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概论(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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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广播电视涉外制度(3)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属于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可以在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饭店、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的涉外公寓等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的范围落地。2010年国家广电总局批准31个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我国落地:(1)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国际频道(CNN International);(2)家庭影院亚洲频道(HBO);(3)CINE MAX 亚洲频道(CINE MAX);(4)CNBC财经电视台亚太频道(CNBC Asia);(5)MTV 音乐电视台中文频道(MTV Mandarin);(6)国家地理亚洲频道(NGC Asia);(7)卫视国际电影台(Star Movie INT"L);(8)[V]音乐台(Channel[V]);(9)索尼动作影视娱乐频道(AXN);(10)探索亚洲频道(Discovery);(11)贺曼电影台(Hallmark Channel);(12)英国广播公司世界新闻频道(BBC World News);(13)日本广播协会收费频道(NHK World Premium);(14)凤凰卫视电影台(Phoenix Movies Channel);(15)凤凰卫视中文台(Phoenix Chinese Channel);(16)香港无线八频道(TVB8);(17)香港无线星河频道(TVB Galax);(18)香港世界网络频道(NOW);(19)澳亚卫视中文台(MASTV);(20)法国电视国际5台(TV5 Monde Asie);(21)凤凰卫视资讯台(Phoenix Info news Channel);(22)彭博财经电视亚太频道(Bloomberg);(23)星空卫视(Xing Kong Wei Shi);(24)欧亚体育新闻台(Euro sport News);(25)华娱卫视(CETV);(26)马来西亚天映电影频道(Celestial Movies);(27)新加坡亚洲新闻台国际频道(Channel News Asia International);(28)古巴视野国际频道(Cubavi-sion International);(29)韩国KBS世界频道(KBS World);(30)娱乐体育节目网亚洲频道(ESPN);(31)卫视体育台(Star Sports)。

我国鼓励广播电视等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走出去”。2005年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对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基本原则、实施主体、渠道方式、政策措施等进行了规定,要求外交、公安、商务、文化、海关、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各类文化“走出去”活动和工程在项目审批、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做到简捷便利、提高实效;要求加快中央电视台第4套、第9套、西班牙语法语频道在海外的落地入户入宾馆工作,加快推进全球华语广播协作网和英语、华语及多语种节目环球广播网建设,大力发展在线广播和在线电视,做好卫星电视长城平台在海外的推广运营工作。2007年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共同制定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扶持我国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根据《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12号),经广电总局批准,中央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到境外租买频道(频率)、播出时段和设台,扩大我国广播电视节目在海外的覆盖。为了让境外传媒集团对等转播中央电视台等境内的电视节目,自2001年起,国家广电总局相继批准了8个境外电视频道(华娱卫视、星空卫视、凤凰中文台、亚视本港台、国际台、MTV 音乐台、翡翠台、明珠台)在广东省有线电视网络传送,普通用户能够接收这8个境外电视频道,这是突破我国法律对境外电视频道落地范围规定的试验,广东省对此制定了管理办法。

四、境外记者到境内采访、外国人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的管理关于境外记者到境内采访、外国人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许多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出入境管理法、劳工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对境外记者到境内采访、外国人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制定了专门的规定。

为了促进国际交往和信息传播,便利外国记者在我国开展业务,国务院1990年制定发布了《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号),对外国常驻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短期采访记者统称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在我国的业务活动进行规范管理。为了便于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依法采访报道,国务院2006年制定发布了《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国务院令第477号),对外国记者在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在我国境内采访报道北京奥运会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为外国记者在我国采访报道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一是外国记者来华采访所携带的合理数量的自用采访器材可以免税入境,采访活动结束后复运出境;二是外国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可以在履行例行报批手续后,临时进口、设置、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三是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四是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协助采访报道工作。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自行废止。

随即,2008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国务院令第537号),废止了国务院第47号令。该条例所称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是指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分支机构;所称外国记者包括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外国常驻记者是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在中国境内常驻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期不超过6个月、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该条例对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的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期限、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和外国常驻记者证、权利义务、违法行为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1)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提供便利。(2)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3)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外国记者采访时应当携带并出示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短期采访记者签证。(4)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5)外国人未取得或者未持有有效的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短期采访记者签证,在中国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新闻采访报道活动,并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为了规范外国人参加我国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国家广电总局1999年制定发布了《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广发外字[1999]269号),主要内容包括:(1)中央、省(区、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以及具有电影摄制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可以聘用外国人参加新闻类除外的专题、综艺、外语教学、电视剧、电影片等节目的制作,所聘用的外国人必须具备相关的工作技能、专业资格或工作经历。(2)电台、电视台经批准聘请外国人以专家身份参加外语节目并付给报酬的,应纳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系列管理,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聘请外国人主持新闻类节目。(3)中央单位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由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或备案;地方单位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由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2005年国家广电总局下发的《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要求:外国广播电视记者及其他影视从业人员申请来我国临时采访,报国家广电总局商请外交部审批;地方电台、电视台邀请外国驻华大使或外国省部级官员到电台、电视台发表讲话,或参与专栏节目录像、直播,须由当地省级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外交部审批;邀请其他外籍人员参与上述活动,须报经当地省级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本章思考题

1.广播电视涉外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有哪些? 分别有哪些主要内容?

2.我国对广播电视涉外活动有哪些法律规定,如何达到对外开放与维护国家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