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信息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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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信息道德和信息犯罪(6)

案例3

“赵某利用计算机破坏股票交易案”:作案人赵哲,现年28岁,在上海市某河北证券营业部工作。今年4月16日窜至上海新闸路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利用该营业部电脑安全防范上的漏洞,修改该营业部部分股票交易数据,致使下午股市开盘不久,兴业房产和莲花味精两只股票瞬间便被拉到涨停板价位,成交量也急剧放大。仅仅维持了片刻,这两只股票的价格又迅速回落,从而引起股价在短时间内剧烈震荡。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现这一情况后,查出是海南某证券公司出现大笔买盘所致。经查询,发现电脑系统遭“黑客”侵入。今天一审判决后,赵哲说:“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此案给疏于防范的证券营业部敲响了警钟。

案例4

“国内首例大学生黑客投‘毒’案”:1999年11月,经过几天紧张分析,专家终于揭开YAI这个比CIH还凶猛的病毒秘密——编写者为重庆邮电大学计算机系一名大学生。据冠群金辰病毒监测网称,这个恶性病毒就叫“秘密”。KILL98国内病毒监测网已经收到数百例染毒报告,是继CIH病毒爆发之后,今年收到染毒报告最多的一次。值得一提的是,“秘密”病毒是第一个国内编写的大规模流行的“黑客”病毒。目前此案正在处理中。据了解,计算机系统感染这种病毒后没有特殊征兆就能将病毒激活,这时计算机硬盘中会出现.YAI文件。这时用户应及时采取措施,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专家提醒计算机用户,尽快到因特网上将杀毒升级,以查杀此病毒。

案例5

“熊猫烧香病毒案”:2007年2月12日湖北省公安厅12日宣布,根据统一部署,湖北网监在浙江、山东、四川、江西、新疆、河南等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一举侦破了制作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案,抓获李俊(男,25岁,武汉新洲区人)、雷磊(男,25岁,武汉新洲区人)等8名犯罪嫌疑人。这是我国破获的国内首例制作计算机病毒的大案。据介绍,2006年底,我国互联网上大规模爆发“熊猫烧香”病毒及其变种,该病毒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传播,并将感染的所有程序文件改成熊猫举着三根香的模样,同时该病毒还具有盗取用户游戏账号、QQ账号等功能。该病毒传播速度快,危害范围广,截至案发为止,已有上百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遭受感染和破坏,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瑞星2006安全报告》将其列为十大病毒之首,在《2006年度中国大陆地区电脑病毒疫情和互联网安全报告》的十大病毒排行中一举成为“毒王”。2007年9月24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李俊有期徒刑四年、王磊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张顺有期徒刑二年、雷磊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决李俊、王磊、张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例6

“四川眉山公安机关成功侦破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案”:2009年12月28日,四川省眉山市公安机关发现,该市有网民维护“奸夫淫妇导航网”等多个境外中文淫秽色情网站。经多方侦查,固定证据,2010年1月8日,眉山市公安机关抓获邱某、胡某、林某三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扣押电脑2台、交换机1台、银行卡7张。经审讯,三名犯罪嫌疑人对开办淫秽色情网站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交代,2009年11月,邱某伙同胡某、林某在境外注册了“奸夫淫妇导航网”,链接了一批境外淫秽色情网站。12月,三人通过河南紫田网络公司注册域名、通过重庆速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用境外空间、通过上海非凡网络公司租用了VPN维护通道,自建了“御色阁”“御女阁”等多个淫秽色情网站,在短短的半个月内,通过转卖淫秽色情网站、网络广告获利数千元。目前,该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7

“重庆公安机关破获杨某传播淫秽色情物品案”:2009年12月24日,重庆市公安局接公安部通报,有一名为“品色堂”的境外中文网站涉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该网站维护人位于重庆市。经进一步侦查,在通过远程勘察获取充分证据的基础上,重庆市公安机关于2010年1月5日下午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抓获,扣押电脑一台。经审讯,杨某交代,其于2009年12月在网上浏览发现一境外淫秽色情论坛,遂产生了自行开办“黄色”网站牟利的想法。杨某通过美国一网站申请了免费建站空间和二级域名,仿照国外色情网站页面,开设了名为“品色堂”的淫秽网站,并上传大量淫秽视频、图片、BT种子和淫秽小说。杨某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在境内互联网论坛中发帖,宣传推广“品色堂”网站,吸引网民注册、浏览。同时,杨某还在自己开办的另一个网站中发布信息,招聘论坛管理员和版主。“品色堂”网站开办不久就被公安机关查获,杨某现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例8

