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评论与反思:发现保险法的精神
19526800000030

第30章 财产保险合同专题(10)

笔者认为,地震造成的汽车损失,可以通过如下三种方案化解:

第一,建立汽车地震强制保险制度或者筹建汽车地震保险基金。汽车方面已经建立了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当发生交通事故时,第三人可以通过交强险获得赔偿。我们可否借鉴交强险的强制模式,建立强制汽车地震保险制度呢?笔者认为可以。汽车地震强制保险实际上是在所有汽车车主之间分散地震带来的损失,要求所有的汽车都必须投保汽车地震保险,汽车车主共同承担地震给部分车主造成的损失。从本质上说,汽车地震保险并不完全符合强制保险的特征,它不象汽车责任保险,是每个车主都面临着较大的交通事故风险。但是,由于地震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包括汽车在内的巨大损失,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作为富有一族的汽车车主,更应当承担较一般人更多的社会责任,从这个角度说,在汽车车主之间分散汽车地震风险,具有一定的社会正义性。汽车地震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较低,以免不合适地加重车主的保费负担。汽车地震强制保险可以同交强险同时收取保费,但对保费应当分账管理,毕竟二者的性质不同,交强险的性质属于责任保险,而汽车强制地震保险不属于责任保险。需要注意的是像交强险一样,汽车强制地震保险也应当制定合理的赔付限额。以免保险公司不堪重负。

汽车地震强制保险所收保费,也可以组成一个基金,用基金所筹集的款项补偿地震中车主的汽车损失。我国台湾地区的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可供借鉴。该基金正是将纯保险费、分配于住宅地震保险的管理费用、资金运用的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作为基金的资金来源的。

第三,自愿购买附加汽车地震保险。也就是说,商业保险公司开设自愿性的汽车地震保险业务,由投保人自愿购买。我国尚未开设自愿汽车保险业务,保监会在2000年批准了附加破坏性地震保险,对国家地震部门最终测定的震级为里氏4.7级及其以上且烈度达六级以上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承保。但这一险种适用于所有财产保险,并非专门针对汽车而设,所以未引起车主的注意,绝大多数车主购买车险时,并未购买该保险。加之地震作为一种自然灾害,并不经常发生,而且该保险费率较高,一般人都不愿购买附加破坏性地震保险,保险公司也不愿向投保人推荐。将来开设的汽车地震保险,应当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当车主购买汽车其他保险时,保险公司营销人员可以向其推荐,由于仅仅是针对汽车的保险,保费不会太高。能够购买汽车的人,都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购买这种保险,应该问题不大。

第三,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从年初的雪灾,到现在的地震,保险业已经提出构建巨灾保险框架。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今年2月份已经郑重提出了这一问题。年初的雪灾,保险公司的赔付额仅占损失的1%左右,而在发达国家,巨灾保险赔款可占到损失的30%,甚至达到60%以上。如果政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地震带来的损失,包括汽车地震损失,都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

这三种制度,应当有赔付的先后顺序。首先是强制地震保险或者强制地震保险基金赔付,这一赔付如果不能补偿车主的损失,再由自愿附加汽车地震保险赔付。如果依然不能补偿车主的损失,再由巨灾保险赔付。

加州地震保险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引言:加州为什么要建立地震保险制度?

美国的加利福尼亚洲,与新西兰、中国台湾均座落于全球最大的环太平洋地震带上,39名城洛杉矶地下即是一个地震断层。历史上,加州发生了许多次大地震,譬如,1906年的旧金山大地震、1989年的Loma Prieta大地震、以及1994年的南加州Northbridge大地震都是人类史上为数不多的惨烈自然灾害。对加州百姓来说,频繁发生的小地震更是家常便饭。地震给加州百姓带来了惨重的财产和人身损失,以南加州Northbridge大地震为例,该次地震的财产损失为200亿美元,与不久前发生的我国汶川大地震大致相等。不幸的是,从目前的科学技术发展情况来看,地震的发生尚不能被完全预报,新西兰地震学家Prof. Euan Smith曾悲观地说:“没有规律就是地震发生的规律”。40可见,地震带来的损害不能通过风险规避的方法避免。在加州以及其他地震多发地区,政府通过普及地震知识减少地震带来的损失,但是,这依然无法完全避免地震带来损失。在历次与地震的较量中,加州政府发现,建立完善的地震保险制度,是对付地震灾害的最有效措施之一,因此,加州政府逐步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并将其写入《加州保险法》中。汶川大地震后,我国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呼声渐高,借鉴加州地震保险制度,对建立我国的地震保险制度大有裨益。

