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信息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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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信息法概述(1)

§§§第一节信息与社会

一、信息的产生

人类自诞生以来,对信息的向往、渴望超过了一切。所有人类留下来的美妙故事、传说都诉说着这一切。例如,“远古时期留下来的一幅岩画,画中的人物穿着肥大的长袍、戴着碗似的钢盔,向上竖着天线,怎么看都像是宇宙人。”这种带有神秘色彩的信息,令今天的人类遐想不已。“唐玄奘历尽千辛万苦,走过漫漫征途,去西天取经…”,为的就是要获取某种“未知的信息”。

“信息”,英文为“information”,其更早来源于拉丁文“informatio”,原意是指“传递消息”的意思。

“信息”一词在我国也有着很悠久的历史。据考证,早在两千多年前的西汉,古人就曾在诗词歌赋、小说野史使用过。而最早的文字记载则是出现在陈寿的《三国志》中之“诸葛恪围合肥新城,城中遣士刘整出围传消息。王子真曰:‘正叔欲来,信息甚大。’”该句的意思是指:当时诸葛恪围攻新城的时候,新城守将张特缺少外援,势孤力单,无奈只好诈降。他派人(即刘整)告知吴军统帅诸葛恪说:“魏国法律规定,城池遭外敌围攻必须坚守一百天以上,如果外援不至,方可投降,否则,官兵父母妻子等家属都得治罪。现在,我们已守卫了九十多天了,还有几天即可满期,到那时我便大开城门投降。”吴国的王子孙俭听说后就说:“天意即将到来了,这个消息可太好了!”。因此,《三国志》这句话中的“信息”是指“消息”的意思。后来,南唐诗人李中有诗《碧云集·暮春怀故人》曰:“断美人沉信息,目穿长路倚楼台。”;南末陈亮的《梅花》诗日:“欲传春信息,不怕雪埋藏。”明代李昌棋有诗《剪灯余话·至正妓人行》日:“荡子江湖信息稀,疲兵关塞肌肤裂。”明代施耐庵的《水浒传》第四十四回有:“宋江大喜,说道:‘只要贤弟去得快,旬日便知信息。’”这些诗句、小说中的“信息”大都是指“消息或音信”之意。

二、信息的概念

那么,什么是信息呢?对于这个问题,远比它的产生要复杂得多。人们对信息的定义可谓是百花齐放、各原其说、莫一是衷。出现这个局面,是因为人们观察事务的多维性造成的。不同的学科都有不同的特点,观察事物的方式、方法都不一样,角度也不一样。因此,人们对信息的定义也不一样。

信息化的创始人香农(Shannon),又译仙农、申农,1948年在《通信的数学理论》中指出:“凡是在一种情况下能减少不确定性的任何事物都叫做信息(information)。”这一定义是从通信科学的角度来探讨信息概念的,排除了信息的语义因素。

控制论的创始人维纳(Norbert Wiener)从控制系统的角度提出:“信息这个名称的内容就是我们对外界进行调节并使我们的调节为外界所了解时而与外界所交换来的东西。”这一定义深入到了人与世界的交换关系,涉及到了交换内容,因此比前一个定义更适合用于研究探索人类的信息传播。

我国国家标准GB489885《情报与文献工作词汇基本术语》中对“信息”的解释是:“Information,物质存在的一种方式、形态或运动状态,也是事物的一种普遍属性,一般指数据、消息中所包含的意义,可以使消息中所描述事件的不定性减少。”这个定义明确了信息的本质是物质的属性,而不是物质实体本身。

本体论认为,“信息是事物存在的方式和运动状态的表现形式。”在本体论看来,信息的存在不以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即使根本不存在主体,信息也仍然存在。

认识论认为,“信息是主体所感知或表述的事物存在的方式和运动状态。”主体所感知的是外部世界向主体输入的信息;而主体所表述的则是主体向外部世界输出的信息。在认识论看来,没有主体,就不能认识信息,也就没有认识论层次上的信息。

三、信息社会

信息在人类进化史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整个人类的进化史,同时也是一部人类信息活动的演进史。信息的积累和传播,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基础,推动了人类的进化。在人类的整个历史发展中,经历了五次巨大的信息变革。每一次信息变革都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带来飞跃式的进步。人类经历过的五次信息革命依次为:“语言的诞生”、“文字的出现”、“印刷术的发明”、“电报和电磁波的发明”、“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利用”。

“语言的诞生”使得人类信息活动的范围和效率有了飞跃性的提高。人类的信息活动从具体走向抽象。“文字的出现”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信息可以传播得更久、更远。“印刷术的发明”使人类信息传递的速度和范围急剧地扩张,人类信息的存储能力也进一步加强,并初步实现了广泛的信息共享。“电报和电磁波的发明”促发了电信革命的实现,是人类划时代的进步。现代意义上的信息技术,是在电信革命之后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利用”使计算机与通信技术融为一体,让信息处理第一次达到了一体化和自动化的程度,从而实现了人类历史上第五次信息变革。

人类文明的进步与信息的传播是分不开的。信息传播在人类社会中是普遍存在的。如果信息不能传播,人类社会也不会存在。

信息传播包括发出信息与接受信息两个部分。我们说话、写文章、做事情,就是在传播信息;而我们听别人讲话,看别人写的文章,了解别人所从事的工作,则是在接受传播。我们现有的知识,都来源于信息传播。可以说,没有传播,也就没有人类社会。事实上,我们无时无刻、自觉或不自觉地都在传播信息。当一个人独处时,其实也在传播信息,因为沉思冥想是一种内心的传播,思考是自己和自己在讨论问题,并传达某种信息。写日记或者阅读书籍,那就更是一种传播了。