“安徽马鞍山公安机关破获孙某传播淫秽物品案”: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一名为“狼群网”的境外手机网站内有大量淫秽信息。马鞍山市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发现本市有人在包括“狼群网”在内的境外17个淫秽色情网站、论坛分别注册有不同的用户名,并向上述淫秽色情网站、论坛上传了大量淫秽图片,网民点击量达数十万次之多,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马鞍山市公安机关立即成立专案组,迅速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于近日将犯罪嫌疑人孙某抓获。经审讯查明,孙某自2009年5月起,先后在境外“色中色”“新情色海岸”等17个网站、论坛注册成为会员,为使自己能够浏览更多淫秽色情内容,孙某利用在这些论坛间互相下载和上传淫秽色情图片的方法,先后上传淫秽色情图片主题帖400多个,累计点击量达数十万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9

“林俊良、林海长、傅进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2009年1月底开始,被告人林俊良共开设了三个手机色情网站,内有淫秽色情图片5389张,淫秽色情小说490部,非法牟利人民币29690.14元。200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海长共开设了三个手机色情网站,内有淫秽色情图片2646张,淫秽色情小说452部,并出售了带有色情内容的手机网站建站程序,共非法牟利人民币97479.5。此外,2008年8月底林海长还自行编写了一套用于开设手机网站的建站程序,并在程序的数据库文件中添加色情小说,其通过向他人出售该程序非法牟利45044元。被告人傅进孝共开设了两个手机色情网站,内有淫秽色情图片1246张,淫秽色情小说325部,共非法牟利人民币60950.31元。此外,傅进孝在明知林海长设计的手机网站建站程序中带有色情内容,仍然介绍他人向林海长购买该程序,收取了介绍费2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俊良、林海长、傅进孝通过开设手机色情网站为广告商提供手机广告服务,以收取广告商支付的费用非法牟利,传播淫秽物品,其中林俊良传播的淫秽色情图片、小说数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据此,依法判处林俊良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判处林海长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傅进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10

“唐小明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2008年9月,被告人唐小明自行编写了一套用于开设手机WAP网站的建站程序,并在该程序内添加了95部淫秽色情小说等内容。后唐小明通过网络联系,以1500元到3000元不等的价格将该程序出售给位于浙江省金华市的施凯源、金春晨、缪丹杰、郑波、王俊、郑方华、蒋峥、胡洋洋、曹雪嘉、盛南寅、薛佳乐(均另案处理)等人开设淫秽色情网站,非法获利25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小明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带淫秽内容的手机网站程序,出售给他人用于开设色情淫秽网站,其行为已构成了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唐小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案例11

“陈光明复制淫秽物品牟利案”:2009年3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陈光明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前街70号其经营的移动通讯手机店内,以人民币12元的价格向修立新的手机存储卡内复制了淫秽视频文件35个,后被查获。公安机关当场从陈光明的电脑中查获淫秽视频文件559个。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明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光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12

“骆良衍、骆立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2008年6、7月,被告人骆良衍、骆立顶商量开设境外手机WAP淫秽色情网站。2008年8月起,骆良衍相继开通了两个境外色情网站,其将从互联网上下载的1000多张色情图片中的700张上传到开设的网站,并通过视频连接将两部色情电影上传到网站后台。骆立顶也相继开通了两个境外色情网站,将900多张从互联网上找到的淫秽色情图片及小说上传到开设的网站。二被告人利用淫秽电子信息共赚取广告费二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骆良衍、骆立顶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开设境外淫秽色情网站进行牟利,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骆良衍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骆立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八、我国信息犯罪的立法现状

鉴于信息犯罪带来的问题日益突出,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予以调控,只不过还没有以专门的信息法的形式出现,而是大量地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之中,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统计法》、《广告法》、《刑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等。这些法规对传统的信息犯罪防控起到一定的作用,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但是,自从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等新型现代信息犯罪出现以后,原有的法规显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因此国家开始考虑和研究计算机网络安全及相关的信息犯罪规制问题,并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出台了一系列新法规。

1983年,我国公安机关成立了专门的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全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公安部专门设立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简称网监局),专门加强了对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的法规。

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于1991年10月1日起实施,自此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其著作权开始得到法律的保护,极大地调动了软件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了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

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门条例,规定了由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公安部开始组建信息网络安全警察队伍,由此诞生了中国的第一代网络警察。

1996年4月9日,邮电部发布了《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对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管理作了规定。

1997年4月2日,农业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对联入农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及保密措施作了规定。

1997年3月14日修改后《刑法》在第285条、286条和287条中新增加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相关犯罪”等,专门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

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修正后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将对国际联网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997年9月10日,邮电部颁布了《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对公众多媒体通信行业管理进行了规范。

1997年12月12日,公安部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管理作了规定。

1997年12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了《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对电子出版物的概念、主管单位及电子出版物的日常管理事物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