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法治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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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法治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分析(2)

一方面,法治建设为区域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是经济生命体赖以生长发育的土壤,各类经济生命体从环境母体中不断地吸取经济营养,才能得以发育、成长、壮大。在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硬环境如自然资源环境、气候环境、区位环境、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环境是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硬环境的普遍改善和基础设施的日渐完善,区域经济发展的软环境日渐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因素。而法治环境则是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软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环境,是指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活动关系有序健康发展,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到公正平等的法律保护的各种法制因素和制度条件的综合。它包括健全完善、公正平等、运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公正文明执法、廉洁高效服务的依法行政环境,公正司法、依法办案的司法环境,成熟的公民社会的形成及全社会的法律至上意识等。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与社会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相一致的。它带来的是公民、组织财产的安全感及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进行经济活动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自由和平等竞争的社会空间。正是由于法治环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世界各国及国内各地区在加强和改善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及公民权益的保护时都非常重视法治环境的建构和创新。“市场的活力有赖于建立起保护法律权力的环境,而这种法制环境在发达国家往往被视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这是因为,法律的规范化能够保障市场的安全,提供良好稳定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吸引资本进入;法律的透明化能够保障利益的预期,有利于实现区域竞争的合理有效;公正的司法制度和高效的仲裁机制能够有效裁断经济纷争,有利于平息社会矛盾。行政法学家袁曙宏认为,一个区域良好的法治环境主要体现在区域信誉、法律公正、社会稳定、正气昭然和法制统一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无一不对区域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另一方面,法治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内生变量。区域经济是由若干要素共同作用而推动其发展的,影响区域经济增长的因素是复杂的、动态的,制度则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传统区域竞争中,经济指标一直被认为是决定胜负的关键。而在现代经济中,制度是生产函数的一个重要内生变量,也是一种高能级生产要素。美国经济学家曼库尔·奥尔森认为,一个国家的制度的质量在根本上决定了其经济成效等方面。制度经济学家佳林·库普曼、约翰·迈克尔、蒙泰斯·诺斯等还建立起溶进制度因素的新的经济增长模型。他们认为,经济发展与否取决于制度安排,进而,一国的竞争力归根结底与一国的制度安排有关。因此,越来越多的区域把提升区域制度竞争力作为增强区域竞争力的关键。制度不仅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和经济方面发生交易的激励机制,而且,制度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是具有基础性意义的。经济增长是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多种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要素的配置效率决定着经济增长速度。制度通过影响资源配置效率,进而影响经济增长。“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的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旨在约束追求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一国的制度好比激发生产力提高的奖励系统,如果该制度具备激励经济效率的因素,例如知识产权保障、讲求法律信用的商业交易方式、低交易成本,将鼓励人们提高生产力,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法治作为制度中的正式约束及其实施机制,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激励经济效率的因素。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指出,在现代化进程中,国家的繁荣至少需要一个适度的法制基础架构,其核心作用就是保护财产及合同权利与基础架构所需的法律改革。在现代经济发展中,效率是衡量一切法律乃至公共政策适当与否的根本标准。就区域经济发展而言,所有的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所有的法律活动都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效率的极大化为目的。通过法律制度的提供、安排和创新,不断用一种效率较高的制度取代原有制度,扩大制度供给以获得潜在收益。

