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信息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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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信息道德和信息犯罪(5)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所谓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对于该罪,新刑法第286条作了专门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该罪的认定,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是,实际能构成该罪的,往往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②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③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④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等。只要符合这几个构成要件,就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3)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相关犯罪

除了以上两款具体的计算机犯罪外,新刑法还在第287条规定了“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相关犯罪”,即“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通过与前两条罪名相比,可以看出:前两条罪行是针对计算机本身进行的破坏行为,包括对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和内部信息资料的破坏;而该条款是专门指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行为。它并不是一种单独的计算机犯罪,而是指所有“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来实施的犯罪,具体包括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及其他犯罪等。它是对传统的金融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窃取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犯罪的扩充。对于这类犯罪,应分别按照刑法中金融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窃取国家秘密罪的相关条款来定罪量刑。

8、网络信息犯罪

网络的跨地域性往往会导致网络信息犯罪的跨地域性,常常会明明是在甲地进行的犯罪行为,结果却在乙地显现,或同时在乙、丙、丁等地同时出现,这给犯罪的侦破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导致网络犯罪屡屡得手,也屡禁不止。另外,由于网络信息犯罪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和手机网络上的各种信息进行的犯罪,因此哪里有网络哪里就有网络犯罪。网络犯罪也因此成为当前信息犯罪的一种最主要表现形式,其带来的影响力和危害与其它类型的信息犯罪已不可同日而语,远远超过了人们的想象。在当前,网络信息犯罪主要包括为信息盗窃、信息欺诈、信息勒索、信息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垄断、信息污染、信息滥用等。

(1)信息盗窃

信息盗窃是指行为人未经信息所有人同意,擅自秘密窃取或非法使用他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信息盗窃是网络信息犯罪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之一,从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他人的电子出版物,到非法使用他人专利、商标,盗用他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以及窃取计算机软件和数据等等,都是典型的信息窃取和盗用行为,尤其在经济领域里,信息盗窃十分猖獗。如1994年俄罗斯一位28岁青年用手携式电脑破译了美国花旗银行的账号,先后从该银行盗走了1200万美元。我国成都盛德街营业部操作员谢某伙同他人篡改计算机程序,瞬间便贪污储蓄款87万元也是典型的一例。据美国中央情报局公布的资料,美国公司仅在1992年一年就因经济信息与商业秘密被窃取和盗用而损失高达1000亿美元以上,从1993年起,美国中央情报局的谍报活动经费就有三分之二用到了经济谍报上。特别是近一两年来,伴随信息技术的进步与提高,各国信息窃取和盗用活动也愈演愈烈,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计算机窃取和电话网络的盗用上。计算机窃取主要表现为可以用以支付的电子货币、帐单、银行帐目结算单、清单等金融工具,达到侵吞公私财产的目的。如德国的一起发票盗用案,一个程序员通过改变公司的工资数据、帐单和结算单的程序,窃取了19万多马克。盗用电话网等通信网络主要表现为盗码并机使用不纳费电话号码、买卖外国电话卡号码、盗用共用电话用的电话卡等,这种信息犯罪行为给电信部门和合法用户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和混乱。如法国一电脑高手从1994年8月起的四个月中,窃入美国联邦调查局的通讯网络线路,利用联邦调查局帐号,拨打国际长途电话以及在电脑网络上和全球各地的电脑迷聊天,使美国联邦调查局蒙受了高达25万美元的经济损失。

(2)信息欺诈和勒索

信息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发布各种虚假信息,来诈取受害人钱财的行为。信息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或威胁使用其掌握的信息,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随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与普及,各国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的交流越来越依赖于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信息欺诈和信息勒索等新型犯罪现象也随之不断增多,其中较为典型的有两类:一类是通过伪造信用卡、制作假票据、篡改电脑程序等手段来欺骗和诈取财物的犯罪行为。据报道,全球使用假信用卡的非法所得金额在1991年就已超过了1亿美元,如发生在匈牙利的一个信息诈骗案例中,案犯在一个月内仅靠一张复制的信用卡,取款就达1583次,而且每次都得以成功。1998年初,一起被称为国际互联网有史以来最大的诈骗案在美国被侦破,被害人均是美国和加拿大某些热衷于浏览色情网站的计算机网虫,这些网虫被欺骗的金额高达280万美元。另一类是犯罪分子以摧毁他人的数据库和计算机等信息系统为要挟来敲诈和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最为猖獗的是近年来活跃在英、美电脑网络上,被欧洲人称为“塞巴网络恐怖分子”的信息敲诈勒索案:美国前证券投资公司由于业务衰落不振,亏损严重,于是便合伙设计出一个“具有划时代的特点”的程序,操作计算机来伪造保险合同,通过造假帐来粉饰太平,一个名为“塞巴网络恐怖分子”的国际电脑匪帮,就是专干设置“逻辑炸弹”的勾当,他们通过破坏各网络公司的电脑系统来敲诈勒索。1995年,一家公司为了让这伙恐怖分子清除其埋藏在该公司电脑系统中的“软件炸弹”,不得不向匪徒们支付1950万美元。据统计,这伙国际电脑匪帮自1993年以来,先后作案40余起,共勒索各电脑公司6亿多美元。

