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保险和保险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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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商业保险理论与实务之探索(1)

1.保险学基础理论

研究:回顾与展望保险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著作、研究报告、理论文章和实践总结成果。在研究课题分类上可以分为四类:保险学基础理论研究、保险应用基础研究、保险应用研究和保险发展研究。综合各种资料,在这里,我们这样界定“保险学基础理论”研究:以探索保险的客观经济规律,认识保险的经济现象为目的。“保险学基础理论”是伴随保险学科发展始终的基础理论,它指导保险实践发展的始终。笔者在过去几年学习和研究保险学理论的基础上,大致理出了保险学基础理论十一个方面的内容:一、风险管理与保险理论;二、保险功能论;三、保险法制建设研究;四、保险经济学研究;五、保险发展理论研究;六、保险经营管理理论;七、保险监管理论研究;八、保险产业理论研究;九、保险与金融混业经营理论研究;十、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动研究;十一、保险企业文化理论研究。诚然,由于我们自身知识和学识的局限,对某些问题的认识可能还有些距离,我们也一直在努力寻求一种保险学学科体系的构建。我们始终认为,保险学作为一门学科应该有自己的理论体系和构架;在学界更应该有我们保险的“洪亮”声音。当然,过去我们一般把保险学归类在金融学项下,但保险学与金融学的其他方面(如银行、证券、信托等)存在着很大的距离和差异,这也是近几年保险学科独立出金融学科的根本原因。然而,保险学方面的研究相较原金融学其他方面的研究成果和质量存在着很大的距离。可以说,保险学领域的研究相对还比较滞后,学界并不认同“保险”有系统的理论体系。中国保险业界、学界大都意识到了这一事关中国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保险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和构建,不仅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亦具有很强的实际价值。正所谓,理论来源于实践;反之,理论又指导实践,高屋建瓴,二者相辅相成。“又快又好”、“做大做强”的中国保险业离不开保险学理论的指导,更离不开保险学基础理论的指导,完备的理论研究体系无疑会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前进的动力和方向。本课题作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下的保险学基础理论研究,其高质量的完成,必将拓展保险学研究领域,填补国内未曾系统、深入研究的空白,亦将为保险学科的体系构建做铺垫;新形势下的研究,使得课题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现实性。将该课题的论证报告收录本书,以飨读者,并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风险管理与保险理论

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但风险理论却是后来发展起来的。许谨良教授等(1998)认为,风险的基本含义是损失的不确定性。但是,对这一基本概念,在经济学家、统计学家、决策理论家和保险学者中间尚无一个适用于各个领域的一致公认的定义。

即使在风险管理领域,对风险的定义也缺乏一致性。如果今天我们纵览最为知名的风险管理或保险方面的教材,也会发现它们对风险均没有统一的定义。尽管风险管理领域没有在风险的定义上达成一致,但所有的定义都有两个共同点:不确定性和损失。

国内学者有关风险管理的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已取得长足发展。卓志教授(1998)就对此进行了简要总结:引入风险管理理论,其前沿问题的研究取得进步。保险经营防范机制的研究成果取得了一定成效。业内已达成了保险企业风险管理或保险经营风险防范研究的广泛共识。保险业发展的资本金不足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来,中国保险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风险管理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对保险风险的研究得到着力加强,不应再局限于保险公司自身微观的风险上,而是将精力放在公司的外部风险及宏观风险上,并将其与微观风险结合起来分析,研究其互动作用与影响。对保险风险生成机理的研究应结合经济学(含信息经济学、行为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金融学、法学、心理学、哲学等多门学科进行系统研究。当然,更要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对更为具体的风险进行研究,如利率风险及其对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的影响,拓展保险资金运用的广度和深度。学习和借鉴海外经验,对保险风险的资本市场转嫁、保险衍生工具等制度条件进行分析,对保险风险资本化运作应慎行。国内保险经营风险问题的研究应充分考虑到本国风险的特殊性,例如利率风险,中国利率的形成机制本就不同于欧美国家,它更多的是一种政策导向型的,因此对利率风险的防范应建立在对政府政策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而不是把眼光完全放在金融市场上。顾孟迪、雷鹏(2005)指出,所有对于风险的定义无一例外地都提到了不确定性的问题。当风险存在时,至少存在两种可能的结果,只是我们面对风险时无法知道哪种结果将出现。提起风险,人们会比较自然地认为个人资产蒙受损失,或者所得比预料中的要少。有时,损失可能不是经济方面的,可能仅仅是一种不舒服、不如意,可以理解为心理上的一种损失。下面我们就尝试从风险理论的产生及其沿革来认识风险理论。

