会公正。尤其是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司法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日益重要,许多矛盾纠纷从过去主要由行政手段处理,到现在主要依靠司法途径解决;许多经济关系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现在主要依靠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公正的司法体系能给权利和利益受到侵犯的公民找回属于自己的正义。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也可能通过司法的矫正来恢复公正,从而使失衡的社会关系迅速得以恢复,使失和的人际关系重新达到和谐状态。因此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途径,也是维系协调与和谐发展的保障,司法公正是构建区域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

二、实现司法公正的几点思考

1.确保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排他性行使,司法组织和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独立是依法独立,而不是非法独立,它是在法律至上而下的独立,并不是法官或法院的擅断与随心所欲。它对于保障法律的切实施行具有必须的意义。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司法权独立、司法机关独立、司法人员独立。司法独立,首先需要对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和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为了从体制上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应当改变目前人民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相一致、法院的人事任免完全由地方决定、法院的经费完全由地方政府提供的状况,各级法院在人财物方面应当逐步与地方适当分离,并最终过渡到完全与地方分离。在法院的机构设置方面,应选择司法区域的独立为改革的突破口,根据管辖区域经济发展的状况等,可以跨区域设置,使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域不相重合。各地法院的法官应定期实行轮换制,从而摆脱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铲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基础。法官的选任是独立的,法官必须以其司法活动独立地对法律负责,不可任意移调、撤职、免职,法官依法审判,不受任何行政、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实行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包括对当事人公开、对社会公众公开和对新闻媒体公开。这样,既可以防止舞弊的发生,又能消除当事人和社会不必要的误解。公开审判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近年来各地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围绕这一要求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改革还不到位,不彻底。其主要表现为:案件承办人往往在开庭前先会见当事人,收集证据,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结果有个基本轮廓后才敢开庭,这样无形中使庭审流于形式,走了过场;大量的二审案件实行询问当事人,书面审理的方式;对合议庭成员庭外接触当事人没有严格的禁止性规定。我们应下大力气研究解决审判各个环节、各个细节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问题。一方面,要将公开审判落到实处,凡是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一律应当实行公开审判,并应最大限度地允许公民旁听。另一方面,就民事、经济案件而言,应采取当事人主义,由当事人举证,在庭审前,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单独接触。在庭审过程中,也不得以调查收集证据为由而私自会见当事人,更不得接受后者的请吃。由一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付费到外地采证或办案,甚至与一方当事人一同到外地办案的现象,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3.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司法公正不仅要求实体公正,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而且要求程序公正,即严格遵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尊重并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二者是不可偏废的,实体公正是司法系统追求的根本目标,程序公正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障获得或最大限度地接近实体公正。但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对我国司法审判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程序不公正的问题目前在我国普遍存在。强调程序公正的实现成为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实现程序公正就是要倡导和实现正当程序,审判独立、法官中立、程序安定、充分诉讼、程序透明、理由公开,保证当事人获得充分的尊重和理性的对待。首先,法院以及法官要更新观念。树立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强化程序意识,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法官中立地位的确定,居间裁判。其次,在诉讼程序中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对当事人各方的意见和证据应当予以平等的关注,维护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并为他们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再次,贯彻程序参与原则。使那些利益或权利可能会受到民事裁判结果直接影响的人有充分的机会参与民事诉讼的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在涉及当事人利益、责任或权利义务的审判程序中,应从实际上保障其具有参与该程序以影响裁判形成的程序权利。在裁判形成之前,应保障当事人能够及时、正确地提出诉讼资料,陈述意见。在未被赋予这种机会的情况下所收集的事实及证据资料,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基础。有效保障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充分行使质证权利,使法庭的审理集中在双方有争议的焦点问题上,在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