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健全监督机制
司法机关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将司法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接受人大和新闻舆论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网络和监督机制,对审判行为的监督制约应该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实行一条线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办法”仅侧重于惩罚违法违纪行为,适用范围毕竟较窄。因此,只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审判质量责任追究(统称为错案责任追究)应双管齐下,才能从整体上达到减少错案发生的目的。
5.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司法工作人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要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人员始终是决定性因素。为了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建立合理的法官、检察官选用、选拔和交流制度。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渠道,重用法律专业人才,坚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从事司法工作。对法官、检察官的选拔要看其业务资历和实际办案水准,建立法官层次选择制度和竞争激励机制。要破除论资排辈和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陈旧观念,建立起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使优秀的审判人员得以脱颖而出,保障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稳定性和精英化。实行法官、检察官定期交流制度,让法官在一个地方任职一段时间后就迁往另一个地方,尽量减少因法官、检察官与社会关系亲密化而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其次,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素质教育。司法人员素质是业务素质等要素构成的统一体。就业务素质而言,法官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学素养,精通现行法律,还应具有丰富的司法经验。就职业品质而言,法官要有忠于宪法和法律,坚定地维护公平与正义,刚正不阿,无私、无畏、无偏,中立公正的品质。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品质相辅相成,必须通过岗位培训、新法培训、审判业务专题培训、终身培训等方式,强化司法人员的法学理论功底;同时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和宗旨教育,开展以公正无私、廉洁勤奋、严肃执法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教育。再次,加强司法人员的自身修养。波斯纳曾言:“法官希望独立就像学者希望得到确定的学术职位的意愿来决定案件而不受其他官员的压力,这样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并不显然会以公众利益为重,人民也许仅仅是换了一套暴政而已。”所以,作为特殊职业者,法官应本着职业道德和社会良知来保证公平和廉洁,保证不为人情、金钱、私欲所动,敬法慎独,淡泊宁静,用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牢固地筑起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第五节 推进非正式制度创新,大力培育现代法律文化
非正式制度创新是指一个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念,如伦理规范、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等的创新,以及作为一种社会信念体系的创新。非正式制度创新与正式制度创新,互为条件,相互补充,相互依存。推进制度创新要求积极加强非正式制度创新,为正式制度创新营造良好的环境,减少正式制度创新的摩擦和阻力,降低正式制度创新的成本。任何法治都需要必要的文化基础,但任何法治都不可能为自己的存在建立一个必要的文化基础。每一个民族都在自己的发展历程中形成自己的既有文化,有的文化适宜法治的生成与发展,有的则不适宜法治的生成与发展。为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构建法治区域,就必须积极推进非正式制度创新,大力培育现代法律文化,增强区域各类主体对法律的需求,促进法律制度创新,建设法治区域。
一、现代法律文化对法治区域构建的作用
法律文化层面是法治进程的较深层面,如果仅有法律制度的构建和运行,而缺乏法律文化的建设,法治进程是难以完成的。积极培育现代化法律文化对于法治区域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
1.现代法律文化是构建法治区域的社会基础
法律文化作为法治区域构建的深厚背景条件,作用于法律的创制和法律的实施等方面。一方面,现代法律文化对法律创制有着精神上的引导与制约的意义,其中关于法治的价值观,努力创设一种符合正义的社会秩序,推动法律创制。另一方面,现代法律文化能为法律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人文环境,帮助司法、执法人员在实施法律时更高地从精神上予以把握,将其作为价值序位的排列与选择以及自由裁量的内在依据。如果一个区域内的公民失去对法律和法律机构的信任,区域体制的大厦不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一个临时决定、一个领导人们讲话都可优于法律,民众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任何法制功能的实现都是一句空话。法治区域的建构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为前提,以对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全体公民的自觉守法为重要内容。而这一切的改变都需立足于现代法律文化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地方性法规的质量高低直接取决于立法者本身的文化水准,行政、司法执法者对法律的贯彻执行活动离不开执法者的知识结构和法律素质,公民的守法程度以其法律文化作为基础,包括公职人员在内的全体公民守法的自觉程度和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度等都是法律文化的具体体现。因此,现代法律文化作为深层次的因素作用于法的实现的各环节,渗透于法治区域建构的各个方面。
2.现代法律文化是构建法治区域的内在动力
