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论新闻学学科地位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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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论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1)

题注:本文是我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司法与传媒”论坛上的主题演讲稿。文章分析了传媒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基础,阐释了传媒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内涵及体现,论述了传媒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原则及要求,即司法机关应积极支持媒体的报道活动,自觉接受媒体的监督;新闻媒体应自觉维护法制尊严,促进司法公正;新闻媒体和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协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

本文发表于《当代传播》2008年第6期。

在整个社会系统中,传媒与司法分属于不同的子系统,它们有着不同的属性和特征,担负着不同的社会使命,承担着不同的社会功能,实现着不同的社会价值。

然而,它们同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司法公正,伸张社会正义,加强法制建设,促进国家法治与社会和谐等方面,也有着一些共同的行动目标和行为规范,这使得它们可以相依相存,实现良性互动,达到一种和谐与平衡的状态。

一、传媒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基础

从传媒与司法的性质和特征看,它们在服务人民和维护法治方面存在着实现良性互动的基本条件。

1.服务人民的共同宗旨——满足公众知情需要,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在我国,新闻传媒和司法机构按其性质和职能,都要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遵循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这是促使两者实现良性互动的基本条件。

新闻传媒和司法机构在服务人民方面的互动与合作,集中体现在它们满足公众知情需要,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方面的共同目标和任务上。

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政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政治报告还强调,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与核心,而且提出要通过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来体现和确保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按照十七大精神的要求,新闻传媒和司法机构在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方面有着广泛的互动与合作空间。

新闻传媒可以通过每日不间断的信息传播,将人民群众欲知、应知而又未知的各种新闻与信息告知他们,这其中自然也包括各种各种司法信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需要。而只有首先做到知情,人民群众才能更好地去行使自己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而司法机关在坚持司法公开和审判公开的原则下,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信息,特别是审判工作信息的知情权,维护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方面同样担负着重要责任。

2.维护法治的共同目标——推进国家法治进程,建设文明法制国家

我国新闻传媒和司法机构在推进国家法治进程,建设文明法制国家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这也是促使两者实现良性互动与合作的重要条件。

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政治报告还强调,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

按照十七大精神的要求,新闻传媒和司法机构在推进国家法治进程,建设文明法制国家方面,在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等方面也都有着广泛的互动与合作空间。

新闻传媒可以通过自己的法制宣传和法治教育来提升公民的法制意识和法治理念,来推动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构则可以通过自己的司法实践来直接为推进国家法治进程、建设文明法制国家服务。而在这个过程中,新闻传媒是司法机构最好的助手,特别是在开展法制宣传和进行法治教育方面,新闻传媒更是有着独特的优势。近些年来,我国新闻传媒在这方面的积极实践和显著效果就是最好的证明。

二、传媒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内涵及体现

新闻传媒和司法机构在实现良性互动与合作方面,最集中的体现是在实现司法公开和维护司法公正上。

1.实现司法公开和维护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

(1)司法公开是满足公民知情需要的必然要求

“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其内涵是,公民拥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利,拥有对政府工作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的知情权利。这其中也包括对司法机关的应当且宜于公开的各种信息的知情权利。

作为司法机关,有责任和义务公开自己的职务活动,以满足公民的知情需要。因此可以说,司法公开是满足公民知情需要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形式和必要手段。

所谓“司法公开”,是指将国家有关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司法工作的职权、任务和工作程序、办事规范,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等公之于众,让群众知晓。

要实现司法公开,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就是要实现审判公开。

所谓“审判公开”,是指将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向社会公开,允许公民旁听审判,同时也允许媒体对审判情况进行公开报道。

我国国家法律对审判公开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实行“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基本原则,同时要求各级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公开与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关的人民法院审批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

司法机关应当从尊重公民民主权利和维护法律尊严的高度来认识审判公开的意义,做好审判公开工作。

(2)司法公开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

司法公开,就意味着要将司法工作的相关程序、过程与结果公开让群众知晓,有的还可以让群众亲身经历和参与,将其置于社会与公众的监督之下,这样就可以避免暗箱操作,违规办案,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司法工作要体现公平和平等原则,防止出现偏私和舞弊现象。它是社会公平正义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也是其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在司法过程中,司法机关必须严守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惩罚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具体说,就是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据法律程序,公平和平等地审理案件,并作出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定程序的公平判决。

司法公正是人民司法取信于民的前提条件。只有实行司法公开,让人民了解司法工作的真实情况,并主动、自觉地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才能维护司法公正,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