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信息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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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国家信息法律制度(2)

五、国家秘密的等级和保密期限

1、国家秘密的等级

对于国家秘密的等级,《保密法》第九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项规定,国家秘密的等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绝密级一般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机密级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秘密级一般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值得指出的是,国家秘密事项的等级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来确定。如果人为地提高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不仅将在管理上造成混乱,而且随着密级程度的提高,对接触范围的保密期限也相应延长,增加了不必要的浪费,又给保密工作加重了负担,也给业务工作造成了诸多不便。

2、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是指国家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限,一般都标明在保密文件上。任何一项秘密都有时间性,永久保密的信息是没有的,国家秘密也不例外。一项秘密,一旦失去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也就失去了保密的意义。因而在确定国家秘密的等级时,应根据该秘密对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影响程度之大小等因素,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超过了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就不再是国家秘密了。这在《保密法》第16条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根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的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机密级”的保密期限不超过20年,“秘密级”的保密期限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第二节国家秘密信息权

一、国家秘密信息权的概念

所谓国家秘密信息权,就是国家对关系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秘密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其核心是保密权,也就是保护国家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国家秘密信息权包括国家秘密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国家秘密信息权的主体是国家,只有国家才能对国家秘密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享有这些权利。国家秘密信息权的行使必须要能有效地实现国家秘密的保护或者说为保护国家秘密服务。

国家秘密信息权是国家对国家秘密信息所享有的一种所有权,这种信息产权是一种对世权,其他一切主体均不得侵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家秘密信息权是国家的一种十分重要的信息权利,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从而也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因此,许多相关法律均对国家秘密信息权予以保护,明确规定不得窃取、泄露、公开国家秘密,并对侵犯国家秘密信息权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出了一批保护国家秘密信息权的法律,如《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国家安全法》、《档案法》等,这些法律在保守国家秘密、制裁侵犯国家秘密信息权的行为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侵犯国家秘密信息权的行为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外敌对势力就一直把窃取我国国家秘密信息作为他们破坏、甚至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手段。后来的一些解密档案和谍报电影纪录片就是很好的明证。改革开放以后,境外敌对势力尤其是西方国家的某些敌对势力,更是乘我国加大改革开放力度、保密工作出现松懈之机,加紧了对我国的情报间谍活动,利用各种公开或隐蔽的、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千方百计地窃取我国各方面的秘密信息。与此同时,国内的少数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或是放松了警惕而疏忽大意地泄露了国家秘密信息,或是出于政治报复目的和个人私利向境外泄露、非法提供和出卖国家秘密信息,而且这种活动相当猖狂。例如,1992年10月5日,江泽民同志代表党中央所作的十四大政治报告在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后并准备提交十四大作进一步讨论之际,却被香港《快报》在十四大召开前夕全文刊登了这个报告,造成了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泄密事件之一。又如,2009年7月9日,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秦刚证实,因为涉嫌为境外刺探和窃取中国国家秘密,澳大利亚力拓公司驻上海办事处的首席代表胡士泰等已于7月5日晚被中国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再如,美国地质学家薛峰窃取国家秘密案:被告人薛峰出生于中国并在芝加哥大学接受培训,2007年,薛峰因参与向其美国雇主出售中国石油行业商业数据库被国安局以“窃取国家机密”为由逮捕,美国政府曾为此多次施压无果。被关押期间,美国总统奥巴马访华时也曾提到该案,中方以“我方有非常扎实的证据证实此人窃取了国家机密,触犯了中国法律”予以回绝。2010年7月5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窃取国家机密罪”判处美籍华人地质学家薛锋8年徒刑。此外,随着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在国家各部门的普遍应用,国内外敌对势力通过Internet收集、侵犯我国国家秘密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给国家秘密信息权保护带来了更为严峻的挑战。

综合各种侵犯国家秘密信息案件之分析,目前,国外敌对势力侵犯我国国家秘密的手段主要有:

1、以驻华使馆为据点收集情报

各国驻外使馆除了完成各种外交任务外,另一个重要的使命就是收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的情报。一些国家驻华的外交官中,相当一部分是中国问题专家或是某一方面的专家,他们利用外交官的身份在中国到处活动,伺机收集情报。一般来说,使馆收集情报的方式有:使馆官员阅读我国报刊、看电视、听电台,在我国到处访问参观,广交朋友;收买拉拢我国内部的人员,建立情报关系网;指挥本国来华的各种人员窃取情报;一些使馆官员本来就是情报官,可以用隐蔽的手段窃取情报。

2、培养“中国通”收集情报

一些国家的政府、企业、新闻机构、情报机关等单位,注意培养熟悉我国国情的人才,并把他们派往我国,让他们亲身感受我国的实况。或利用这些人在我国大学学习的机会,同我国学生建立密切的关系,以备将来为他们提供情报使用。这些熟悉我国国情的人经过锻炼后,便会担任要职,收集我国情报得心应手。

3、通过各种媒体收集情报

许多国家大量订购我国的报刊,不但省级以上的订购,而且许多地方的小报也订购,还购买大量有关的图书,甚至一些反应社会生活的小说也购买。这些国家还注意通过电视、广播,访问我国的网站,对我国的各种传媒进行分析、积累、跟踪研究,资料逐年积累下来,就可以获得一定的情报。