法治社会的建立绝不仅限于其物质层面的制度建设,绝不仅限于其技术性“硬件”系统的完备周详。法治社会的有效建立,最为基础也最为关键的,乃是作为其基础以支撑整个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的意识与观念的确立,是作为其内在灵魂的“软件”系统的开发。法治区域建构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是区域内培养起了追求法治的信念,树立起对法的信仰,形成尊崇法治的心理,有了这种信念、信仰和心理,社会公民就会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国家公职人员就会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共同从内心自觉地建设法治区域,就会形成法治区域构建更为持久的动力源泉。由于法律文化对人们的法治意识、法治价值、法治观念产生直接影响,从而对公民的行为产生导向作用,支配着人们的言行,其作用带有更强的自觉性。虽然法律制度的作用带有明显的强制性,但它的作用方式是外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比法律制度更自觉。
二、积极培育现代法律文化
1.树立法律信仰,形成崭新的法律态度
真正为一种信仰所支配的人们,不仅会在内心深处心悦诚服地接受其信仰所支持的社会规范,而且会不顾一切地实现和捍卫这种规范。这无疑是法治建设获得民众内心共鸣的最佳途径。法治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其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法治的核心是法治价值也即法律信仰的塑造,完全有赖于法律文化的培育。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和依归感。当社会成员普遍养成对法律的坚定信仰时,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最高权威地位将通过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实践而得到全面体现,法制现代化也从而得以实现。因此,人不能被动无知地去遵守法律,而应该是“出于内心的对法的真诚信仰,这是一种类似于宗教信仰般的情怀。”“在现实生活中,社会的动机和理由是各种各样的,法治使自身得到社会活动主体的广泛遵循也可以采取各种方式,最为理想,也最为有效的方式当然是社会活动主体对法律的自觉认同而主动守法。”只有当社会中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做到立法、司法、守法都是出于对法治精神的尊重时,法治才能达到其最高要求。法律信仰是整个法的精神内蕴,是法的功能、法的价值、法的效益能否真正实现的文化支撑点。只有公民树立起法律信仰,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治的建立、存在和发展才有了根本前提和保障。“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通过在公民心目中树立起法律信仰,激发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使其普遍形成一种崭新的法律态度,并把法律的要求内化为自己从事一切社会行为的动机,自觉接受法律的评判和检测,积极主动地参与法治建设。
2.提高法律文化自觉,实现法律文化的综合创新
所谓法律文化自觉,是指能客观地、科学地认识本国、本民族法律制度的优点和缺点,客观地、科学地评价法律制度,正确对待我们自己的传统法律文化和域外法律文化,明确我们法律文化所处的时代与未来的走向,实现法律文化的综合创新,形成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我国特色的新型法律文化。首先,正确对待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并不是他们在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的创造。”对于法治社会的建构来说,尤其如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从过去继承而来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我们必须清醒地自辨其利与弊、优势与局限,才能避免因盲目自卑而致本国法律文化的虚无主义或因盲目自大而致法律文化的排斥主义。其次,正确对待西方法律文化。西方国家及其法律文化与我国法律文化有质的不同,但其对法律的重视、法律制度的完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经几百年的实践已形成传统,值得我们借鉴。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只是一种相对的善,它同市场经济一样,除了积极作用以外,还存在自身不可消除的缺憾和不足。所以,中国法治模式要与中国社会相融合,它的立足点从空间上看,只能是中国本土,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相融合。但其视野固然离不开对世界各国法治模式的分析判断,从当代一些法治国家中寻求可供我国借鉴、吸收的成功经验。再次,实现法律文化的综合创新。我们重视传统法律文化,但不是墨守成规,重视西方法律文化,但不是照搬移植,我们对法律文化进行研究的真正价值不在于过去,而在于现实和未来。因此,我们必须根据现实特征和未来发展的需要,采取学习借鉴、吸收消化、辩证扬弃的态度,通过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相结合,实现法律文化的综合创新。不仅承袭和弘扬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优秀传统思想和精神,而且吸纳或借鉴外国法律文化中的一切精华和人类共同的法治价值,不仅借助传统道德的合理内涵来丰富和拓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价值,而且引入现代文化的科学思想及方法来深化和充实社会主义法治的底蕴,努力探索建立一种适合本民族本地区的法治社会新模式,形成具鲜明特色的法律文化。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的培育和法制观念的树立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它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也有赖于我们积极主动追求。公民的法治意识的培育,要靠坚持不懈的普法工作。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转变,全面提高全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转变,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法制化管理水平。随着普法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当今激励干部群众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原动力不同于普法工作的初期,主要不在于行政力量,而在于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律的需求。普法工作者要树立新的理念,由过去那种以管理者、教育者的角色,用行政手段组织学法用法,转到引导公民自己掌握法律武器上来,因势利导,积极搞好服务和保障工作。普法宣传要组织公民参与健全国家法制的民主化进程,使其在参与民主政治中学法,在参与法制实践中用法;改进普法宣传和法律服务方式,特别是开展好“法律进万家”、“法律进社区”、“法律进校园”等活动,做到送法上门,更好地体现普法的服务职能;把法制教育寓于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项目之中,不断扩大服务的外延;积极开发和利用各种法制教育资源,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政治院校以及监所、法庭等资源,提供多方位服务;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建立法制宣传平台,更多更好地提供公众法律教育方面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