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新编农村生活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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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农村实用法律(3)

3.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根据法律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七)离婚需要经过何种程序?在诉讼中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离婚有两种情况:一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一是男女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由于离婚情况不同,决定离婚程序也有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之别。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办理离婚手续,此为协议离婚。

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愿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不经有关部门调解直接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也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规定,因一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八)收养的相关问题

1.收养,收养的条件和程序:

我国收养法分别对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的条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作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应当比被收养人大至少四十周岁,但如果被收养人是收养人的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经配偶同意,夫妻共同作为收养人。

(2)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下列公民、组织可以做送养人

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办理收养事务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4)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九)财产继承问题

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人的范围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人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遗产继承开始以后,应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虽有,但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十)什么是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继承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该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我国继承法还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也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七、债权、债务常识

(一)私人借款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私人借款应该注意:

1.借款时要写书面借据,写明借款日期、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还款金额等情况,由双方签字;有担保人的,还应写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由担保人签字。无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两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持一份;有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三份,借款方、出借方和担保人各持一份。

2.私人借款的利率约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否则,计收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二)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会受到法律保护吗?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以下情况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1.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无效,如果是由出借人的行为造成的,只返还本金;如果无效是由借款人的行为引起,除返还本金外,还应返还利息。

2.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属于违法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三)遇上“欠债不还”的情况怎么办?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因此,持书面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须在2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只要债权人不断主张权利,就不断增加时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借款、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以明确还款期限。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06条关于“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内返还”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随时返还全部借款。诉讼时效自首次要求还款之日起算计。超过2年后,如债权人起诉,可依据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精神处理。

(四)还款时没有收回借据,也没有打收条,出借人再行追索怎么办?

在发生借贷行为的时候,双方当事人都要注重证据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有的人法律意识淡薄,还款时不索回借据,也不向出借人索要收据。一旦出借人再凭借据追索借款,就会引发纠纷。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的办法是:

1.由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借款确实已经偿还;

2.通过合法的录音、录像方式提供借款已经偿还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有利证据的话,借款人可能要为此付出双份的钱。

(五)借钱时没有约定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债务怎么履行?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如果借款时双方出于帮助和信任,约定不支付利息或当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那么根据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不支付利息。

(六)债务人失踪了,怎么办?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由此可见,债务人失踪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消亡,债务人所欠债务可以由他的财产代管人从其财产中给予偿还。当然,债权人必须在经过法定的程序之后,才能实现债权主张。首先,要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已超过2年的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通过法院查明梁某的财产,并确定财产代管人。最后,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由代管人从失踪人(债务人)的财产中支付还款。

八、劳动法法律知识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此外,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法》第69条作了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即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二)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发生了工伤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确保个人权益得到维护。根据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四)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吗?

有权。

1.在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地区,农民工有权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患病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应该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企业破产,劳动者的工资和安置费怎么办?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依法破产倒闭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应得的工资。在破产清偿中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程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六)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