4、以记者身份窃取情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迎来了一批批的境外记者。这些记者中的大多数是抱着友好目的来的,由于他们出色的报道,让世界各地得以更多地了解我国。但令人遗憾的是,有一些间谍和居心不良者也混进其中。有些境外记者十分热衷于获取我尚未公布的一些重大会议的内容及党和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这些记者为达到他们的目的,甚至不惜采用种种非法手段。这种行为不仅泄露了我国家秘密,而且造成了极坏的政治影响。近20年来,境外记者这种抢发“新闻”的事件屡有发生。记者间谍对我国构成的另一大危害就是打着新闻采访的幌子,伺机刺探我国家秘密。收买我国同行,是境外记者窃取我国家秘密的一条重要途径。记者间谍还将罪恶之手频频伸向我国经济秘密、军事秘密。

5、利用临时来华人员窃取情报

每年临时来华人员进行访问、探亲、旅游、学术交流、体育比赛、讲学、考察等活动的外国人成千上万,在城市的大街上可以随处见到外国人,由于外国人多了,所以许多人就放松了警惕,出现了保密的漏洞。于是,一些国外间谍就以公开、合法的身份为掩护钻空子,到处进行情报活动。这些人通常以旅游者、华人探亲访问、商人、学者等身份收集情报。一些日本旅游者还收集我国的气象、植物、动物方面的情报,甚至到我国云南一带偷偷采集珍贵的野生蝴蝶。

6、收买我国内部人员获取情报

这是境外组织收集我国秘密信息的主要手段。由于外国人亲自收集情报有很多不便之处,国外情报组织或企业转而把目光投向了我方内部人员、出国人员、驻外人员。他们先选好发展的目标,然后寻找机会接触熟悉,建立感情,以思想渗透、金钱物质引诱、色情勾引、邀请免费出国旅游、资助子女到国外上学、高薪工作、出国定居等手段拉拢下水,再交给情报任务。如果不同意,就威逼恫吓,迫其就范。还有一些我内部人员,在出国期间,被境外间谍组织发展成为成员,回来收集情报。这几年我国破获的窃密案证明,许多情报都是我内部人员提供的。

7、利用技术交流、经贸往来机会窃取情报

现在来我国进行技术交流、经贸合作的外国企业日益增多,也为他们收集窃取我国经济、科技情报方面的国家秘密提供了良机。一些外国企业为了占领我国市场、收集情报,便以常设机构、投资办厂、技术交流、购买产品、洽谈生意、考察投资环境等名义,不择手段地收集情报。他们或在交往中收买我内部人员,或在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摄像拍照,或在谈判中了解我方情况,或者利用我方在接待他们时急于求成的心态而获得情报。

8、利用先进设备窃取情报

在激烈的国际斗争中,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各情报机构广泛使用先进的窃密技木设备,使窃密的手段变得更加先进、更加狡猾,窃密的方法也更多样、更隐蔽了,几乎人类所有的科学技术智慧和精华成果都被应用到窃密活动中来。例如,在太空采用间谍卫星,在空中利用侦察飞机在我国国境旁的领空飞行,在我国周围建立监听站,在网络上利用间谍软件或在出口到我国的计算机网络设备中设置收集情报的机关。

我国公安机关发现,每当首都人民大会学有重要会议时,外国有些使馆的小汽车就在人民大会堂周围慢行巡游。他们躲过我方警卫人员的视线,长时间地停留在一个地方,利用在汽车里装有的特种窃听装置,透过人民大会堂的墙壁玻璃接收室内的声波,通过技术处理,再把它复原成声音。这样,我们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会议情况就被他们窃走。有的驻华使馆人员专门把装有长波接收机的小汽车开到我长途电话线附近来窃听。还有的驻华使馆人员在他的居室或办公室的电话上安装窃听装置。某国驻广州、昆明、南宁的领事馆撤走后,经检查发现,们在电话上敷设引线,窃听我市内电话。据有关资料透露,有的使领馆在屋顶上架设了一些复杂的天线,远远超出了一般通讯需要,其目的是为了收录无线电波、窃听微波电话,也可以侦听卫星通信及移动信号。

三、国家秘密信息权受侵害的原因

国家秘密被泄露,造成国家秘密信息权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思想严重麻痹,保密观念淡薄,保密纪律松弛。一些同志,包括有的领导同志,对当前保密与窃密斗争的严峻形势,缺乏正确的分析、判断,不能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认识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有的将保密与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对立起来,认为讲保密就会影响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有的则忘记了执行保密纪律和保密法规是党的优良传统,是一个党性和政治原则问题,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执行保密法规、纪律,马马虎虎,极不严肃,致使发生泄密问题。

(二)缺乏保密知识,保密观念陈旧。有的同志缺乏系统的保密知识,不熟悉有关保密法规和保密纪律规定,不掌握基本的保密常识。有的过分夸大现代窃密技术的作用,认为外国卫星天天在头上转,“有密难保”,对保密丧失信心,放弃主观努力。有的同志观念陈旧,认为保密工作只要管好文件,锁好保险柜,就万事大吉,不了解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现代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的迅速发展,已使保密工作的领域大大拓宽,难度大大增加,因而不研究采取新的保密措施。凡此种种,都会导致泄密问题的发生。

(三)保密管理工作滞后。保密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了各个层次和方方面面涉密活动,需要行政的、法律的、技术的等各种手段的综合运用。但是,目前保密管理法规制度还不完善,依法管理的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对社会涉密行业的保密管理刚刚起步,特别是由市场经济和科技发展带来的保密管理上的新问题,许多还有待在实践中研究解决。管理工作跟不上,影响了防范泄密能力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