加州地震保险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两部分,加州地震保险和加州地震复原基金(下称“地震基金”),笔者分别进行研究。

二.加州地震保险:市场主导的地震保险制度

加州的地震保险,资金来自于保险业,政府并不提供资金,因此,我们可以说,加州的地震保险制度,基本属于市场主导的制度。加州于1996年成立了加利福尼亚地震保险局(California Earthquake Authority,简称CEA),该局是一个由私人部门筹集资金,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司化组织,41由加州经营住宅保险的保险公司自愿加入组成。在加州,经营住宅保险的公司约七成加入了CEA,约有三成尚未加入。无论是CEA还是未加入CEA的保险公司,政府对其经营地震保险均不提供任何资金。

加州将地震保险作为附加险经营。该险附加于加州的住宅保险。加州的地震住宅保险就该州内供居住用的个人所有建筑物、公寓、车库、以及这些建筑内的财产提供保障。但是,住宅保险并不对因地震造成的上述财产提供保障,也就是说,地震属于住宅保险的除外责任,如果上述财产的损失是地震造成的,在住宅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然而,加州地震的频繁发生,使得政府不得不考虑地震风险的存在,因此,政府将地震保险设计为一种附加保险,随住宅保险一同销售。

加州地震保险属于半强制性质的保险。所谓半强制性质的保险,是指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订立,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订立。该种强制方式与完全强制保险相区别,完全强制保险,例如我国的交强险,是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订立的保险合同。加州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提供地震保险产品,作为投保方的住宅保险投保人则可以拒绝购买。也就是说,假如投保人想要购买地震保险,保险公司必须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只是想购买住宅保险,保险公司必须提示其提供有地震保险,至于投保人购买与否,悉听其便。为了执行这种法律规定的半强制保险,加州保险法在第10083条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对住宅保险人发出要约,要约中必须载有“您的保单(指住宅保险保单)并不提供地震保障。加州法律规定保险人须提出地震保险要约,供您选择”的字样。实践中,保险公司都会对投保住宅保险的投保人发出这样的要约。如果投保人选择不购买地震保险,保险公司还需进一步通知投保人,告知其购买的保障不包括地震保障。并且,在投保人续保住宅保险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再次通知投保人购买地震保险,其程序与第一次购买住宅保险一样。

加州地震保险的保障范围比较特别。《加州保险法》第10082条规定,地震保险承保要约应当包含地震所致住宅保险保单所承保标的的财产损失。42但是,在其后的规定中,保险法又将保障分成了两类,一类是法律规定的最低保障范围,其中包括:住宅、动产、以及住宅因地震损坏不能居住期间不低于1500美元的生活费。第二类是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提供的保障范围,即法律不强制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但保险公司可以提供的保障范围,包括:住宅因结构性损坏所产生的拆除费用、评估震后房屋是否适合居住的评估费、申请重建许可的费用等。

由于加州各个地区的地震发生频率、地震规模不同,在各个地区采取了不同的费率。CEA使用了EQE International公司(美国三大巨灾建模公司之一)提供的精算费率,这一精算费率通过考察两方面的因素得来,一个方面是地震强度和地震发生的概率,这方面的信息主要从美国地质调查局获得。另一方面是地震发生时的其他条件,比如住宅的年代,住宅的结构、住宅的抗震能力等因素。基于此种精算费率,将加州分为19个费率区域,各区域费率标准不同,同时,各区域内部的住宅也可能因为本身条件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费率。“住在高地震风险区的房主承担较高的费率,住在较低风险区的房主承担较低的费率。全州的平均地震保险是每幢建筑平均保费为500美元,高的可能超过每年3000美元”。43

在保险理赔上,地震保险遵循了保险法的近因原则,但由于地震灾害的特殊性,加州保险法规定,由地震引起之爆炸、盗窃、以及玻璃破裂所导致的直接损失,保险人可以不予赔付,但是,加州保险法在10088条中也规定,并不禁止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另外提供这样的保障。不过,由地震引起的火灾比较特殊,保险法规定,因地震引起的火所致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