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信息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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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6)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

民主政治的核心和灵魂就是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的政治理念源于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根据社会契约论,国家或政府是在民众完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契约的方式转让自己的权利所形成的,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每个人的天赋权利——自由、生命和财产。既然国家是人们按照社会契约的方式建立起来的,那么国家的最高权力就应当属于全体人民。用我们现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只是代表人民在行使权利。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参政议政,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然而,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公民参政议政的前提和条件,公民只有在充分了解政府信息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根据人民主权原则,政府的信息当然也来源于人民,政府的信息所有权也应该属于人民,只不过为了公共行政管理的需要,人民让渡了部分权利给政府,因此,政府有义务向社会公众公开其信息,人民当然也有权获得相关的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后,政府是否应该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不是由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从原则上来说,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下,不是政府想公开什么信息就公开什么信息,而是民众需要什么信息,政府就必须提供什么信息。依据人民主权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公众应有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公民可以通过信息公开法律赋予的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来获得政府信息,从而保证其参政议政权利的实现。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可以有效防治腐败,促进“阳光政府”的建立

众所周知,腐败就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牟取私利的不正当行为。腐败问题,不仅存在于我国,也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腐败总是和权力相伴的,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对此作过深刻的剖析:“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权力倾向于绝对腐败”。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也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而且他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人们一直在探索如何对权力加以监督。古罗马著名历史学家波里比阿第一次明确提出只有对权力进行制约,才能避免权力的异化。历史和现实均证明,一切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的特点在于行为的隐蔽性。腐败总是在黑暗中进行的,它害怕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我们现行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的非公开性在很大程度上为腐败者的秘密交易提供了可能的机会。而权力的公开运行则有利于增强权力的公共性和透明度,把权力拥有者置于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之下,使他们不能或不敢弄虚作假和进行权钱交易。因此,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越是没有阳光的地方,就越容易滋生腐败,正如政治学家杰佛逊所言的“阳光能够杀菌,路灯可以防小偷”的道理一样,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发生,是防止权力腐败和权力不当行使的重要机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后,将政府机关的职权、程序、办事结果、办事过程、时限、监督方式等信息公开,避免暗箱操作或腐败现象。通过赋予人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以及相应的获得救济的权利,可以使对政府机关的监督机制更为丰富,在传统的上级行政权力对下级行政权力的监督之外,以信息公开形成社会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信息公开,腐败自然失去了滋生的土壤。世界范围内,由于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而减少政府腐败的例子不胜枚举,例如:日本首相田中角荣因《文艺春秋》报道了其政治资金问题而下台,美国总统尼克松因水门事件的曝光而辞职。这些都可以看作是政府信息公开防治政治腐败的结果。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还有助于“阳光政府”的建立。政府越是透明,公众对行政过程了解得越多,对政府机关进行监督的能力也就越强,政府官员就越不敢违法违规操作,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可能性也就越小。

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可以提高行政效率

所谓行政效率,是指行政机关从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简单的说,就是以尽可能小的行政成本获取尽可能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效率并不矛盾,相反,适当地公开政府信息将有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首先,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会影响行政效率,主要是考虑行政决策过程的便利,但从整个行政过程看,由于信息不公开,决策过程中没有利益的充分表达和协调过程,这就可能使得决策的执行会增加困难。其次,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使公众更好理解行政的目的、手段和方式,合理的配合政府作出的决定和决策,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再次,政府可以通过所提供服务的社会效果的反馈来纠正行政管理中的错误和偏差。政府信息公开为公众了解和评价政府提供了信息基础,公众的反馈会有利于政府避免出现错误和偏差,以达到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最后,由于公众需要的政府信息有时大部分是重复的,由政府主动公开信息,有利于减少公民申请的数量、减轻政府的工作负担及降低行政成本,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也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率。

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有利于服务型政府的建立

何谓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用政治学的语言表述是为社会服务,用行政学语言表述就是为公众服务。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中,把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并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公正执法为标志,并承担着相应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是现代公共管理发展新形势下的一个新理念,也是一种崭新的政府模式,它反映了社会对行使公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角色定位认识的理性拓展。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部门的改革步伐从未停止过,但是大多数的政府部门却仍将自身定位成一个管理者,而不是服务者的角色,其办公理念依旧是“官本位”或“政府本位”,在对于政府信息和社会资源公开的态度上,更多地把信息公开当成是对相对人的“恩赐”,甚至是“施舍”。正是这种官本位思想使得有些政府部门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其责任心也不强。这种工作态度与工作作风,显然是与构建服务性政府的宗旨不符的,也是与依法治国的目标相违背的。正如马克思所言“对国家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于人民大众,法无禁止即许可”,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的同意,政府要以为人民服务为天职,要为人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因此,我们有必要强化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提高政府的服务技术、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就在于“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它要求政府必须服务于全体公民,要把传统的“官本位”、“权力本位”转变为“民本位”、“权利本位”,使公民和政府都平等地来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中各个层面的信息与成果。

如今,公开政府信息是公民平等享有社会信息资源的有效途径,科学技术的快速、便捷,决定了政府可以向广大公众提供方便的信息服务,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必然要求其政府要以广大公民为中心,以他们的利益与要求来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统一、开放的行政服务体系,给民众提供一个全天候、全方位、立体化的服务政府;而在民众享受到广泛、便捷的信息服务的同时,政府也大大降低了提供服务的成本,提高了服务的效率,摆脱了传统模式下由于信息公开性能差所带来的服务滞后,加快政府机构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速度。

§§§第三节政府信息公开对公民相关权利的影响

一、政府信息公开对公民信息获取权的影响

1、“权力意识”的改变有利于公民信息获取权的实现

政府信息作为一种公共品,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以外,都应该最大限度地公开。然而,政府和公民个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是相当严重的。由于政府是最主要的信息生产者、使用者和发布者,使得80%的社会信息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中。由于各种利益因素,这些信息资源往往被封锁在政府部门内,广大老百姓很难得到。况且,我们的行政机关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封闭状态,封锁信息、阻碍信息公开甚至已经了成为他们的一种习惯。对他们来说,“信息的垄断意味着权力的垄断,信息共享常常意味着一些权力的丧失,随之失去的是权力带来的租金或‘灰色收入’”。这就使得许多政府官员都把政府信息公开看作了一种权力,把“提供政府信息给老百姓”看作了一种“赏赐”,而不是他们的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对官员们的“权力意识”是一种不小的震动,将有利于公民信息获取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