自从人类有了语言、文字和绘画等以后,信息传播的手段更先进了。语言是用声音来传递信息;文字则是用书写符号来传递信息;而绘画是用图像来传递更生动的信息。这三种传递手段的使用,让人类就脱离了动物的蒙昧状态,进入到了文明社会。因为自从有了这三种传播手段后,信息就传播得更快了,而信息的快速传播,使都人类可以掌握更多的经验和知识,从而快速向前发展。此后,声音、符号、图像就成为了人类传播信息所特有的3种主要形式。

信息不仅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化,而且创造了越来越多的财富,使得人类快速进入了信息社会。在信息社会里,信息已成为一种十分重要的资源,与物质、能量并称为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三大基础,创造出更多的财富。目前,以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为目的信息经济活动正迅速扩大,逐渐取代工业生产活动而成为国民经济活动的主要内容。信息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以计算机、微电子和通信技术为主的信息技术革命成为社会进步的动力源泉。信息技术正广泛运用于生产、科研、教育、医疗、企业和政府管理以及家庭生活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越来越深远的影响,根本上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

20世纪90年代至今,由于信息技术一直以空前的速度发展着,社会信息化的步伐不断加快,信息的价值已越来越为大多数人所认识,从事信息资源生产、流通及开发利用的部门或人员越来越多。信息的占有与使用成为了当代信息社会生产关系的主要内容。

那么,信息社会究竟有何特征呢?

学界对此争论比较多,至今没有统一的定论。在国内,顾明远先生在其《关于教育现代化的若干问题》一文中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他认为,信息社会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第一,信息化;第二,智能化;第三,国际化;第四,未来化。

美国社会预测学家约翰·奈斯比特则认为,信息社会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信息是经济社会的驱动;第二,信息和知识在经济增长因素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三,人们的时间和生活观念总是倾向未来;第四,人与人相互交往的增多,使竞争和对抗成为人们相互作用的主要表现形式,等等。其中,“智力工业”、“知识工业”是信息社会的核心工业,这是信息社会的最重要的特点。

§§§第二节信息与法律

在信息社会中,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人类从事信息活动的工序越来越精细,牵涉到的社会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在信息的产生、传播、获取、处理、存贮、利用及消费等环节及过程中都牵涉到复杂的社会关系,甚至产生一些全新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是以往任何时候都不能比拟的,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信息矛盾,比如信息自由与信息安全的矛盾、信息不足与信息过滥的矛盾、信息共享和信息垄断的矛盾、信息社会公益性与个体逐利性的矛盾、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的矛盾。这些矛盾背后有着深刻的利益背景和复杂的社会关系。它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已经上升到必须依靠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手段才能调整和解决的地步。由此,在信息无所不在、法律层出不穷的今天,信息和法律这两个看似不相干的词语注定了要走到一起,相互配合、各取所长,促进彼此的良性发展,因为当今的社会既是信息社会更是法治社会。

那么,信息与法律的关系如何呢?总的来说,作为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要素,信息与法律的区别是显著的,但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密切联系的。

一、信息与法律的区别

1、二者内涵不同

正如前文所讲,信息的概念千差万别,但却包罗万象,而从哲学上讲,其实际上是事物存在的方式和运动状态的表现形式或者是主体所感知或表述的事物存在的方式和运动状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

2、二者主体不同

信息可以由任何自然人、单位或国家发布或产生,亦或根本就不需要有主体(对那些本身就客观存在的事物、现象或状态而言)。法律的制定主体只能是国家,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具有该项权利。

3、二者作用不同

信息作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资源,可以起到以下作用:认识事物的桥梁,探寻有知、促进科学的发展;人和人之间中介,促进彼此的了解和沟通;与物质、能量一起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基础作用;促进社会的有序化管理;产生大量的社会财富,对国民经济发挥越来越巨大的影响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个方面。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为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规范,定纷止争,具体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等五个方面。法律的社会作用是就整个社会而言的,主要包括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4、二者范围不同

信息是对物质属性的反映,是一种无处不在的东西,包括了世间万物。法律也是一种信息,是一种经过加工后的信息。即它是由国家在获取了一定的信息的基础上继而对已有信息进行加工、处理过后的深层次信息。因此,从范围上来看,信息的范围要远远大于法律的范围,法律只是所有信息集合体中的一小部分。

二、信息与法律的联系

信息与法律作为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要素,二者的关系十分密切,它们交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1、信息环境对法律的影响。

在信息社会中,我们周边的信息不仅十分广泛,而且种类也很繁杂。这些不同种类的信息交互影响、互相作用,共同构成我们生活中的信息环境或者叫信息系统。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息,只是整个信息环境(系统)中的一小部分,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整个信息环境的影响。信息是法律的源泉,是法律产生、实施及完善的基础。信息环境对法律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息是法律产生的基础。首先,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在制定之前必然会征求统治阶级集团内部各派别的意见(即收集信息),寻求各种利益的平衡,最后各利益集团达成一致意见后,才会提交审议,最后产生法律。其次,法律虽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它毕竟是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名义上代表的是整个国家的人民。因此,法律在产生之前也会征求广大人民的意见,收集各类信息。从两个层面上讲,法律的产生离不开信息的收集。最后,法律不能“早令夕改”,应保持它的相对稳定性,因此,法律的制定应讲求科学性,各种法律术语及其边际影响都应该严谨。为此,法律在产生以前也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力求法律的科学性和公信力。从以上三方面可以看出,在法律产生的整个阶段都离不开信息,尤其是各种信息的收集、反馈,因此信息是法律产生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