“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法律规定无关紧要,因为人民可以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条件下就如何取得、划分和组合各种权利进行谈判,其结果总是能够使产值增加。在这样的世界里,构成经济制度的体制既无实质内容也无目的……似乎,没有必要花费那么多时间来研究这样的世界。”“如果我们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在市场上交易的东西不是经济学家常常设想的物质实体,而是一些行动的权利和法律制度确立的个人拥有的权利……结果,法律制度就对经济体系运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权利应该让与那些能够最具生产性地使用这些权利并有激励他们这样使用的动力的人,而且要发现和维持这种权利分配,就应该通过法律的清楚确定,通过使权利让渡的法律要求不太繁重,而使权利让渡的成本比较低。”法律制度努力使法律供求趋向平衡,使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供求之间从不平衡过渡到均衡,重新配置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资源,是一种制度的重新安排,通过有效的权利界定和分配使交易成本的效应减至最低。法治建设将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立法、管理模式、政府职能和治理结构纳入法制的框架,对经济运行的过程进行制度规范,对区域内经济发展主体的权能关系作了制度上的安排,对区域利益诉求和协调利益纷争作了法律制度上的规定,对自然人、法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产权制度进行法律保障,形成具有法律意识的社会关系主体和按照法律规范运行的社会机制,分配合理合法的权能资源,实施公正有效的法律救济等。区域内所进行的法律制度安排,使市场更有效地计算成本和收益,保证了区域市场的可计算性,有了可信的限制,实现经济的自由。这有助于区域降低交易成本,节约交易费用,提高区域获取资源的能力和要素配置效率,减少资源配置的扭曲和无效。因此,法制作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制度供给和制度创新的形式,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路径依赖”,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基础,从而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内在要素。

§§§第二节 法治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

随着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法治不仅仅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外在环境,它已逐步成为区域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和内在要素,并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法治为区域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1.法治有利于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的基础要素。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区域经济发展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得不到应有保护,政府权责关系失衡,市场安全得不到保障,投资者的预期收益无法实现。这种环境下的区域经济必然无法发展,更谈不上竞争力。如果一个区域法律制度完备,公民法治素质高,全社会都有强烈的守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成为社会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每个社会成员都共同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人人都从遵守法律中获得自由,人人都负有维护法律的责任,这样的区域必然是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以及特权的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法治本身就是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保持社会的有序性是法的功能之一。法律规范的功能就在于将社会生活纳入良性的轨道,保持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协调发展。在法治社会里,法律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则,社会矛盾和冲突可以最大幅度地降低或者减少,并且使已经产生的纷争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使区域的无序状况归于有序,实现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法治以法律保障市场安全,保障资本与财产的安全,保障利益的预期,树立有序化区域的良好形象。我国许多地区都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一大批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地方性法规。例如,《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口岸治安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社会治安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等,从源头上防止各类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发生,对已出现的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给予有效的打击,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序的社会环境。

2.法治有利于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合理有效的竞争环境

区域经济的发展要依靠市场的繁荣,一个繁荣、稳定的市场要求市场竞争的合理有效。市场竞争的合理和有效是相辅相成的:合理是有效的前提要求,只注重个人效率而忽视社会公平必然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无效率;而有效又是合理的保障,整个社会的效率必然会使竞争公平合理。要提高市场竞争的效率必然是以合理的、不破坏市场秩序为前提的整个社会的效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市场主体难免会为更多地获取本位利益,而使用牺牲社会利益和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利益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如仿冒他人的商标、诋毁竞争者的商业信誉、进行虚假宣传等,这样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可能产生垄断,这必然会限制竞争机制发挥作用,抑制市场的有效运作,妨碍市场效率的提高。这就要求对区域经济发展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利用法律的强制性对市场主体的有害行为进行矫正。法治的基本特征还体现在它的公正性、正义性、公平性,即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使社会成员不断得到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效率。法治通过反对垄断,维持产业结构均衡,提高市场效率,实现市场有效的竞争;通过对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打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通过对外部不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维护社会公平及公众利益的需要。例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海南、北京、深圳、河南、成都、上海、四川、江苏、福建、宁夏、贵州、山西、广东等20多个省、市、自治区、经济特区,以及享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地方人大颁布了地方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从整体上维护竞争秩序,创造自由、公平的竞争条件。此外,各地为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对产品生产者的监督管理,纷纷出台了如《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地方性产品质量法规。继全国首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颁布后,各地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类似的地方性法规,以规范外部不经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