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保险和保险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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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政策性保险之探索(7)

制度对经济行为影响的有关分析应该居于经济学的核心地位。农业是一种社会效益高、生态效应大、机会成本高、自身效益低的弱质性高风险产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物性的农业生产既要受自然环境的制约,又要受市场供求规律和价格波动的制约,因而无法与机械性的工业生产竞争。加之我国农业的小规模家庭经营使得经营分散、组织化程度低、商品率低、自给自足以及农产品的价格弹性系数低、生产与价格信号的关联性低等因素,使农户在现有的复杂多变的制度环境中,无法准确把握所处的不确定性因素,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因而在目前的制度环境中,农业无论在商品市场还是在经济资源竞争中,往往处于软弱和不利的地位。

制度安排是任何社会得以存在和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同样资源禀赋、地理环境和生态条件下,农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安排是否合理。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与创新,从根本上说属于制度安排。我国正处于旧制度已被打破而新制度尚未完全确立的过渡阶段,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农业经济领域出现了一个过渡性的失衡状态,许多潜在的制度因素将被激励出来,影响市场各主体的行为,制约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而形成风险。农业制度的安排依然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制度创新总是在原有的制度框架下徘徊,难以攻破核心。

由于计划经济在积累社会财富搞建设方面的优势和过去搞建设的成效,在基层政治内涵的信息不对称与行政指令偏好条件下,政府对计划型制度具有强烈的“路径依赖”性,而人们认识的局限与制度意识刚性又强化了这种“路径依赖”与“体制锁定”。在这样一种经济制度转型期,制度变迁不断推进,经营组织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因此,制度具有不稳定性,经营组织亦具有过渡性。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农业结构调整中的制度冲突,也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而引致制度风险。市场缺陷也会影响制度变革的路径和绩效,使制度风险增加,并与市场风险交织。

(五)农业的技术风险

农业的技术风险是指由于某些技术因素,如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和提高(如稻麦播种收割的半机械化、产品品种的改良、农业生产技术的改进、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等)等,给我国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科学技术的进步一方面可能促进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大大提高,变畜力、人力为(半)机械化操作,减少病虫草对农业生产的危害;另一方面,有可能给农业带来新的风险。比如,农业在杀害虫的同时可能使牲畜因误食而中毒。过去小农式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靠“干中学”的经验来控制风险,这一问题尚不突出,但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高新技术农业开始出现在东南沿海地区,农业需要大量使用新设备、新技术,但技术服务队伍和组织机构缺位,新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还未完全形成,农业经营者的技术风险日益加大。在目前我国农业结构调整中,引进的新作物、新品种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但有时由于研究者缺乏全面系统的考虑,或由于研究条件的限制,在其推广、应用过程中同时存在着风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某些技术可能存在着不完善性,如有些作物由于自身的因素容易引发病虫害;某些技术可能存在着不稳定性,如有些品种在栽种过程中,有时能发挥自身的优势,实现优质高产,但有时又由于变异的作用而出现高产不优质,优质不高产,或既不优质又不高产的现象;某些技术可能存在着不适应性。如有些品种在某些地区具有明显的高产优质优势,但在其他地区由于光、热、气温、水分、土壤等条件的差异,而不能正常生长。这几种情况,在研究者进行研究、试制、中试甚至小面积试验阶段没有发生,只是在大面积推广、应用后才有可能出现。在今后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一旦发生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都会给农业生产者带来不可预期的损失。

在目前的经济转轨时期,农业面临着许多难以预期的各种风险,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各种风险参差交错,更是加重其不可预期性。即简单反映了20世纪90年代的广东省农业风险的影响占比。目前,我们如不再对新时期的农业风险加强系统研究,农业将处于一个非常脆弱的、极易受伤害的被动地位,单个的农业经营者(即农户)和农业产业化组织的进一步发展亦将受到严重制约。由此,引发了新一轮的农业风险管理的探讨。

农业面临的风险种类繁多,且有日趋增长,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各种风险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农业风险的客观存在、多元化发展,使得农业经营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这必然会影响到农业生产的正常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对农业风险进行有效管理。人类在长期同农业风险的搏斗中,逐步认识了农业风险,积累了许多农业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手段。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农业经营风险的种类与表现形式将日益复杂,我们必须对农业风险做一个系统的研究,并打造出系统的风险防范体系。

从国际上来看,各国对农业自然风险主要采用保险的方式进行转移,一般是政府在财政和法律上给予支持,由政策性或商业性保险公司负责经营;或者采用农村互助合作社的形式。对农业风险的另外一种管理手段是灾害救济,即事后由国家对农业损失进行补偿。对于市场风险,一般采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和农产品收购存储制度,政府根据农产品供求状况进行价格补贴或收购,稳定农产品供求和价格,从而稳定农民收入。西方发达国家还广泛采用农产品期权和期货市场来转移农业风险。

农业风险管理是指利用各种自然资源和各种技术手段对各种农业风险及其损失予以管理的行为过程。基于风险管理基础理论,我们认为,农业风险管理就是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对各种农业风险的分析、识别、估量和预测,运用适当的方法对各种农业风险源进行有效控制,力图以最小代价减少农业生产的各种风险,使农业和农民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一系列经济管理活动。其目标是要以最小代价取得农业最大安全保障,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减少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二是减轻农业风险给农业造成意外损失的伤害程度。