风险概念的提出,根据现有文献分析,最早的是海恩斯(Haynes)。他于1895年在《经济学季刊》发表了《作为经济因素的风险》一文,首次提出了风险的概念。另一个较早研究风险问题的是美国学者A.H·威利特(Willet),他于1901年在其博士论文《风险与保险的经济理论》中指出:“风险是关于不愿发生的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之客观体现。”1921年,奈特(Frank.H.Knight)出版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Risk,Uncertainty andProfit)一书,致力于解释完全竞争并不必然消除利润的原因,核心之点是有别于风险的“不确定性”概念。书中对不确定性给出了一个经典定义:“在任何一瞬间个人能够创造的那些可被意识到的可能状态之数量”,并将无充分把握的未来事件区分为风险和不确定性。而且,奈特还认为,不确定性的产生有四个来源:一是人们是根据现在的情况推断未来,但对眼前情况的认识却不一定正确;二是对人们所做的如果不加干预,情况会怎样的预料也不一定正确;三是人们对干预究竟会引起一些什么样的变化亦未必真正了解;四是人们在从事各种活动时,其结果未必完全与所希望的相符合。按照奈特的解释,风险指可以确定其结果的概率的情况,能通过保险来转移;而不确定性则指其客观概率完全不可知的情况。他给出了基于风险和不确定性条件下的经济学分析框架,具有保险经济学的启蒙之功。但奈特主要是从宏观角度对不确定性做了详细的阐述,在微观层面依然缺乏可塑性。此后,威廉姆斯和海因斯,阿罗和普拉特,罗斯柴尔德和斯蒂格利茨,梅耶和奥米斯顿,等等,均对风险理论做了拓展性研究。

风险管理已经发展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融合创新的阶段,保险市场发挥风险转移功能,资本市场将风险设计成投资组合产品来发挥风险分散职能。因此,与当今风险管理技术的迅速发展相配套的是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共同发展。在我国,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都是相对不成熟的。由于法律、政策和会计制度等因素的制约使得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工具在我国的可行性和适用性都不高,这进一步导致在风险管理这个领域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大。因此,我们认为,要顺应国际风险管理领域的发展,更好地在国际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分散国内市场的风险,就必须要在政策、法律等相关方面制定条文规定来扶持风险管理的发展。

二、保险功能论研究述评

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器”,保险功能论是保险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也是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保险充分发挥其职能与功能。关于保险职能和功能的讨论,随着保险发展和保险理论研究的深入特别是吴定富主席(2003)“现代保险功能论”的提出,再次成为讨论的焦点。

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国内外学术界认识迥异,至今依然争论不休。综而观之,其主要分歧在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否具有共同性质的问题。20世纪早期以前,国外对保险性质的研究就有“十九大学派”之说。狄横察等(2005)对“十九学说”列表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比较和评论。日本学者园乾治教授(1983)将其大体分为“三大流派”即保险损失论、保险非损失论、二元论。国内对保险性质的研究有:魏华林教授(2004)归纳为“四大关系”之别,即保险经济关系学说、保险法律关系学说、保险制度学说、保险供求矛盾学说。刘茂山教授等(1998)在研究中指出,关于保险的本质问题,在中外经济学与保险学学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并总结出五种学说:经济补偿制度说、经济补偿合同说、互助共济制度说、经济补偿制度和契约统一说、转移风险财务手段说。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2003)首次提出“现代保险功能理论”,认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功能、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卓志教授(2004)认为,我国保险职能与功能的争鸣与挖掘将为保险产业发展指明方向,推动保险业发展,进一步发挥和完成“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历史使命。而保险职能具有宣传性、号召性、鼓动性的特点(狄横察等,2005)。美国的保险学者开始用“保险的社会效用与代价”的关系解释保险功能的存在。他们认为,保险的效用应该包括损失补偿、投资的重要渠道、防损、信用的基础。我国台湾地区保险学者则直接用“效用”表述保险的功能,即对私人经济的效用和对社会经济的效用。明确保险职能、功能等基础问题,将有助于宣传保险的文化和形象,凝聚并号召保险发展的因素,鼓励并动员发展的动力。

孙祁祥教授、朱南军(2004)认为,保险功能的拓展是一个动态的演化过程,它源于经济体系的复杂化演进。经济体系的复杂化演进一方面产生了前所未见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由此不断拓展保险功能发挥的领域;另一方面也为保险功能的演化和拓展提供了条件。从理论上来说,现代保险制度都应当具备以上我们所分析的各种功效。但在实践中,保险功能发挥的方式和程度却因时、因地而有很大的不同。正如沃恩(2002)所说,保险最主要的功能就在于创造了危险的对立面——安全。

国内外许多学者往往将保险职能与功能等同来看。其实不然,二者绝不能混淆。《现代汉语词典》(1987)中定义:作用是人或事物在一定的环境或条件下对他人或其他事物所产生的影响或变化;职能是指人、事物、机构应有的作用(功能);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效能。园乾治教授(1983)认为,保险是应付经济损失的一种善后政策。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袁宗蔚(2000)则就保险及与其类似之各种行为或设施,分别比较研讨,察其异同,使能对保险之特性,获一较为清晰之概念。魏华林、林宝清教授(1999)认为,保险的作用是指保险在国民经济中执行其职能时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并分别对其在微观经济、宏观经济中的作用进行阐述。张洪涛、郑功成教授(2002)也对保险的作用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进行了考察。孙蓉教授等(2005)认为,保险的作用是保险职能发挥的结果,是指保险在实施职能时所产生的客观效应,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专家学者均从很多方面说明了保险的积极作用。

综观国内外研究状况,对保险职能与功能的总体研究存在不足:首先,过去的讨论集中在纵向的对保险性质、职能、功能、作用各自的内容的归纳和总结,而横向的对四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区别还有待深入;其次,未充分考察宏观经济背景,没有把理论研究与实践结合起来;再次,未能及时跟踪保险业的发展变化,尤其是没能结合加入WTO之后的现实状况,缺乏必要的资料和数据更新,没能跟进必要的实证研究;最后,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