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信息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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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数字图书馆相关法律制度(4)

6、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图书馆的馆藏文献资源都不可能包罗万象,样样俱全,因此,馆际互借成了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下实现读者优质服务和资源共享的一个重要途径。在数字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的情势下,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实现了电子化服务,为文献的电子传递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使得全球信息资源的自由交流和互借成为了可能。在这种情势下,馆际互借不再局限于只是对文献资料原件的借借还还,而且还包括通过电子通讯网络提供相应的复制件,但这种电子化馆际互借服务却与现代版权法的保护原则相冲突,侵害了作品版权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学界一般认为,在馆际互借服务中提供的作品复制件传递服务,已经属于商业运作的范畴,因而应当收取一定的费用,以保护作品版权人的知识产权。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应该在一定限制下进行,否则会影响版权人的经济利益。数字图书馆应对所提供资料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次数加以记录,对于来自商业界的用户提供的电子文献传递服务可适当收费,用以支付相应的版税,给予版权所有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现行版权法一般都侧重于对作品版权人的保护,让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的馆际互借和电子文献传递受到了极大限制。但是,根据国内外的版权法来看,只有为了满足某类读者的商业需求而进行的馆际互借和电子文献传递服务,才能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而对于那些“为了个人学习目的及科研需求”的用户需求而进行的馆际互借,则应当属于合理使用权的范畴,因而不用支付一定的报酬,也不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7、数字图书馆个性化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个性化服务是数字图书馆的重要特点,也是未来数字图书馆发展的方向。数字图书馆的个性化服务,就是指通过网络,针对不同的用户采取不同的服务策略,提供不同的服务内容来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个性化信息服务的宗旨就是尊重读者的需求和选择,体现读者之间的区别,并据此提供不同的信息服务。传统图书馆面对多层次的、有不同需求的用户时,只能提供统一的服务,而数字图书馆则可以提供针对每个人和每个特定任务的特殊信息服务。在纷繁复杂的信息资源中,数字图书馆的个性化服务为用户提供了真正适应需要的信息,贯彻了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观念,为用户实现了最大限度的方便和快捷。具体来说,数字图书馆的个性化服务具有“以用户为中心”、“服务内容丰富、集中”、“服务方式灵活、便捷”、“服务的主动性”和“服务的动态性”等特点。

数字图书馆根据用户个人的问题、环境、心理、知识等特征来开展信息服务,并针对用户的特定需求主动地向用户提供经过集成的相对完整的信息集合或知识集合。工业时代的个性化服务是基于文献的信息支持服务。信息时代的个性化服务是基于知识的决策支持服务。是“用户需要什么,我就提供什么”的服务模式。服务的形式包括按照特定用户请求为用户提供定制的Web页面、信息频道或信息栏目,实施查询代理服务。按照特定主题,指引文献源或提供文献全文,或按照特定主题,提供相对完整的知识方案,实施个性化决策支持服务。

数字图书馆开展个性化的知识服务需要通过智能手段挖掘蕴藏于大量显性信息当中的隐性知识,如:从CNKI数据库的作者库中,可以得到描述、评价、管理我国各学科专业研究队伍的专业知识;从期刊和博硕士论文的引文数据库中,可以得到知识与知识相关的知识、学科相关的知识、成果评价的知识、核心期刊的知识等;由全文文献的智能化聚类,可以得到专业细化、面向课题的知识等等。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这也是国际著作权保护的共同准则。因此,数字图书馆通过智能手段挖掘蕴藏于大量显性信息当中的隐性知识,是不涉及著作财产权的,但要注意不要侵犯著作权人其他合法权益,如指明出处,尊重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

数字图书馆为提供个性化知识服务,必须建立自己的知识元数据库和知识仓库。所谓的知识元数据库就是通过链接的方式与全文数据库相连接。数字图书馆所建立的知识仓库(属于存档行为)就可能存在侵权的风险。为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就必须将存档行为控制在“为教学、科研的目的”。国际上曾经有复制数篇文章存档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数字图书馆合法建立的知识元数据库及知识仓库也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产品,在提供给其他人使用时同样也要防止被滥用。数字图书馆可以援引著作权法关于汇编作品的规定进行保护,也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加以保护。此外,数字图书馆在开展个性化信息服务的过程中,还面临安全与隐私保护的问题。为了保证用户使用个性化信息服务的安全和隐私不受侵犯,数字图书馆对知识产权中的技术措施的保护。这些技术措施包括用户使用管理、资源授权管理、隐私保护管理、系统安全管理。

三、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目前,学术界对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中,有的赞成加强保护,有的支持弱化保护。其中赞成强化保护版权人利益的观点是,数字图书馆不能适用传统图书馆领域的版权限制和例外制度,否则所有权利人利益都将受到前所未有的损害;而相反的观点认为,数字图书馆也应作为公益组织而享受版权责任豁免,版权制度要为之网开一面,否则互联网为人类带来的福祉将无法兑现,科技事业、文化史已得发展都将受到限制。实际上对于数字图书馆而言既不能过于强化版权保护,也不能弱化甚至漠视版权保护,换而言之,应该采用适度保护的原则。秉承此原则,我们不妨采取以下措施对数字图书馆中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1、完善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

