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自然科学国际法视野下的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
19660600000005

第5章 环境问题全球化与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4)

(三)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原则

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世界各国为共同家园的未来,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相互协作采取措施保护环境而建立的一种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原则体现在众多国际文件中。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之原则24指出:“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问题应当由所有国家,不论其大小,在平等的基础上本着合作的精神来处理,必须通过多边或双边的安排或其他合适的途径的合作,在正当地考虑所有国家的主权和利益的情况下,防止、消灭或减少和有效地控制各方面的行动所造成的对环境的有害影响。” 1992年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7规定:“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关系的精神进行合作,以维持、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宣言提倡国际环境合作,原则12和原则14指出:“各国应进行合作以促进一个支持性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这个体系将导致所有国家的经济增长和持续发展,更好地处理环境退化的问题。”“各国应有效合作阻碍或防止任何造成环境严重退化或证实有害人类健康的活动和物质迁移或转让到他国。”2002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也表达了相同的理念。此外,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9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都规定了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内容。

地球是由大大小小的各生态系统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各部分之间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任何一部分的变化都会影响到其他部分。而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环境发生重大问题,必然会影响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人民的生活。现在全世界都承受着因水土流失、热带雨林毁坏、物种灭绝、气候变暖、酸雨等环境问题带来的粮食减产、极端天气增多、疾病多发等各种后果,环境破坏的影响力波及全球,环境问题已经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问题,它跨越了国界,涉及到全人类的利益,使人类成为一个命运共同体。面对只有一个地球的现实,各国在顾及自身的同时必须关注其他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环境保护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必须在对话与协商中,共同合作解决环境问题。

(四)国家环境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

环境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引起关注后,国际社会一方面要共同应对环境恶化带来的挑战,另一方面又要兼顾各国的主权,协调国家主权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在此情形下,国家环境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被提出并逐渐推广,成为了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国家环境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每个国家不论大小,都拥有对本国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拥有自己的环境主权,有权根据本国情况决定自己的环境政策和战略,有权根据本国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其环境资源,对于本国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的关系;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保护环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为保护全球环境进行国际合作和实施各种必要的措施,但必须在互相尊重别国的主权,同时必须承担不损害国外环境的义务。

这一原则确立于1972 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其原则21指出:“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的主权,并且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者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2条继续发展了这一原则,规定:“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按照它们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它们自己的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它国家或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地区的环境造成危害。”

该原则由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国外环境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构成。一方面国家环境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环境法领域的体现。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对内代表最高权威,对外表明国家和民族的独立自主。国家环境主权意味着各国对本国的自然资源拥有主权,有权根据其国情,制定出自己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利用本国自然资源。早在1962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中就明确宣布:“各民族及各国行使其对自然财富与资源之永久主权,……”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重申:“确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因而可否取得遗传资源的决定权属于国家政府,并依照国家法律形式。”另一方面各国在享有国家环境主权的同时,负有不损害国外环境的责任。国家之间相互独立、互不干涉,各国有权管辖属于本国范围内的事务,但是在环境保护方面,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环境污染很难控制在本国疆界之内,河流、大气等污染很容易造成跨界影响,酸雨降落、温室效应已经波及全球。《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之原则13指出:“各国应制订有关对污染的受害者和其他环境损害负责和赔偿的国家法律。各国还应以一种迅速的和更果断的方式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制订有关对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之内的活动对它们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造成的环境损害带来的不利影响负责和赔偿的国际法。”可以说,国家有边界,环境影响却无国界,地球作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其任何变化都关系到每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任何一个国家在享有环境主权的同时都必须担负起不损害国外环境的义务。国家环境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正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对应了所有国家的共同利益。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正式提出和阐述始于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完成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报告中明确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要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方针制定并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等重要文件。在宣言中明确的表明了可持续发展原则——人类处在关注持续发展的中心。他们有权同大自然协调一致从事健康的、创造财富的生活(原则1)。必须履行发展的权利,以便公正合理地满足当代和世世代代的发展与环境需要(原则3)。为了达到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应成为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同发展进程孤立开看待(原则4)。为了实现持续发展和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质量,各国应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和倡导适当的人口政策(原则8)。2002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则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议题,明确了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威胁,敦促各国在可持续发展领域采取实际行动。宣言指出:“我们再次重申我们的誓言,特别集中精力和优先注意打击严重威胁我们可持续发展的世界范围的各种状况,其中包括:长期饥饿;营养不良;外国占领;武装冲突;非法贩毒问题;有组织犯罪;腐败;自然灾害;非法武器贩运;贩卖人口;恐怖主义;不容忍;煽动种族;族裔、宗教歧视和其他仇恨;排外主义;地方病、传染病和慢性病,尤其是艾滋病、疟疾和结核病。” (第8条)宣言中明确地提出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支柱,三者相互结合、相互加强。

可持续发展原则内涵十分丰富,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公平性。首先是代际公平,只有一个地球,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每一代人都必须依靠足够的自然资源与良好的环境才能生存下去,人类要持续生存与发展,不能只顾及本代人的生存权利,将有限的资源尽情消耗,而是要给下一代人类的提供继续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其次是代内公平,同时生活中一个时期的所有人类,不论他们的国籍、种族、宗教信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方面有何差异,他们的生存权利是平等的,作为同一代人类的资源享有及环境要求是平等的。二是可持续性。既然已经认识到人类必须走一条可持续性发展的道路,就涉及到如何实现可持续性的问题。可持续性意味着人类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同时,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能够确保该资源可以持续存在下去。对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应保持其最佳再生能力,对不可再生资源,应以保存和不使其耗尽的方式利用。总之,对资源的要求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三是环境与发展共存。即便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已经对地球造成了诸多环境问题,人类也还要继续生存和发展下去,不可能面对环境的恶化就停顿了前进的脚步,但是在发展中必须去解决已经造成的环境问题,做到环境与发展共存,要求在制定经济和其他发展计划时要考虑到环境保护,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环境与发展二者相互结合、相互协调,不能以保护环境否定发展,也不能因发展而牺牲环境。

可持续发展原则对生态环境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积极的指导,正如《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第11条所述:“我们认识到,消除贫困、改变消费和生产方式,保护和管理经济与社会发展所需的自然资源是可持续发展中心目标,也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通过一系列国际文件及条约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阐释和发展,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