(3)信息攻击和破坏

信息攻击和破坏是指行为人非法进入自己无权进入的信息系统,对他人信息资源进行非法攻击或破坏的犯罪行为。在这类犯罪行为中,绝大多数是属于非暴力性手段,即其攻击和破坏的主要对象是计算机程序或数据,例如,以电磁铁使磁带活磁盘上的数据或程序灭失、消灭或更改原有的资料使系统的操作不能达到设计的目的等。信息攻击和破坏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难以估量的,尤其是随着计算机网络的不断发展,以计算机病毒的方式进行信息攻击和破坏的现象十分严重,已成为当今的一大社会公害。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世界已发现的计算机病毒近4000种,著名的如“黑色星期五”、“米开朗基罗”等,都曾造成过世界性的恐慌,其所造成的损失根本无法估量。我国也于1989年首次发现计算机病毒感染,并出现了国产病毒如“中国病毒一号”、“中国炸弹”等。另外,黑客攻击也已成为了信息攻击和信息破坏的一种主要方式。目前,已发现的黑客攻击案件约占安全案件总数的15%,只不过由于多数没有造成严重危害或是商家有所顾忌而不愿透露未曝光而已。最典型的黑客攻击案莫如“米尼克闯入北美防空指挥中心案”:15岁美国少年米尼克,运用破译电脑密码的特殊才能,成功地打入了“北美防空指挥中心电脑系统”,并将美国瞄准前苏联的核弹头绝密资料浏览无余,从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黑手伸向军用计算机系统的人。另外,据报道,我国95%的互联网管理中心都曾遭到过境内外黑客的攻击,其中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更是黑客攻击的重点,这一类黑客攻击案件造成的损失已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

(4)信息污染和滥用。

信息污染是指大量有害和无用的信息污染了社会信息环境,信息滥用是指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而任意和过度使用信息、信息技术的行为。最近几年,由于信息技术和Internet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网络传播快、散布广、匿名性的特点及互联网管理法规的不健全和滞后,为信息污染和滥用犯罪行为的实施打开了方便之门和提供了便利条件,这其中既有虚假信息和虚假广告的帮助,也有网络犯罪方法和犯罪资料传播的推波助澜。当前比较突出的犯罪行为有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数据、发布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随意侮辱诽谤他人、滥用信息技术等。例如,西方不良文化思潮和价值观念通过互联网对我国的影响;一些敌对势力利用Internet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现行政策的言论;一些境外非法宗教组织和封建迷信组织也利用Internet对我国进行渗透,发展成员;一些淫秽色情书刊、图片、影片等在Internet上泛滥成灾;个别网络用户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利用电子信箱、公告板发送粘贴大量有人身攻击性的文章、谩骂他人或散布各种谣言,更有甚者,利用各种图像处理软件进行人像合成,将攻击目标的头像与某些黄色图片拼合成所谓的“写真照”加以散发;向他人的电子邮箱发送大量的广告和垃圾信息,侵犯其他用户的正当权益;恐怖主义、种族主义的信息在网上大肆传播。这些信息污染和滥用现象,有的是出于经济动机,如德国一家最大的邮购性文章公司利用电信系统散发色情文章,通过德国电信公司的屏幕文本系统安排性接触,以收取费用。有的是出于政治目的,如在网络上散布反动言论,或种族主义、恐怖主义言论等;还有的是纯粹出于好奇或寻趣找乐,如1994年英国的一名电脑黑客访问了利物浦医院的信息系统,其目的仅仅是想看看“使用计算机能够制造出怎样的混乱”。这些信息污染和滥用现象的广泛存在不仅导致信息犯罪的剧增,还严重妨碍了人们对正确信息的及时获取和利用。如网上黄色信息的泛滥,威胁着人类的尊严,腐化社会风气,更严重的是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调查显示,我国近半数的大中学生网民光顾过色情网站,主要是来自国外的色情内容。

七、典型的信息犯罪案例

案例1

“国内首例计算机犯罪案”:1986年7月22日,港商李某前往深圳人民银行和平路支行取款,微机显示,其存款少了两万元人民币。两个月后,该市迎春路支行也发生了类似的情况,某省驻深圳办事处赵某存入的三万元港币,经微机检索,也不翼而飞。后经侦查认定,上述两笔存款均被犯罪分子,即计算机操作员陈新义利用计算机伪造存折和隐形印鉴诈骗而去。这是我国发现的首例计算机犯罪——利用计算机伪造存折诈取银行存款案。

案例2

“吕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1998年1至2月,广州籍电脑“黑客”吕某密谋盗用他人网络帐号以及使用非法帐号上网活动,并攻击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广州主机(即“视聆通”广州主机)。成功入侵后,他取得了该主机系统的最高权限,并非法开设了两个具有最高权限的帐号。以后,吕某又多次非法入侵该主机,对其部分文件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等一系列非法操作,包括非法开设四个帐号作为自己上网之用和送他人使用、安装,并调试网络安全检测软件(未遂)。同时,吕某为掩盖自己的行为,还将上网的部分记录删除、修改。更为严重的是,吕某于1998年2月25日和26日,三次修改了主机系统最高权限的密码,致使密码三次失效。此外,吕某2月12日还对蓝天BBS主机进行攻击,获得该机最高权限后又为自己非法开设一个最高权限用户帐号。从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吕某因此成为国内首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