目前,在网络和信息时代高速发展的情势下,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立法实践都已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无法满足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因此,我们的首要任务是要制定或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面对数字图书馆运行中出现的知识产权新问题,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如“明确图书馆普及大众知识、传承人类文明之宗旨,确立其为社会大众服务的‘公益’性质”;“为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制定更明确的内容规范,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尽量细化如‘数字化复制’、‘著作权许可协议’等关键术语”,等等。这样,可以使得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真正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此外,在进行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立法时,还要参照国际惯例,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加强学习交流,完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相关法规。

鉴于我国关于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的实际情况,不妨在将来的知识产权立法中建立“版权补偿金制度”。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等权威机构可以首先定期对一定区域内的数字图书馆的作品利用情况进行调研,根据作品被使用的种类、使用次数、使用时间、使用方法等方面制定出合理的收费标准,提出可行的立法建议。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应该针对图书馆的公益性主体性质,对于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应由政府承担补偿金的支付,确保其发展不受经济束缚,而对于营利性数字图书馆,则由其自身支付,国家可酌情给与一定的费用补助。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负责收取和分配补偿金,由国家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要立法建立版权集体管理机制。版权集体管理在现代版权制度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集体管理组织既要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又要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被认为是在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支点的最恰当的选择。目前,许多国家正在对传统的集体管理制度进行适应于数字版权保护的新的变革。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成立于1992年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成立于2000年的“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也有一定的版权集体管理的职能。国际上的经验表明,一个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从建立到成熟要走数十年的道路,尽管我国新《著作权法》对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职能等有明确的规定,但操作中的具体问题仍然不少,机制不健全,应该加快这方面的建设进程。

2、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

数字图书馆是随着网络环境下先进技术的产生而产生的,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是由于日新月异的技术手段引起的,因此要有效地解决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除了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外,还需要采取更有效的技术防范手段。,从国内外的经验来看,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技术措施:①权限设置。这是目前大多数数字图书馆都经常采用的办法。它是通过输入口令,合法的用户可以访问相关网站、网页的内容,非法的用户则不能;或者对IP地址进行限定,规定某些IP地址用户可以访问相应的网站或数据库,如高校图书馆的数据库就是这样设置的。②数据保密和完整性技术。它是采用多种密码算法来防止通过网上传输的数据被修改、剧除、插人、替换或重发,以保证合法用户接受和使用该数据的真实性。③客户认证技术(CA)。用户通过版权控制机构申请获得CA证书,如果该用户利用CA进行非法复制,CA机构将在计算机范畴外进行调查和起诉,同时可设置自动计费软件,将信息使用费自动计入使用者在该系统的网站中设置的账户里。④防火墙技术。该技术是一种使用很广泛的网络安全技术,其工作原理是在被保护网络与外部网络之间设立一道屏障(即防火墙),在此检查进出被保护网络的信息是否被准许通过,或用户的服务请求是否被允许,从而阻止非授权用户的进入和对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⑤VPN技术。VPN技术采用了鉴别、访问控制、保密性、完整性的措施防止信息丢失、篡改和非法复制,能够大大提高数字图书馆信息的安全性和共享性。⑥数据加密技术。为了加强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安全检查性,也就是信息的防伪与防窃取,有必要对数据进行加密。其原理就是将信息格式转化为密文,然后传输或存储密文,当需要时再重新转化为明文,是保护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常用手段之一。它可以作为保护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常用手段。⑦数字水印技术。该技术是用信号处理方法在数字化的多媒体信息中嵌入隐蔽的标记,这种标记通常是不可见的,只有通过专用的检测器或阅读器才能提取。使用数字水印技术将作者姓名、创作时间、作品使用条件和要求等权利管理信息嵌入到数字作品中,由于数字水印具有几乎不可破译性,因此,偷换水印、去除水印的难度非常大,从而使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利益得到了保障。一旦该数字信息被复制,该水印会在其中央明显地显示版本信息,要想正常阅读复制数字信息,用户只能向数字图书馆的拥有者申请合法使用。⑧数字指纹技术。数字指纹技术具有隐形性、鲁棒性、确定性、数据量大和抗合谋攻击能力等特点。以客体为标准,数字指纹技术可分为数字指纹和物理指纹。抗合谋攻击的数字指纹方案有叛逆者跟踪、非对称指纹、匿名指纹、统计指数等。数字指纹技术多用于网络服务中的版权保护,它主要是为那些需要向多个用户提供数字产品,同时希望确保该产品不会被不诚实的用户非法再分发的发行者所采用。⑨入侵检测技术。这种技术提供实时入侵检测和相应的防护手段,例如纪录证据用于跟踪和恢复,断开网络的连接等。它能够发现危险攻击的特征,探测出攻击行为,并记录事件发出警报,同时采取保护措施。⑩智能代理技术。智能代理可以帮助数字图书馆和用户搜寻互联网上的各种资源库,可以进行信息筛选和过滤,杜绝大量无用或不相关的信息流向用户,能够确认与用户需求相关的信息是否可以利用,并判断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从而起到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3、图书馆要加强法律意识,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由于图书馆经常是作品的“最后购买人”及其知识产权侵犯的“防火墙”,为了避免侵权风险,图书馆界要强化自身意识,不可只为自己发展而置著作权人的利益于不顾,要及时采取措施,制定政策、提出对策。比如,通过与电子书籍和数据库商签订相关协议,在进行数字化资源传输时就可避免需要出版商的许可,从而解决了相应的产权问题。另外,图书馆界还要加强法律意识。除了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法的修订工作,也要随时关注国内外相关法律的信息。并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他人合法利益,依法支付版权使用费,并对用户要进行宣传与教育,使图书馆的建设、信息资源的传播、用户的利用检索均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