农业风险管理需要各方的参与,包括农业经营者,也包括各级政府。由于当前我国的农业经营者特别是广大农民风险意识仍然十分淡薄,知识层次还比较低,收入水平十分低下,其在农业风险管理当中无疑将处于被动的地位,因此各级政府应在农业风险管理当中发挥主导作用。熊存开认为,农业风险管理措施主要有两类:一是农作物保险和灾害救济等自然风险类;二是价格保护和期货市场等市场风险类。当然其划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们可以将农业风险管理的措施划分为灾前转移(躲避)、预防、灾中抢救(施救)、灾后的承担(即为救灾救济,包括政府救济、农民互济、生产自救、社会支援捐赠等)等。这也是人类在与农业风险的斗争中,逐步认识和掌握的农业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和手段。农业风险管理的终极目标就是减轻农业生产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在农业生产受灾之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恢复和发展。总之,随着社会和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农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也在不断变化,这要求我们认真研究其中的规律,积极寻找对策,以提高我国农业发展水平。

三、农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农业保险:一个框架性设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WTO的规则,不仅要逐步放开农产品市场,而且还要减少国家对农产品出口的补贴,这将对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产生较大威胁。但是,WTO规则中将与农业生产、收入相关的自然灾害保险和收入保障称为“绿箱”(Green Box)政策,不予限制。许多WTO成员国都利用这一规则,积极开办本国的农业保险,并给予高额资金补贴,以保护本国的农业生产,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我国也应充分运用这一规则,完善农业保护体系,创立具有本地特点的农业保险制度,积极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为我国的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服务。

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农业保险的发展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国对农业保险问题的研究和探索亦日渐升温。从根本上讲,农业保险是保护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利益、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一种有效手段。它是一种预先安排好的、以经济合同方式确定的保险法律关系为基础、具有较高保证程度、制度性的经济补偿方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风险管理的主要财务手段。加快发展农业保险,对于稳定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一条重要的保证措施。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其他预防、赈灾、救济等方式无法替代的。因此应当确立农业保险在我国农业生产中的地位与作用,完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在风险管理方式的共同作用下,使受灾农民能够获得及时和充分的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

在我国,农业保险“三高三低”(高风险、高费率、高赔付和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的特性使得农业保险的经营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政府没有对农业保险进行充分的支持(补贴或政策优惠等),农业保险只能以收取较低的保费勉强度日;低收费使得保险公司发生亏损,保险公司越是亏损就越不愿意大范围开展农业保险,反而会提高费率;而费率提高后,农民又无力投保,导致大灾之年遭受的损失就越大,最终更没有能力去投保,政府也必须加大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救济等福利措施。农业保险长期以来就像一个“结”打在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心上。而现代农业风险的多元化更是加剧了这种恶性循环的持续,更是使得我国低水平的农业保险的发展近年来呈现加速萎缩的发展趋势,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景堪忧。当前学界对农业保险的研究绝大部分都局限于,一味地通过论述农业保险重要性或意义、必要性、对策(多空泛)等方式,强调政府要支持农业保险、农民要参与农业保险、(商业)保险公司要经营农业保险。很少有人能够将农业保险的三方行为主体——政府、保险公司、农户的行为全部纳入其中,找出其中的内在联系,进行更为系统的研究和阐述。然而,这三方主体却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尤其是在目前农业风险多元化时代,如果有一方的主体行为出现偏差,将会导致现代农业保险制度的系统崩溃,难以为继。政府必须从大局着眼,从维护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我们前期的研究结果也表明,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保险公司、农户三方主体的协作,必须建立三方互动的行为机制,建立健全现代意义上的农业保险制度。简要列示了农业保险三方行为主体的互动关系,并作为我们开展农业保险的一个框架性设计。

当然,仅仅是政府、保险公司、农户三方主体互动的一个框架性设计,我们亦可以从农业保险供求主体的两个层面——需求(农户)和供给(政府、保险公司)进行研究,结合行为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等多学科进一步展开理论论证,从中寻求农业保险需求、供给的规律及其特征,并对影响农业保险需求、供给的因素进行分析。综合研究亦不难得出,在农业风险日趋多元化的形势下,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构建必须以政府、保险公司、农户三方行为主体为基础,三者缺一不可,并要切实考虑其各自内在的作用机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国际经验以及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也表明,仅有政府和农户(政府包办型),或保险公司和农户(商业化运作型)隔离的两方的参与,农业保险是注定不成功的、或者说是不见成效的。最终的发展结果必然是走向三方行为主体的共融型。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具体到我国国情,谁为政府的代表者还要考虑其中。目前国务院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是,由中国保监会牵头,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等部委参与,部际协调,筹建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这里我们姑且不去评论体制的因素,保监会具体来讲仅仅是国务院直属的一个事业单位,由其充当牵头者,这本身的权威性就值得我们去考究,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等各部委是否能在这样一个机制下存在着很强的权利义务的制衡关系恐怕就颇费思量。再者,从财政等方面的角度分析,恐怕由财政部来牵头是再合适不过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