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概论(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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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广播电视涉外制度(2)

我国法律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4号)将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出版及播放公司列入了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列入了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04年10月28日,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联合下发《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4号)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经营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进行了规定。为了加强和改进文化产品进口的管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中宣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六部门2005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对包括广播电视在内的文化产品进口进行了全面规范。

为了规范文化领域的引进外资活动,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经国务院批准,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规定: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等。该《意见》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列入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实际上已废止了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下发的《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57号令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列入了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09年,广电总局、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总局、商务部令第59号)。

我国广播电视领域对外实行有限开放政策:一是允许通过贷款等方式,利用境外资金投入广播电视建设,比如宁夏、青海等地利用日元贷款建设广播电视基础设施。二是允许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8号)对此进行了全面规范。

国家广电总局已批准韩国广播公司、新加坡新传媒集团等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

三是允许境内电台、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节目,允许中外合作制作(联合制作、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等。《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1号)对中外联合制作、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的立项审批、完成片审查等进行了规定。我国每年合拍的电视剧(动画片)上千部集,如湖南电视台与香港可人娱乐公司合拍的电视剧《还珠格格(第三部)》、中央电视台与韩国KBS电视台等合拍的电视剧《北京我的爱》等在我国很有影响。四是鼓励广播电视技术设备的合作交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将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上下变换器和单频网设备、卫星数字电视上行站设备、卫星公共接收电视前端设备制作列入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二、境外节目播出比例

1989年欧共体12国颁布《无国界电视指导原则》,要求成员国电视节目总量中应保证欧洲制作的节目最少不低于50%(不含新闻、体育、广告、电视购物等),1997年、2000年欧盟又对该指导原则进行了修改。法国要求广播电视机构播出法语原版影视片至少占播出时间的40%,播出欧洲影视作品至少占播出时间的60%。加拿大要求广播电视机构至少保证有60%的时间播送本国节目,黄金时间段播送本国节目要占50%,不允许有线电视网播放美国付费电视节目。韩国广播法实施令第57条规定:地面广播电视每月播出国产节目至少占总播出时间的80%,国产电影、国产动画片、国产流行音乐的播出分别占电影、动画片、流行音乐总播出时间的20%-40%、30%-50%、50%-70%;有线广播电视、卫星广播电视每月播出国产节目至少占总播出时间的50%,国产电影、国产动画片、国产流行音乐的播出分别占电影、动画片、流行音乐总播出时间的20% -50%、40% -60%、50%-80%。我国《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42号)规定: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15%;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广发办字[2003]1190号)规定:付费频道播出境外的电影、电视剧及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30%,不得以任何形式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或栏目。我国台湾地区要求无线广播电视播出本地自制节目不得少于70%,有线广播电视播出本地自制节目不得少于20%。

三、境外节目落地管理

对于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许多国家都予以限制。日本要求国内无线和有线电视台不得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英国独立电视委员会对管辖的电视频道有权取消其转播的“不可接受”的外国卫星电视节目。新加坡要求境外卫星节目一律进入有线电视网,由有线电视公司统一传送管理。瑞士广播电视法规定联邦交通通讯能源部可以限制或禁止以下外国节目的转播:一是这些节目不遵守瑞士有关含酒精饮料的广告规定;二是为瑞士编排的节目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在外国播放,目的在于规避瑞士广播电视法律规定;三是禁止转播违反与瑞士有关的国际通讯法中关于节目或广告规定的节目。印度广播法对允许接收外国卫星节目规定了条件:一是节目是免费的;二是节目中不含广告或含有政府允许的广告;三是节目内容仅限于体育或国际新闻时事报道。

我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规定: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以及其他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和常住外国人的涉外宾馆(饭店)、公寓等可以申请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经批准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位、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使用外国电视节目;严禁将所接收的外国卫星电视节目在国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录像放映点播放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