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信息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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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信息法概述(9)

6、促进社会和谐相处及国民经济良性发展。社会和谐相处及国民经济良性发展是法律制定的目的所在,也是各部门法的共同目标和综合作用的结果。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大家庭中,要实现该目标离不开信息法的身影,因为每一个部门法在自己的调整领域的作用都是独特的,能够发挥其它部门法所不能发挥的作用。信息法作为调整信息活动领域的部门法,其作用也是其它部门法所不能替代的。信息法在规范信息活动、保护信息权利、分配信息资源及调整信息利益关系、化解信息矛盾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功能的基础上,最终会对整个社会和国民经济产生深层次的影响,即促进社会和谐相处及国民经济良性发展。这也是信息法的终极目标。实践证明,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离不开信息法对信息活动的规范;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也离不开信息法对信息关系的调整。因此,信息法律规范的实施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相处及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这也是信息法社会作用的体现。

7、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信息问题的解决。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人、财、物的跨国交流日益频繁,使得信息跨越了国界,信息的跨国传输与流动得到了巨大发展,从而使得信息的国际化成了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一方面,发达国家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强大信息处理能力;另一方面在其市场饱和、劳动力和原材料匮乏情况下,期望通过信息输出的方式为其资本、技术、设备寻找出路。同时,发展中国家急需引进外资、技术、设备发展经济,而世界各国一定程度上采取贸易保护主义,限制外国商品的过量输人,单纯输出先进技术的终极产品本身已受限制,这就为信息输出创造了条件和机会。另外,信息的社会属性也决定了信息资源最终要为国际社会所共享。信息法作为规范信息活动的专门法律,其调整客体——信息的这种变化,必然也会推动其调整方式的变化,即要加大与国际信息条约及惯例的对接,从而更好地为信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服务。为此,我国政府已加入了越来越多的有关信息权利保护的国际条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年瑞士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并开始把信息的国际安全问题、信息的跨国数据传输问题以及信息犯罪防控的国际合作问题等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因此,信息法的重要作用还体现在可以推动国际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七节信息法的渊源和体系

一、信息法渊源的概念

目前,信息法学界对信息法渊源的论述还较少,因此我们有必要在此作较详的阐述。要明确信息法的渊源,我们要先从信息法渊源的概念谈起。而要弄清信息法渊源的概念又必须以明确法的渊源的概念为前提。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它有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之分。对于前者,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法出于神的意志;二是认为,法出于全民的意志;三是认为,法出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对于后者,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认为,“在中外法学多数著作中,法的渊源指效力渊源,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法的不同形式。”;二是认为,“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及表现形式,即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创制和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三是认为,“法的形式渊源,即法律的各种表现形式。”;四是认为,“形式法源,即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事实上,实质意义上讲的法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来源于谁的意志。具体来说,法的实质渊源,是指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其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来源于何种法的形式。换而言之,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

信息法的实质渊源,是指信息法律规范来源于谁的意志。具体来说,信息法的实质渊源,是指信息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信息法的形式渊源,是指信息法律规范来源于何种法的形式。换言之,信息法的形式渊源,是指信息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

在中外法学论著中,法的渊源通常都是指法的形式渊源。本书中信息法的渊源也是指信息法的形式渊源,即信息法律规范来源于何种法的形式。

二、信息法渊源的种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的不同,可将法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大类。前者亦称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法定解释、国际条约等;后者亦称非制定法,如习惯、判例、法理、宗教经典、政策等。

1、成文法渊源

成文法是信息法渊源的主体。成文法由于制定机关的不同而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并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8种类型:

(1)宪法。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它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修改,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宪法中有关公民信息自由权(如选举权、通信自由权、文化教育权等)、知识产权、信息秘密权等的原则规定,就是信息法的最高渊源和立法依据。例如,宪法第2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第22条中的“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宪法第33条中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35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36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40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宪法第41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宪法第46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等。这些都是信息法的渊源。

(2)法律。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构所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及条例的立法基础。由于信息及信息活动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作为信息法渊源的法律规范也遍布于诸多法律部门。例如,《民法通则》第94条中“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之规定。《高等教育法》第10条中的“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之规定。此外,还有《著作权法》(1991)、《商标法》(1993年修订)、《专利法》(1992年修订)、《档案法》(1996年修订)、《统计法》(1996年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保守国家秘密法》(1989)、《广告法》(1995)、《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等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信息主体及信息活动的规制和保护是多方面的,它们都可作为信息法的渊源。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发布的命令、指示或规章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信息活动的内容,也属于信息法的渊源。例如,《发明奖励条例》(1993年第2次修订)、《科技进步奖励条例》(1993年修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新闻出版保密规定》(1992)、《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1997年)、《出版管理条例》(1997)、《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电信条例》(2000)、《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等等。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如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涉及信息活动的内容,属于信息法的渊源。例如,2003年1月1日广州市政府实施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2月深圳市政府实施的《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2004年5月1日上海市政府实施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9月北京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2005年10月21日天津市通过的《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2005年11月1日浙江省施行的《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2006年11月1日江苏省施行的《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6年1月1日安徽省实施的《安徽省专利保护条例》,2007年12月1日北京市政府施行《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等。这些地方性法规都是信息法的渊源。应该指出的是,随着信息一体化的发展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这类规范性文件将会逐步减少。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它不得与上位法相矛盾。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涉及信息活动的内容,属于信息法的渊源。例如,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2005年5月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中关于宗教自由、风俗习惯、邮电及通信自由、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